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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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法各词解释

保险合同法各词解释

保险合同法各词解释在我们的生活中,保险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

而保险合同法,则是规范保险活动中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准则。

要深入理解保险合同法,首先需要弄清楚其中的一些关键名词。

一、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简单来说,投保人就是花钱购买保险的人。

投保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例如,小张为自己的爱车购买车辆保险,那么小张就是投保人。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需要如实告知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相关的重要情况,否则可能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二、保险人保险人则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保险人在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会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责任范围。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及时进行理赔。

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通常就是投保人本人;而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投保人指定的其他人。

比如,小李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那么小李就是被保险人。

如果小李指定他的子女为保险金受益人,那么在小李身故后,其子女有权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四、保险标的保险标的就是保险合同中所保障的对象,例如财产、人身、责任等。

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也各不相同。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可以是房屋、车辆、货物等;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在责任保险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这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比如,小明拥有一辆汽车,那么他对这辆汽车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其投保车辆损失险。

如果小明对一辆不属于他的汽车投保,那么保险合同可能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1.25•【文号】法释〔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1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5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保险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保险人已预收保险费但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处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交付投保单,保险人已预收保险费但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按下列情形处理:(1)符合承保条件,被保险人、受益人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投保人要求保险人返还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是否符合承保条件,由保险人举证。

第二条【临时保险单的效力】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正式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之前发生保险事故,当事人以临时保险单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投保人已经收到保险人取消临时保险单通知的除外。

临时保险单是正式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

第三条【投保人死亡后,其权利义务的继承】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死亡后,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时,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符合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死亡后,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的继承人不符合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是指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其性质和内容都与普通的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有所不同,因此需要专门的法律来规范。

保险合同法的出现,旨在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保险合同法中,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内容、解释、履行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首先,保险合同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和要素。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合
同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协商达成,且必须明确约定保险的对象、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用等基本要素。

同时,保险合同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确保合同的解释符合公平和合理的原则。

其次,保险合同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履行方式和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
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保险金或者给付。

同时,保险合同法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履行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以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最后,保险合同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除和变更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
合同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解除或者变更,但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和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总之,保险合同法的出现,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
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都应当遵守保险合同法的规定,依法经营和履行保险合同,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主要是指在保险合同条款出现争议或模糊时,应如何进行解释和理解的原则。

这些原则主要基于公平、合理和合同法的规定。

1.文义解释原则:这是指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也就是说,合同条款的含义应按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通常理解的那样来解释。

2.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当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如果发生争议,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也就是说,如果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应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出发,选择最为有利他们的解释。

3.不利解释原则:该原则仅适用于保险合同条款所用文字语义不清或有歧义而致使当事人意图不明的情况。

当保险合同的语义明晰时,即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也不得适用不利解释原则而曲解合同内容。

此原则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的普通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它只能适用于普通被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不是一个自然人,而是一个规模庞大,且由经验丰富的商人经营,并委托有如同保险公司的顾问水准那样的专业顾问公司,则不能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争议时,因其当事人均为专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具有充分的判断能力,不能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4.保险合同应信而有征:在做出不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时,应大体符合事实。

这两个原则的应用是有一定限制的。

例如,当合同条款清晰明确,没有争议时,不需要采用不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此外,在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有争议的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才适用这些原则。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中有关保险法的司法解释,这一司法解释出台于2009年7月1日。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合同法》(下称“保险合同法”)组成,旨在为保险行业提供立法依据,以确保该行业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涵盖了保险的定义、保险市场的规范、保险公司的设立、营运、收费、赔偿等方面的规定。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合同法》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形式、转让、终止、解释、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细则》则是对前述两部法律进行司法解释,包括:
(1)关于保险市场的规范,实施细则提出了关于保险公司设立、监管、定价、合规性等方面的要求;
(2)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实施细则对保险合同的形成、转让、保险费的收取、赔偿的标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3)关于保险赔偿的规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遵守的赔偿标准和承担赔偿责任的限制等;
(4)关于保险促销的规定,实施细则指出保险公司的促销活动应该符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消费者;
(5)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实施细则提出了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义务和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等。

以上就是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其目的在于对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法进行详细的司法解释,以确保保险行业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于2009年生效实施。

它是一项专门规范保险合同关系的法律,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保险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包括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它明确了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和程序,规定了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揭示的重要事实,并规定了保险人对于这些事实的调查义务和告知义务。

这样有助于保险人更好地了解风险情况,为保险合同约定合适的保险费率,保证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

其次,保险合同法规定了保险人在合同履行中的义务。

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及时认定保险责任,并按照约定依法支付保险金。

同时,它明确了投保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了他们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保险合同法还规定了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权,保障了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法还对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保险合同变更时,保险人和投保人应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协商。

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人和投保人应互相协商解除合同,或者按照约定支付解约费用,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此外,保险合同法还规定了保险索赔的程序和方式。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约定提交相应的索赔材料。

保险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审核索赔材料,并作出赔偿决定。

如果保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赔偿决定,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支付迟延履行金。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保险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

它明确了保险合同的基本规范和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了保险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但是,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完善保险合同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可区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无法用金钱衡量,故此种分类方法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地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一)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二)诺成性。

诺成性合同,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履行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据此,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应属诺成性合同。

(三)非要式性。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方式,一般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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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法解释。

篇一: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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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条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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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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