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问题探析
_婚姻法_司法解释_三_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探析_吴晓芳

吴晓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施行后,至今已经2年多了,刚出台时引起激烈的争论,几乎到了全民热议的地步。
静下心来仔细考虑,发现不少争议的问题源于对解释条文的理解不同,现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以期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关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处理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第7条的争议最大,有人称之“违法”,有人认为该条对保护妇女权益极为不利。
究其缘由在于,许多人将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也纳入到第7条的适用范围。
其实,从第7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我们从字面语法上简单理解,“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是对后面“不动产”的修饰,是一个定语,它所强调的是不动产,赠与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出资。
第7条并没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或“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出资”的用语,适用第7条第1款的前提条件是:其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其二,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而非为父母本身。
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可能出于子女单位能够报销相关物业费、暖气费等原因,也有的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遗产税等问题,将父母自己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实际上并无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
父母挂子女之名购房,用子女的名义登记产权,但实际是父母本身的财产,没有赠与的真实意思。
审判实践中应区分“赠与”与“挂名”的实际情况,否则离婚时因挂名登记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争夺产权,极有可能损害父母的切身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关注的重点是,在有关证据认定父母出资购房系赠与行为时,该房屋究竟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实质上是如何解读《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中的“确定”一词是解读的关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之探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之探讨作者:马爱萍和佳佳来源:《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8年第05期〔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突破了过去对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规范的认识局限,吸收了罗森贝克“规范说”的合理内核,但其在术语使用以及基本内涵方面仍与“规范说”有所不同,这些差别影响了证明责任的本质与实体法规范的准确适用,因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应进行相应的修正。
此外,对于采用“规范说”所引致的外部问题,一方面应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以及现行实体法进行梳理、解释或者修正,另一方面应重视现今实体法立法表述在证明责任分配领域的作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举证证明责任;“规范说”;证明责任分配〔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18)05-0078-06证明责任问题在民事诉讼法领域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证明责任的分配则是证明责任领域的核心问题。
证明责任分配的规范可以分为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与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两大部分。
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是根据实体法规范确定当事人证明负担的一般性规定;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是对各个构成要件事实证明责任的败诉风险应归于何方当事人的具体规制。
就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与原则的关系而言,部分证明责任的具体规则可以说是证明责任的抽象原则在具体法律关系领域的直接体现,即使无此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则,当事人或法官也能根据已确定的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明确证明责任在个案中的具体分配。
此外,部分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则可能是对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修正或补充,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不可能兼顾到个案或某一特殊类型纠纷所涉及当事人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平衡,因此,需要立法者对已确定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有限度的补正,实现一般正义与特殊正义的结合,避免原则被过度适用。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证明责任分配规范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一方面它是具体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适当与否的评价基础,另一方面它是对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法律漏洞”的补充。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产处理价值取向问题探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房产处理价值取向问题探析
覃晚萍
-
^ ,
( 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 , 广西 南宁 5 3 0 0 0 6 )
摘要 : 婚 姻 法司 法解释 ( 三) 对 夫妻 房 产 归属 处 理 的 规 定 , 在 价 值 取 向上 偏 重 保 护 强势 有 产 者 一 方 的 利
重 要物 质基 础 和保 障 。正是 由于 房产 在 一 个 家 庭 中 有 着如 此重 要 的地 位 , 一 旦 夫 妻 要 离 婚 一 个 家 庭 面
婚 姻法 都是 以不 断扩 大公 民 的私 法 自治权 利 , 保 障 公 民的意 思 自治 原则 为 立 法 理 念 的 。例 如 , 夫 妻 财 产 制度 从单 一 的法定 共 同财 产 制到 法 定 财产 制 与 约 定 财产 制并 立 , 再 到 约 定 财产 制 的完 善 与个 人 特 有 财产 制 度 的确立 ;这一 变 化 的进路 是 不 断 地 扩 大 夫
注和热 议 。相 当一 部分 学者 和 司法 实务 工 作 者 对 其 总体评 价 是 肯定 的 , 认 为 它 弥 补 了法 律 在 财 产 制 度 分 割 中 的空 白 , 更具 有 可操 作 性 , 总 体 是进 步 的 。例
如, 中国政法大学巫 昌祯教授认为《 婚姻法 司法解释
( 三) 》 存 在 的两 个亮 点 : 一是 着重 解决 了财 产 纠纷 问
望法 律 对 其 进 行 明 确 的 调 整 。在 这 样 的 社 会 背 景 下, 2 0 1 1年 8月 1 3 日最 高 人 民法 院 正 式 颁 布 实 施
《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三) 》 ( 以下简称 司法解释( 三) ) 。该司法解释的 出 台产 生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影 响 , 引发 了社 会 的 广 泛 关
法制统一性视角下的司法解释探析

即认 为 自 己有 司 法 解 释 权 。对 此 种 认 识 持 否 定 意 见 的 学 者 认 为 , 法 制 统 一 的角 度 出发 , 司法 解 释 权 统 一 于 最 从 将 高审 判 机 关 乃 世 界 通 行 做 法 , 最 高 检 察 院 作 为 我 国 的 而
、
司 法解 释 的 基本 解 析
Hale Waihona Puke 法律监督机关 , 自己解 释 法 律 又 自己 进 行 监督 , 致 监 督 会
流 于 形 式 ;两 高 ” 时行 使 司 法 解 释 权 以及 检 察 权 对 审 “ 同
对 于 司法 解 释 内涵 的模 糊 认 识 , 方 面 是 想 当 然 的 一
认 识 阻 却 了 人 们 对 其 科 学 内 涵 的 把 握 , 一 方 面 也 是 因 另
第3卷 3
第 2期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 学社会科学版) 哲
J un l fQig a No ma iest ( hls p ya d S ca ce c s o r a n h i r lUnv ri P i o h n o ilS in e ) o y o
Vo1 3. .3 No. 2 M a. r 201 0
识 。周 道 鸾 在 《 华人 民共 和 国 司法 解 释 全 集 》 序 言 中 中 的
指 出 :所 谓 司法 解 释 , 指 我 国 最 高 司法 机 关 根 据 法 律 “ 是 赋予 的职 权 , 实施 法 律 的过 程 中 , 如 何 具 体 运 用 法 律 在 对
问题 作 出 的具 有 普 遍 司 法 效 力 的 解 释 。准 以此 言 , 司 ” 则 法 解 释 首 先 是 由法 律 授 权 的 最 高 司 法机 关 即最 高 人 民法 院 和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做 出的 解 释 。但 是 , 并 不 是 说 在 这 这 一 概 念 方 面 并 无 争 议 。事 实 上 , 学 理 上 , 司 法 解 释 在 对 的定 义 至 今 歧 见 纷 呈 。周 道 鸾 在 另 一 些 文 章 中 , 司 法 将 解 释 仅 限 于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所 为 , 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反 映 这 了审 判 机 关 认 为 司 法 解 释 即 是 审 判 解 释 的 意见 。而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无 论 依 据 1 8 年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 于 加 强 91 关 法 律 解 释 工 作 的 决 议 》 以下 简 称 《 1决 议 》 中 的 规 定 , ( 8 )
盗窃罪新司法解释探析

( 中 国政 法 大学 , 北京 1 0 0 0 8 8 )
摘要 : 刑 法修 正 案 ( 八) 修 改 了盗 窃 罪 的 罪状 和 法定 刑 , 1 9 9 8年 关 于 盗 窃 罪 的 司 法 解 释 显 然 已不 舍 时宜 。 新 的 盗 窃
罪 司法 解 释 于 2 0 1 3年 4月 4日 出台 并 生 效 实施 。 新 司 法 解释 坚 守刑 事 法 治 的 正 义 立 场 , 持 守宽 严 相 济 的刑 事政 策 。 提
定 刑作 了重大 修 改 . 将 该 罪 的行 为 样 态在 原 来 “ 盗 窃
数额 较 大 ” 和“ 多 次盗 窃 ” 的基础 上 又增 加 了三 种 . 即 “ 人户盗窃 ” 、 “ 携 带 凶 器盗 窃 ” 和“ 扒窃” 。将 原 条 文
“ 盗 窃金 融 机 构 、 数 额 特别 巨大 ” 或者“ 盗 窃珍 贵 文 物
高 了一 般 盗 窃行 为 的 定 罪 量 刑 数 额 , 降低 了盗 窃 医 院病 人 财 物 等 八 种 情 形 的 入 罪数 额 . 界 定 了特 殊 盗 窃 行 为 的成 立 条件 , 盗 窃行 为样 态界 定 清晰 , 定 罪 量 刑 实 务操 作便 捷 , 热 点 争 议 问题 积极 回应 。不 过 , 新 规 对 盗 窃 数 额 的 调 整 也 可 能
度设 计 中 。 ( 一) 从 国家刑 法 到 民生 刑法 的转 向
著名 学 者李 海 东把 历史 上 的刑 法 .根 据 国家 与 公 民在刑 法 中的地 位划 分 为两 种类 型 :国权 主 义刑 法与 民权 主义 刑法 。以国家 为 出发点 。 以 国民为 对象 的刑 法 , 称 之 为 国权主 义刑 法 。 其 特点 在于刑 法所 要
浅析法官法律解释权

浅析法官法律解释权理学论文是对理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做出的的结论性总结,是对理学方面现象深入分析的结果。
撰写理学论文目的在于,在数学、物理学、统计学、地理地质、农林学等相关理论指导下,从宏观和微观的两个角度,分别对社会生活中的理学现象加以深入分析,继而得出理性的结论,并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解决方案,不断扩充理学领域的学术理论,扩大理学研究范围和领域,可以学以致用,去解决社会理学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更重要的是,撰写理学论文可以使作者开拓思路,提高认识水平,论文将体现出很高的学术价值和实际意义。
同时,一篇优秀的理学论文还可以使作者的学术成果、具有开创性的思想观点得以展示和传播,与理学界同仁、广大读者互相借鉴,有助于扩大作者的知名度以及在业界、学术界的影响力。
论文关键词法官法律解释权力建构一、法官法律解释权的理论分析(一)何为法律解释,法律缘何需要解释根据主体与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分为广义的法律解释和狭义的法律解释。
本文欲探讨的是法官的法律解释权,即有权机关对现行法律规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因此所用法律解释指的是狭义的法律解释。
然法律为何需要解释?首先,法律作为规范性文本,是以语词作为表达方式来传达法律观念的行为规范。
而语词天然地具有多义的特点,特定语词所表达的观念在不同的人的理解也非完全统一。
其次,法律一经制定即固定,而现实的生活、法律所欲调整的社会关系无不处于时刻变化之中,法律尤其成文法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滞后性。
因此,不管立法者如何完善立法,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总会遭遇表达不清的法条、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以及概括性条款等,法律适用者必须根据一定方法,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作出具体解释,以保证法律明确公正地适用。
概言之,法律解释是沟通法律规范与待裁定事实的桥梁。
(二)法律解释权的配置探析法律解释的主体,即拥有法律解释权的,有权对现行法律规范作出一定解释的机关或个人。
那么,法律解释权应当如何配置,最合理恰当的法律解释主体是谁?陈金钊教授所言:“所谓法律解释权,就是司法主体在案件审理时对各种形式的法源以及事实的法律意义进行阐释说明的权力。
司法解释和法律解释区别是什么

司法解释和法律解释区别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中,司法解释和法律解释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虽然在表面上看起来很相似,但实际上却存在着一些关键的区别。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司法解释和法律解释之间的差异。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在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法律条文或规则进行解释和运用的过程。
司法解释的主要目的是尽可能准确地解释法律规定,从而为案件的判决提供依据。
在司法解释中,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先例法进行解释,并最终作出裁决。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则是对法律条文本身进行解释和说明的过程。
法律解释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适用性,并为人们正确理解和遵守法律提供帮助。
法律解释可以由立法机关、法律专家或学者等进行,以确保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区别比较
1.对象不同: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具体案件进行解释,而法律解释则是
对法律规定本身进行解释。
2.时效性不同:司法解释是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的,具有一定
的时效性;而法律解释则是为了确保法律规定的普遍适用性,具有较长久的影响。
3.主体不同:司法解释主要由法官进行,以确保案件的正确判决;而
法律解释可以由各种法律专家进行,以确保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司法解释和法律解释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解释帮助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理判决,而法律解释则有助于确保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通过对司法解释和法律解释之间的区别进行深入了解,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定,从而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刑法司法解释的明确性探析

危险, 不是来 自类 推 , 是来 自不 确定 的刑法 ![1 而 , 1o , o 2
因此 明确性原则 可 以被认 为是罪 刑法 定原则 中最重
要 的派生原则 。刑 法一经 制定就需 要 实施 , 象 、 抽 概 括性 的法 律条 文如 何适 应 变 动不 居 的社 会 现实 , 这 便需要对 刑法 进行 解 释 。因此 , 法 的适 用 过 程就 刑
刑 法 司 法解 释 背 离 明确 性 原 则要 求 的具 体 表 现 、 法 司法 解 释 明 确 性 的 判 断 依 据 以 及 我 国 实 现 刑 法 司法 解 刑
释 明 确性 的相 应 对 策 。
关键词 : 法 ; 刑 司法 解 释 ; 确 性 ; 断 依 据 明 判
中囤 分 类号 : 9 4 D 2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01 5 ( 0 0 0 — 0 80 1 0 — 7 1 2 1 ) 20 2 — 3
是刑法 的解 释过程 , 在这个意 义上 , 以认 为 明确性 可
确立 了“ 由于不 明确 而无效 的原 则” 。具体 在刑 法领 域是指刑法对 何 种行 为是 犯 罪 , 应对 其 判 处何 种 刑 罚的具体规定 必 须 明确 , 明确 的刑 法 规 定被 认 为 不 违反 罪刑法定 而无效 。随后这一 原则 获得 了很多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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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问题探析
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具体适用的标准和方法。
司法解释对于法律实施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司法解释的出现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一些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就司法解释的问题进行展开探讨。
一、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问题
司法解释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的形式,其效力属于“硬性法规”,具有拘束力。
但是在实践中,人们对司法解释的适用普遍存在一些争议。
例如,一些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内容是否具有真实性、司法解释与制定它的法律规定是否一致等等,都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案例一:2017年修订的《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被申请人拒绝出示财产,或者虚构债务、转移、隐匿财产的,应当推定为有财产可供执行”,这一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争议。
有些律师认为,该条规定的言辞不够明确,很容易引起其他问题的争议,同时也给执法人员的执行工作带来了不便。
二、司法解释的权力问题
对于司法解释的权力问题,大意是指司法机关是否有权制定司法解释,是否需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等的问题。
司法解释只有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才会具有真正的权威性,否则就会出现“权威不足”的问题。
案例二:202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
修订。
然而在新修订的法律中并没有包括互联网证券等新型证券的相关条文和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法院便依据司法解释来处理互联网证券纠纷案件。
但是一些法学专家却认为,对于互联网证券等新型证券的处理,需要依据更为专业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法律。
三、司法解释的时效问题
司法解释的时效一般是以传统的年份来计算,并不能随着社会变化和法律情况的变化而动态调整。
这就会导致司法解释在不同时间段内的适用上会存在一定的缺陷。
案例三: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贪污贿赂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企事业单
位职务犯罪中的‘职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包括
高级职员及以下职员。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改变,原
来解释的适用范围渐渐的显得不够完善和严密,为此,司法机关需要对司法解释进行及时更新。
总之,司法解释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局限。
司法机关需要注意解释的时效、权力、法律效力等多方面问题,更好地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
此外,司法解释也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的变化和发展,随着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司法机关应该及时修改和完善司法解释,保持其与时俱进。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的方法来完善司法解释:
一、加强对司法解释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要避免过度的解释和解释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取专家建议等方式,对司法解释的制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些方式也可以在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得以应用。
三、加强司法解释的公开透明,当司法解释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时,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咨询、申诉等方式来得到司法解释。
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们可以逐渐减少司法解释的适用,避免过度依赖司法解释,从而保持司法解释的使用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司法解释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工具,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在实践中,人们也需要注意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权力和时效问题,并采取措施完善司法解释的制定和适用,以更好地推进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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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尽全力提供最好的帮助,但如果您需要这么长的文章,建议寻求其他写手的帮助。
谢谢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