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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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云南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云南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指导标准在教育领域中,民办教育作为公办教育的有益补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云南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的教育质量,规范学校的设置,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了云南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一、办学宗旨和定位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的办学定位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需求,能够为学生提供优质、特色的教育服务。

二、举办者资格举办民办普通中小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办学资金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的办学资金稳定、充足。

学校的开办资金不得少于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且应当为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同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四、办学场地(一)学校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的区域,交通便利,环境适宜。

(二)校园占地面积应当满足学校办学规模的需要。

小学的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 18 平方米,初中的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 20 平方米,高中的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 25 平方米。

(三)学校应当有独立的校园,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等功能区划分明确,布局合理。

(四)学校的校舍建筑面积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7 平方米,初中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9 平方米,高中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12 平方米。

(五)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等教学设施应当满足教学需要,符合相关安全、卫生标准。

五、师资队伍(一)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配备教师,教师数量应当满足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

(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关爱学生。

云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云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城市初中
九年一贯制学校
学校规模
班额 6 12 18 24 12 18 24 12 18 24 30 12 18 24 30 18 27 36 45
生均占地面积
(平方米/生)
基本合格
21.6 16.2 15.2 13.6 20.2 16.7 18.3 17.8 16.3 14.2 12.7 17.7 17 17.9 16.5 17.3 16.8 15.1 16.7
3. 九年一贯制学校为 18 班、27 班、36 班、45 班,1
年级—6 年级与小学班额人数相同,7 年级—9 年级与初中班
额人数相同。
(四)学校用地面积应满足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
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的需要。
1.生均占地面积。学校生均占地面积标准具体参照下表:
单项指标 学校类别
农村小学 农村初中 城市小学
一、校园规划建设 (一)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村镇总体发展规划及中 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为原则,办学规模 适宜,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学校选址应满足《中小学 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相关要求,教学用房及 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安全通行与 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二)校园规划应功能齐全,布局设计按教学、体育运动、 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达到规划结构合理,分区明确,整体 协调。同时也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 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在提高 土地利用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合格
34.00 29.00 23.00 20.00 30.00 29.00 25.00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附件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全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实施,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标准》合格要求,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标准》执行。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另行规定。

一、校园规划建设(一)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村镇总体发展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为原则,办学规模适宜,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

学校选址应满足《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相关要求,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安全通行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二)校园规划应功能齐全,布局设计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达到规划结构合理,分区明确,整体协调。

同时也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三)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宜根据生源符合下列规定:1. 农村小学为6班、12班、18班、24班,城市小学为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不多于45人。

2.农村初中为12班、18班、24班,城市初中为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不多于50人。

3. 九年一贯制学校为18班、27班、36班、45班,1年级~6年级与小学班额人数相同,7年级~9年级与初中班额人数相同。

(四)学校用地面积应满足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的需要。

2.体育场地。

学生体育场地面积标准参照下表:3.绿化用地。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修订)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修订)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6年10月29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公民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本省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义务教育的普及、巩固和提高工作,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提高义务教育的水平和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文化、卫生、工商、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配合治理学校周边环境。

云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云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附件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推进全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实施,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标准》合格要求,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标准》执行。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另行规定。

一、校园规划建设(一)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村镇总体发展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为原则,办学规模适宜,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

学校选址应满足《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 - 2011)的相关要求,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安全通行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 - 2011 \(二)校园规划应功能齐全,布局设计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达到规划结构合理,分区明确,整体协调。

同时也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三)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宜根据生源符合下列规定:1. 农村小学为6班、12班、18班、24班,城市小学为12班、1 / 1118班、24班、30班,每班不多于45人。

2.农村初中为12班、18班、24班,城市初中为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不多于50人。

3. 九年一贯制学校为18班、27班、36班、45班,1年级~6年级与小学班额人数相同,7年级~9年级与初中班额人数相同。

(四)学校用地面积应满足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的需要。

2.体育场地。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 行)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 行)

各州、市教育局,省属中小学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认识,把《若干规定》的要求落实到位。

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是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把《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加强督查,营造落实《若干规定》的良好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落实《若干规定》的办法,定期、不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地区、部门和学校评优、晋级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查处。

坚决制止各种违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各种行为,要严格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附件: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附件: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现代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升全省基础教育软实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质,并依法履行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事务的职责。

健全基层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条实行民主管理。

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落实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成立由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社区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普通高中校务委员会,应当吸收学生代表参加。

云南学校管理制度细则

云南学校管理制度细则云南学校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云南省各级学校的正常运行,维护师生利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各级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为云南省教育厅,负责监督、指导各级学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教职工管理第四条学校应组建专业化的教师队伍,确保教学质量。

第五条学校应制定教师招聘标准,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教师。

第六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资格证书,恪守职业道德,履行教育教学任务。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培训。

第八条学校应实行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进行评估。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制定学生招生政策,公开、公正地进行学生招生。

第十条学校应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设施,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

第十一条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体检,确保学生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学生表彰制度,鼓励学生取得优异成绩。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处分制度,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制定教育教学计划,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教学评估制度,定期评估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学校应推行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学校应鼓励教师进行教学创新,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家校沟通机制,保持与家长的定期沟通。

第五章班级管理第十九条学校应设立班级,每个班级应有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班级应建立班级纪律,维护良好的学习秩序。

第二十一条班级应组织学生开展各类课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第六章校园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制定校园安全管理方案,确保学校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做好火灾防范工作,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制定校园安全巡查制度,加强校园安全管理。

第七章学校课外活动管理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制定学校课外活动计划,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综合实践活动。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双减”工作要求,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4号)精神,省教育厅制定了《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评价改革精神和“双减”工作要求,严格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切实降低学生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学校是指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含教学点)、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和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第三条义务教育学校考试主要发挥诊断学情教情、改进教学、评价学业质量等方面功能。

除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考试不具有甄别、选拔功能。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四条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义务教育其他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

初中毕业年级可在下学期正常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后,在总复习阶段组织1-2次模拟考试。

第五条各地各校要综合考虑学生年级、学科特点,合理确定每场考试的时长。

小学三、四年级每场笔试时间不得超过90分钟,五、六年级不得超过120分钟,初中不得超过150分钟。

第六条义务教育学校考试一般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

各地不得面向小学各年级和初中非毕业年级组织区域性或跨校际的考试;学校和班级不得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也不得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2012年最新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2012年最新
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2012年最新学籍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籍注册: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工作,
确保每位学生都有唯一的学籍号。

2.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应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
信息、学习情况、奖惩记录等。

3. 转学与借读:学生转学或借读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学需经原学
校和接收学校同意,借读需办理相关手续。

4. 休学与复学: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休学,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休学。

休学期满后,可申请复学。

5. 留级与跳级:学生因学习困难需留级,应经学校评估后决定。

对于
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可考虑跳级。

6. 毕业与结业: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经考核合格后,学校应
为其发放毕业证书。

未完成规定课程的学生,可发放结业证书。

7. 学籍异动:学生学籍的任何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等,都应
有明确的记录,并及时更新学籍档案。

8.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9. 信息公开:学校应定期公开学籍管理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0. 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学籍管理规范、公正。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公平。

云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0年第07期云教[2010]8号(2010年6月29日)各州、市教育局,省属中小学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认识,把《若干规定》的要求落实到位。

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是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把《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加强督查,营造落实《若干规定》的良好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落实《若干规定》的办法,定期、不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地区、部门和学校评优、晋级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查处,坚决制止各种违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校违规行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各种行为,要严格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现代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升全省基础教育软实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质,并依法履行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事务的职责。

健全基层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条实行民主管理。

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落实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成立由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社区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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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教育局,省属中小学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认识,把《若干规定》的要求落实到位。

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是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把《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加强督查,营造落实《若干规定》的良好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落实《若干规定》的办法,定期、不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地区、部门和学校评优、晋级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查处。

坚决制止各种违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各种行为,要严格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附件: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附件: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现代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升全省基础教育软实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质,并依法履行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事务的职责。

健全基层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条实行民主管理。

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落实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成立由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社区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普通高中校务委员会,应当吸收学生代表参加。

第三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学校重大决策、财务收支、评优晋级、收费项目及标准、招生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及其执行结果。

建立面向社会的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开展现代价值教育。

学校要以“三生教育”为载体,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设现代教育价值体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生命观、生存观和生活观,尊重师生人格,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内在需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观。

学校应当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重点关注、关心有特殊心理问题的学生。

第五条减轻学生负担。

学校应当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努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发展。

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沟通交流的能力。

切实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使学生有更多时间参加体育锻炼和发展兴趣特长,有效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六条规范课程设置。

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时安排意见,开齐开足各学科课程。

坚决纠正随意增减课程课时及教学内容、随意提高教学难度的做法,确保学生得到完整、规范、合格的教育。

第七条规范教学时间。

每学年52周。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年教学日历40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机动时间3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寒暑假12周。

普通高中每学年教学日历43周(其中,上课时间40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机动时间2周、社会实践1周),寒暑假9周。

学校不得增加或减少教学时间。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按上述规定,结合每年春节时间、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及当地实际,对辖区内普通中小学、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每学年两个学期的开学、教学和放假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年8月1日前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监察室备案。

第八条规范作息时间。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不含课外活动)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

寄宿制学校学生集中自习时间每天不超过90分钟,非寄宿制学校不统一组织学生自习。

第九条控制课外作业量。

义务教育一、二年级不布置课外书面作业,三、四年级课外书面作业每天控制在半小时以内,五、六年级控制在1小时以内,七、八年级控制在1.5小时以内,九年级控制在2小时以内。

普通高中一、二年级课外书面作业每天控制在2小时以内,三年级控制在2.5小时以内。

第十条遵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放假的规定。

除周六可组织义务教育九年级、普通高中三年级学生在校内进行教学活动外,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开展任何形式的教学活动。

农村寄宿制学校在教学时间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对双休日的教学活动进行适当调整,法定节假日、寒暑假要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规范考试行为。

全省普通中小学校,每学期举行一次期中考、一次期末考,义务教育九年级、普通高中三年级每学期最多可增加两次测试。

各级教育行政和业务部门、各中小学校不得以质量监测为名,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

因教育教学研究需要,对学校、年级、教学班进行学生学业情况抽测,须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规范评价呈现形式。

小学考试实行等级加鼓励性评语的评价办法,中学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组织的期中、期末考试结果原则上以等第形式呈现。

学校不得公布学生考试分数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座次。

切实加强对考试信息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向社会及新闻媒体提供学生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规范考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的升学指标,学校不得向班主任、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考试成绩以及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的唯一标准。

第十四条规范教学用书管理。

各地须在省教育厅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选用教学用书;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随意更换教材版本。

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和学习用品,不得用教辅资料布置作业。

第十五条规范竞赛活动。

除教育部批准的项目外,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其他任何形式的学科竞赛、考级活动。

第十六条开展课外活动。

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重点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课外体育活动时间。

寄宿制学校应当组织学生早操。

第十七条规范教学常规。

按照学科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开展教学活动,认真落实教师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辅导、检测、反馈等教学常规。

认真开展校本教研,实行教师集体备课制度,加强课堂教学研究,健全教学常规管理,优化课堂教学设计和教学过程,充分、合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规范学校招生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严禁公办学校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任何形式的考试,不得将学生的获奖、竞赛情况和考试成绩与招生入学挂钩。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按《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规范教师管理。

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教师要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树立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和质量观,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不断提高教真育爱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加强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应对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学校禁止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接送学生,禁止车辆超员接送学生和人货混载,禁止使用报废车、低速货车、拖拉机、拼装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师生。

对突发重大事件要按相关规定有效处置、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规范学籍管理。

建立健全学生入学注册、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

严禁弄虚作假,随意出具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等。

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就读。

第二十二条规范执行收费政策。

学校要严格按国家、省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所有收费项目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后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

学校面向学生收费,必须出具正式票据。

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

第二十三条加强互教通管理。

学校对互教通(家校通、校迅通)等信息平台的使用应严格遵循自愿和不盈利原则,严禁强制使用和变相强制使用。

应制订规章制度,严格控制互教通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数量,禁止学校或班级通过互教通向学生布置作业、通知学校管理事项,对未参加互教通的学生和家长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信息通畅。

学校不应参与互教通经营过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行为,严禁出现乱收费行为。

第二十四条规范使用语言文字。

学校要把提升语言文字素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内容之一,培养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不断提高师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第二十五条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

严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为重点和非重点,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校内班级、学生全面均衡发展。

第二十六条严禁举办重点班。

学校应当依法规范教育资源配置,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把教学班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第二十七条严禁举办复读班。

普通中小学校不得占用公共教育资源举办、参与举办或变相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毕业生插班复读,不得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复读学校、复读班提供教学场所和师资。

第二十八条严禁教师有偿补课。

严禁在职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习班。

严禁教师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

第二十九条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出现的违规办学问题,要按管理权限进行严格问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对教育行政部门违规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并限期整改;对中小学校违规的,由主管教育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限期整改;对民办学校违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解聘教职工,解除校长职务。

第三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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