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中止调查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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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补正告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补正告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补正告知书尊敬的投诉人:您好!感谢您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根据您的投诉信件,我们已展开调查并进行核实,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特向您发出本补正告知书,内容如下:一、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补正告知书的目的和重要性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补正告知书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具。

通过发出补正告知书,我们将为您提供权益保护和问题解决的指导,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二、关于您的投诉问题和调查结果您在投诉信件中反映的问题为:(根据具体投诉问题进行详细描述)。

根据我委对相关事实的调查和核实,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并进行解释:1. 对于您投诉的问题一:(描述具体问题及调查结果)2. 对于您投诉的问题二:(描述具体问题及调查结果)三、关于问题处理和解决的措施基于您提供的投诉材料和调查结果,我委将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您所反映的问题:1. 我们将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其核实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

2. 我们将加强对相关企业或机构的监督,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劳动保障义务,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3. 我们将向相关单位提出监督要求,要求其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类似问题,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四、关于投诉工作的追踪和反馈为了保证对投诉问题的解决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透明度,我们会定期追踪您的投诉情况,并及时向您反馈进展情况。

您也可以随时通过联系方式(提供联系方式)向我们咨询进展情况或提出建议。

五、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的提示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我们特将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如下: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劳动合同法》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请您认真阅读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六、结束语再次感谢您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一直致力于为您提供公正、高效的服务,保障您的劳动权益。

劳动作文之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函

劳动作文之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函

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函【篇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人社察询字(2013)号:因劳动保障监察的需要,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需了解你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时前派员来我单位接受询问,并提供以下相关书面材料:1、注册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全体员工职工花名册及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用工备案登记表;3、已办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及年月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据;4、已办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名册;5、劳动保障监察检查登记表;6、上年度劳动保障年检手册;7、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8、年度会计总帐,应付工资明细帐;9、年月份含工资表的会计原始凭证;10、年月份考勤记录表;11、你单位项目施工许可证,该项目所聘农民工花名册及该项目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凭据;12、你单位项目支付所聘请农民工工资的凭据,该项目与劳务分包人订立的劳务合同,与所聘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所聘农民工缴纳工伤,医疗保险的凭据;13、你单位收取员工押金的凭据。

如逾期不按本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销毁证据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邮编:劳动保障监察员:电话:签收人:职务:签收日期:年月日年月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调查询问人。

使用说明1、本文书适用于在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检查时,发现用人单位涉嫌违法,在初步掌握一定情况基础上,为进一步核实而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时使用;或者是被调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当时不能及时就有关问题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形。

2、用人单位接受询问的时间,一般应限定在7日以内。

3、调查检查事项,指工作时间、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

余吉煊、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余吉煊、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余吉煊、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3【案件字号】(2020)浙02行终2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碧儿贺磊贾红霞【审理法官】陈碧儿贺磊贾红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余吉煊;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姚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余吉煊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姚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余吉煊【当事人-公司】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姚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桑建明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桑建明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桑建明【代理律所】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余吉煊【被告】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姚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共同被告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查处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当在六十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余吉煊于2019年9月2日向余姚人社局投诉,该局于同年9月9日立案。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第二章立案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表》,于下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案件审理科。

对于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监察科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于下一个工作日报支队领导审批,并录入电脑。

第六条信访科接到劳动者的举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报支队领导审批后移交监察科调查取证。

第七条办公室对用人单位进行书面审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将《指令书》移交案件审理科。

第八条对案件的调查检查,由支队领导或监察科长指定一名劳动保1障监察员为主办人员。

主办人员在办案中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办案人员应配合主办人员的工作。

主办人员实行一案一指定的方式。

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同时被指定为多个案件的主办人员。

第九条主办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有较强的劳动保障政策业务能力,熟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办案经验比较丰富;(二)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能准确掌握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据实际情况恰当掌握自由裁量权;(三)具有担任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参与查处五件(含)以上行政处罚(处理)案件;(四)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工作积极,责任心强,勤政廉洁;第十条主办人员职责:(一)负责提出对某一具体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方案;(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三)负责指导协调其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办案。

王文凤与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文凤与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文凤与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1【案件字号】(2020)渝02行终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乾巽程鸿声程杨【审理法官】蒋乾巽程鸿声程杨【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文凤;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星星套装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王文凤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星星套装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文凤【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星星套装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立太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何泳虎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程英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唐永端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雷志江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立太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何泳虎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程英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唐永端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雷志江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立太何泳虎程英唐永端雷志江【代理律所】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文凤;重庆星星套装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可诉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直接设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的管理行为,也即行政管理活动的最终行政决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人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可诉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直接设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的管理行为,也即行政管理活动的最终行政决定。

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

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

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一)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起算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起算即劳动保障监察时效期间的开始,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劳动保障监察时效。

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起算一般是由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调查取证时效从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

再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追诉时效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中止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中止,是指在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障碍或发生某种特殊情况影响劳动保障监察的正常进行而将劳动保障监察暂时停止,待有关情况或障碍消失后,再恢复劳动保障监察的制度。

在通常情况下,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自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立案、调查取证、直至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处罚(理)决定书生效并履行完毕或交付法院强制执行为止。

但是,在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有时会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或者出现一时难以克服的客观障碍,致使既无法继续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活动,又不能终结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一时难以克服的客观障碍通常是指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地震、火山爆发等天灾人祸。

某种特殊情况是指当事人无法控制的除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事由。

例如,某清洁工投诉某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调查取证阶段,用人单位提出与投诉人签订的是劳动雇佣承包合同,与劳动者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没有职权进行劳动关系的认定,所以必须等到劳动保障仲裁部门或法院进行劳动关系认定后才能继续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活动。

在上述情况下,就需要将劳动保障监察活动予以暂时停止,待引起中断的特殊情况消失或客观障碍消除后,再继续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活动。

这种制度就是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中止。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不得阻挠、拒绝。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察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规范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规范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规范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合法生产经营,根据《劳动法》、《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1、接受举报投诉获得的用人单位违法线索;2、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主动监察活动中发现的;3、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时发现的;4、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材料;5、突发性事件。

、受理举报投诉(一)举报、投诉由指定的专人进行接待登记,填写《劳动保障监察受理举报案件登记表》,并由举报投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填写《举报投诉材料》,接待人应及时制作《询问笔录》。

1、对用人单位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显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接待人按规定直接移交给相应主办监察员立案并办理;2、对劳动关系模糊,违法事实不清晰,证据缺乏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先期移交指定的主办监察员进行案前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案件,经办监察员应当在7 日内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3、对非劳动关系或并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保障管辖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向举报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告知或引导举报投诉人当相关承办部门办理,并做好不予立案登记工作。

决定立案的案件应由专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情况登记表》,并按规定分派给相应的主办监察员进行办理,主办监察员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报送本机构负责人审批,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接待举报投诉人负责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实施督促,直至案件办理完毕。

三、案件调查1、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

主办监察员对所承接的案件负主要责任;2、案件受理立案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案件的主办、协办监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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