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厅公告: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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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各州、市教育局,省属中小学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认识,把《若干规定》的要求落实到位。

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是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把《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加强督查,营造落实《若干规定》的良好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落实《若干规定》的办法,定期、不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地区、部门和学校评优、晋级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查处。

坚决制止各种违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各种行为,要严格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附件: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附件: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现代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升全省基础教育软实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质,并依法履行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事务的职责。

健全基层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条实行民主管理。

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落实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成立由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社区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普通高中校务委员会,应当吸收学生代表参加。

2023年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小学教育管理体制,提高小学办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管理是指对小学学生入学、就读、转学、毕业和离校等情况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和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小学学籍管理应以教育为中心,以学生为本,以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基础,以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学生成长为目标,确保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公正、有效。

第四条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学生的个人差异,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生入学管理第五条学生入学遵循自愿、公平、平等的原则,确保学生入学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六条小学开展招生工作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

学校要制定招生计划,明确招生范围、招生数量和招生条件,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学生入学报名应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以确保学生入学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学生入学采取分批次、滚动入学的方式,为每批次学生提供入学服务和教育。

第九条学生入学应根据学生的年龄段和学科特长进行适当的分班。

第十条学生入学时,学校应进行入学体检,确保学生身体健康,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健康成长。

第三章学生就读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就读期间,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情况、评价结果等相关信息,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学和评价。

第十二条学生应按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参加各种学科、艺术、体育等活动,并坚持思想道德和身体素质的培养。

第十三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班级和学校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校,应向班主任或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如需转学,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治体系,加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培养,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

2023中小学最新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中小学最新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中小学最新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管理的目的和意义学籍管理是为了健全中小学教育管理体系,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设立的。

学籍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学生在学校期间的身份和权益,并规范学生的行为和学业进展。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学籍管理应公开、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学生。

2.私密保护:学生的个人信息及学籍档案应得到妥善保护,不得随意泄露。

3.动态管理:学籍管理应及时跟进学生的学业情况和发展变化,做好学籍档案的更新。

4.监督评估:学籍管理应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学籍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应妥善保管学生的学籍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成绩记录、奖惩记录等。

2.学籍变动管理:学校应及时处理学生的转学、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事项,并做好相应的档案更新工作。

3.学籍核查管理:学校应定期进行学籍核查,核对学生的身份信息和学业状况,确保学籍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学籍统计分析:学校应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和趋势,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学籍管理的相关责任方学籍管理涉及多个责任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学校:学校是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方,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指导和管理学籍管理工作。

2.教师:教师是学籍管理的参与者,应认真履行学籍管理职责,如班级管理、成绩记录等。

3.家长:家长是学籍管理的合作伙伴,应积极配合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协助学生合理管理学籍。

五、学籍管理的奖惩措施学籍管理中,对学生可能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奖励措施:对于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学生可给予奖励,如表扬、奖状等。

2.惩罚措施:对于违反学校纪律、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学生,可给予相应的处罚,如警告、批评等。

以上是对2023中小学最新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简要介绍,具体实施细则可参考相关文件和具体学校的规定。

云南小学入学政策龄调整新方案,云南上小学龄限制.doc

云南小学入学政策龄调整新方案,云南上小学龄限制.doc

2019年云南小学入学政策年龄调整新方案,云南上小学年龄限制云南小学入学政策年龄调整新方案,云南上小学年龄限制幼升小入学政策年龄一直是家长们很关心的问题,孩子到底几岁能上学?2018年云南小学入学政策年龄调整新方案是什么?云南上小学年龄限制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月22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里面明确提到: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统筹确定。

也就是说,8月31日有可能不再是小学入学铁定的截止日期了。

这事真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以往一些妈妈们最怕生到处女座宝宝,甚至有的赶在9月1号前剖腹产,就怕宝宝晚一年上学。

那么,云南省教育厅是怎么打算的?今天早上,小编帮忙问了问教育部:入学时间不再一刀切我们先来看看教育部的《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说了什么:★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统筹确定。

★要高度关注接受“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的学生,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其实,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政策年龄和年限的有关规定,在《义务教育法》里早有规定。

但具体到“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的说法,还是较为少见。

家长:一石激起千层浪一石激起千层浪,尽管云南省目前没有明确说法和新政策,但家长们对此已是极高的关注度。

来听听云南家长们的看法。

“晚一年上学的孩子很幸福”春城小学一位姓林的家长告诉记者,他家儿子出生在2008年8月21日,这个出生时间是最让他很矛盾的,因为孩子刚好满6岁就可以上学,但是如果入学吧,孩子年龄太小,而且又是男孩子,好动好玩。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发布公告第5号《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4日云南省教育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原云南省教委制定的《云南省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四月四日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以人为本,确立学校自主办学地位,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中(含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学生的入学、学籍注册、升级、留级、转学、毕业、结业、肄业等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逐步建立以网络技术为依托的学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章入学学籍第四条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招生,超出服务区域招生,应当按审批权限相应向省、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批。

民办学校招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招生考试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学生按升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入学。

第五条学校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上级下达的招生计划分校制定,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州(市)直属学校按州(市)计划执行。

第六条学校按照规定录取入学的学生,应当填写全省统一式样的学生花名册(附件一)、学生学籍登记表(附件二),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学生的学籍由学校建立,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管理。

学生取得学籍后,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时取得会考考籍,学籍号与考籍号一致。

学校不得为未经批准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和会考考籍。

第七条在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在每学期开学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学籍管理制度2024年新规

学籍管理制度2024年新规

学籍管理制度2024年新规一、入学与注册2024 年新规对于学生的入学和注册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优化。

首先,在入学方面,明确了招生范围和入学条件,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各地学校将严格按照所属地区的招生政策进行招生,杜绝违规招生行为。

对于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注册环节也有了新的要求。

学生在入学后,学校将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

注册信息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入学时间等。

同时,强调了学生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有虚假信息,将严肃处理。

二、学籍异动管理学籍异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等情况。

新规对这些学籍异动的办理流程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转学方面,学生因家庭搬迁、户籍变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同时,加强了对转学过程的监管,防止出现违规转学现象。

休学和复学的条件和流程也更加清晰。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间,学校将保留学生的学籍。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恢复学籍。

三、学习年限与成绩管理在学习年限方面,新规明确了不同学段的学制要求,并对延长学习年限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学生应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需经过学校批准。

成绩管理方面,强调了成绩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学校将建立科学合理的成绩评价体系,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

同时,成绩将作为学生升学、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四、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经历的重要记录,新规对学籍档案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学校将加强学籍档案的信息化建设,确保学籍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学籍档案的内容将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综合素质评价等。

学生毕业或转学后,学籍档案将按照规定进行移交或存档。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 行)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 行)

各州、市教育局,省属中小学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认识,把《若干规定》的要求落实到位。

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是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把《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加强督查,营造落实《若干规定》的良好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落实《若干规定》的办法,定期、不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地区、部门和学校评优、晋级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查处。

坚决制止各种违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各种行为,要严格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附件: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附件: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现代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升全省基础教育软实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质,并依法履行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事务的职责。

健全基层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条实行民主管理。

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落实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成立由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社区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普通高中校务委员会,应当吸收学生代表参加。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08年第12期云教师〔2008〕10号(2008年10月22日)各州、市教育局:为使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实现网络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试行)一、目的和意义建设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是提高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该系统对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的录入、修改、查询、学分登记和电子证书发放实行电子化管理,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还能为中小学教师评优、评职称提供便捷的资质认定,并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持。

二、组织和管理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省、州(市)、县(区)三级管理体制,由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建设。

各州(市)教育局对辖区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师学籍信息化数据负责,并制定本州(市)内县(区)教师学籍信息化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设置相对固定的权限管理人员,落实操作流程及工作职责;根据各项培训工作,组织所属各县(区)逐步录入辖区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相关数据信息。

各县(市、区)教育局应明确相应的岗位、人员和设备配备,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旦发现危及远程学籍管理信息安全的情况,应立即报告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用户和权限设置(一)《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分为系统管理(后台)和学籍管理(前台)两大部分。

(二)《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分为省级管理用户,州(市)教育局用户,县(区)教育局用户和普通用户(教师)四类。

省、州(市)、县(区)用户分设网络管理员和学籍管理员两类,原则上网络管理员负责系统管理,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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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公告: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作者:文章来源: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点击数:5920次更新时间:2012-06-07/chn201004051531556/article.jsp?articleId=15994590登记编号:云府登966号云南省教育厅公告第 2 号《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4月9日云南省教育厅第6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 月5 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县为主、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网络管理方式。

省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发布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汇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指导县(市、区)工作的意见,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具体办法,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第四条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

学校校长是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章入学第五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即一年级至九年级。

其中,一至六年级为小学年级,六年级为小学毕业年级;七至九年级为初中年级,九年级为初中毕业年级。

第六条本省义务教育学校每年秋季招收一年级、七年级新生。

本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实行以学生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的办法,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制度。

本省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范围和办法招生。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保证六年级学生全部升入七年级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七条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月31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周岁。

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具体年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禁止小学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

第八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试。

第九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模和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办学校招生范围并每年向社会公布,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或相对就近、免试入学。

第十条新学年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及时向一年级和七年级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云南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见附件一)。

入学通知书发放及之前的报名、登记等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做好招收新生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一)本省户籍且在户籍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证明和入学通知书,按时到入学通知书指定的学校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二)非居住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户口证明到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领取入学通知书,按时到指定的学校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三)外国籍学生入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具有接收外国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接收外国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为其建立义务教育学籍。

(四)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自愿选择民办学校入学就读。

(五)革命烈士、残疾军人和现役军人的子女入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他入学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六)适龄儿童、少年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入学,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的申请。

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按《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含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学籍网络管理有关规定,在网络管理系统中为一年级学生建立教育档案和学籍,为七年级学生建立学籍。

第十四条教育档案和学籍中与居民身份相关的内容确需更改的,由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已经变更内容的户口册和其他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核实和办理变更手续。

学生学籍号一经编定,不得变更(转学、休学除外),直至小学或初中学段结束。

各类表册均应以学籍号为序。

学校应当按照学籍号随机编排教学班,禁止学校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三章缓学第十五条适龄儿童因故不能按时入学、需要延缓入学时间的,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因健康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时间的,必须附具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结论的证明。

缓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

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书面申请、出具证明、办理继续缓学的相关手续;能入学的,应当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章转学第十六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但因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居住地迁移、进城就业务工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读学校就读者,准予转学。

第十七条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转学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云南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件二),向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与转入学生户籍地或居住地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就读;(二)经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同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三)转出学校同意之后,上报转出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在学籍管理网络系统转出该学生学籍;(四)转出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之后,在学籍管理网络系统转出该学生学籍;(五)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云南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到转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转入学校、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在网络管理系统中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

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学期结束和新学期开学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严格按照“学籍随人走”的原则,不得接收未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用“试读”形式拖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转学后的学籍应当及时变更,确保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第十九条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

第五章休学和复学第二十条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准予休学。

申请休学必须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提出,出具有效证明,由学校批准。

学生休学情况,学校应当及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休学后的学籍应当及时在网络管理系统中变更。

除健康原因外,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

因健康原因休学的,必须出具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结论的证明。

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必须办理继续休学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休学期满后,学生应当持休学证明和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当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复学后,由学校安排到相应班级学习。

学生复学后的学籍应当及时在网络管理系统中变更。

第二十二条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学籍被保留的学生、户籍所在地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要复学的学生。

第六章升级和跳级第二十三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结束后自然升入下一个年级。

第二十四条学生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达到相应高年级水平的,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级升入相应的高年级学习。

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七章评价第二十五条本省义务教育一至六年级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成绩考评制度。

一至六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办法,参照本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和指标体系执行;学科成绩考评,以国家颁布的各学科课程标准及教学基本要求为依据,根据不同学科特点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由学校组织实施。

一至六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成绩考评结果在本省范围内同等有效。

第二十六条本省义务教育七至九年级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具体办法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本省范围内同等有效。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七条奖励和处分应当坚持奖励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处分应当在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八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些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教育档案。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处分为警告的,期限不超过2个月;处分为严重警告的,期限不能超过一个学期。

学生改正或有进步表现,应当及时撤销处分。

处分为记过的,必须向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书面陈述具体原因和依据。

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对学校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提出申诉。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条处分为警告和严重警告的,不得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教育档案。

处分为记过的,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记过处分。

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教育档案中撤出。

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综合素质评价和教育档案。

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劝退、开除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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