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稿)

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一条目标 (2)第二条内容 (2)第三条客户适用范围 (2)第四条业务办理依据 (2)第五条适用范围 (2)第二章部门职责 (2)第六条公司业务部 (2)第七条电子银行部 (3)第八条其他相关部门 (3)第九条各分支机构职责 (4)第三章流程管理 (5)第十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环节 (5)第十一条签订服务协议 (5)第十二条网上银行功能 (5)第十三条票据承兑 (6)第十四条票据交付/背书转让 (7)第十五条提示付款 (7)第十六条到期解付 (7)第十七条托收回款 (8)第十八条贴现/转贴现 (9)第十九条业务支持和故障排除机制 (10)第四章账户管理 (10)第二十条电子商业汇票账户 (10)第二十一条账户销户规定 (11)第五章收费管理 (11)第二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服务费 (11)第二十三条签发手续费 (12)第二十四条风险敞口承诺费 (12)第六章风险管理 (12)第二十五条协议风险 (12)第二十六条系统风险 (12)第七章系统操作管理 (13)第二十七条岗位设置和人员要求 (13)第二十八条系统操作权限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为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提高我行综合竞争力,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内容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综合管理系统(新平台)为核心,网上银行为前端,核心系统为账务处理中心,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背书、托收、解付、贴现和转贴现(行内)等业务.第三条客户适用范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适用于对公客户、财务公司、本银行各分(支)行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处理需求.第四条业务办理依据各分(支)机构在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时,需根据总行制定的管理办法和相关审批、审核流程办理,除电子商业汇票特殊处理要求外,其他操作方式和依据与现行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要求相同。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模版

x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内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通过与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行内信贷管理系统、企业电子票据网银系统、核心业务处理系统等相关系统相连,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的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五条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坚持以下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
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做出票据行为应当诚实守信。
(二)真实交易关系原则。
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三)电子化原则。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追索等业务均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四)唯一性原则。
票据当事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并以此作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唯一身份标识。
(五)及时性原则。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我行相关票据当事人实时转发。
第六条行内部门协调配合,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一)总行职责(1)总行风险部职责①负责对分(支)行上报的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审批。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汇票【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9.10.16【实施日期】2009.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2009年10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电子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和融资工具,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定义与特点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与传统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以下显著特点:首先,电子商业汇票以电子形式存在,降低了纸质票据在传递、保管过程中的风险,提高了票据的安全性。
其次,电子商业汇票的流转通过网络进行,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缩短了交易时间。
再者,电子商业汇票的信息更加透明、准确,便于监管部门对票据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参与者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参与者包括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这些参与者在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等环节中,各自承担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出票人是指签发电子商业汇票的单位或个人。
收款人是指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的收取票据款项的人。
承兑人是指在电子商业汇票上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
背书人是指在电子商业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人。
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保证人是指为电子商业汇票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三、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与承兑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当确保票据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承兑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人应当在收到提示承兑申请后的规定时间内作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的应答。
在承兑过程中,承兑人需要对出票人的信用状况、贸易背景等进行审查,以确保承兑风险可控。
同时,承兑人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汇票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有效的担保措施。
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票”)保贴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票保贴业务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承兑人承兑的电子商票,本行承诺在核定的贴现额度内以商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的业务。
电子商票持票人持本行保贴的电子商票向本行申请贴现时,仅占用承兑人的单方授信额度,即可获得贴现资金。
第三条电子商票保贴业务包括电子商票保贴额度授信和保贴额度项下电子商票贴现两部分。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概念及术语(一)电子商票,是指出票人依托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商票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承兑人,即保贴额度申请人,是指在电子商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
(三)持票人,是指电子商票的收款人和贴现申请人。
(四)商票保贴额度,是指本行承诺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承兑人承兑的电子商票在一定额度内予以保证贴现的融资授信。
商票保贴额度纳入承兑人综合授信额度进行管理。
(五)主办行,是指承兑人申请电子商票保贴额度的受理行,负责承兑人保贴额度的申请受理、申报、使用、登记管理。
承兑人在xx区内的本行分支机构申请电子商票保贴额度的,持票人在xx区内办理电子商票贴现业务,原则上只能选择主办行。
承兑人在xx区外的本行分支机构申请电子商票保贴额度的,持票人在xx区外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电子商票贴现业务,原则上只能选择主办行。
(六)协办行,是指经主办行同意后可以办理电子商票贴现业务的本行其他分支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五条各分支机构负责电子商票保贴业务的市场营销工作,挖掘并培育业务所需的核心客户,并及时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推荐、备案。
XXX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XXX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XXX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通过财务公司办理或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其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集团成员单位。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条件第五条财务公司经营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范围包括:(一)财务公司作为接入机构,为成员单位办理电子商业汇票出票、承兑、保证、贴现申请、质押、背书转让、提示付款、追索等业务;(二)财务公司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参与者,自身可办理承兑、保证、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提示付款、追索等业务;(三)财务公司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纸质商业汇票信息登记、查询;第六条成员单位申请以财务公司作为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在财务公司开立结算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二)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三)能够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相符的、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合同和发票;(四)应与财务公司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五)已在财务公司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并取得可靠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操作规程
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规范操作流程,有效防范风险,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2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以及我行内控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电子商业汇票是指依托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登陆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运营平台(以下简称“电票平台”)。
第三条分支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向总行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总行会计结算部在电票平台中设定业务权限和柜员参数。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未用退回、托收、解付、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保证、追索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项下的授信审批、出帐审核、贷后管理等应按照总行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所提及的各环节操作人员,都是指我行客户或我行柜员。
若某一环节非我行处理的,则我行客户或柜员无须在网上银行或服务平台进行操作。
第二章签约解约第六条客户申请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须填写《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表》,与开户行签订《xx银行企业客户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开通企业网银专业版,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已提交且仍然有效的可不再提交);(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开户行审核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开户行在为客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前,须在电票平台登记客户及其账户信息。
在【客户管理】【客户管理】【企业客户管理】登记客户信息,其中客户号一栏录入行内10位的客户号。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操作规程
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规范操作流程,有效防范风险,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2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以及我行内控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电子商业汇票是指依托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登陆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运营平台(以下简称“电票平台”)。
第三条分支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向总行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总行会计结算部在电票平台中设定业务权限和柜员参数。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未用退回、托收、解付、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保证、追索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项下的授信审批、出帐审核、贷后管理等应按照总行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所提及的各环节操作人员,都是指我行客户或我行柜员。
若某一环节非我行处理的,则我行客户或柜员无须在网上银行或服务平台进行操作。
第二章签约解约第六条客户申请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须填写《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表》,与开户行签订《xx银行企业客户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开通企业网银专业版,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已提交且仍然有效的可不再提交);(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开户行审核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开户行在为客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前,须在电票平台登记客户及其账户信息。
在【客户管理】【客户管理】【企业客户管理】登记客户信息,其中客户号一栏录入行内10位的客户号。
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
XX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保障数据传输安全,根据人民银行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要设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岗位。
第三条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业务要求,我行需要申请一张数字证书,由我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共用。
第四条申请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存放在证书文件或者USBKey 中。
第五条进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时,应使用数字证书进行数字签名。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各级节点在接收到业务时,应进行核签,核签不通过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数字证书有效期为3 年,证书管理员依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定期检查数字证书有效期,到期后要及时进行换发操作。
第七条证书管理员职责(一)向票交所提交本机构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批量录入文件(Excel 格式)》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表》;(二)经审批通过后,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LRA 审核操作员处领取本机构的密码信封;(三)登陆CFCA 网站,输入密码信封中的参考号和授权码,设置数字证书密码,下载本机构的数字证书文件;(四)保管数字证书文件,安装与使用数字证书;(五)定期修改数字证书密码;第八条证书发放流程(一)证书管理员填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由本单位盖章,同时填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批量录入文件(Excel 格式)》,并按规定提交至票交所。
(二)经审批通过后,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LRA 审核操作员处领取本机构的密码信封;(三)证书管理员得到密码信封后,登陆CFCA 网站,输入密码信封中的参考号和授权码,设置数字证书的密码,下载数字证书文件。
(四)证书管理员按规定将证书安装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前置机中。
第九条证书撤销流程(一)我行在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私钥泄漏、证书文件丢失后,可以申请证书撤销;(二)证书管理员需填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表》,由本单位盖章后,提交票交所;(三)经审批通过后,对证书进行撤销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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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我行各营业机构及通过我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客户,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我行电子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主体的不同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一级营业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客户承兑。
承兑人为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流转、结清和追索等环节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七条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单张票据金额不得超过10亿元。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流转,并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
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十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人、背书人、出质人或质权人等票据当事人在出票、背书、质押或解除质押后,应将其交付给收款人、被背书人、质权人或出质人等票据行为接收方。
只有已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才能交付收款人。
第十二条收款人、被背书人、质权人或出质人等票据行为接收方应对票据当事人的交付行为进行签收或驳回处理。
第十三条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票据行为接收方未处理前,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第十四条出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前将票据交收款人。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
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第十五条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转让。
第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到期付款可选择票款线上清算方式和线下清算方式清算资金。
再贴现必须选择线下清算方式清算资金。
第十七条付款人和收款人如都属于我行机构或客户的,采用线下清算,通过行内系统支付资金;电子商业汇票付款人和收款人如有一方不属于我行机构或客户的,由发起方选择资金清算方式。
第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不能转换为纸质商业汇票,纸质商业汇票也不能转换为电子商业汇票。
第十九条收款人、被背书人必须与我行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并开通我行企业网上银行方可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签收、贴现等业务。
第二十条我行目前只提供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暂不提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务。
第二十一条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不得撤销原在XX银行各营业机构开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结算账户。
第二十二条我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营业网点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应按规定由其他营业网点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
第二十三条我行各营业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时,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必须真实有效。
第二十四条我行相关系统保存的电子商业汇票最终信息如与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不符时,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信息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交付”是指票据当事人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受让人签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签收”是指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驳回”是指票据当事人拒绝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票款对付”是指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并互为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
本办法所称“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进行操作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到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到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到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付款、追索清偿等行为的发生日是指相应的签收指令到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第三章办理条件第二十七条客户通过我行网上银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应为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并具备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在我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三)与我行签署《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四)开通我行企业网上银行服务;(五)电子商业汇票项下办理银行承兑、贴现等业务时,需符合我行信贷业务手册相关授信业务受理条件。
第四章职责分工第二十八条总行相关部门职责:(一)运营管理部。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完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负责制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流程和会计核算办法;牵头对产品功能进行完善和升级,组织及配合其他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组织电子商业汇票测试。
运营管理部结算中心负责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会计处理,包括票据签发、票据结清、票据贴现/转贴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二)授信评审部。
负责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审批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签发电子商业汇票的申请工作;负责按照《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转审批表》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承兑业务“承兑申请”的业务操作;配合运营管理部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操作流程;参与产品开发、测试、管理工作。
(三)公司业务部。
负责组织开展电子票据产品包装整合和市场营销推广;及时跟踪、了解客户使用情况;根据客户电子票据结算及相关现金管理功能应用情况提出产品开发及优化需求,配合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规定;负责按照《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转审批表》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承兑业务“预签收”的业务操作;参与产品开发、测试、管理等工作。
(四)票据业务管理部。
负责全行电子票据贴现业务运作的组织和管理。
负责电子票据贴现承兑银行额度管控和价格管理。
(五)信息技术部。
组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产品功能的维护,配合业务部门进行电子商业汇票测试。
(六)计划财务部。
负责制定和调整电子票据业务服务基准价格(含利率和费率等)、浮动幅度和授权方案,并根据授权进行价格审批。
第二十九条分行相关部门职责:(一)计划财务部。
负责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电子商业汇票日常业务管理,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
(二)公司业务部。
负责按照《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转审批表》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承兑业务“预签收”的业务操作;对电子商业汇票组织营销推广,并对产品应用情况进行分析,收集和反馈客户需求。
(三)风险管理部。
负责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审批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签发电子商业汇票的申请工作;负责分行内按照《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转审批表》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承兑业务“承兑申请”的业务操作,配合分行各部门完成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工作。
第五章票据行为第三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一)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出票人名称;(五)付款人名称;(六)收款人名称;(七)出票日期;(八)票据到期日;(九)出票人签章。
第三十二条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评级到期日等内容的自身评级信息,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出票人记载了自身评级信息的,出票人应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三十五条成功的出票包括出票人成功登记票据信息、承兑人成功承兑、收款人成功签收三个必要流程。
第三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七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票人签发,交由我行总行或分行一级机构进行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由客户签发并承兑。
第三十八条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承兑”的字样;(二)承兑日期;(三)承兑人签章。
第三十九条承兑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评级到期日等内容自身评级信息,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第四十条承兑人记载了自身评级信息的,承兑人应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时,出票人应向我行提交真实、有效的用以证实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我行各电子商业汇票受理机构应负责审核办理承兑的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第四十三条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
第四十四条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背书人名称;(二)被背书人名称;(三)背书日期;(四)背书人签章。
第四十五条背书人背书时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
第四十六条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
票据前一手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票据不得继续背书转让。
第四十七条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我行,我行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转贴现是指我行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银行、财务公司,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我行的票据行为。
再贴现是我行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我行的票据行为。
第四十八条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
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票据行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