云南监狱入监教育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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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06.13•【文号】司法部令第79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9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已经2003年6月3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福森2003年6月13日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重要体现,贯穿于监狱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条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教育罪犯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主要包括:入监教育;个别教育;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监区文化建设;社会帮教;心理矫治;评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出监教育等。

第六条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当坚持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常规教育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监狱应当设立教育改造场所,包括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并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监狱用于罪犯教育改造的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少数民族罪犯、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经费应予提高。

第二章入监教育第九条对新入监的罪犯,应当将其安排在负责新收分流罪犯的监狱或者监区,集中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入监教育。

监狱入监教育情况汇报

监狱入监教育情况汇报

监狱入监教育情况汇报近年来,监狱入监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我们对入监教育的理念和目标要有更清晰的认识。

入监教育的目的是帮助服刑人员认识自己的错误,改变不良行为,重新融入社会。

因此,我们需要将入监教育工作定位为帮助服刑人员进行心灵的救赎和自我认知的提升,而不是简单地进行知识的灌输和技能的培训。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入监教育师资的培训和选拔。

入监教育师资是整个工作的关键,他们需要具备丰富的心理学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有效地与服刑人员进行沟通和引导。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师资培训机制,不断提升入监教育师资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另外,我们需要改进入监教育的方式和方法。

传统的入监教育方式往往以讲课、宣传为主,缺乏互动和个性化的教学方式。

我们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多样化的入监教育活动,如心理辅导、艺术创作、职业技能培训等,让每一位服刑人员都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和内容。

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入监教育成效的评估和监督。

只有通过科学的评估和监督,我们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工作方向,确保入监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和交流。

入监教育工作不是孤立的,需要与社会各界密切合作,共同为服刑人员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服刑人员提供更广阔的学习和发展空间。

总之,监狱入监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只有不断改进和完善入监教育工作,才能更好地实现服刑人员的心灵救赎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全体工作人员能够齐心协力,共同努力,为入监教育工作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犯罪教育学——入监、出监教育

犯罪教育学——入监、出监教育

第十五章入监、出监教育[教学目的]:1、了解:了解入监教育、出监教育的意义2、掌握:入监教育、出监教育的概念、内容3、运用:明确入监教育、出监教育的实施要求[教学重点]:入监教育[教学方法]:讲授法或现场实训教学法[教学时数]:4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入监教育一、入监教育的概念(一)入监教育的概念入监教育是指对新收监的罪犯进行以监狱常识、服刑指导为中心的,是罪犯逐步熟悉、适应监狱环境和改造生活的过渡性转项集中教育活动。

入监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罪犯的基本情况,初步掌握罪犯思想、行为和特点,把握其对犯罪和改造的态度,发挥罪犯投入改造的积极性,有针对性地对罪犯实施改造措施。

(二)入监教育的意义1、可以安定新犯的情绪,消除疑虑,稳定思想,使罪犯安心改造。

2、可以消除、淡化新犯的对立抵触情绪,稳定监内的改造秩序。

3、可以比较全面地了解新犯的基本情况及特点、专长,为合理调配,安全控制等提供必要的依据。

二、入监教育的内容(一)监狱常识教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为蓝本,阐述我国监狱的性质、任务、工作方针和改造手段,监狱民警的职责和禁止行为,罪犯的法定权利与义务等。

目的是教育罪犯正确认识监狱,正确处理与监狱民警和同犯的关系,树立接受惩罚与改造的罪犯角色意识。

(二)监规纪律教育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罪犯文明改造手册》为重点,结合罪犯改造生活实际,讲解基本规范、生活规范、学习规范、劳动规范、文明礼貌规范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要求每个罪犯达到“四会“。

一是会背诵,要背诵《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条文;二是回遵守,在改造生活中全方位地按照规范内容去做;三是会操练,能够根据民警的口令熟练地进行队列操练;四是会唱狱园歌曲。

(三)认罪服法教育认罪服法是罪犯接受改造的先决条件,如果罪犯不认罪服法,就看不到自身改造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就不可能有积极改造的愿望和动力。

罪犯只有过好认罪服法这一关,才有可能服从监管、接受教育、逐步改造。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帮助罪犯改正错误思想,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二、教育改造目标:1.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教育改造,使罪犯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深入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守。

2.热爱劳动:通过劳动教育,培养罪犯的劳动习惯和职业技能,提高其就业能力和自助自救能力。

3.道德修养:通过信仰教育和良好道德训练,提高罪犯的道德水平和自我修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4.文化教育:通过学习文化知识,提供罪犯的文化素养,增强其文化自信心和社会适应能力。

三、教育方式和方法:1.课堂教育:定期组织罪犯参加法律、道德、劳动以及文化课程,使其全面接受教育。

2.实践教育:积极组织罪犯参加劳动实践,通过实际操作提高其实践能力和技能。

3.心理辅导:定期安排心理辅导人员对罪犯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解决心理问题,调整心态。

4.社会交往:鼓励罪犯与外界进行交流,建立正常的社会关系,扩大社会人际交往圈。

四、教育改造评估:1.考核制度:建立罪犯的教育改造考核制度,通过考核评估罪犯的教育改造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2.评估标准:评估应从法律遵纪守法、劳动积极性、道德修养、文化知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3.奖惩措施:对于取得较好改造成效的罪犯可按规定给予减刑、提前释放等奖励措施,对于不配合改造、有重大违纪行为的罪犯可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

五、教育改造监督:1.内部监督:建立健全教育改造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由专门的监督部门对教育改造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外部监督:接受社会公众对教育改造工作的监督,保证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公正、透明。

3.定期评估:定期对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和方法。

六、教育改造资源保障:1.经费支持: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有足够的经费支持,保证教育改造资源的充分供给。

2.人员配备:监狱应配备专业教育改造人员,确保教育改造工作的专业性与高效性。

监狱个别教育工作规定

监狱个别教育工作规定

监狱个别教育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个别教育在改造罪犯中的功能作用,切实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依据《监狱法》、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和《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结合我省监狱个别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别教育是针对罪犯个体行为表现和心理特点,采取面对面的思想影响和知识传授活动,是个案矫正的重要内容,是对罪犯最直接、最有效的教育改造措施。

第三条个别教育是民警在科学认识罪犯、掌握罪犯思想动态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启发、疏导、警示、感化等教育方法,达到使罪犯改变认知、调适心态、转化思想、转变恶习、增长知识的目的。

第四条个别教育应遵循个案矫正的规律,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以理服人与以情感人相结合、戒之以规与导之以行相结合、内容的针对性与形式的灵活性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个别谈话是监狱民警通过与罪犯进行直接的沟通和交流,有计划、有目的地对罪犯进行教育和疏导的一种形式,是个别教育的主要方法。

第六条监狱应建立“每周谈话日”制度,安排民警对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第七条监狱民警对所分管的罪犯,应当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个别谈话教育;没有分管小组的监区领导和监狱监管改造职能部门领导每月对罪犯个别谈话教育不得少于五次;监狱领导每月对罪犯个别谈话教育不得少于两次。

第八条监区应设置谈话室,配备管教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和录音、录像设备。

民警对罪犯实施个别谈话应当在确保监管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严禁民警在夜间单独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

民警对异性罪犯个别谈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罪犯有下列“十必谈”情形之一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谈话教育:(一)新入监或服刑监狱、监区变更时;(二)处遇降级、劳动岗位调换、较长时间患病或因患病、工伤住院时;(三)受到惩处或呈报行政、法律奖励未获通过时;(四)与他犯产生矛盾或发生冲突时;(五)离监探亲前后或家庭出现变故时;(六)无人会见或家人长时间不与其联络导致情绪不稳时;(七)行为反常、情绪异常时;(八)主动要求谈话时;(九)即将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或刑满释放时;(十)其它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情形。

入监教育工作流程

入监教育工作流程

入监教育工作流程一、入监教育的准备阶段在犯罪分子判决执行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首先,监狱会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入监教育计划的制定,明确教育目标和内容。

然后,根据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确保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同时,监狱会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联络和协调,确保入监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入监教育的实施阶段1. 入监教育的开展入监教育工作正式开始后,监狱会按照预定的计划和方案,组织教育人员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

教育形式多样,包括课堂教学、心理辅导、职业培训、文化活动等。

教育人员会根据犯罪分子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教育方式和方法,让他们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罪行。

2. 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入监教育工作中,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心理辅导帮助犯罪分子解决心理问题,消除犯罪心理障碍,培养积极向上的心态。

思想教育则是通过开展讲座、座谈会等形式,引导犯罪分子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 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为了帮助犯罪分子在出狱后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入监教育还包括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

监狱会根据犯罪分子的个人兴趣和特长,提供相应的培训课程,如电脑操作、木工、焊接等,帮助他们掌握一门技能,增加就业机会。

4. 文化活动和社会交往入监教育还注重通过文化活动和社会交往来丰富犯罪分子的生活,提高他们的文化素养和社交能力。

监狱会组织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如文学讲座、书法比赛等,让犯罪分子感受到生活的美好和文化的魅力。

同时,监狱也鼓励犯罪分子与外界进行交流和合作,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三、入监教育的评估和总结阶段入监教育的最后阶段是对教育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监狱会组织专门的评估团队对入监教育的效果进行评估,了解犯罪分子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有所改变。

同时,还会邀请专家学者对入监教育工作进行总结和研究,为今后的教育工作提供经验和借鉴。

四、入监教育的延续阶段入监教育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在犯罪分子刑期内,监狱会定期组织教育活动,持续关注犯罪分子的思想和行为变化。

入监教学方案

入监教学方案

入监教学方案概述入监教学是指在监狱或拘留所等被剥夺自由的场所进行的教育教学活动。

这种教学具有特殊性质,不仅取决于教学内容的适应性和针对性,还要适应特殊的环境和条件进行。

本文档将介绍我国目前的入监教学方案,以期提供一份参考和指导。

入监教学的目标入监教学目的在于对被剥夺自由的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和帮助,促进其道德观念和知识水平的提高,以便更好地融入社会和未来工作中。

具体目标包括:•帮助罪犯适应监狱生活及其制度规定;•满足罪犯的知识需求,提高其文化素质;•促进罪犯的道德与社会责任感;•帮助罪犯获得就业技能和就业准备;•促进罪犯心理健康和个性成长。

入监教学工作的组织入监教学需要有一支专业的教育工作者团队。

这个团队要由资格证明过的教职人员、医生、心理专家以及监管人员组成。

团队成员之间要密切协作,共商教学方向和内容,根据罪犯犯罪类型,心理和教育特点,细化出不同类型的教育方案。

具体组织工作包括:•成立教育工作团队;•确定“四个必备”目标;•设计入监教育工作方案;•组织和实施教育活动;•实施计划,评估效果。

“四个必备”目标目前,我国入监教育工作以“四个必备”目标为核心进行设计。

这些目标是把“矫正和教育”融入教育工作之中,同步向罪犯传递“禁止犯罪、拥护法律”的理念。

具体的“四个必备”目标是:•理想信念教育:坚定罪犯的信仰和正确思想观念;•政策法规教育:向罪犯传授宪法、刑法、监狱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知识;•文化教育:提高罪犯的文化水平,增加其知识储备;•职业技能教育:为罪犯提供一定的职业技能和就业指导。

入监教学工作评估对入监教学工作进行正确的评估是工作完成的重要环节。

下列评估内容应该被纳入评估范畴:•入监教学方案设置是否完善,能否实现预期的教育目标;•教师是否敬业、执教认真,学生学习兴趣是否充足;•入监教学课程是否合理、有针对性,内容是否符合罪犯特点和教学需求;•教学工作是否与制度规定相符,是否合法合规;•教学成果是否能够被量化,达到预期。

云南省监狱规范化管理

云南省监狱规范化管理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云南省监狱规范化管理篇一:分级管理办法云南省监狱罪犯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监管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为宗旨,通过对不同改造表现和服刑时间的罪犯划分不同的等并规定相应的处遇,用以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第三条对罪犯实施分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严格、警察直接管理的原则,坚持等级升降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现实表现同考核相结合,坚持区别对待的政策。

第二章等级设置第四条凡纳入考核的罪犯均应定级。

根据罪犯考核结果和服刑时间,设置宽管级(红标识)色,普管级(绿色标识),严管级(黄色标识)三种级别管理。

入监新犯集中在集训监区统一管理,佩带白色标牌。

第五条宽管级罪犯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有期徒刑罪犯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五分之二以上;无期徒刑罪犯执行八年以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执行十年以上;累犯和重新犯罪的罪犯严格级别管理。

有期徒刑为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罪犯为执行十年以上;死刑缓期二年罪犯为执行十二年以上;2、定级前一年内考核中无一次被扣两分以上的违规(含两分)以上的处罚;3、定级前一年六个月内获一次减刑或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或两年内获四次监狱表扬。

第六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或降为严管级:1、被监狱给予记过、禁闭处分的;2、狱内重新犯罪或有余罪被依法加刑的;3、故意隐瞒真实身份,未被查实清楚的;4、因违法违纪重新收监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七条凡不属于宽管级、未批准为严管级的罪犯,均纳入普管级管理。

第八条新入监罪犯在入监教育结束,进入正常考核时依照条件予以定级。

第三章等级处遇第九条宽管级处遇1、经监狱批准,可以离监探亲,费用自理。

2、可在宽管会见室会见亲属;可与亲属在会见后共同就餐,费用自理。

3、优秀安排参加监狱组织的外出参观等活动。

4、按照监狱的规定,可享受其他宽管处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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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监狱入监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入监教育工作,提高入监教育改造质量,根据《监狱法》、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及省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工作要求,结合云南监狱入监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入监教育是监狱改造罪犯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罪犯了解监狱、认识监狱,树立正确改造态度和改造目标的关键环节,入监教育质量关系到监狱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条入监教育的工作任务,是通过各种有针对性、有效性的形式和方法,教育罪犯消除思想疑虑、放下思想包袱、端正改造态度、适应服刑生活。

使罪犯了解监狱性质、任务、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掌握监狱管理制度、生活待遇,明确监狱劳动、教育及规范要求,懂得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成为安心服刑、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的罪犯。

第四条入监教育应当根据罪犯的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渐进、从严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入监集训的主要内容:办理入监手续,进行入监甄别,建立罪犯档案;完成入监教育课程;参加适应性劳动;强化改造行为规范;组织队列训练;总结与考核。

第六条入监教育应当具备必要的教学场所,包括教室、谈话室、警示室、队列训练场(球场)和心理咨询室等,并配置相应的设施。

在醒目的位置悬挂置放标志或书写标语。

第七条入监教育经费必须保证。

除按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经费外,确因工作需要开支的应予及时解决。

第八条入监教育时间,按我省监狱实际,入监教育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九条对新犯入监教育率必须达到100%。

第二章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要求第十条监狱的入监教育工作机构统称为“入监集训监区”(未成年犯管教所称“入所集训管区”)。

第十一条入监集训监区,应当配齐配强警察队伍,配有监区长、教导员、狱政干事和二名专职教育干事等。

第十二条监狱不得向入监集训监区下达经济指标。

第十三条入监集训监区应当在新犯入监一周内组织书写家信。

家信连同《致罪犯家属公开信》一并邮寄。

第十四条入监集训监区应当准确掌握新收罪犯的基本情况、认罪态度和思想动态,进行个性综合分析,对罪犯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关押和改造建议。

在罪犯分流前应当填写好《入监教育鉴定表》,鉴定表归入罪犯(副)档案。

第十五条入监集训监区在罪犯分流前应当及时整理档案资料,做好各项移交工作,做到档随人走。

第三章入监教育内容及目的第十六条入监集训监区要制定周密的教学计划,由教育科审核备案,报分管监狱领导批准。

教学课时每期不少于300课时。

第十七条入监教育的内容及目的:(一)入监集训动员,由监狱领导组织动员;(二)监狱概述,主要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等,使罪犯了解监狱性质、任务、工作方针,改造罪犯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手段;(三)学习《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及监规纪律,逐步矫正不良恶习,养成文明、礼貌和讲卫生的好习惯;(四)进行反脱逃专题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缓解紧张情绪,消除疑虑,安心改造;(五)开展认罪服法、真心悔罪教育,使罪犯认清前途,坚定改造信心,积极接受改造;(六)学习《罪犯百分考核实施细则》、《罪犯分级处遇管理规定》及狱务公开等规定和要求,使罪犯正确对待权利和义务;(七)组织时事政治教育,及时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八)开展安全和劳动常识教育,要结合生产劳动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和劳动常识教育;(九)认真组织罪犯结合学习开展讨论,写出书面的决心书、服法悔罪书,并适时进行讲评;(十)大力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活跃监区文化生活。

第四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十八条对新收罪犯的入监教育考核的主要依据是《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等要求和有关规定,主要内容为:(一)认罪服法,服从管理。

认识犯罪危害,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坦白交待余罪,服从管教。

无不认罪言行和无理申诉、缠诉现象,按要求如实书写个人情况和认罪服法保证书;(二)消除疑虑,放下包袱。

能正确认识犯罪和刑罚,信任监狱人民警察,正确处理家庭和个人问题,精神振奋,思想稳定,态度良好,积极接受改造;(三)法律常识,时事政治。

掌握监狱的性质、任务和工作方针,熟悉罪犯改造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手段,懂得罪犯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时事。

(四)遵规守纪,矫正恶习。

罪犯通过入监教育能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规范改造言行,逐步养成良好生活习惯,积极维护监管秩序。

掌握《罪犯百分考核实施细则》、《罪犯分级处遇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能背诵《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等,会唱十首《狱园歌曲》。

(五)积极劳动,安全生产。

罪犯能积极参加适应性劳动,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脏,保质保量,安全低耗完成生产任务;(六)队列训练,内务卫生。

通过严格的队列训练和内务卫生管理,使罪犯养成令行禁止的纪律作风,树立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

熟练掌握各种队列要领,做到动作准确,整齐化一,报告规范。

内务卫生统一、整洁,个人卫生好。

第十九条考核办法。

考核综合进行,采取观察、谈话、笔试、现场演练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建立考核台帐,最后量化计分法。

分值和考核评定由各监狱,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五章考核的组织领导和要求第二十条入监教育结束后,监狱应当对新收罪犯进考核验收。

监狱成立考核验收小组,考核验收工作由分管领导组织,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监狱教育科(处)牵头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考核遵循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

按照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新犯改造表现和本质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第六章罪犯分流第二十三条入监教育合格罪犯可分流。

对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分流,继续集训学习:一是入监集训期限不满的;二是学习内容未完成的;三是考核不合格,验收不过关:四是“四假”罪犯,在没有查清楚真实情况前不得分流。

狱外劳动监区(点)新犯不准分流。

第二十四条对老、弱、病、残、痴和外籍罪犯,应根据其特点,各监狱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

对重点犯和累犯应从严考核验收。

第二十五条分流罪犯因入监教育质量问题,在一月内发生脱逃、监内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入监集训监区主要领导和管理警察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对未成年犯的入监教育,依照《未成年管理所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局教育处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省第一监狱积极探索罪犯入监教育新模式发布日期:2011-05-18 浏览次数: 168 信息来源:省监狱管理局省第一监狱为及时应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押犯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及新问题,省第一监狱未雨绸缪,把罪犯入监教育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按照“保安全、促提高”的要求,从组建入监教育教研室、引入企业质量管理法、推行模块化教育方法等基础性工作入手,积极探索罪犯入监教育新模式,着力构建新形势下罪犯入监教育的长效机制。

一是组建入监教育教研室,着力优化罪犯入监教育。

监狱组建入监教育教研室,由管教科室负责人、入监监区民警、资深民警教师、心理咨询师等担任成员,每月定期开展入监教育教研活动,研讨、制订罪犯入监教育的内容、方法,分析解决入监教育中遇到的问题,总结交流入监教育工作经验,评估入监教育质量。

通过入监教育教研室的设立和教研活动的开展,不断优化罪犯入监教育,使教育更具科学性。

二是引入企业质量管理法,促进规范罪犯入监教育。

监狱引入企业质量管理法,运用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对罪犯入监教育进行过程识别、职能界定、质量评审,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程序性文件》和《质量手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操作,全面考核罪犯在入监教育中的改造情况。

通过质量管理标准的成功运用,以严格的考核标准、规范的操作手段,有效地克服入监教育工作的随意性,不断规范罪犯入监教育,使教育更具合理性。

三是推行模块化教育方法,不断深化罪犯入监教育。

及时制订出台《罪犯模块教育实施方案》。

按照罪犯罪种、刑期、心理特征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类编组,通过积极推行“内容分解、模块教育、整体提高”的管理教育模式,认真落实“全员参与、编组实施、分组教育、全程管理”的模块化教育方法,编制相应的入监教育计划、教育课程,不断深化罪犯入监教育,切实做到因人施教,使教育更具有效性。

四是认真研判犯情动态,积极构建心理学视角下的入监教育模式。

构建心理学视角下的入监教育模式。

如构建以“爱”为主旨的教育模式,进行“爱”的教育,通过心理测试、心理课堂、心理家园、团体训练营等积极的心理管理方式,切实提高罪犯的适应能力和抗挫折能力;以“悔罪”为基础的教育模式,将“悔罪”教育列入入监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让新入监罪犯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的“恶行”,促使他们在今后改造中去真正赎罪;以“人文”为本的感化教育模式,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从而达到感染人、感化人的目的。

金陵监狱创新入监教育管理模式落实“首要标准”2010-08-25 10:25:08 【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本网讯近期,金陵监狱根据新入监服刑人员服刑意识较差、文化水平偏低、行为认知偏执、单次转送人数较少等新变化,及时调整入监教育内容、形式、方法,强化入监教育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切实把好服刑人员入监改造第一关。

一是重新修订教育方案。

及时掌握了解新犯基本情况,建立对其基本情况、认罪态度、心理特征、个性特点、危险系数的评估预测制度,重新修订出一套科学、系统的入监教育方案,提高了入监教育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是创新教育手段。

根据新入监服刑人员的特点,把认罪服法教育与服刑指导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为训练相结合,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有效的教育方法,引导新入监服刑人员认罪服法。

三是适当延长集训时间。

针对近期新入监服刑人员自我约束力较差的情况,适当延长集训时间,使其适应改造生活,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考核标准的,将继续延长入监教育期,确保时间、内容、效果三达标。

四是强化个别教育。

对接受能力差者,指定专人以“一帮一”的形式,让服刑人员熟知狱内的生活规范、行为规范和学习规范,以此强化监规纪律意识,为服刑人员积极投入到新的改造生活中打下良好的基础,尽最大可能降低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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