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建老年公寓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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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建标144-2010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建标144-2010
第十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规模 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
第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包括老年人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 老年人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和社会工作用房。
第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 老年人用房的建筑朝向和间距应充分考虑日照要求。
第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停车和衣物晾晒等用地,并按照建设 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绿地率和停车 场的用地面积不应低于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室外活动、衣物晾晒等用地不宜小于400~600m2。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 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老年养护机构建设的经验教训。在科学论证 与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 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批准发布。
100床 0.78 17.16 1.93 1.20 1.20 1.62 1.45 5.19 30.53
注:1 老年人用房、其他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平均使用面积系数分别按0.60和0.65计 算。
2 建设规模不足100床的参照100床老年养护院的面积指标执行。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的要求 合理确定,并具有逐步提高失能老年人养护水平的前瞻性,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养老机构的三大类型

养老机构的三大类型

养老机构的三大类型养老机构主要有三个类型就是救助型、福利型、市场型,三大类。

一.救助型养老机构定义:所谓的救助型养老机构,主要就是面向有特殊需求的老年人群,如农村“五保”、失去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照料的老人和特殊贡献者等。

主要靠政府划拨专项资金,比如敬老院。

收养对象:敬老院的收养对象主要是五保老人。

有条件的敬老院,还接收享受退休金的自费老人,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

敬老院经常组织一些老人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适合老人特点的文娱体育活动。

入住条件及流程:不同的敬老院入住条件不完全相同,以下仅供参考。

入院须知与要求:1、入住老人自愿入院。

如退院则由本人及家属提出申请,子女及全家人同意方可出院。

2、入住老人及家属监护人员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老人乙肝化验单,说明并无精神病、传染病。

由老人监护人员与院方签申请表一份、协议书一式两份。

3、有精神病、传染病的患者不得入住。

4、院方提供被套、床单、枕套。

入住老人需自带棉被、枕心、脸盆、毛巾、水杯、香皂等日用品及四季换洗衣服。

其他多余物品,请不要带入敬老院。

5、入住老人不得将电器带入敬老院。

若确实需要,经院方同意方可带入使用,全部费用(包括电费)由家属担负。

6、敬老院对老人提供流动服务与呼叫服务相结合。

老人及子女若有增项服务,应该与院方协商。

7、入住老人如果不习惯院里生活,可以出院,费用按天数退还。

入住流程1.咨询参观:有家属陪同,考察敬老院硬件软件建设,设施、服务、伙食、收费等详细情况。

2.受理入住申请:院方同意即可。

3.调查访问:了解入住老人的反映、老人家属的口碑。

4.入住评估:即老人试住感受。

5.入住申请:向院方申请入住,同时提交身体检查报告单。

6.预定床位:向院方提前预定养老床位。

7.签订入住协议:甲乙双方协议,由家属签字。

8.缴纳入住费用:生活物品自带,交付少许押金,以后养老服务费用按月缴纳。

9.开始入住正式入住二.福利型养老机构定义:社会福利院是民政部门在城镇设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其任务是收养城镇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三无人员。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全国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养护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老年养护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建设标准所指老年养护院是指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农村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机构相关设施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体现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料机构的特色,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

第六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强调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老年养护院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九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常住老年人口数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千老年人口养护床位数宜按19~23张床测算。

第十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 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杭民发[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4]59号)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市各直属养老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提高我市养老机构管理能力建设,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及《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3〕18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清理削减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杭政函〔2013〕15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报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就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权限及要求市民政局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市本级财政为主出资设立的除外)委托给主城区及萧山、余杭等各属地民政部门行使,包括受理、审查、决定、发证和年检等环节。

五县(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仍由属地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包括受理、审查、决定、发证和年检等环节。

申请设立200张(含)床位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以使用“杭州***养老机构(不加某区)”名称。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内部在许可及管理上可根据养老机构的类型,分别由不同部门来承担:优抚部门负责光荣院,社会救助部门负责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城镇养老机构及其它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由社会福利部门负责,统一发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17•【文号】国土资厅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精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部制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2014年4月17日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二、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

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三、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精选项目申请书范文集合10篇

精选项目申请书范文集合10篇

精选项目申请书范文集合10篇项目申请书篇1尊敬的领导:您好!随着我市新一年的规划,城市改造崔人奋进的形势下,政府真抓实干的精神带领下,工作思路明确,发展方何鼓舞人心,创业发展的积极性在全市兴起。

为此,本人选择社会养老服务项目,它是我国今后社会养老面临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市新一年规划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要求,随着老龄化逐渐显现,老年人的养老保障,生活照料的压力进一步加大,特申请政府给予批准,我国已经进入老年社会的国家,老年人口占总人口12.5%,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无所忱,是每个老年人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由于老年人生理功能的逐渐衰退,心理状态的逐渐颓变,退休后的失落感、孤独感、消沉感等等,严重影响老年人们的心身健康,服侍照顾好老人,让他们安度晚年,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因此,作为五常市的普通市民,我有责任和义务为我市全面发展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经过我与同仁们一年多的考察、调研、资金的筹措,地址的选择,现愿申办一处现代化、专业化、高标准的老年公寓,解决我市老年人存在的问题,望政府给予关注支持批示。

特此申请申请人:__年月日项目申请书篇2肇庆市城乡规划局:我单位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建设需要,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同意拟在肇庆市端州城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块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用地面积_______________m2,现向你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手续,请给予办理。

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项目申请书篇3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了____,依据__X,我单位拟建__X项目。

现已完成__X等准备工作,现申请项目备案登记。

特将项目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单位基本情况本单位全称____,单位性质____X,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X: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号码__X,法人代码(有关凭证)____,注册资本及行业资质等。

老年公寓公示栏

1、通过乡级以上医院(卫生院)进行入住体检后合格的。
2、老人体检合格后,向乡人民政府提出入住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3、填写入住老人登记表及入住协议。
四、老年公寓出住自愿。
收支情况一览表
其它:
老年公寓公示栏
管理人员照片名单及职务
老年公寓人员生活组名单及照片
老年公寓基本
情况一览表
领导视察剪影
入需知
一、老年公寓宗旨“一切为老人着想,一切为老人服务”,以科学养老、文化养老、环境养老的新观念,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
二、入住原则:未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六十岁以上老人。
三、办理手续: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营利性养老院区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九法律服务业;十其他;第五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第六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登记;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业务主管单位应登记其全称;第八条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九条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四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第十条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已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补办登记手续,还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四有关的文件材料;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六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第二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分为成立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和变更登记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公告须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第二十一条成立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时间、登记证号;第二十二条变更登记公告的内容除变更事项外,还应包括名称、登记证号、变更时间;第二十三条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登记证号、业务主管单位、注销时间;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第二十七条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应按照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应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8号。

昆明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昆明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维护老年人和民办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立、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托管、医疗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老龄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民办养老机构筹建审核备案和服务、监督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公安、卫生、人社、住建、国土、税务、环保、安监、食药监、工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办养老机构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民办养老机构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民政、老龄工作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据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养老需求状况,合理确定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方向、布局布点及设置规模,编制辖区内民办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个人兴办民办养老机构。

第七条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参加所在地养老服务行业协会或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并接受民政、老龄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民办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专项规划,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办人是单位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申办人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完善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保标准的服务场所;(四)老年人单人间居室原则上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不小于18平方米; (五)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模应不低于50张床位,改造改建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模应不低于10张床位;(六)配置基本生活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生活、康复、医疗设施;(七)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有相应资质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八)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办养老院的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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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期准备。

1. 确定养老院的性质、规模、服务范围和目标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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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老年公寓的手续
首先是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申办人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向所属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办人。

其次是养老机构的开业审批,包括: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大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再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群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再有就是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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