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4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44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9月18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国土资源领域行政处罚程序,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省国土资源厅通过文字、文书、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整个行政处罚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立案审批表、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终结报告、听证告知书、集体讨论记录、处理呈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对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予以文字记录。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第二章启动程序第五条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1.违法线索登记表编号: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单位/个人):你(单位)(填写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的规定。
根据(填写责令停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你(单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
联系人:电话:地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年月日3.抄告单编号:(单位名称):(填写当事人、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涉嫌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的规定,我局(厅)已于年月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现将有关情况抄告你单位,请按照(填写当地国土资源共同责任机制的文件名称)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联系人:电话:地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年月日4.立案呈批表编号:5.接受调查通知书编号:(单位/个人):你(单位)(填写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的规定。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携带下列材料到接受调查。
1.2.……联系人:电话:地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年月日6.询问笔录案由:询问时间:年月日时至时询问地点:询问人:单位及职务:记录人:单位及职务:被询问人:与本案关系:身份证号码:单位及职务:住址及电话:询问人表明身份: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与义务:询问记录:……被询问人(签名):询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共页第页7.现场勘测笔录案由:勘测内容:勘测时间:勘测地点:勘测人:当事人(见证人):勘测情况(图表另附):……当事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勘测人(签名):记录人(签名):共页第页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单位/个人):你(单位)(填写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的规定。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为规范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本级立案查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工作,明确省厅立案查处的范围、工作程序和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省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省厅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公开透明;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互联网+监管”制度,规范行政处罚,提高执法效能;要将违法主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省厅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法制审核、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行。
具体工作由省厅执法监督处组织实施,其他处室(单位)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办理;相关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三、立案(一)案件管辖范围。
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原则上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省厅管辖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厅管辖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2.省委省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求省厅管辖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3.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4.省厅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具体是指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立案但未立案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经省厅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公安基层所队行政案件报批流程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公安基层所队行政案件报批流程一、受案工作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投案、扭送、移送→受案单位制作《受案登记表》→派出所或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办案民警。
二、传唤传唤非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到案接受询问→办案民警制作《呈请传唤审批表》→派出所或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办案民警制作《传唤证》、《告知记录》、《通知记录》。
案情复杂,可能使用拘留处罚,询问查证时间超过八小时→办案民警制作《呈请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派出所或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办案民警制作《询问笔录》。
三、检查需要对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人身、物品进行检查→办案民警制作《呈请检查审批表》→派出所或办案部门领导审查→治安部门审核→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检查证》。
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需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办案民警制作《呈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派出所或办案部门领导审查→治安部门审核→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办案民警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五收缴,追缴需要收缴、追缴物品→办案民警制作《呈请收缴物品审批表》(或《呈请追缴物品审批表》下同)→派出所或办案部门领导审查→治安部门审核→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收缴物品清单》。
收缴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或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办案民警制作《呈请收缴物品审批表》→派出所或办案部门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收缴物品清单》。
六、没收需要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派出所或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审批表》→派出所或办案部门领导审查→治安部门审核→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七、鉴定查获淫秽物品需要鉴定→办案民警制作《呈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报告》→治安管理部门鉴定并制作《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八、终止调查终止案件调查→办案民警制作《呈请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派出所、办案部门以上领导审批→办案民警制作《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案卷装订顺序参考

案卷装订顺序参考一、立卷排列顺序标准(一)法律文书类1、受案登记表;2、继续盘问审批表、继续盘问通知书,传唤证;3、呈请移送案件审批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呈请不予处理审批表、不予处理决定书(复印件附卷),呈请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4、申请回避审批表;5、告知笔录;6、呈请不予受理听证审批表、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7、呈请收缴物品审批表、收缴物品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8、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9、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呈请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10、送达回执;11、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担保人保证书、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呈请退还保证金审批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呈请没收保证金审批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12、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13、治安调解协议书、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
(二)证据材料类14、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继续盘问笔录;15、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按人按笔录时间先后顺序排列);16、受害人的陈述;17、证人证言及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18、暂存物品清单;19、呈请检查审批表、检查证、检查笔录;20、呈请抽样取证审批表、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呈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呈请扣押物品审批表、扣押物品清单,呈请发还物品审批表、发还凭证;21、呈批辨认审批表、辨认笔录;25、违法行为人、证人、受害人、翻译人、监护人、教师等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合法有效证明材料;26、前科材料;27、具结悔过书;28、罚没收据;29、病历、医疗费凭证等材料;30、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3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三)劳教案件立卷排列顺序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其中在案卷法律文书类开头依次增加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审核报告、送教人员照片、送教人员综合材料。
原市局规定的劳动教养案卷顺序作废。
纪检监察机关案卷卷内主要材料排列顺序

纪检监察机关案卷卷内主要材料排列顺序一、直接了结、谈话函询了结、初核了结类案卷(一)程序卷1.证明问题线索来源的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领导批示、会议决定、巡视巡察发现或者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案件来源材料;2.问题线索分办呈批表,问题线索备案呈批表;3.指定管辖决定书,直接办理决定书;4.纪检监察室集体研判记录;5.问题线索处置专题会议纪要;6.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7.问题线索处置方案;8.谈话呈批表,函询呈批表;9.谈话函询方案,谈话函询工作预案;10.委托谈话函(程序规范第24条);11.关于请作出书面说明的函;12.谈话(函询)办结呈批表;13.谈话函询情况报告;14.谈话函询予以了结澄清材料;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材料;15.初步核实呈批表;— 1 —16.初核工作方案,安全预案;17.初核情况报批表;18.初核情况报告;19.初核工作专题会议讨论记录;20.谈话通知书,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1.询问通知书,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2.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2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24.退还、返还调取财物文件清单;25.勘查证,委托勘检书,委托解剖尸体通知书,解剖尸体通知书;26.委托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27.使用技术调查措施呈批表,使用技术调查措施通知书;28.延长技术调查措施呈批表,延长技术调查措施通知书;29.解除技术调查措施呈批表,解除技术调查措施通知书;30.使用限制出境措施呈批表,使用限制出境措施通知书;31.延长限制出境措施呈批表,延长限制出境措施通知书;32.解除限制出境措施呈批表,解除限制出境措施通知书;33.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34.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证据卷按照一事一证的原则,按照以下顺序装订:— 2 —1.谈话记录、谈话笔录、被谈话人书面材料、函询说明材料、谈话函询对象民主生活会上的发言材料、自书材料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物证;5.书证;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纪检案件程序和案件文书规范性要求》

《纪检案件程序和案件文书规范性要求》一、案件调查案件调查的办理程序为。
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一)受理1、范围党纪案件受理范围。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条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
政纪案件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2、手续填写受理登记表,包括材料来源、反映的主要问题、涉及人员的姓名、单位、身份、领导批示、收到线索的时间、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职业、联系电话、地址等。
3、受理司法机关移送的违纪问题线索应注意的问题(1)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意见。
1(2)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在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交案件检查部门立案调查。
(3)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虽涉嫌犯罪,但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二)初核党纪案件称为初步核实,政纪案件称为初步审查。
1、时限。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经批准后可再延长。
经初核,确需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应当在决定或者报批“两规”“两指”措施的同时决定或者报批立案。
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初核任务完成后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2、程序。
(1)办理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手续。
凡由承办纪检室直接进行初步核实的,填写《初步核实(初步审查)呈批表》,按照规定报批,重大违纪案件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凡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委托初步核实(初步审查)通知书》。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基本规程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基本规程一、违法线索发现(1)举报发现。
通过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网络举报等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2)巡查发现。
按照巡查工作计划确定的时间、路线、频率,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3)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
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或者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4)媒体反映。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5)上级交办、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6)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二、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1、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签批。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2、线索核查的主要内容:(1)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3)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4)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核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3、违法行为制止(1)发现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应当在3日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
对因违法用地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环境污染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一些重大项目违法用地的(暂定50亩以上违法占地),应当在发现后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
报告采用书面形式,应以正式文件打印,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A、报告政府文件应当包括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制止查处中遇到的困难、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