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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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法司法解释我国合同法以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共利益、法律约束力为原则而订立的法律,其法律位阶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

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

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此类合同是产生债权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

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故又称契约。

特征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3.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性质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法内容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

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

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

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1.关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告知义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B.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投保人负举证责任C.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单询问表中概括性条款时,则保险人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D.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获悉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仍然收取保险费,则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ABC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所以,A项正确,BC项错误.D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16条第2 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D.2.甲县的佳华公司与乙县的亿龙公司订立的烟叶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为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栽.佳华公司交货后,亿龙公司认为烟叶质量与约定不符,且正在霉变,遂准备提起仲裁,并对烟叶进行证据保全. 关于本案的证据保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B.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亿龙公司既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也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C.法院根据亿龙公司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要求其提供担保D.A仲裁委员会收到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AD项:本案中,甲诉乙返还借款一案已经进入到了执行程序,如果不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没有必要劝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直接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就能结案.所以,AD选项正确.BC项:本案中,和解协议根本就没有履行.所以,BC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D.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一)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 H,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 请回答第86—91题.11.关于《合作协议一》,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是无名合同B.对股权转让的约定构成无权处分C.效力待定 D.有效A项: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15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即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本案中,合作协议一签订了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不属于列举内合同名目.所以,A项正确.B项: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本案中,未提及甲公司拥有乙公司股权,则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乙公司股权应认定为无权处分.所以,B项正确.C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综上所述, 本题正确答案为ABD.12.关于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B.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C.有权要求返还4000万元D.无权要求返还4000万元AB项:合同解除是指一方根据约定或法定事由,终止合同履行的民事行为.法定解除权是指出现法定事由,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 法定解除权在五种情况下行使,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违约及其他法定情况.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CD项:《合同法》第96条规定,依法定理由或约定理由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依其规定.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13.关于2013年5月1日张某、方某未将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与甲公司一起向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向某国土部门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理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合作协议一》是甲乙公司间签订的合同,仅对甲乙公司有约束力,张某、方某作为非合同相对人,不对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本材料未体现张某、方某与丙公司及国土部门之间的约定,因此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BCD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14.关于甲公司的回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了异议B.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C.乙公司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构成违约D.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不安抗辩权拒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A项:《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退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退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甲公司回函中明确写到: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属于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异议.所以,A项正确.B项:《合同法》第93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合同双方在《合作协议一》中就合同解除条件进行了约定,当约定条件达成时,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此甲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所以,B项错误.C项:《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乙公司在解除合同对于尚未履行的尾款不再履行,因此不支付尾款不构成违约.所以,C项错误.D项: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本案中,乙公司不符合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15.关于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有效B.无效C.可变更D.《合作协议一》被《合作协议二》取代ABC项:《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二》,约定后续房产开发项目事宜,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并无其他效力瑕疵,因此为有效合同.所以,A项正确,BC项错误.D项:《合作协议一》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约束甲乙双方,《合作协议二》是张某、方某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约束张某、方某与乙公司双方,甲公司作为法人,拥有独立民事权利,张某、方某作为出资人,无权以与乙公司之间的协议二,取代甲乙公司之间的协议.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16.关于丁公司的《承诺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构成单方允诺B.构成保证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D.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A项: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它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的内容是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单方允诺的债务加入,指第三人在没有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债务加入合同情况下,单方允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人的债务,不免除债务人履行清偿债务义务的一种债务承担方式.所以,A项正确.CD项:《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其中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合同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本案中,乙公司对丁公司《承诺函》未知可否,从而丁公司的承诺仅能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B项:《担保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本案中,丁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承诺函表示“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构成债务承担,而非保证.所以,B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 (二)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请回答第92—94题.17. 2013年9月,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 B.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其损失 C.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 D.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CD项:《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对内有效,即张某需要签约超过限制数额时,应当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CD项正确.AB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由此可见,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合伙人决议,决定或者取消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权利.所以,AB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D. 18. 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B.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C.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朱某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项:《合伙企业法》第29条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30条规定作出决定.第30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案中,田某以合伙企业名义签订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合同自签订时生效,朱某的异议不能影响合同效力.所以,B项正确.CD项:《合伙企业法》第29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A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田某在签约前无需取得朱某的同意.所以,A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D. 19. 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C.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D.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BCD项:《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所以,BC项正确,D项错误.A项:《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所以,A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 (三)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 请回答第95-97题. 20.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许某是原告B.葛某是被告C.云峰公司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云峰公司可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0N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4条的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A项:许某提起的解散公司之诉,故许某为原告.所以,A选项正确.B项:葛某是公司的股东,应当将其列为第三人.所以,B选项错误.CD项:云峰公司应当是被告.所以,C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21.依据法律,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甲县法院B.乙县法院C.丙县法院D. 丁县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4条第1款的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C项:云峰公司住所地为丙县,丙县法院对解散云峰公司的诉讼有管辖权.所以,C选项正确.ABD项:甲县是股东葛某的住所地,乙县是股东许某的住所地,丁县是云峰公司主要财产所在地,均不是云峰公司的住所地,甲县法院、乙县法院和丁县法院对解散云峰公司的诉讼均没有管辖权.所以,AB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22.关于许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是给付之诉,法院可作出保全裁定B.本案是变更之诉,法院不可作出保全裁定 C.许某在申请保全时应提供担保 D.如果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将影响云峰公司的正常经营,应驳回保全申请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许某在申请保全时应提供担保. 所以,C选项正确.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条的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据此可知,如果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但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 人民法院就不予以保全.所以如果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将影响云峰公司的正常经营,应驳回保全申请.所以,D选项正确.A项: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解散公司之诉并没有给付内容,不是给付之诉.所以,A选项错误.B项: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解散公司之诉的目的就是要消灭公司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变更之诉.但是,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保全,法院是否作出保全裁定的根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所以,B 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D. (四)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 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合同法司法解释全集根据多年的实践研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审判需要,对《合同法》做出了一些实际的补充,一共有三个有关合同法执行的司法解释。

先将所有司机解释汇集,方便大家的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了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形和标准。

根据该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一、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二、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三、被保险人对于风险不实际存在或者构成保险欺诈的。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在以上情况下可以解除,说明了保险合同的稳定性和诚实信用原则。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违反了合同约定,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了合同约定,或者对于风险不实际存在,构成了保险欺诈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同样可以解除合同。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保护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

保险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的程序和程序必须合法、合规。

符合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使其合法有效。

解除保险合同后,保险人将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退还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并且不再承担与该保险合同相关的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解除要求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依规进行协商,并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解除。

解除保险合同后,双方都有权获取应有的权利和利益。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则不再承担与保险合同相关的保险责任。

这其中体现了公平和合法性的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除需要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同时,合同的解除也需要遵守市场规则和行业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保险法》、《合同法》,以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除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此外,保险公司需要遵守行业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符合市场规则的合规操作。

只有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进行保险合同的解除操作,从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的解除需要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解除保险合同需要有事实依据,合理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1.25•【文号】法释〔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1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5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法》的正确适用亟需商法性释法解释——《民法典》司法解释能否适用保险合同纠纷处置

《保险法》的正确适用亟需商法性释法解释——《民法典》司法解释能否适用保险合同纠纷处置

Theory&Practice《保险法》的正确适用亟需商法性释法解释--------《民法典》司法解释能否适用保险合同纠纷处置祁群!华东政法大学SH A N G H A 二N S U R A N C E M O N T H LY •M A R《民法典》和相应的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对我国《保险法》和保险合同实务肯定有影响•但能否査接将《民法典》及其同法解释适用保险合同的纠纷处置,各方观点多有不同•有的说《民法典》是法的典籍,比普通的法律高一级,因此保险合同纠纷首先应当适用《民法典》;右的则认为我国的《民法典》不过是法律的修订汇编成册•废除了•些原民M法律•但没右废除《保险法》和其他商事法律•且与《民法典》同时实施的众多最高法院>>1法解释•不聚对《保险法》的解释,所以它们对■保险合同纠纷的审理不适用这两种代表性的观点是否正确?本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如下:一、《民法典》是基本(普通)法,《保险法》是特别法《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有人在期盼我国商法典也早日出台他们认为,既然《民法典》的内容不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商乍法律,那么就有必要修改和编撰商法典也有法律W业的人t:认为.虽然我国是属丁大陆法系的国家,但法律体例上从民国时期开始.就在吸收了法国、徳国、II本等国家分别颁布比法典和商法典的“民商分立”体例优点的棊础I:.创立T由民法典和商暮单行法共同构成的开放性“民商合一”模式,一直延续到现在•且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目前已经出现民法商事化、商法民事化的现象.商事关系与比'卩关系的传统界限C被打破訝下之意.我国实行“民商合一”体例足符合本国法制传统和实际需求的.不会再编撰和颁布实施商法典54那么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民法和商法的平等分别适用关系,或采用大民法形式,将商法的大部分内容都纳入《民法典》内统一适用,或像法学研究领域那样将民法和商法合并在同一个法域内,但继续保持各自的独立性,称之为“民商法”呢?笔者的理解是所谓的“民商合一”,不是《民法典》合并商法,也不是《民法典》与单行商法的各自平等适用。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保险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保险人已预收保险费但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处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交付投保单,保险人已预收保险费但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按下列情形处理:(1)符合承保条件,被保险人、受益人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投保人要求保险人返还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是否符合承保条件,由保险人举证。

第二条【临时保险单的效力】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正式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之前发生保险事故,当事人以临时保险单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投保人已经收到保险人取消临时保险单通知的除外。

临时保险单是正式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

第三条【投保人死亡后,其权利义务的继承】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死亡后,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时,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符合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死亡后,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的继承人不符合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

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修订内容: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 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并删除了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外的业务的禁止性规定。(第95条)
主要修订二: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修订原因: 原《保险法》下,保险资金运用受到严格限制,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禁止设立证券经 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 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需求日益增强,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呼声越来越高。 资本市场和保险公司投资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拓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 提供了可能。 修订内容:(第106、107条) 1. 明确规定了此前已经允许投资的新增渠道,包括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2. 增加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的规定; 3. 删除了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的规定。
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主要内容
一、新保险法
二、司法解释
一、新保险法修订背景
我国原《保险法》于1995年颁布,2002年为履行加入WTO的形势和
需要,履行有关承诺,对与WTO规则冲突的部分进行了修改,主要集
中在保险业法部分。→局部修正
十几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
主要修订四:承保方面
1.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修订原因:
旧法: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合同成立。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同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生效意味着已 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成立未必生效,生效一定 成立。没有区分,没有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进行明确规定,实务中容易出现纠纷, 例如信诚人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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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条款的解释性文件。

该司法解释于2004年9月1日生效,并对保险合同法的适用和解释提供了具体指导。

以下是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1. 关于投保人变更和受益人权益的保护:司法解释规定,除非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不得变更,投保人在投保后可以变更受益人。

如果受益人放弃权益或者发生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投保人可以自行变更受益人。

2. 关于保险费支付责任的确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解除时,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已到期但未支付的保险费,同时还可以要求相应的违约金。

3. 关于保险人赔偿责任的认定:司法解释对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其中,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前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况,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保险人故意造成的合同无效,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非财产性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但如果保险事故当事人事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或者确认书,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

《保险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发布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引,对于解决各类保险合同争议、明确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法律空白,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保险法律体系。

不过,请注意,以上内容仅是简要介绍,具体的条文和规定还需参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以获取详尽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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