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 纸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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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 不锈钢餐厨具编制说明

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 不锈钢餐厨具编制说明

上海团体标准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不锈钢餐厨具编制说明标准起草小组2020.11.8《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不锈钢餐厨具》编制说明一、标准制定任务来源针对我国尚无“不锈钢餐厨具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这一实际情况,本团体标准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上海市食品接触材料协会组建标准起草小组,承担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标准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标签标识不仅是生产经营者对产品质量做出的一种承诺,也是对产品性能、用途、注意事项的说明。

标签标识信息不完整、不真实和不准确等问题容易导致误导消费者、影响产品正常使用,乃至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等问题发生。

尽管我国相关法规及标准对食品接触制品的标签标识给出了基本的规定和要求,但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且各产品标准中对标签标识规定不统一。

不锈钢餐厨具产品种类繁多,且使用环境和预期使用目的各不相同。

不规范的标签标识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日常使用,加大了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因操作不规范产生的风险。

目前,我国这类产品的标签标识不规范现象较为严重,亟需通过标准的形式,形成统一、规范的要求。

三、编制原则和依据(一)评价原则1.系统全面参照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1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4806.1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GB/T30643-2014《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GB/T35969-2018《标签符合性测试通用技术规范》、GB/T35967-2018《标签符合性测试指南》、GB15066-2004《不锈钢压力锅》、GB/T15067.1-1994《不锈钢餐具术语》、GB/T15067.2-2016《不锈钢餐具》、GB/T29601-2013《不锈钢器皿》、GB/T30769-2014《不锈钢水果刀》、GB/T 34221-2017《不锈钢水壶》、QB/T1924-1993《菜刀》、QB/T2174-2006《不锈钢厨具》、QB/T4856-2015《不锈钢果蔬刨通用要求》、QB/T4223-2011《无油烟炒锅》等相关标准,对不锈钢餐厨具产品的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范。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1.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和加强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保障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1.2.1本规范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检验监管条件包括M或R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接触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材质及其复合材质的容器、用具和餐具。

1.2.2进出口食品包装及预期与食品接触的机械、电器产品的检验监管按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3 职责1.3.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1.3.2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1.4 管理方式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产品备案、产品检验及监督管理等。

2.产品备案2.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备案工作。

2.2食品接触产品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可根据需要,持以下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1)《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表》(附1);(2)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3)备案申请人出具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附2);(4)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材质说明,应明确主要成分的构成和化学名称。

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与产品其他部分材质不同的,应对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单独进行说明;(5)进口产品的品牌、型号、产地、照片、标签及说明书等资料;(6)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新品种的,备案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7)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追溯制度文件。

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 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编制说明

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 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编制说明

上海团体标准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编制说明标准起草小组2020.11.8《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一次性塑料餐饮具》团体标准编制说明一、标准制定任务来源针对目前尚无一次性塑料餐饮具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的专门的规定与要求,本团体标准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上海市食品接触材料协会组建标准起草小组,承担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一次性塑料餐饮具》团体标准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标签标识,作为通过文字、图形、符号等说明产品属性、使用方法及其他内容的一种信息载体,不仅是生产经营者对产品质量做出的一种承诺,也是对产品性能、用途、注意事项的说明。

完整的标签标识不仅可以传递质量安全信息、确保可追溯性、保护知情消费权、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同时还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规避风险等。

标签标识信息不完整、不真实和不准确等问题容易导致误导消费者、影响产品正常使用,乃至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等问题发生。

因此,标签标识是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更是产品质量的重要体现。

尽管我国相关法规及标准对食品接触制品的标签标识给出了基本的规定和要求,但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或指南,一直以来由标签标识问题引发的不合格案例和消费纠纷却屡见不鲜。

因此,如何完善食品接触制品标签标识规范性指标并开展合规监管正成为政府和行业关注的重点。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是指由树脂或者其他热塑性材料通过热塑成型加工而成的预期用餐或类似用途的器具,其产品价格较低,主要用于快餐、外卖行业和旅行餐饮,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繁、随处可见、用量也比较大,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与要求,结合行业实际,制定了《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旨在引导行业规范和统一产品的标示标签,满足法规要求、切实保障相关方的权益。

同时,为政府监管提供参考。

三、编制原则和依据(一)评价原则1.系统全面参照《中华人民国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T30643-2014《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欧盟(EC)No-1935-2004食品接触材料框架法规等20余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结合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本身特点做出具体规定。

欧盟食品接触材料产品法规

欧盟食品接触材料产品法规

欧盟食品接触材料产品法规1.引言1.1 概述概述欧盟食品接触材料产品法规是欧盟为保障食品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产品是指与食品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和制品,如食品包装、餐具及厨房用具等。

这些材料和制品可能会释放出有害物质,从而对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产生潜在影响。

欧盟一直致力于确保食品接触材料产品的安全性,并通过制定严格的法规和标准来管理和监管。

这些法规和标准旨在规范食品接触材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以减少有害物质的迁移和食品污染的风险。

欧盟食品接触材料产品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涉及多个方面。

一方面,它要求食品接触材料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必须符合特定的材料安全要求,包括合格的原料选择、生产工艺控制和标识要求等。

另一方面,它还规定了不同类别的食品接触材料产品需要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估和认证,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食品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另外,欧盟还建立了一系列的监管机构和合作机制,负责监督和管理食品接触材料产品的安全性。

这些机构不仅参与标准的制定和法规的修订,还开展风险评估和市场监测工作,确保食品接触材料产品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法规要求。

欧盟食品接触材料产品法规的实施对于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至关重要。

它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促使食品接触材料产品的生产和使用更加安全可靠。

同时,这些法规也为消费者提供了可靠的保障,确保他们购买和使用的食品接触材料产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重点介绍欧盟食品接触材料产品法规的概述和要点,以及它对未来的影响和建议。

通过深入了解这一领域的法规和标准,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欧盟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管理体系,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更安全、更健康的食品接触材料产品。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的设计是为了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文章的内容。

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叙述:1. 引言:在引言部分,首先会对本文的主题进行概述,即欧盟食品接触材料产品法规。

接着,会介绍本文的结构,即各个章节的内容和顺序。

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 竹、木制品

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 竹、木制品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CCS备案号:上海市食品接触材料协会团体标准XXXXX—XXXX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竹、木制品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label and instructionsof food contact productsBamboo and wood tableware products(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201109)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4基本原则 (2)4.1真实 (2)4.2合规 (2)4.3规范 (3)4.4完整 (3)4.5方便获取 (3)5标注要素及要求 (3)5.1产品信息 (3)5.2生产者(或)经销者信息 (4)5.3合规信息 (4)5.4日期信息 (4)5.5产品使用说明 (5)5.6标志 (5)6标签标识制作 (6)6.1形式 (6)6.2材料 (6)6.3印制 (6)6.4安全 (6)7安全警示 (6)8其他 (7)附录A(资料性附录)标签标识示例 (8)附录B(资料性附录)注意事项 (9)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食品接触材料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竹、木制品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食品接触用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制品产品的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的技术规范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竹、木或软木为原料,经过加工而成的木、竹材质的产品。

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 纸餐具

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 纸餐具

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纸餐具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纸餐具产品的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的技术规范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食品接触用纸碗、纸盘、纸托、纸吸管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T10342《纸张的包装和标志》GB/T3064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GB/T27591《纸碗》QB/T2898《餐用纸制品》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2893.1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GB/T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第1部分:总则GB/T7408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GB/T30643-2014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3术语和定义3.1标签标识label identification粘贴、印刷、标记在纸餐具产品和其包装物上的文字、图形、数字、符号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包括标志、材质名称、产品名称、生产商、经销商、生产日期、生产地址等。

3.2最小销售单元minimum sales unit以销售为目的(无论是否免费),交付给消费者使用的材料或制品。

3.3最小销售包装minimum sales package以销售为目的(无论是否免费)、交付给消费者使用的材料或制品的包装物。

4基本原则4.1真实产品标签所有内容应科学、真实、准确,与所销售产品相符,不得以虚假、夸大、易造成误解或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产品。

4.2合规产品标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3064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GB480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执行的产品标准,以及其它标称执行标准关于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的规定。

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

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

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一般食品)。

(一)包装设计与材质: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11676-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机硅防粘涂料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QBT 1014-2010 食品包装纸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食品不得过度包装。

例如:粮食初级加工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除初始包装的外包装成本总和不得大于食品售价的20%。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CCGF接触食品用金属器皿及工具

CCGF接触食品用金属器皿及工具

CCGF接触食品用金属器皿及工具CCGF 213.10—2010 接触食品用金属器皿及工具2011—02—10公布 2011—03—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接触食品用金属器皿及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畴本规范适用于接触食品用金属器皿及工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专门情形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畴见表2。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专门情形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专门情形(或缘故)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种类见表2。

表2 产品种类3 术语和定义(适用时)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铝制品——由铝或铝合金经冲压或铸造成型的接触食品用器皿及工具;钢制品——由碳钢或不锈钢经冲压成型的接触食品用器皿及工具;涂覆层金属制品——在金属基体上接触食品部分涂覆非基体材料的接触食品用器皿及工具;饮具——要紧功能用于盛装液体饮品(包括水)的器皿及工具;餐具——要紧功能用于就餐用盛放食品和饮品的器皿及工具;厨具——要紧功能用于制备食物用的器皿及工具;炊具——要紧功能用于烹饪食物和饮品的器皿及工具;4企业规模划分依照接触食品用金属器皿及工具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形,生产企业规模以接触食品用金属器皿及工具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3。

表3 企业规模划分5检验依据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表4 相关产品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6抽样6.1抽样型号或规格每个企业抽查一种或多种样品,企业有多种同类产品时,抽取具有代表性的一种或多种。

抽样时企业应提供相应产品的执行标准或产品说明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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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纸餐具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纸餐具产品的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的技术规范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食品接触用纸碗、纸盘、纸托、纸吸管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T10342《纸张的包装和标志》GB/T3064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GB/T27591《纸碗》QB/T2898《餐用纸制品》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2893.1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GB/T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第1部分:总则GB/T7408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GB/T30643-2014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3术语和定义3.1标签标识label identification粘贴、印刷、标记在纸餐具产品和其包装物上的文字、图形、数字、符号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包括标志、材质名称、产品名称、生产商、经销商、生产日期、生产地址等。

3.2最小销售单元minimum sales unit以销售为目的(无论是否免费),交付给消费者使用的材料或制品。

3.3最小销售包装minimum sales package以销售为目的(无论是否免费)、交付给消费者使用的材料或制品的包装物。

4基本原则4.1真实产品标签所有内容应科学、真实、准确,与所销售产品相符,不得以虚假、夸大、易造成误解或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产品。

4.2合规产品标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3064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GB480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执行的产品标准,以及其它标称执行标准关于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的规定。

产品标签不得标注以下内容:a)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具有保健作用的;b)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产品的;c)附加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d)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示的。

4.3规范产品标签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产品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中文,注册商标、进口产品的国外制造商名称、地址和网址除外。

可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内容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所有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

产品标签不应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产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应用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某一产品或产品特性与其它产品混淆。

4.4完整产品标签除应满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基本要求外,还应根据产品自身特点选择性标示体现产品功能特性,以及安全使用限制等特有信息,以保证消费者获取足够的信息对产品进行合理选择和正确使用。

4.5方便获取产品标签应选择合适的标示载体或方式,便于使用者获取。

5要素及要求5.1产品信息5.1.1名称a)依据GB/T27591、QB/T2898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使用纸碗、纸托、纸盘命名产品,产品推荐名称见附录A中标注;b)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c)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理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注XXXX名称。

5.1.2产品材质a)应按部件标识材质,可标识在产品上或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或使用说明上。

b)材质应依据GB/T30643标准要求进行标识。

c)混合材质排列按照材质比例递减顺序。

d)材质应符合GB4806系列标准要求。

5.1.3产品型号规格a)单件纸餐具的型号规格可以是(但不限于)容量,口径,高度等技术参数。

b)当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包含多件产品时,规格还应应标注包装内纸碗、纸托、纸盘的件数,或者数量。

c)规格型号标注由引导词、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容量:50mL。

5.2生产者(或)经销者信息在产品明显位置上应标有清晰的永久性的制造厂名或商标。

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应标示产品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应当标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有效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应至少标示以下内容之一: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等)、传真、电子邮件等网络联系方式、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或邮箱号等)。

国内生产的产品产地应按照行政区划标示到市级地域;进口产品产地应标示原产国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示:——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

——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示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示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示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

——进口产品应标示原产国或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能够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5.3合规信息5.3.1执行标准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可以不标示年代号。

当不标注年代号时,默认为执行标准为最新版标准。

执行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5.3.2产品质量等级根据产品执行标准,标准中有划分质量等级的应按照标准要求标示纸餐具产品质量等级。

5.3.3生产许可证编号纸餐具产品应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参照附录A中标注方法。

5.3.4可降解性对于可降解纸餐具还应标注“可生物分解(降解)”或“可堆肥”,或相应标志符号。

5.4日期信息5.4.1应清晰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

同一包装内含有不同种类产品单件时,对于有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单件,应分别标示生产日期。

组合产品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产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

5.4.2有保质期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无保质期的产品应标注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5.4.3日期标示若采用“见包装物某位置”的形式,应标示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位置。

5.4.4日期的标示方法应符合GB/T7408《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的规定。

日期的年代号一般为4位数字,小包装的食品接触制品年代号可为2位数字。

月和日为2位数字。

其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

同时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5.4.5生产日期的标注应采用“生产日期”引导语,如标示“生产日期20190807”,表示2019年8月7日生产。

5.4.6保质期可直接标示“保质期×年”,也可采用限期使用日期“请在×年×月×日前使用”的形式标示。

如标注:“请在20051105前使用”,表示在2005年11月5日前使用。

5.4.7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覆盖、补印或篡改。

5.5产品使用说明5.5.1为保护消费者安全及生产者和(或)经销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使用说明应做到风险提示图文并茂、通俗易懂、显著清晰,使用方法、条件、禁忌应详细而周全。

5.5.2产品有特殊使用要求时应注明用途、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对国家法律规定和标准明确规定使用条件或超出使用条件将产生安全风险的产品,应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说明其安全使用范围或限制,以便使用者能够安全、正确地对产品进行处理、展示、贮存和使用。

对于超出使用范围或限制将产生较高安全风险的产品,可以安全警示语或警示图形标示。

安全警示语应以“注意:”、“警告:”或“禁止:”等作为引导语,其字体高度不小于3mm”。

5.5.3安全使用范围或限制应根据产品特性标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产品的安全使用信息,包含适用温度盛放物的要求等;b)不适用的、有可能会导致产品损坏的使用方法;c)对可重复使用的产品,应提供以下附加信息:——清洁的方法;——注明第一次使用前需要如何处理产品(例如奶瓶清洗,铁锅开锅等信息);——不适用的、可能会导致产品损坏的常见清洁、储存、放置和使用方法。

d)如何检查产品仍可以使用:(使用前如何检查,例如产品破损或缺陷应立即丢弃);5.6标志应优先采用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的方式声明产品适合用于接触或包装食品。

如果产品预期接触食品的用途很明确(如筷子、炒锅等),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可无需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

6标签标识制作6.1形式食品接触制品标签标识应模压、印刷、连接或粘贴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非食品接触面上或最小销售包装上,且不应与销售单元或销售包装分离,确保相关信息有效传递给制品使用者。

当直接模压、印刷、连接或粘贴在最小销售单元上,应无销售外包装或确保透过外包装能够清晰识别标注内容;当由于技术原因无法模压、印刷、连接或粘贴于最小销售单元或者最小销售包装上时,应印刷、连接或粘贴在随附最小销售单元、最小销售包装的印刷品上,如产品说明书上。

6.2材料标签标识应有足够的强度,固定在销售包装外面的印刷品应保证在流通环节中不易变得模糊甚至脱落,以保证标注内容令使用者清晰可见。

6.3印刷标签的印刷字体、图案应与基底形成明显的多反差、清晰易辨。

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宜小于1.8mm。

强调安全警示和任何其他有关安全的信息,建议使用较大字号或不同字体,或其他突出醒目的方法,可参照GB/T5296.1标示;当使用颜色来表达安全信息时,颜色选择可参照GB/T 2893.1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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