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答复
最高法院就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及公布案例

最高法院就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及公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刚刚发布,共计二十一条,6月8日,也就是明天开始正式实施。
司法解释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做了明确,旨在解决销售误导、理赔难的问题。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态势。
最高法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8000多件,到2012年,达到76000多件,是2008年的2.7倍。
如果将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算在内,2012年的受案数高达87万1200多件。
实践中,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等问题存在很大争议,各地法院裁判不统一,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这些沉淀已久的问题。
最高法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我们希望通过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来推动保险立法方面的完善,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促进保险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地发展。
保险条款一般都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条文众多、内容复杂,投保人通常难以读懂,一些保险展业人员正是利用这一特点销售误导消费者。
司法解释首先明确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对这些内容都必须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而且规定了方式和标准。
宋晓明:保险人可以采用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形式进行提示,这种提示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为防止明确说明义务流于形式,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明,必须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
投保人在投保说明书上的签章,并不当然地表明了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虽然提交了具有投保人签章或者是盖章的相关文书,用以证明他履行了说明义务,但是投保人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人确实没有履行,法院也不能认定为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文字号】法释〔2013〕1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5.31【实施日期】2013.06.0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3年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14号)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具有民间借贷性质的期限费率的,人民法院应予确认。
”
这条规定的解读如下:
1. 保险合同中的期限费率:保险合同中的期限费率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具有民间借贷性质的费率。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性合同,但如果合同中存在类似于借贷的利率规定,可以被视为具有民间借贷性质的期限费率。
2. 司法确认: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期限费率具有确认的职责。
这意味着法院认可了该费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执行。
3. 强调民间借贷性质:该条规定明确规定了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必须具有民间借贷性质。
这意味着该费率应该是类似于借贷关系中的利息,而不是其他形式的费率,例如赔偿金额等。
4.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规定的目的是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利益。
通过对期限费率的确认,可以确保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该费率进行合法的交易和结算。
总而言之,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
义务确认保险合同中具有民间借贷性质的期限费率。
这一条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
保险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保险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条款的解释性文件。
该司法解释于2004年9月1日生效,并对保险合同法的适用和解释提供了具体指导。
以下是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1. 关于投保人变更和受益人权益的保护:司法解释规定,除非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不得变更,投保人在投保后可以变更受益人。
如果受益人放弃权益或者发生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投保人可以自行变更受益人。
2. 关于保险费支付责任的确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解除时,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已到期但未支付的保险费,同时还可以要求相应的违约金。
3. 关于保险人赔偿责任的认定:司法解释对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其中,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前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况,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保险人故意造成的合同无效,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非财产性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但如果保险事故当事人事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或者确认书,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
《保险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发布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引,对于解决各类保险合同争议、明确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法律空白,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保险法律体系。
不过,请注意,以上内容仅是简要介绍,具体的条文和规定还需参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以获取详尽的信息。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是指对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所进行的解释。
根据该条规定,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1.互惠原则: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不能使保险人承担过
重的责任,也不能使被保险人失去基本的保险保障。
2.合法合理原则:责任免除条款应当合法合理,不能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3.明示原则:责任免除条款应当明确地表达出来,不能存在模
糊或不明确的措辞。
被保险人对该条款的内容应有充分的知情权。
4.劝诫原则:保险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就责任免除条款
进行充分的告知和说明。
如果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在合同争议中可以主张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总体来说,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解读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确保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合法、合理、明确,并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前充分告知被保险人。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现在市面上有很多的保险公司,我们通常都是通过这些公司的介绍才了解保险。
但是大家肯定都对保险法不是很了解,或者很多人都没有听说过这个法律。
下面就让我们结合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接着往下看吧。
现在市面上有很多的保险公司,我们通常都是通过这些公司的介绍才了解保险。
但是大家肯定都对保险法不是很了解,或者很多人都没有听说过这个法律。
下面就让我们结合▲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接着往下看吧。
中国网3月22日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通知,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及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近些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也遇到了不少复杂、疑难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保险法》,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就《保险法》合同章一般规定部分进行司法解释。
为了进一步完善该司法解释,使其更加符合立法原意,进而公正、妥善化解纠纷,更好地保护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
具体的修改建议反馈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并请在提出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
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第二合议庭,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insurancelaw2012@,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20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利益的范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现有利益以及现有利益产生的责任利益、期待利益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案例解析

实务中,很多非机动车所有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包括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在内的车损险。发生事故时,对于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以其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对于实际所有权人,则以其非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为由拒赔。这种抗辩不违背保险原理,但采此抗辩理由,是允许保险公司在展业时接受非所有权人投保损失险,而出险时以保险利益欠缺为由拒赔,有违诚信原则。
案例2:投保人谭某于2004年投保生死两全保险(生存和身故,分红型),被保险人为张小某(投保人之子),受益人为谭某。2010年2月投保人谭某死亡。2010年5月25日,投保人之夫张某及被保险人张小某作为投保人谭某的法定继承人,以投保时被保险人不知情、投保人未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也未在保单上签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并退还其所交保费15 420元及利息。
同一保险标的上不同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各自的保险利益范围内申请理赔——正确理解同一保险标的上不同保险利益。
最高法保险法解释二

最高法保险法解释二一、最高法保险法解释二的基本情况最高法保险法解释二是我国最高法院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的解释文件之一,于2013年3月发布实施。
解释二共分为七个部分,分别是:《一般规定》、《保险合同》、《责任准备金和诉讼时效》、《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再保险》。
在最高法保险法解释二中,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修改、终止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明确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也对责任准备金、诉讼时效、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规范,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指导。
二、最高法保险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1. 保险合同最高法保险法解释二对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内容、履行和变更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保险合同应当是合法、真实和有效的,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应当认真审核被保险人的申请,确保合同内容清晰明确,自始至终保持诚实信用。
2. 责任准备金和诉讼时效解释二对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和诉讼时效做出了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提取责任准备金,确保能够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
同时,在保险纠纷诉讼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当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否则可能面临时效问题。
3. 第三者责任保险解释二对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的责任险,用于赔偿第三者的损失。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对第三者提出的赔偿请求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约定的赔偿责任履行赔偿义务。
4.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健康或生存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解释二对人身保险的合同内容、赔偿方式、理赔流程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同时,也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说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解释二对财产保险的合同内容、理赔方式、赔偿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被保险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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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答复
最高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答复
1. 背景介绍
在保险法领域,发布了司法解释二,其中第9条针对了保险合同的最
低内容要求进行了规定。
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
有重要意义,也引发了行业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而最高院对于此次
司法解释的答复,则显得尤为重要。
2. 司法解释二第9条内容解读
我们需要对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内容进行深度解读。
该条款主要规定
了在保险合同中必须包含的最低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确定、保险标的的确定、保险责任和免责情形的约定等。
这些内容的规定,
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 最高院的答复
在最高院的答复中,他们强调了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重要性,并对该
条款的适用和解释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
他们指出,该条款的目的是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合同的内容,维护
市场秩序。
最高院也对于该条款的具体适用做出了一些解释,明确了
一些含糊不清的概念和要求,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4. 个人观点
我认为,最高院关于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答复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内容必须具有一定的完备性和
保障性。
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制定和最高院的答复,为保险合同的订
立和履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维护行业
的健康发展。
在将来的实践中,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理解和适用这一
条款,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5. 总结
通过本文的讨论,我们对于最高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答
复有了更加全面、深刻的理解。
司法解释的出台和最高院的答复,将
对于保险法的适用产生深远的影响,也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
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我们希望在未来的实践中,能够更加深入地研究
和应用这一条款,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根据上述
内容,最高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答复可以看出,该司法
解释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保险市场的
健康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下面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扩写,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最高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答复的相关
内容。
我们可以从保险法的角度来分析最高院的答复。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合
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
都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出台以及最高院的答复,无疑为保险法的适用提供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和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合同的基本要求,并为保险法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从市场秩序和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最高院的答复也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是一项重要的金融服务行业,在保障个人和企业的风险保障和财产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保险合同作为保险业务的核心载体,其内容的规范和完备性对于市场秩序和行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最高院的答复强调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合同的内容,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性,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另外,从法律实践和司法适用的角度来看,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出台和最高院的答复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内容的完备性和保障性对于合同的订立、解释和履行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最高院的答复对于该条款的具体适用做出了一些解释,明确了一些含糊不清的概念和要求,为相关法律实践和司法适用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和支持。
我们也可以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分析最高院的答复。
保险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
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制定和最高院的答复无疑为保险法学术研究提供了重要的课题和研究方向。
学者们可以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合同的内容、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为保险法学科的发展和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
最高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答复对于保险法的适用、市场秩序和行业健康发展、法律实践和司法适用、以及学术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未来的实践中,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应用这一条款,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们也期待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具体落实能够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更加明确、规范和有效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