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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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适用

论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适用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52011一、公共秩序保留概述公共秩序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各国立法对公共秩序表述并不一致,诸如大陆法系国家的“善良风俗”、“法律目的”、“法律基本原则”,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秩序”、“公共政策”或“特殊政策”。

实际上,公共秩序与内国的道德规范、善良风俗和法律基本原则总有着密不可分的渊源。

公共秩序保留,指内国法院依冲突规范指引需援引特定的外国法,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存在妨碍内国公共利益、道德准则与法律秩序的危险,该外国法被拒绝适用。

它是国际私法领域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项有效措施,如在贺尔泽诉德国帝国铁路局案中,美国法官柯林斯即以公共秩序保留排除适用德国法[1]61。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最早把公共秩序保留的精神体现在法律中,该法第6条规定:“不得以特别的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该规定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秩序保留,更多的是针对国内契约缔结,尚未成为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的基本规则,但法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将其运用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而使其具有了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质。

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第30条规定:“外国法之适用,如违背善良风俗或德国法之目的时,则不予适用。

”明确了公共秩序保留,以限制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二、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存在的问题各国的法律文化背景不同,有必要运用公共秩序保留以排除外国法在内国适用所产生的危险性。

但总体来说,圉于公共秩序保留本身的性质,在该领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都相当大。

但公共秩序保留若被无限制地扩张适用,无疑会使国际私法在协调各国法律冲突中的价值降低,妨碍国际民商事交往的稳定和安全[2]。

因此,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恰当适用应受到足够的重视。

仔细考察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和实践,会发现存在着不适当扩张适用的倾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作为关键词,“公共秩序”未能准确界定。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运用的回顾与前瞻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运用的回顾与前瞻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运用的回顾与前瞻作者:李金忠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2期摘要随着各国民商事关系的不断发展,国际私法的各项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也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公共秩序保留是限制和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在理论上没有统一的标准,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排除外国法后选择适用何种法律,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要求我们必须完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国际惯例国际公共秩序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03-02国际私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之一就是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并根据内国或国际司法公约中的冲突规则的指引适用某外国法。

而公共秩序作为各国普遍承认的一项基本制度从法院国的角度,考察外国法的内容及适用结果是否对本国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决定是否限制冲突规则的效力,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一、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公共秩序理论萌芽于十四世纪时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从立法实践来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三条、第六条率先以立法形式对公共秩序保留作出规定。

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向持肯定态度。

早在1950年11月的中央人民政府法律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中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婚姻问题的意见》中就指出,对于中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结婚或离婚问题,如果适用当事人本国婚姻法应无损于我国的公共秩序即无损于我国的公共利益,以不违背我国当前的基本政策为限度。

在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又称公共秩序豍,涵纳了以下三重含义:1.在依冲突规范援引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如果其适用与法院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就可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2.法院国认为如果自己的某些法律具有直接适用涉外民事关系的效力,那么也可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3.法院被申请请求承认或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如果承认或执行将违反法院国的公共秩序,则可不予承认或执行。

豎从我国及其它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出各国作出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实质就是限制冲突规范的效力,排斥外国法的适用,否定根据外国法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

浅议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浅议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浅议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摘要:公共秩序保留作为限制和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项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制度,在对外国法的适用问题上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粗浅分析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现状并提出浅显完善建议。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立法概况完善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公共秩序,笼统得说,是指一个国家的根本利益问题,是指关系到一国的国内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当一国法院在处理某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根据国内冲突规范的援引,本应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但以被援引的外国法违背了法院地国家(内国)的公共秩序,因而该国法院排除或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

法院在考察援引外国法是否违反国内公共秩序时,如适用外国法会损害国家利益和共同利益,可予以排除适用。

1、共同利益。

一般在国际条约和习惯法中有所体现,也会规定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的法”里,即国际法上的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环境、公共卫生、夕卜交、军事等等,既包容了私法方面的社会公共利益,也含有公法方面的社会公共利益,只有私法意义上的社会公共利益才是法院在适用国际私法时所要考虑的内容,因其作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内容,为各国国家所接受或认可,从而也能够被各国法院接受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2、国家利益。

各种学说以及各国的司法实践都认为,依内国的冲突规则指引本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时,还有各种各样可以排除外国实体法适用的根据,如:(1)其适用与所涉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或正符合另一国家或国际法律共同体排除其适用的情况;(2)与所涉国家的基本政治利益或政治纲领相违背,或正符合所涉及的友好国家排除其适用的情况;(3)当事人通过虚构连结因素而试图规避通常本应适用的法律;(4)在特定情况下不存在互惠或不能确认有互惠的存在;(5)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如外国法有关制度不为内国法律制度所了解;缺乏连结因素;外国法的内容不能被认定);(6)当事人宣告放弃适用外国法或不再要求适用外国法;(7)所涉国家未承认该外国国家或其政府;(8)出于对在第三国领域内造成的法律地位的尊重,为符合它的法律制度,不适用另一个本可适用的外国法;(9)法院负有考虑必须绝对适用的第三国法律的义务等。

浅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doc

浅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doc

浅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概述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制度。

公共秩序的含义颇富弹性,诸如公共政策、法律秩序、善良风俗、法律基本原则、社会公共利益等均可称为公共秩序。

这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表述。

虽然各国都试图探讨公共秩序的确切内涵,但其仍是一个笼统含糊的概念。

诚如法国学者安得利魏斯所说: 要赋予公共秩序以一定的范围,会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

在什么限度内适用公共秩序,法官有广泛的裁量权。

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质就是国家在通过冲突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用以维护本国的根本和重大利益。

其一有消极的否定作用,即当本国法院依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外国法时,若其适用结果与本国公共秩序地处则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二有积极的肯定作用,即内国法的某些规定因涉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等,则须直接适用,而不考虑有关冲突规范的规定,进而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 国内研究现状1. 立法现状。

我国法律中暂无关于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具体概念,这就意味着无法对其进行规范定义,富有弹性,就可以任意解释。

无论什么行为均可披着公共利益的外衣规避外国法律的适用。

对于公共秩序保留,我国一直是持肯定态度。

在我国很多立法中都有此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有一定的回应。

早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结婚问题的意见? 中就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的婚姻法以不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目前的基本政策为限度。

随后我国在一系列涉外立法中都有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内容。

如1991 年《民事诉讼法》第268 条; 1992 年《海商法》第276 条等。

不过真正在国际私法中全面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是1987 年的《民法通则》,其第8 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150 条规定: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的运用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的运用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下,以排除外国法适用,保护本国利益为目的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如何更加合理地适用便成为了值得探讨的问题。

对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我国一贯持肯定态度,在立法上有较完备的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丰富和发展。

但也应该看到,与当今国际社会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相比,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存在着一些缺陷与不足,应当尽快对其进行完善。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法律适用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中一项古老的制度,在外国法的适用和排除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具有维护法院地国立法管辖权的"安全阀"作用;另一方面,对该制度的过度适用会使法律选择的过程变得愈发的不稳定。

所以,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如何合理地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成为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共同面对的课题。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公共秩序保留在英美法中称为"公共政策",在大陆法中称为"公共秩序"或"保留条款"或"排除条款",它是指一国法院依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时,或者依法应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时,或者依法应该提供司法协助时,因这种适用、承认与执行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有权排除和拒绝的保留制度。

[1]体现在法律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一般归结为:如果外国法的适用或外国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的承认或外国司法判决或外国法院管辖的承认,会违反内国的公共政策,就不适用这种本可适用的外国实体法或诉讼法,也不承认该外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和外国司法判决或外国法院的管辖权。

[2]二、我国立法对公共秩序保留的肯定(一)《民法通则》的规定1986年《民法通则》的第8章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专门的规定,该法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浅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浅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二、 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适用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其积极性在于它可以消除冲突 规 范中的危险 作为一种弹性制度, 它必然存在消极作用, 即其给予法官以适用公 性, 共秩序条款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易导致权力滥用 。 法律无详细规定在 何种情况下可援引该条款, 而是将权力充分给予法官来行使, 法官就可 利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一种任意排除外国法 适用的工具。当今国际社会已重视到这个问题, 并开始对公共秩序保 留的适用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 。 1. 严格区分国内民法与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 明确其内涵以限 “国内公共 制其适用。瑞士法学家布鲁歇把强行法分为两部分, 提出了 “国际公共秩序” 秩序” 和 的概念。 认为属于国内公共秩序的法律绝对 适用于纯国内民事关系,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不一定适用, 国际公共秩序 既使在冲突规范已指定了外国法时亦应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 可见, 国际公共秩序较国内公共秩序在范围上要窄, 在适用条件上也更为严 格。将二者等同, 会妨碍许多合理的国际民法关系的成立, 否定许多依 妨碍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 因此严 外国法已经成立的涉外民事关系, 格区别国内、 国际公共秩序有利于国际民事交往 。 2. 区分运用标准上的主观说与客观说 。 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 对 强调外国法内容本身与内国 于运用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标准, 《波兰国际 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为运用标准上的主观说 。 例如在 1966 年 : “外国法的规定违反波兰人民共和国法律秩序的根 第 6 条规定 私法》 ” 本原则时不予适用。 客观说是指在决定是否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时, 不 但重视外国法的内容是否不妥, 且注重外国法的适用结果在客观上是 《秘鲁民法典 》 第 2049 条 规 否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 。 如 1984 年 : “秘鲁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有关规定, 定 只有在其适用 ” 才可拒绝适用。 将产生与国内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相抵触的后果时, 尽管主观说运用起来较为方便, 但其以法律内容本身断定其违反本国 并不考虑其适用会不会实际产生违反的结果就轻易排除 的公共秩序, 易导致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滥用, 相比之下, 采用客观 外国法的适用, 说对公共秩序保留进行限制更为合理 。 大多数国家目前也趋向于采用 《法例 》 : “应依外国法 例如, 日本旧 第 30 条采用主观说, 规定 客观说, ” 《法例 》 时, 如其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 不予适用。 而日本新 : “外国法不予适用, 则改用客观说, 在第 33 条中规定 如其规定的适用 ” 目前, 国际社会有将两种标准结合起来运 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用的趋势, 假设外国法规定的相关法律而在我国最其作了保留, 如果该 但是如果依据外国法, 其 外国法从内容上明显违背了我国的公共秩序, 甚至可能对我国当事人有利, 显然, 后果并没有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 在这种情况下, 我国就没有必要再对其进行公共秩序保留了 。 因此, 将 可以使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运用更加 主观说与客观说结合起来运用, 灵活、 有效。 3. 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 不能一律代之以法院地国的内国法 。 一国以公共秩序制度拒绝适用本国冲突规范制定的外国法后, 该

浅议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浅议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浅议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摘要】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在保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基础上尊重和保障个体权利的制度。

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念,然后探讨了其历史演变和现状。

接着分析了这一制度的意义,指出其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个体权利方面的重要作用。

也指出了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如执行不严格、法律规定不明确等。

得出结论指出,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还有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的空间。

【关键词】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念、历史演变、现状、意义、不足、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我国社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不可忽视。

在现代社会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促进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进行探讨,并对其概念、历史演变、现状、意义和不足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增强人们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认识,提高社会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从而更好地推动社会管理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部分的内容到此结束,接下来将进入正文部分对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2. 正文2.1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念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念是指国家依法保护、维护和传承传统文化、道德标准以及社会秩序的制度。

这一制度体现了国家对于公共秩序的重视,旨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文明有序的发展。

公共秩序包括法律法规规范的社会秩序、道德伦理规范、传统文化等多个方面,涵盖了社会的各个领域。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核心是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和价值观念,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文明和秩序的稳定。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根植于我国历史悠久的文化传统和法治思想。

自古以来,中国就强调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倡导礼法廉耻等传统道德观念。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体现了法治理念和文明进步的要求。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及发展趋势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及发展趋势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及发展趋势【摘要】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被喻为排除外国法律适用的“安全阀”,是维护其本国利益的一种重要工具。

但是,该制度又如同一把“双刃剑”,如果不分场合的滥用势必损害他国人利益,进而妨碍国际民商事活动的交往与发展。

当前国际社会中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与互补性日益增强,经济全球化与法律趋同化进一步发展的背景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适用已成为大趋势。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意义;适用;限制适用;发展趋势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述(一)公共秩序、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1.公共秩序(public order),又称为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系指一个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原则①。

从现有的国际私法著作来看,目前对公共秩序还没有形成一个权威概念。

多数学者认为,公共秩序是一个笼统的、含糊的、不确定的概念,是随着时间、所涉及的问题和其他条件不同而变化着的,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要求在政治制度、社会结构和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都不相同的各个国家对公共秩序有一个共同、统一的理解。

2.公共秩序保留(the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②。

(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作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制度,或者说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秩序是一个法律和政治兼而有之的综合概念,不仅具有抽象性,也具有不确定性,它包括了各国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对外基本政策与社会秩序。

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既具有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否定或防范作用,又具有直接适用内国法中强制性规范的肯定作用。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实质就是国家在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用以维护其本国利益的一种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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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 共 秩序保 留制 度的涵 义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指法院依据 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 国实 体法作 为涉外 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或法 院被被 申请承认 与
t e e a e si e t c in n te r s r a in e i r n s r tc in o o a n e e t h s p a e i l rl h n h r r t lr sr t s o h e ev t s r gme te d .P oe t f lc l i tr s a l y d a v t o e C i a l i o o o s a
Or e o r t i y tm fa p ia i n i i a d rt e a n t s s e o p lc t n Ch n he o C N a g f n HE F n -a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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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ta t R sra o f u l r e i te i en t n l u t ess m i a ot t ytm,u i c n y as s c : eev t no bi od r n h tra o a j s c yt n i r n s r i p c n i i e s mp a s e b tn r e t e r , e
摘 要: 公共秩序保 留制度是 国际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 近年 来国际上却 有限制公 共秩序保 留制度的发展 但 趋 势 。公 共秩 序 在 排 除 外 国法 适 用 , 护 本 国利 益 方 面起 到 了至 关重 要 的作 用 , 国应 该 不 断 完善 公 共 秩 序 保 留制 保 我 度 的立法 , 维护 国家的公 共利益 , 并促进 国际民商事关 系的 良性发展 。 关 键 词 : 共 秩序 保 留制 度 ; 公 限制 ; 状 ; 现 完善 中图 分 类 号 :6 1 3 D 3. 4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8 2 ( 0 00 —0 0 0 10 — 30 2 1 )3 0 7 — 2
第 3 7卷 第 3 期 ・ 术 学
Vo 1 N O. . 37 3




2 0年 5月 01
M ay. 0 1 2 0
rAGRI CUL URAL T MACI
浅谈 公共秩序保 留制 度在我 国 的适用
陈芳 芳
( 武汉 大学 法学 院 , 湖北 武汉 4 07 ) 302
深 人 和 频 繁 , 国需 要 的更 多 是 相 互 承认 和认 可 , 各 以利 于 国际 合 作 的顺 利 展 开 。 而 对 外 国 法 的 任 意 排 斥 适 用 则 与 这 一 趋 势
相悖 。
执行外 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时 , 或提供 司法协助 时 , 如果外 国法
的适用或对外 国法院判决的承认执行 、司法协助 的提供会危 害本 国的公共秩序 , 则拒绝或排除 的保 留制度 。
p o t i tr a in l ii a d c mme c a rl t n ewe n t eb n g e e o me t r moe n e t a v l n o n o c r il eai sb t e h e i n d v lp n . o
s u d o i t i p o e h r s r ai n y t ho l c nt nue o m r v t e e e v to s sem f pu lc r e lgsa in o a e ua d he o b i o d r e ilto t s fg r t pu lc n e e t n t b i it r s a d o
各 国对 “ 共 秩 序 ” 称 谓 有 所 不 同 。英 美 法 中 的公 共 秩 公 的
序为公共政策 (u l o c )法 国、 p bi pl y , c i 日本学者则称之 为“ 公共
21 由“ 观 说 ” “ 观 说 ” . 主 到 客 的转 变
Hale Waihona Puke 秩序 和善 良风俗 ”在我 国则统一称为 “ , 公共秩序” 。而对其具
“ 共秩序 ” 公 本身是个抽 象概念 , 其具体 内涵 随着各 国国情的 变化而改变 , 法律 中不可能对其定义作 细致解 释 , 这便无形 中
增 加 了法 院 的 自 由裁 量 权 。法 院 则 有 理 由随 意 排 斥 外 国法 的
适用 , 一味追求维护本 国公 民和法人的利益 。 这显然不利于 国 家问正常的民事 交往 。 另一 方面, 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交往越发
共 识 , 对 于 限制 法 院任 意 排 出外 国法 的 适 用 有 重 要 意 义 。 这
体内涵 的规定各 国也有差别 。 法国的表述为“ 有关公共 秩序和
善 良风 俗 的 法 律 ” ,德 国 的表 述 为 “ 良 风 俗 或 德 国 法 之 目 善
对公 共秩 序保 留的适用 标准有 “ 主观 说 ” “ 观说 ” 和 客 之 分 。 者指外 国法本身与法院国法相悖时则 排除外 国法适用 ; 前 后者指只有当适用外国法产生的结果与法 院国法的公共秩序 相悖时才排出外国法的适用。 客观说 ” “ 又分为“ 联系说” 结 和“ 果说 ” 当今对公共 秩序保 留的适用标准采“ 。 客观说 ” 已是 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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