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疑难或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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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登记表

违法线索登记表

违法线索登记表编号:2017-2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编号:2017-2调查机关:嘉善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时间: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22日承办人:陆建飞、陆建中当事人: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名称: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系电话:地址:镇江市润州区东方花苑2号格林豪泰6楼二、违法事实:现已查明,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于2016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3785.20平方米(5.68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

碎石占地面积3785.20平方米。

经认定,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2355.57平方米,占用的非耕地1429.63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勘测图;4、现场照片;5、占地性质认定表;6、占地地类认定表。

证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

三、违反的法律法规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四、处罚依据和处理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建议: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85.2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3785.20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和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29.63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296.30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55.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5333.5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49629.85元。

请局集体会审决定。

承办人签名:年月日违法案件审理记录案件名称和编号:2017-2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时间:2017年4月6日地点:国土局308会议室主持人:郑利平记录人:徐立忠审理(会审)人员:郑利平(局长)、怀林明(副局长)、沈晓春(副局长)、陆川根(执法局局长)、郑东英(办理中心)、陈旭东(地籍、利用)、黄雪东(法制科)、吴金根(耕保科)、徐立忠(执法局)、陆建飞(罗星所)案件承办人员:陆建飞、陆建中审理记录: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于2016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3785.20平方米(5.68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发布时间:xx-03-3121:39:35一、为完善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秩序,切实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制定本制度。

二、审判委员会的职责。

1、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下列案件:(1)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法律政策依据不明确的案件;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涉众、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2)院长发现本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的案件;(3)对不合格案件、违法审判案件的确认。

由审判委员会委员采取无计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票决。

案件的范围包括上级法院发改、再审的案件,本院院长提起再审改判的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本院评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案件;(4)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案件。

2、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有关审判工作问题:(1)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分析问题,研究对策,指导全局工作;(2)研究本院审判工作的计划、安排和工作思路;(3)审议批准审判工作制度和规范;(4)对当事人申请本院院长回避作出决定;(5)对各庭局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进行研究;(6)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审判问题。

三、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

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委托副院长主持。

四、经院长决定,有关审判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介绍情况,回答询问。

五、审判委员会就案件审理报告中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研究,因主审人应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案件事实、证据,或主审人不如实汇报案情,而导致案件裁判不公的,由主审人承担错案责任。

六、审判委员会成员对研究的案件,如有诉讼法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准许由院长决定。

七、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审判委员会机密。

八、承办人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至迟在2/3法定审限内将案件审理报告及卷宗交所在庭(局)长,庭(局)长在三日内阅卷审查后交分管院长审查,分管院长在五日内审查决定是否交案件审查组审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案件处理呈批表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案件处理呈批表
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承办人意见
拟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并处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承办人(签名):×××、×××2016年×月×日




同意。
审核人(签名):×××
2016年×月×日
同意。
审批人(签名):×××
2016年×月×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案件处理呈批表
(×)安监处呈〔2016〕1号
案件名称:××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案
当事人基本情况
被处罚单位
××公司
地址
××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总经理
邮编
510026
被处罚人
年龄
性别
所在单位
单位地址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邮编
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年×月×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处理呈批表

案件处理呈批表
安7〕005号
案件名称:山东幸运纺织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当事人基本情况
被处罚单位
山东幸运纺织有限公司
地址
新泰市西张庄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黄德琛
职务
总经理
邮编
271224
被处罚人
/
年龄
/
性别
/
所在单位
/
单位地址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邮编
/
违法 事实及处罚依据
2017年4月17日,省异地检查第九检查组第三检查小组在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无申辩意见
承办人意见
鉴于该公司负责人黄德琛认识到位,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拟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承办人(签名):年月日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1.违法线索登记表编号: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单位/个人):你(单位)(填写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的规定。

根据(填写责令停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你(单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

联系人:电话:地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年月日3.抄告单编号:(单位名称):(填写当事人、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涉嫌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的规定,我局(厅)已于年月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现将有关情况抄告你单位,请按照(填写当地国土资源共同责任机制的文件名称)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联系人:电话:地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年月日4.立案呈批表编号:5.接受调查通知书编号:(单位/个人):你(单位)(填写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的规定。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携带下列材料到接受调查。

1.2.……联系人:电话:地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年月日6.询问笔录案由:询问时间:年月日时至时询问地点:询问人:单位及职务:记录人:单位及职务:被询问人:与本案关系:身份证号码:单位及职务:住址及电话:询问人表明身份: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与义务:询问记录:……被询问人(签名):询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共页第页7.现场勘测笔录案由:勘测内容:勘测时间:勘测地点:勘测人:当事人(见证人):勘测情况(图表另附):……当事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勘测人(签名):记录人(签名):共页第页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单位/个人):你(单位)(填写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的规定。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为规范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本级立案查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工作,明确省厅立案查处的范围、工作程序和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省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省厅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公开透明;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互联网+监管”制度,规范行政处罚,提高执法效能;要将违法主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省厅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法制审核、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行。

具体工作由省厅执法监督处组织实施,其他处室(单位)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办理;相关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三、立案(一)案件管辖范围。

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原则上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省厅管辖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厅管辖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2.省委省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求省厅管辖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3.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4.省厅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具体是指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立案但未立案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经省厅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宁县人民法院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公示

宁县人民法院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公示
1、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经询问当事人,明确表示行使处分权的,应记录在卷,排期开庭不受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的限制。2、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出具清单,并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在提出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收集,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4、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鉴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在提出申请7日内办理。5、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宁县人民法院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公示
序号
风险领域
风险点
风险部门
岗位及责任人
风险类型及等级
表现形式
防范措施
制度
规范
1
综合管理
1人事管理
院党组
党组成员
岗位职责类风险
一级
1、未按规定任用、调整、交流干部。2、违反组织任用程序,将不符合条件的干部列入候选人范围。3、考察不全面,泄露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4、未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干部职工交流轮岗。5、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中未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一人说了算。6、对大额资金的使用不公开透明。
《立案工作若干规定》《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7


21开庭
各业务庭
审判长
岗位
职责类风险
三级
1、、庭审时着装不统一或不规范。
2、庭审不严肃,如随意走动、接听电话等。
3、合议庭未在规定的期间评议案件。
4、合议庭未在规定期间制作裁判文书。
1、庭审时应统一着装,规范庭审秩序。2、合议庭在庭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判文书。3、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庭长依照规定的权限在2个工作日内签发法律文书。4、独任审判的,在开庭后5日内制作法律文书。5、对于依照有关规定或本院规定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在合议庭合议后3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填制《报请审委会讨论案件呈报表》,并由庭长或主管院长签字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2.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

52.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
制作说明
《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是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之后,将最终处理建议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最终处理建议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时,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使用注意事项
1. 案件名称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

2. 本文书“行政处理决定建议类别”中,“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予以结案”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3. 本文书各栏内容由办案机构填写,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4.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的,讨论决定在本文书中应当予以记载。

可由部门负责人填写集体讨论决定,表述为“经年月日集体讨论决定,同意”;也可由办案人员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5. 经审核机构审核的,应当由办案机构在备注栏注明“本案已由审核机构于年月日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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