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 搪瓷制品
搪瓷制品有害物质3

该指令已取代以下两项法令:80/590/EEC 和89/109/EEC。
镉溶出量 (Cd) 铬溶出量(Cr)
镍溶出量 (Ni)
扁平餐具 小容器 大容器
杯边部分
0.8mg/dm2
4.0mg/L
1.5mg/L 成人:
0.5mg/dm2 小孩:
0.05mg/dm2
0.07mg/dm2
0.3mg/L 0.1mg/L
成人:0.1mg/dm2 小孩:
0.01mg/dm2
-
-
-
成人: 2.0mg/dm2
搪瓷制品有害物质危害人体的过程: 搪瓷产品中有害物质→食品接触→迁移到食品中→人体吸
收→危害人体。
●由于铅、镉等重金属离子对人体的危害,世界各国 对其溶出量均加以限制,设立了相关的标准要求,作 为检验判定搪瓷制品合格与否的决定性指标,对于超 过限量的产品或不允许进口,或必须加明显警告文字。
6、芬兰:Finland Regulation 267-1992
芬兰与食物接触搪瓷制品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除执行欧盟标准外,另外增加了杯边测试铅、镉、 铬、镍溶出量的指标,同时区分了成人使用和儿 童使用限值指标。
表6、芬兰 Finland Regulation 267-1992
种类
铅溶出量 (Pb)
BS 6748 陶瓷制品、玻璃制品、玻璃陶瓷制品和搪瓷制品中 的重金属析出限值
种类
铅溶出量 (Pb) 镉溶出量 (Cd)
食品接触材料具体要求

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 ——8.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终产品除应符合上述要 求外,还应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 类似用语,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具体见附录 A )。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产品应注明使用方法、使用 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对于相关 标准明确规定的使用条件或超出使用条件将产生较高 食品安全风险的产品,应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说明其 使用条件,以便使用者能够安全、正确地对产品进行 处理、展示、贮存和使用。 ——8.6 上述标识内容应优先标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 上,标签应位于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醒目处。当由于 技术原因无法将信息全部显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时, 可显示在产品说明书或随附文件中。
三、食品接触材料具体采购要求
序 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产品名称、材质,生产者和(或)委托方名称、地址和联系方
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装箱员和保质期等;
1
标签、 说明书
2.客户名称; 3.应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 4.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产品应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
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说明其使用条件,以
便使用者能够安全、正确地对产品进行处理、展示、贮存和使用。
2
产品合 格证明
1.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
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单体及其他起始原料符合食品安全国家 对相关 标准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法规及 2.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的添加剂符合GB 9685和相关公告的规 3 标准的 定; 符合性 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声明 4.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质名单及其限制性要求和总迁移量合规性情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等53项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等5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2016年11月18日,国家卫计委发布2016年第15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产业动态 Industry News等5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在新的食品接触材料国标体系中,将食品接触产品按照不同材质分成了搪瓷制品、陶瓷制品、玻璃制品、塑料树脂、塑料、纸和纸板、金属材料、涂层、橡胶材料,分别规定了其安全要求及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通用安全要求,还特别更新了消毒餐(饮)具及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的要求。
相关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替代标准发布时间实施时间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2016-10-192017-10-19GB 480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搪瓷制品GB 4804-19842016-10-192017-04-19GB 4806.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陶瓷制品GB 13121-1991 GB 14147-1993 GB 8058-2003 GB 12651-20032016-10-192017-04-19GB 4806.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 19778-20052016-10-192017-04-19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3-1994 GB 9691-1988 GB 9692-1988 GB 9693-1988 GB 13114-1991 GB 13115-1991 GB 13116-1991 GB 15204-1994 GB 16331-19962016-10-192017-04-19部分2017年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准实施表以上12项标准除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和GB 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为2017年10月19日开始实施外,其余10项均自2017年4月19日起开始实施。
食品接触陶瓷制品法规及协规范

欧盟市场技术法规目前,欧盟共有成员国27 个,包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芬兰、丹麦、希腊、瑞典、西班牙、比利时、爱尔兰、葡萄牙、奥地利、卢森堡、波兰、捷克、匈牙利、马耳他、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塞浦路斯、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在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同时,欧盟及其成员国也不断加强对其各国技术规章的协调,不断修改和完善现行的欧盟技术法规。
欧盟国家是最先意识并研究国际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国家,近年来,欧盟制定并颁布了大量技术法规和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
在食品安全卫生方面,欧盟凭借自身雄厚的经济实力和科学技术的优势,以及强大的基础研究力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在食品接触材料尤其是对与食品接触的陶瓷制品方面,欧盟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将具体的研究成果直接转化为相应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欧盟的技术法规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条例,它具有基础条约的实施细则性质,相当于议会通过的法令;二是指令,它是要求其各成员国把有关立法纳入欧盟法律的条文,是对成员国乃至成员外的所有进口国具有约束力的欧盟经济技术法律;三是决定,它是有明确针对对象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它适用于个别、具体、确定的问题。
在欧盟三个类别的技术法规中,指令占有主导地位,绝大多数产品的技术立法都是以指令的形式发布的,只有很少部分以条例或决定等形式出现。
欧盟1960 年初至1985 年发布了近300 个“旧方法指令”,1985 年以来发布了25 个“新方法指令”,涉及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的领域,这些指令包括与食物接触的日用陶瓷制品领域。
所有这些构成了以指令为核心的技术法规体系。
欧盟是在总结20 多年来制定、实施“旧方法指令”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重新修订或制定“新方法指令”的。
“新方法指令”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运行模式:一是欧洲协调标准支持;二是合格评定程序保证新方法指令的正确实施;三是各成员国指定机构依据新方法指令要求对产品进行评定,保证产品投放市场前符合新方法指令的要求;四是加贴CE 标志证明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新方法指令的要求;五是国家主管机构负责对投放市场的产品进行监督。
食品接触材料检测规范——信标Symbol检测

食品触材检测
随着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重视程度的提高,食品包装接触材料的安全性已成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国际通行的分类方法,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及器具按材质分为:陶(搪)瓷制品、玻璃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纸制品及木制品等。
近年来欧盟、美国、日本等国的核查通报的质量问题主要有:
陶瓷制品:铅、镉溶出量超标;
金属制品:镍、铬、锰、锌、铁等金属迁移量超标以及内涂层脱落;
塑料制品:甲醛、芳香胺等有害物质迁移量超标、邻苯二甲酸酯超标以及有异味等
常见的各国食品接触级法规如下:
中国— GB
欧盟— EU&UK
德国— LFGB
美国— FDA CFR 21 parts 170-189
法国— French DGCCRF 2004-64
意大利— D.M.21/03/73
日本—《日本食品卫生法》第II节
中国—国标GB
德国— LFGB测试
美国— FDA CFR 21 parts 170-189测试
*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大部分不锈钢含有18%的铬,这是食物和饮料的接触性材料中认为最适合的抗腐蚀性浓度。
这也是用于成本费用和减少制作费的最理想浓度。
在法国,食品接触产品的不锈钢里必须含有至少13%的铬,也应含有镍和锰。
最大的限制就是要强加其他溶合的元素。
意大利— D.M.21/03/73测试
日本—《日本食品卫生法》
2)橡胶制品:
4)金属制品:。
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 搪瓷制品

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搪瓷制品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食品接触用搪瓷制品的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的技术规范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烧煮、煎炸、烧烤食物用的搪瓷烧器和烤器、储存食物的搪瓷器皿及其他接触食物的搪瓷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使用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注: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如果最新版本未包含所引用的内容,那么包含了所引用内容的最后版本适用。
GB/T2893.1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搪瓷制品GB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3064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GB/T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第1部分:总则GB/T7408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GB/T13484-2011接触食物搪瓷制品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扁平制品flat products从制品口沿水平面至其内部最低水平面的深度小于或等于25mm的制品。
3.2空心制品hollow products从制品口沿水平面至其内部最低水平面的深度大于25mm的制品。
3.3贮存罐storage tank容积大于或等于3L的空心制品。
3.4标签标识identification label用以表示产品名称、规格、质量等级、商品数量、使用方法、生产者或经销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3.5规格specifications反映产品的大小、容量、尺寸、质量、数量等指标,一般由数字、字母加计量单位组成。
食品接触材料类商品品质抽检规范

食品接触材料类商品品质抽检规范前言为维护自营商品品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不定期对商品进行抽检,抽检商品委托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判定。
一旦发现商品品质存在问题,将依据双方协议要求,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根据相关服务条款作终止合作处理。
自营食品接触材料类商品品质抽检规范由制定,有权对本规范进行相关修订。
第一章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自营的由常见材料制成的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各类制品,食品接触材料制品是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搪瓷、陶瓷、塑料、橡胶、纤维、玻璃、金属、复合包装材料及与食品接触的涂料等制成品,通常包括食品容器、餐具、食具、食品加工及处理用具、烹饪用具和食品包装物等。
第二章抽样方式2.1采用购买线上店铺的商品的方式。
2.2采用抽检线下仓库中的商品的方式。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
第三章检验依据3.1凡是标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第 1 部分:总则》GB 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 9685《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1333《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GB 96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GB 19778《包装玻璃容器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GB 17762《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GB 4804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GB 13121《陶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GB 12651《与食品接触的陶瓷制品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GB 4806.1《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标准》GB 19305《植物纤维类食品容器卫生标准》GB 9681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9687《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9《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90《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三聚氰胺-甲醛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3113《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GB13115《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及其玻璃钢制品卫生标准》GB14942《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6332《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7326《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橡胶改性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7327《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丙烯腈-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1678《食品容器内壁聚四氟乙烯涂料卫生标准》GB 11680《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GB/T 10816《紫砂陶器》GB/T 11416《日用保温容器》QB/T 2332《不锈钢真空保温容器》GB/T 3302《日用陶瓷器包装、标志、运输、贮存规则》GB/T 3532《日用瓷器》QB/T 2421《铝及铝合金不粘锅》QB/T 1957《铝锅》QB/T 4049《塑料饮水口杯》QB/T 4162《玻璃杯》QB/T 3648《铸铁锅》GB/T 15066《不锈钢压力锅》GB/T 24693《聚丙烯饮用吸管》GB/T 27590《纸杯》QB/T 2933《双层口杯》3.2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
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1.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和加强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1.2.1本规范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且检验监管条件为“M、N、R、S”的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接触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材质及其复合材质的容器、用具和餐具。
1.2.2进出口食品包装及预期与食品接触机械、电器产品的检验监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3 职责1.3.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1.3.2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1.4 管理方式1.4.1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产品备案、产品检验及后续监管三项内容。
1.4.2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企业分类、风险分级、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四项内容。
1.5检验依据1.5.1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按照我国对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和标准实施检验(相关标准目录可参见附件1)。
尚未制定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1.5.2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进口国家(地区)没有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我国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若贸易合同要求高于我国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贸易合同要求实施检验。
2.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2.1 产品备案2.1.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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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搪瓷制品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食品接触用搪瓷制品的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的技术规范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烧煮、煎炸、烧烤食物用的搪瓷烧器和烤器、储存食物的搪瓷器皿及其他接触食物的搪瓷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使用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注: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如果最新版本未包含所引用的内容,那么包含了所引用内容的最后版本适用。
GB/T2893.1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搪瓷制品GB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3064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GB/T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第1部分:总则GB/T7408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GB/T13484-2011接触食物搪瓷制品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扁平制品flat products从制品口沿水平面至其内部最低水平面的深度小于或等于25mm的制品。
3.2空心制品hollow products从制品口沿水平面至其内部最低水平面的深度大于25mm的制品。
3.3贮存罐storage tank容积大于或等于3L的空心制品。
3.4标签标识identification label用以表示产品名称、规格、质量等级、商品数量、使用方法、生产者或经销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3.5规格specifications反映产品的大小、容量、尺寸、质量、数量等指标,一般由数字、字母加计量单位组成。
3.6最小销售单元minimum sales unit作为一个完整商品销售的、最小单位的食品接触制品,可以是1件或1个,也可以是一套或一组。
3.7销售包装与最小销售包装sales package and minimum sales package以销售为目的,与食品接触制品一起交付给使用者的包装物,即为销售包装。
作为一个完整商品销售的,最小的包装单位,即为最小销售包装。
4基本原则4.1真实产品标签所有内容应科学、真实、准确,与所销售产品相符,不得以虚假、夸大、易造成误解或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产品。
4.2合规产品标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3064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GB480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搪瓷制品、GB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以及其它标称执行标准关于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的规定。
产品标签不得标注以下内容:a)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具有保健作用的;b)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产品的;c)附加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d)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示的。
4.3规范产品标签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产品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中文,注册商标、进口产品的国外制造商名称、地址和网址除外。
可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内容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所有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
产品标签不应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产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应用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某一产品或产品特性与其它产品混淆。
4.4完整产品标签除应满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基本要求外,还应根据产品自身特点选择性标示体现产品功能特性,以及安全使用限制等特有信息,以保证消费者获取足够的信息对产品进行合理选择和正确使用。
4.5方便获取产品标签应选择合适的标示载体或方式,便于使用者获取。
5要素及要求5.1产品信息5.1.1名称应标示能反应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当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中规定了某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一个或者等效的名称;当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中无明确规定时,则应标示不误导、不易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通俗名称。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专用名称或标准规定的名称。
5.1.2产品材质产品应标示金属基材材质以及涂层材质名称,如:“搪瓷”、“珐琅”等。
产品由多个部件构成的应分别标示材质的名称,各类成分名称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如: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金属基材应明确标示其材料类型及材料成分,或以我国标准牌号或统一数字代号表示,如“不锈钢06Cr19Ni10”或“不锈钢S30408”“铝合金3004”“S925”“S990”等;食品接触面覆有金属镀层的,应标示镀层材料,如“镀铬”“镀锌镍合金”“镀钛”等,金属镀层不止一层时,应按由外层到内层顺序标出各层金属成分,并以斜杠隔开,如“镀铬/镍/铜”;接触食品部件涉及塑料材质,则应按照GB4806.6标示树脂名称,聚合物共混物应标示所有树脂的名称。
5.1.3型号规格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的规格型号。
搪瓷制品型号规格应包括内口径尺寸或容积等技术参数:规格以内口径尺寸表示时,单位为厘米(cm),并优先采用偶数系列;规格以容积表示时,单位为升(L),数值取至小数点后1位。
5.1.4数量若最小销售包装内含多个单件产品时,最小销售包装的标签应标示包装内的产品数量。
数量的标示由数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质量的标示由质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当同一包装内含有同种类单件包装产品时,应标示为如:“数量:2个”;“数量:1套”,“数量:3件”。
当同包装内含有不同种类单件食品接触产品时,应分开标准数量如:“数量:A产品1个,B产品3双”;“数量:1套A产品,1件B产品”。
5.2生产者(或)经销者信息应在产品明显位置上应标有清晰的永久性的制造厂名或商标。
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应标示产品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应当标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有效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应至少标示以下内容之一: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等)、传真、电子邮件等网络联系方式、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或邮箱号等)。
国内生产的产品产地应按照行政区划标示到市级地域;进口产品产地应标示原产国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示:——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示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示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示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进口产品应标示原产国或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能够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5.3合规信息5.3.1执行标准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可以不标示年代号。
执行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5.3.2产品质量等级有质量等级要求的产品应按照其执行标准中规定的质量等级进行标注。
5.3.3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合格证明可以用合格证书、合格标签或合格印章等形式表示。
如产品执行标准中对合格证有规定的按执行标准要求执行。
5.4日期信息5.4.1应清晰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
对于有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成套产品,应分别标示生产日期。
同一包装内含有不同种类单件产品时,对于有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产品,应分别标示生产日期。
组合产品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产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
5.4.2有保质期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5.4.3日期的标示方法应符合GB/T7408《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的规定。
日期的年代号一般为4位数字,小包装的食品接触制品年代号可为2位数字。
月和日为2位数字。
其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
同时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5.4.4生产日期的标注应采用“生产日期”引导语如标示“生产日期20190807”,表示2019年8月7日生产。
5.4.5保质期可直接标示“保质期×年”,也可采用限期使用日期“请在×年×月×日前使用”的形式标示。
如标注:“请在20251105前使用”,表示在2025年11月5日前使用。
5.4.6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覆盖、补印或篡改。
5.5产品使用说明5.5.1为保护消费者安全及生产者和(或)经销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使用说明应做到风险提示图文并茂、通俗易懂、显著清晰,使用方法、条件、禁忌应详细而周全。
5.5.2产品有特殊使用要求时应注明用途、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对国家法律规定和标准明确规定使用条件或超出使用条件将产生安全风险的产品,应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说明其安全使用范围或限制,以便使用者能够安全、正确地对产品进行处理、展示、贮存和使用。
5.5.3安全使用范围或限制应根据产品特性标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产品的安全使用信息;b)不适用的、有可能会导致使用者受伤或产品损坏的使用方法:——避免用坚硬或锐利的金属损害搪瓷制品表面;——使用后要及时清洗,清洗时应使用软质清洁工具,切勿用粗糙的砂布或金属球清洗,清洗后务必将水分擦干,放在干燥处保存;——不得使用微波炉等加热设备对产品进行加热;——注意防烫;——搪瓷属于易碎物,不能重摔,以免掉瓷;——对于锅类的产品,禁止干烧;——使用完后,如温度过高,请不要立即用冷水冲洗,应等其冷却后再清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