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定位研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定位研究摘要:为解决信息网络犯罪产业链中的独立性和危害性问题,学界提出量刑规则说、共犯行为正犯化说、中立帮助行为说等观点。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共犯行为正犯化的实践,应当妥善把握立法的包容性和司法的审慎态度之间的关系,对“明知”“犯罪”“情节严重”等标准的内涵做严格的把握,使该罪名真正发挥对不断变化发展的信息网络犯罪样态的兜底作用,并时刻警惕刑事责任不当扩张。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共犯行为正犯化;明知;犯罪;情节严重1网络犯罪帮助行为适用罪名的现状分析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更加具体、精准地规定了负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者的不作为行为人、网络犯罪预备行为人和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然而,由于网络犯罪组织多元、结构复杂,致使实践中新增诸罪名之间、新增罪名与分则其他罪名之间的逻辑关系和适用规则等均不易把握。
为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探析2.1“明知”的界定本罪的“明知”不宜理解为泛化的可能性认知,而应当限定为相对具体的认知,但不要求达到确知的程度[16]。
此处可以比照传统共同犯罪理论和中立帮助行为说对主观方面的要求理解。
在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中,要求共犯和正犯直接具有意思联络,即共犯对正犯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果有同向性、确定性的认知;中立帮助行为说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知道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等业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但基于技术中立地位,法律不对这种用于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予以责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明知”的要求应当介于上述二者之间,应具备超过“可能性”但未达到“确定性”的“盖然性”的认知。
上述界定具体体现在《解释》第1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该规定与以中立帮助行为说为基础理论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入罪标准殊途同归。
帮信罪在现实中的案例剖析

帮信罪在现实中的案例剖析近年来,帮信罪在法律领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这一罪行通常表现为个体或组织协助他人伪造或传播虚假信息,通常会引发社会不安和法律纠纷。
本文将探讨帮信罪的概念、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案例,以深入剖析这一问题。
**一、帮信罪的概念**帮信罪,也被称为帮凶罪,是指一个人或一组人在法律或伦理上协助他人传播虚假信息,或以某种方式参与不当行为,从而对社会造成危害。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协助虚假广告、网络欺诈、虚假证言等。
根据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帮信罪的法律定义和惩罚也会有所不同。
**二、相关法律规定**帮信罪的法律规定因地区而异,但通常会包括以下要素:1. **虚假信息传播**:被告人需要协助他人散布虚假信息,这可能包括虚假广告、虚假新闻或其他虚假陈述。
2. **明显的犯罪意图**:被告人必须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即故意帮助他人实施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
3. **损害结果**:帮信罪的罪行通常需要导致实际损害,无论是经济损失、声誉受损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些在现实中发生的帮信罪案例,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一罪行的性质和后果。
1. **虚假广告案例**:一家医疗保健产品公司雇佣了一家广告代理公司,后者制作了虚假的广告宣传,声称他们的产品可以治愈某种疾病。
广告代理公司的员工知道这是虚假宣传,但仍然配合完成了广告制作。
最终,该公司被控以帮信罪,因为他们明确地协助传播了虚假信息,导致消费者受骗。
2. **社交媒体虚假新闻案例**:一名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虚假的新闻,声称一家知名企业破产。
尽管这名个人并非新闻发布商,但他的帖子被广泛传播,导致该企业的股价下跌。
在这种情况下,该个人可能会被控以帮信罪,因为他的行为协助传播了虚假信息,对企业和投资者造成了损害。
3. **虚假证言案例**:在法庭上,一名证人提供了虚假证词,以帮助被告逃脱刑事指控。
尽管这名证人并非原告或被告,但他的虚假证词可能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帮信罪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引言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帮信罪逐渐成为我国网络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详细探讨帮信罪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等方面。
一、帮信罪的刑事责任1. 犯罪构成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犯罪主观方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犯罪客观方面: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犯罪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的刑事责任如下:- 对帮信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主要包括:- 涉及金额巨大的;- 为多个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 持续提供帮助的;-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帮信罪的民事责任帮信罪的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方面。
当帮信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 侵权责任构成帮信罪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 侵权行为:即帮信行为人的行为;- 侵权结果:即侵权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民事责任承担当帮信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时,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赔偿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惩罚性赔偿:在情节恶劣、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帮信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
三、帮信罪的行政处罚1. 行政处罚种类帮信罪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疑难与破解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疑难与破解随着Web3.0时代的到来,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区别愈发明显,对刑法适用提出诸多挑战。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网络犯罪新形势的有效回应。
关于本罪的适用情况,《涉信息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2017.1-2021.12)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从多个维度展开了介绍。
案件数量方面,2017年至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新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共计7.2万件,自2020年起呈快速激增之势。
其中,一审审结案件占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11.88%,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涉信息网络犯罪中的“帮凶”地位凸显。
涉案人数方面,2017年至2021年全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涉及被告人共计14.37万人,位居各类刑事案件前列。
作案手段方面,超五成的作案手段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占比最大。
与此同时,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就本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诸如罪名体系定位、相关罪名的区别适用标准以及量刑规则等疑难问题仍存在不少分歧。
厘清上述问题,对实务部门而言颇具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明确体系定位:网络犯罪发展新形势下的“兜底罪名”2011年3月1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并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
但是,由于一直未能处理好本条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协调适用问题,导致司法实践在传统刑法理论的指导下,长期将重点放在对犯罪集团的认定和对帮助犯的认定方面。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高院、省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也以这类案件为主。
但是,上述做法忽视了立法者设立本罪的旨趣,未能明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体系定位,以及网络犯罪发展新形势下帮助行为的独立价值,因而难以发挥应有的惩治效果。
网络犯罪产业化趋势下,犯罪集团内部分工愈发精细,并催生了以利益为脉络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流水线式作业”。
帮信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随着互联网和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益猖獗。
其中,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手段,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帮信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帮信罪的法律适用。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某地警方接到群众报案,称其被一名男子通过电话诈骗了人民币10万元。
经调查,警方发现该诈骗团伙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诈骗,并雇佣多人进行分工合作。
其中,被告人李某负责为诈骗团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技术支持。
经查,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在案发期间,李某共为该诈骗团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10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帮信罪。
三、法律适用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方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
(2)客观方面: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在本案中,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符合帮信罪的犯罪构成。
2. 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的刑罚为:(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李某为诈骗团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10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法律适用争议(1)关于“明知”的认定在帮信罪的法律适用中,对“明知”的认定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认定其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另一种观点认为,还必须证明行为人知道他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才能认定其具有“明知”。
帮信罪法律适用困难(2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日益猖獗,其中帮信罪作为一种典型的网络犯罪,其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帮信罪的法律适用存在诸多困难,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一、帮信罪概念界定模糊首先,帮信罪的概念界定模糊是法律适用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帮信罪的定义相对简单,但缺乏具体的行为模式和标准。
这使得司法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往往难以准确界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帮信罪。
1. 主观故意的认定困难: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犯罪,以及明知的程度如何,存在很大的争议。
2. 客观行为的认定困难:帮信罪的行为方式多样,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以及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这些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复杂,难以明确界定。
二、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帮信罪的法律适用困难还体现在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性上。
由于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存在较大的差异。
1. 定罪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帮信罪时,对于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行为在不同地区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或无罪。
2. 量刑标准不统一:对于构成帮信罪的被告人,不同地区的法院在量刑时也存在较大差异。
这主要是因为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使得刑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受到质疑。
三、证据收集与认定困难帮信罪的证据收集与认定是法律适用困难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由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证据往往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和易消失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挑战。
1. 电子证据的收集困难:网络犯罪的证据主要依赖于电子证据,包括网络日志、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司法解释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以及司法解释-----李国超在帮信罪的规定中,其行为被描述为其他犯罪的帮助行为,故帮信罪有时被认为是部分帮助行为正犯化罪名,此逻辑也被很多辩护人所采用,以期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责从较重的他罪共犯变更为处刑较轻的帮信罪。
但第287条之二第三款“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下称“竞合从重条款”)又让这种辩护思路受到了一定阻碍。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概念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践中也简称为帮信罪。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法条(1)主法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相关法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推定规则根据刑法第⼆百⼋⼗七条之⼆的规定,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以⾏为⼈“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为前提。
经研究认为,对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般⼈的认知⽔平和⾏为⼈的认知能⼒,相关⾏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性规定,⾏为⼈是否履⾏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是否因同类⾏为受过处罚,以及⾏为⼈的供述和辩解等情况进⾏综合判断。
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解释》第⼗⼀条总结了主观明知的推定情形。
具体⽽⾔,为他⼈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为的。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监管部门不⼀定通过专门⽂书进⾏告知,甚⾄未必采⽤书⾯告知⽅式,特别是遇到紧急事件时,监管部门往往通过即时通讯群组、电话、短信、电⼦邮件等多种⽅式告知,只要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已经告知即可,故未限定告知⽅式。
(2)接到举报后不履⾏法定管理职责的。
⽹络服务提供者在为⽹络应⽤提供服务的同时也担负相关的管理职责,但现实中服务商不可能对所有服务对象进⾏相关管理。
如⽹站托管服务商⼀般只负责⽹站软硬件环境的建设和维护,对⽹站内容不予管理,故不能要求服务商主动发现全部违法犯罪⾏为,但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履⾏法定管理职责。
例如,⽹站托管服务商在接到举报某服务对象托管的⽹站为淫秽⾊情⽹站后,仍不依法采取关停、删除、报案等措施,继续为该⽹站提供服务的,可以认定其主观明知。
(3)交易价格或者⽅式明显异常的。
例如,第三⽅⽀付平台从⼀般的⽀付活动中收取1.5%的费⽤,⽽在有的赌博案件中第三⽅⽀付平台收取超过10%的费⽤。
从这⼀收费明显异常情况,可以看出该第三⽅⽀付平台对服务对象从事犯罪活动实际上是“⼼知肚明”的,故推定其具有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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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
用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犯罪日益增多,《刑法修正案(九)》中
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将有助于落实“罪刑相当”原则,贯彻“宽
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明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处罚标准,并对帮助网络犯
罪的司法适用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帮助网络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保障
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的正常运行。
关键词:帮助行为;量刑规则;司法适用
我们有全世界最多的互联网用户和最复杂的数据。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
利用互联网技术协助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越来越多,其危害也越来越大。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刑法》第287条之二,旨在维持网络空间的秩序,
并对协助他人进行网络犯罪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帮助网络犯罪是一种正犯化行为。
在此基础上,运用正犯化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形态,既有利于对犯罪本质的认识,
又有利于对犯罪形态的把握,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稳定。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现状
1.1法律依据较为简单。
《刑法修正案(九)》作为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基础,但由于考虑到立法技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条文比较单一,对于“共同犯的成立”、“明知”和“帮
助行为”的界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
为此,为了明晰帮助信
息网络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法院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1.2争议案件较多。
如果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案件,将其进行二次判决,那么从2015年到2022年3月,一共有259件。
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对判决结果并无异议,只是想要减轻刑罚;此外,还有将近70件的判决显示,在一次诉讼中,被判有欺诈嫌疑的被告人向二次诉讼时,都坚持其只是一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罪名。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特点
2.1定案量逐年上升。
自成立以来,该犯罪的发案率一直呈上升趋势。
从整体来看,虽然在2019年以前的案件数目有所增加,但是其绝对值并不大,整个2019年度只有146件与其有关的初审判决;从2019年开始,法院的判决数量呈爆发式的上升趋势,2020年,法院的判决数量已经超过了3000件,2021年,法院的判决数量已经接近20000件。
可以看出,在2019年,随着司法解释的颁布,对该罪的认定有了基础,其被法官使用的次数也随之增多,在2021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例数量跻身于国家刑事案件罪名的前十位。
1.2竞合问题显著。
如果将《解释》颁布以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增多的原因进行分析,就会发现,这并不是因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真实数量增加,而是因为刑法的适用偏向了这一类,这就导致了欺诈等类的案件增多。
因此,在认定和量刑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一个值得商榷的焦点,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竞合,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但是,在刑事判决书中,对于“帮助”和“欺诈”两罪在“竞合”时问题,对如何定罪却没有给予足够的解释。
1.3对“明知”论述较少。
“明知问题在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罪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未明确规定”[1]。
讨论得比较少,往往解释得不清楚。
以李海、李旺华为例,其辩护人在其辩护中对“明知”这一要件提出了疑问,并主张其不满足
“明知”这一要件。
但是,法院并没有在判决中说明理由,也没有反驳,而是在
判决的最后一句话,被告李海和李旺华知道别人使用了信息网络进行了犯罪活动,但是理由不充足。
1.4对“情节严重”的说明较抽象。
“在《解释》颁布之前,对“情节严重”的判定一直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而“情节严重”作为一个罪名的数量因素,更是阻碍了该罪名的成立。
所以,突
破这一壁垒,是《解释》颁布的一个重要目的”[2]。
因为《解释》的存在,所以,我们必须将“情节严重”这两个字写在判决书上,并且尽量的描述出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事实,如果我们引用《解释》的第十二条,也就是“其他情节严重”,这
一点,我们必须要详细的讨论。
但是,在实践中,这一点却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一些判决文件并未对“情节严重”作出明确的认定,一些判决文件也没有对其进
行详细的描述,也没有对《解释》第12条规定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的阐述。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出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是我国对目前频繁发生的信息网络犯罪的一种法律回应,
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兜底罪”。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信息技术的进步,信息
网络犯罪在不断地发生着改变,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它是无穷无尽的。
从这一
点来看,在某种程度上,“兜底罪”的设立显示出了我国的立法智慧,是一种积
极的选择。
其实,我国现有的刑事法律规范具有兼容并蓄的特点,在某种意义上
也是一种灵活的表现。
但是,“罪责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必然与现代
刑法的“公开”相悖,而“兜底罪”的设定又必然会造成包容性过大、口袋扩张
的局面。
基于这一点,有必要对该罪名的司法适用标准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从而
对目前的司法适用现状进行积极的改进,以维持网络空间的秩序,并确保社会的
稳定。
3.1明确“他人实施犯罪”的认定标准
“认定“帮助”罪的成立,首先要看被帮助人的行为能否真正构成“帮助”罪”[3]。
所以,在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时候,司法机关应该对被帮助
者的行为展开“定性+定量”的分析,其中就有关于被帮助者的行为构成了什么
样的犯罪,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的内容。
受帮助人能否对自己的行为负
刑事责任,并不会对其构成要件产生什么影响,因此,对受帮助人的构成要件,
司法机关无需加以分析、确定。
这一点,在《解释》的第13条中有详细的阐述。
在这种情况下,作者认为应当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并对“他人所为”的认
定进行了界定。
3.2适度限缩“帮助行为”的司法解释
《刑法》第二百八一七条第二款中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对
帮助行为的类型采用了不充分列举的方法,这明显地是想要弥补立法的滞后和局
限性,这种立法方式有利于在法律实施后,对所产生的法条规定之外的帮助行为
做出合理、有效的控制。
这种不完整的“等”字的立法方法虽然能够对其他帮助
行为进行较大的规范,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导致“帮助行为”的扩大,因此,对
行为人所作的“帮助行为”的司法解释,应予以适当限制。
根据传统的观点,对
于帮助人的行为与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即构成了本罪的帮
助行为。
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一罪而言,其正确性和合理性还有待进一步
探讨。
因为,如果只依照传统的普通理论,将所有对被帮助人所犯罪行有积极影
响的帮助行为,都认定为本罪中法条所称的“帮助”,就会使“等”这个词原来
所包含的范畴发生了错误的扩大。
4.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对严重程度的判断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然,将会造成犯
罪与非犯罪的界限不清。
目前,我国已决案件的认定缺乏系统性,应当运用刑法
解释的手段,对认定范围进行合理界定。
通过对帮助网络信息技术违法行为的打击,来维护信息技术手段的正当性,从而促进信息技术手段在信息技术领域的广
泛应用,从而达到社会稳定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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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宋睿,于嘉仪,李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司法适用[J].中国检察官,2023(02):67-71.
韩坤(1986-05) :男,籍贯: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族:汉,学历: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