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事国际惯例与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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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贸易惯例与公共秩序保留的思考

关于国际贸易惯例与公共秩序保留的思考

国家竞相要求其法律适用于这种社会关 系 ,从而 会产 生法律 公共秩 序只能做一个弹性 的理 解 ,而不能下一 个清楚明确的 适用上的矛盾冲突 。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 , 在客观上要求建立 定义。归纳各 国立法 、 学说 , 最基 本的内涵应包 含下 列几个方

套解决国际贸易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 。 目前 , 国际上主要有 面 :1国家或社 会重大利益 ;2 法律 的基 本原 则 ;3 一个国 () () ()
例, 把各国的有关民商法律统 一起 来 。 直接适用于 国际 民商事 在于既要 维护 国际 民商事交 往的稳定和安全 ,又要 维护 国内
关系 , 从而避免和消除有关民 商事 法律冲突 。 的。 那么 , 在适用 国际贸易惯例时能不能同时适用公共秩 序保
讨。

根本利益 。 从这一意 义上 说 , 公共秩 序保留又起 着一 种“ 衡 平 3 公 共秩序保 留制度 的重要作 用。它是各 国统 治阶级 所 、 对外基本政策与有利于统冶阶级 的社会秩序的总概括 。它不
际私 法是随着 “ 律准入 ”适 用外 国法 ) “ 律准 入壁 垒” 法 ( 和 法
2 公 共秩 序 保 留制 度 。 国 际 民 商 事 关 系 中 , 着 平 衡 不 、 在 起
同 国 家利 益 和 当事人 利 益 的 作 用 。公 共 秩 序 保 留制 度 是 作 为
( 公共秩序制度等)这一矛盾 的彼长 此消而 不断向前迈进的 。 国际 私 法 的例 外 规 则 而 创 设 的 ,它 是 在 承 认 外 国法 的域 外效 () 2 实体法解决方法, 即通 过制定国 内或国际的民 商事 实体规 力 , 维护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顺利 发展 的前提下 , 维护 内国国家 范来直接确定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调整民商事关系 , 从而避 和 人 民 的普 遍 的 、 般 的 和 全 局 性 的 利 益 , 为 了使 本 国 人 民 一 是 免或消除 法律冲突。 其中国际统一实体 法解决方法最为重要 , 的重要道德观念 、法律的基 本原 则及国家的重大 利益不致 因 即 国际 间通过制 定国际 条约或 借助 在实 践中形 成的 国际惯 外国法的运用而受破坏和侵犯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的价 值就

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公共秩序保留也称作“保留条款”。

当一个国家的国内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的时候,但同时外国法的适用会违反法院地本国相应的公共秩序,当这种情况出现时,该国法院可以根据违反了本国公共秩序为理由直接限制或者排除此项外国法的适用。

这种现象就是我们所说的公共秩序保留。

秩序保留的结果就是使以法院地本国冲突的规范指引而应该适用的外国实体法适用,它的作用是依据本国的“公共秩序”为理由来直接限制或者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公共秩序的概念虽然会随着时间和地点改变而发生变化,但其主要表现为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道德规范以及善良风俗的总称。

总体上来讲它是有一定稳定性的,不会随意因某一个人的言行而发生变化,它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行为的规范和道德的准则。

“公共秩序”一词有动态和静态两种含义。

如果从静态含义上看,“公共秩序”也称“社会秩序”是人民群众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遵守的秩序,它表现出社会的重大利益以及法律和道德的准则,社会成员必须遵守这种准则,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舆论的惩罚;从动态含义上来考察,它专门指的是国际私法中的对于被指定的外国法制度可以进行排除的一项制度,即指的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如果用一句来简单话来概括的讲就是:用含义上的公共秩序来抵抗外国法域外法的法律效力。

二、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缺陷第一,我国立法用词比较单一、意思含糊不清。

无论是什么法律,只要是表意不明、意思表达有缺陷和漏洞,都是非常不可取的,会造成许多的麻烦。

让有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使他们有机可乘而又没有相应的法律作出制裁,那是一件非常悲哀的事情。

例如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违背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

”可是如今放到与各国实践的对比中,与规定用词相比相对简单,意义模糊,无法准确地表达规定的意思,这样是很容易产生法律的漏洞的,使有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还不能对其作出制裁,使人民的正当利益受到损害,这是立法的过失。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我国的立法实践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我国的立法实践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我国的立法实践李元洪3 国际私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之一就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并根据冲突规则适用外国法,而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则从法院国的利益出发,着眼外国法的内容或其适用结果以限制、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国际私法的发展正是在以适用外国法为一端,以排除、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为另一端的这一矛盾天平上运行的。

由此可见,公共秩序保留无疑是国际私法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瓶颈”。

①因此,有必要对公共秩序保留进行深刻地探讨。

一 公共秩序保留概述(一)公共秩序的涵义公共秩序一词有静态、动态两层涵义:从静态的角度讲,是指一国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原则;从动态的角度讲,是指国际私法中一项可排除被指定适用的外国法的基本制度,即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如果认为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就可以以此为理由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由此可见,动态意义上的公共秩序就是运用静态意义上的公共秩序来排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②不同国家对公共秩序的称谓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之为“善良风俗”、“法律之目的”或“法律之基本原则”;英美法系国家常用的是“公共政策”、“特殊政策”或“法律秩序”,因而,对这一词语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但一般认为公共秩序涵纳以下三重含义:(1)在依法院地国或国际公约中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外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可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2)法院国认为自己的某些法律具有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效力,从而也可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3)法院在被请求承认或执行外国法院所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时,如其承认或执行将违反法院・431・3①②李元洪,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04级硕士研究生(100088)。

李健男、吕国民:《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反思与展望》,《法学评论》1996(4)。

从“海南木材”案看中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

从“海南木材”案看中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

从“海南木材”案看中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作者:张元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1期摘要所谓公共秩序保留,又称公共秩序,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或者在应请求提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时,如果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则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或者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的一种保留制度。

在我国国际私法领域,有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既有其不同于别国的特点,又存在不尽完善而需改进之处。

本文以我国1988年著名的“海南木材”案为出发点,探讨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中国的适用。

关键词海南木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19-01一、案情再现1988年7月20日,海南省木材公司同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在海口签订了购买坤甸木的合同,合同规定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

1988年9月2日,中国银行海口分行依原告申请开具了信用证,并以电传通知了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该信用之规定了与合同约定一致的条款。

1988年11月16日,被告新加坡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签发了正本提单一式三份。

同日,中国银行海口分行通知原告:达斌公司已将全套议付单证送达海口,要求承诺付款。

原告经审单发现提单已记载事项有诈(比如:一般木材贸易中,材积通常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而泰坦公司的提单与发票中记载的几种原木材积,全部是整数,这是一种异常现象),并经调查发现泰坦公司、达斌公司合谋伪造海运单证,企图欺诈货款,故要求中国银行海口分行暂不付款,同时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购货合同和该信用证下的海运单证无效,并撤销该信用证。

原告起诉时申请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

广州海事法院通过审理,最后援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排除了有关跟单信用证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适用,于1990年9月29日缺席判决购货合同和提单无效;信用证下的款项不予支付;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冻结了该信用证项下的货款,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多万元。

论海事国际惯例在中国法中的地位以中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为视角

论海事国际惯例在中国法中的地位以中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为视角

论海事国际惯例在中国法中的地位以中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为视角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海事国际惯例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这些惯例如何影响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海事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海事活动中形成并被广泛接受的行为规则和习惯做法,它们在调整国际海事关系、解决海事争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中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海事国际惯例在中国的应用和影响日益显著。

本文首先将对海事国际惯例的定义、特点及其在国际法中的地位进行阐述,明确其在调整国际海事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随后,将分析中国法律体系中对海事国际惯例的接纳与运用,包括在相关立法中的体现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通过对中国海事法律制度的梳理,揭示海事国际惯例在中国法中的实际地位。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深入探讨海事国际惯例与中国国内法的关系,分析二者之间的协调与冲突,并探讨如何在中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发挥海事国际惯例的作用。

同时,也将对海事国际惯例在中国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以期为完善中国海事法律制度、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对海事国际惯例的理解和应用,也有助于推动中国海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中国的海洋事业和国际贸易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海事国际惯例概述需要明确海事国际惯例的概念,即在长期的海事实践中形成的、被各国普遍接受并遵守的非书面规则和习惯。

这些惯例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实用性的特点,是国际海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接着,可以探讨海事国际惯例的形成过程,包括历史演变、国际组织的推动作用以及各国实践的相互影响。

同时,分析当前国际海事活动的新趋势和新挑战,以及这些因素如何影响海事惯例的发展和完善。

阐述海事国际惯例在国际海事法律关系中的作用,包括其在解决国际海事争端、促进国际海运合作、保障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性。

同时,强调海事惯例对于维护国际海事秩序和推动海事法律发展的积极贡献。

浅谈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浅谈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浅谈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存制度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存公共秩序法律现状存在问题健全与完善[摘要]公共秩序保存(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在英美法中称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法语中称公共秩序(order public),而在德语中称保存条款(vorbehaltsklause)。

[1]据目前学界通说,将其定义为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标准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根本政策、道德的根本观念或法律的根本原那么相抵触而排除使用的一种保存制度。

作为限制和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项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制度,公共秩序保存制度在对外国法的适用问题上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存制度的立法现状并由此对我国相关法律的改善提出建议。

一、公共秩序保存的概念与实质关于公共秩序保存的概念,学界意见根本上一致。

有所差异的也不过是一些语言学上研究的细节问题而已。

根本上以韩德培先生的定义为通说,认为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存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标准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根本政策、道德的根本观念或法律的根本原那么相抵触而排除使用的一种保存制度。

[2]虽然对于其的定义没有争论,但是关于什么是公共秩序、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援用公共秩序,却没有一种说法让大家都心悦诚服的承受。

因此在国际私法理论中就产生一种较为奇特的状况,一方面公共秩序保存早已是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根本原那么为世人所公认,但另一方面其一直以来又是国际私法领域里为诸多学者争论最多、内涵最不确定的问题之一。

[3] 要准确理解公共秩序保存的含义、正确的应用公共秩序保存制度。

首要的问题就是,我们必须要明确终究什么是。

毕业论文: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范本模板】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耿浩然摘要:本文从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特征出发,追溯其理论沿革路径,进而观察在当今国际形势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司法实践及各国司法实践的差异问题,着力探讨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立法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发展。

关键词:国际私法、公共秩序保留、限制适用、国际惯例的排除、最密切联系原则abstract:the essay begins with describing thedefinition,characteristics and history of the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then observe its limitation,jurisdiction and diversities ofthe proceeding in the present world.further prob into its problems and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keywords: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the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restricted application, exclusive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practice, the principl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引言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制度之一,是一项拒绝适用外国法律的法定理由。

作为一项制度,公共秩序保留维护着本国法律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得到了各国理论和实践的普遍认同,对此我国也一直持肯定态度。

然而,在什么是公共秩序保留、其适用条件及其立法司法实践运作等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议.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特点与作用(一)概念对于公共秩序,国际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它是一个富有弹性的概念,各国立法中也是有着各种各样的名称,总的来说,公共秩序是指一国的根本利益问题,关系到一国的国内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

简析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

简析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侯微微(北京交通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100044)摘要: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上的基本制度之一,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占据重要地位,为世界各国所重视。

对国家而言,尤其是法院地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法院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提供司法协助时扮演重要角色。

它的确立有助于国家主权独立、民族安定团结、社会秩序井然、人民安居乐业。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得到了各国学者广泛的肯定,并且被纳入国际条约、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我国也不例外。

本文主要从立法的角度上简析我国现行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关键字:公共秩序保留立法社会公共利益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0—0158—01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定义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即一国法院依照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时,或者依法应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时,或者依法应该提供司法协助时,由于这种法律适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或者提供司法协助将违背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故而有权予以排除和拒绝的保留制度。

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一国可以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为理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提供司法协助,从而达到捍卫本国利益之目的。

所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被称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

二、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我国相关立法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予以肯定,而且从多种角度出发,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本文主要从《民法通则》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相关规定简析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海商法》第276条、《航空法》第190条用相同表述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并且上述条款中明确指出除了包括依照我国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却与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的外国法律外,还包括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国际惯例。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涉外法律适用中的界定


理民商事案件的法律之中对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都有所规定 。
《 民法通则》 第1 5 0 条规定t “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 国
体现 了直接 限制 外国法 适用 的立法模 式 , 符合 世界上 大多数 国家
际惯例的, 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燕利益。公共秩 序 保 留制度 之 中, 虽然 各项规 定 已比较全
个方面的不足, 首先是限制公共秩序适用的精神的缺乏。 我国现 以说, 从最近颁布的《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中可以看出, 我
有 的关 于公 共秩 序保 留制 度 的规 定没有 体现 出当前 国际社 会 上 国的公共秩 序 保 留制度 在不 断的 向客观 说 的方 向发展 。 同样 , 在 法 官在运 用 自由裁 量权 审 理涉 外 民商事 案件 时 , 限制公共秩序适用的精神。 其次, 我国关于公共秩序适用标准不 司法 实践之 中,
护 了我方 善意 当事 人 的利益 。
二、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酮涉外法律适用中的立法体现
( 一) 我 固立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体现
我国 2 0 1 1 年4 月 1日颁布的《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中
第四条规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
( 二) 公共 秩序 保 留制度 的 司法 实践 的评价 诚然 , 司法 实践 中 , 公共 秩 序保 留制度 的 适用 能够起 到 排除
◆ 法 学研 究
{ I } l J 占缸金
2 0 1 3・1 2 ( 中)
公共秩序保留 制度 在我国涉外法律适用中的 界定
齐 凯 悦
摘 要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 作为处理 涉外民商事案件之 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 随着我 国最新制定的《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 用法》 的施行和相关理论的发展 , 也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本文运用文献研究、 案例分析、 比较等方法, 旨在探讨关于公共 秩序保留制度在我 国涉外法律 中的适用问题 , 认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应 当向限制性适用方向发展。 关键词 公共秩序 限制适用 国际惯例 作者简介・ 齐凯悦 。 华东政法大学研 究生院在读学生。

论海事国际惯例与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论海事国际惯例与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摘要】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航运业与世界的联系更加密切。

近年来海事国际私法出现了统一化的新形势。

本文将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海事国际私法新趋势进行研究,为完善我国海事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关键词】海事国际私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海事国际惯例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在英美法中称“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在大陆法中称“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或者“排除条款”,其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制度。

从广义上讲,公共秩序保留还应包括以公共秩序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境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以及在外国制成的法律文件等。

在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中,还有识别、反致、法律规避、直接适用的法等都可以直接或间接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作用,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特点在于:1.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伴随着冲突规范的产生而产生的,如果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可能根本不存在或者使其适用的结果会危害法院地国的利益,那么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就能很好地化解这种潜在的危险。

2.虽然识别、反致、法律规避、直接适用这些制度都可以达到限制或排除外国法适用的目的,但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独特性在于它是最后一道“安全阀”。

由于在国际私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能通过识别制度来适用国内法,而反制的适用又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法律规避以及直接适用都并非“常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适用外国法危害内国的利益,那就必须求助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了。

二、新形势下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海事国际私法新趋势作为国际私法的特殊领域,海事国际私法产生至今,从各国制定的海事法,到各国遵行的国际条约,从各国的海事判例,到国际上通用的航运惯例,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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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事国际惯例与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者:孟霁辰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2期
作者简介:孟霁辰(1988-),男,汉族,上海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研究方向:海事国际私法。

【摘要】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航运业与世界的联系更加密切。

近年来海事国际私法出现了统一化的新形势。

本文将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海事国际私法新趋势进行研究,为完善我国海事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关键词】海事国际私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海事国际惯例
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述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在英美法中称“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在大陆法中称“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或者“排除条款”,其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制度。

从广义上讲,公共秩序保留还应包括以公共秩序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境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以及在外国制成的法律文件等。

在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中,还有识别、反致、法律规避、直接适用的法等都可以直接或间接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作用,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特点在于:1.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伴随着冲突规范的产生而产生的,如果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可能根本不存在或者使其适用的结果会危害法院地国的利益,那么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就能很好地化解这种潜在的危险。

2.虽然识别、反致、法律规避、直接适用这些制度都可以达到限制或排除外国法适用的目的,但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独特性在于它是最后一道“安全阀”。

由于在国际私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能通过识别制度来适用国内法,而反制的适用又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法律规避以及直接适用都并非“常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适用外国法危害内国的利益,那就必须求助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了。

二、新形势下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一)海事国际私法新趋势
作为国际私法的特殊领域,海事国际私法产生至今,从各国制定的海事法,到各国遵行的国际条约,从各国的海事判例,到国际上通用的航运惯例,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阶段。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不断扩大,与此相适应,海事国际私法也发展到一个新
的阶段,呈现出统一化的趋势。

海事国际公约的出台,国际海事委员会的成立,海事国际惯例的形成,都在将海事国际私法推向统一化的方向。

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的航运业与世界接轨,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有能力也有义务维护国际航运业的和谐发展。

在海事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新趋势之下,如何与国际社会和谐共存又使本国利益最大化是值得我们深刻讨论的。

公共秩序制度有着灵活和发展的特点,它给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各国广泛应用的基本制度,可以在行形势下继续胜任“安全阀”的作用;与此同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又是一把双刃剑,过度运用公共制度保留排除外国法适用,特别是一些国际上广泛通行的惯例、公约的适用,与海事国际私法统一化的趋势背道而驰,不仅会招致国际社会的舆论压力更不利于我国航运业的发展。

应该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谨慎地运用好这一制度。

在立法及司法层面去完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从而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新形势下完善我国海事国际私法的必经之路。

(二)海事国际惯例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影响
国际惯例的形成是国际私法统一化的重要标志,对经济全球化、国际社会的和谐共存有着积极的作用。

是否应该对国际惯例进行公共秩序保留值得商榷。

国际惯例首先起源于海事国际惯例,其具有跨国性、任意性、普遍性、专业性和规范性特征,是实体法规范。

国际惯例的概念在我国的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不难看出,国际惯例是在国际商业往来中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它并非由任何一国的政府所规定,其体现的是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并被广泛的接受和肯定。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允许对国际惯例进行公共秩序保留。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6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行使主权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利益,还应该整个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

依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国际贸易,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中,当事人常常约定适用的国际惯例,如果海事国际惯例的效力无法在世界各地得到广泛的认可,无疑将严重地影响国际航运贸易的顺利进行。

为此,不仅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该综合各方利益以确保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公平、公正,还应从立法上确立国际惯例的法律地位,从而更好地融入国际社会,进一步发展对外贸易,拓展航运业。

三、结论
尊重和适用国际惯例是全球经济一体化需要也是各国海商法以及冲突规范中普遍的规定。

于2013年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9条规定,仅将国际公约列为公共秩序保留的对象,无疑是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一项进步。

不将国际惯例列为公共秩序保留的对象不仅有利于我国更好地与国际社会和谐共存,同样符合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

任意性的国际惯例不一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经当事人选择后,对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不能随意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其适用。

如果我国的法律继续允许法官借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国际惯例的效力,无疑将阻碍我国航运业发展。

尽管将国际惯例从公共秩序保留的对象中排除,可能会在个案中不利于我国的民商事主题,但从长远利益来看,无疑更有利于我国经济全球化尤其是航运业发展,并且符合“对外开发”的基本国策。

参考文献:
[1]肖永平.论冲突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129.
[2]张潇剑.国际私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59.
[3]王吉文,郭伟民.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式微[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2):89-90.
[4]韩德培.国际私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140.
[5]王国华.海事国际私法原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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