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法条全部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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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释义第一百七十三条

保险法释义第一百七十三条

保险法释义第⼀百七⼗三条第⼀百七⼗三条【对违法⾏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百六⼗⼀条⾄第⼀百七⼗⼆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释义与适⽤】本条是对违反《保险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由原保险法第150条修订⽽成。

⼀、保险类机构的违法⾏为,其机构董监事和⾼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1、保险公司的违法⾏为。

保险公司违法属于法⼈违法。

法⼈违法是指法⼈意思表⽰机关的⾏为违法。

保险公司的意思表⽰机关是由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级管理⼈员组成的经营管理机关。

因此,保险公司违法,除保险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外,对违法⾏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的⾼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的违法⾏为,构成犯罪的,对该犯罪⾏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该违法⾏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的⾼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本条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定期限直⾄终⾝的任职资格,对其他责任⼈员责令予以撤换;情节严重的,禁⽌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定期限直⾄终⾝进⼊保险业。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违反《保险法》的规定的⾏为之⼀,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各该⾏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处罚:(1)违反保险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拒不履⾏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义务的;(2)超额承保的;(3)为⽆民事⾏为能⼒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保险的;(4)未按照《保险法》第97条规定提存保证⾦的,或者违反这条规定动⽤保险⾦的;(5)违反《保险法》第67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设⽴保险公司;(6)违反《保险法》第74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设⽴分⽀机构的;违反《保险法》第79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境外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设⽴⼦公司、分⽀机构、代表机构;违反保险法第80条规定,外国保险机构在境内擅⾃设⽴代表机构;(7)违反《保险法》第84条规定,未经批准,擅⾃变更保险公司名称、章程、注册资⾦、公司或者分⽀机构的营业场所等事项,或者分⽴、合并的;(8)违反《保险法》第95条规定,超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9)未按照《保险法》第98条规定提取和结转各项责任准备⾦的;(10)未按照《保险法》第99条规定提取公积⾦的;(11)未按照《保险法》第100条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的;(12)违反《保险法》第105条规定办理再保险的;(13)违反《保险法》第106条规定利⽤保险公司资⾦的;(14)未按照《保险法》第136条规定,将应当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15)违反《保险法》第116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作⼈员从事欺骗投保⼈、被保险⼈或者受益⼈、对投保⼈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履⾏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被保险⼈、受益⼈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违反《保险法》规定,挪⽤、截留侵占保险费、利⽤保险代理⼈、保险经纪⼈或者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式套取费⽤等违法活动、利⽤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

保险法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保险法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保险法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二、主旨:本条是对保险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保险是随着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具有预防和补偿风险损害机制的重要经济活动,它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企业的持续经营和扩大再生产,对保障个人及其家庭的财产安全、生活安定、人身健康,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中,保险市场已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社会经济活动迅速扩大,人民的收入和全社会的财富增长很快,生产经营的领域越来越广泛,相应地伴随而来的风险越来越多,同时人民群众对自身安全健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客观上需要利用保险这种比较科学的补偿机制,防灾补损、安定生活、恢复生产、稳定社会,这使保险在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缺乏经验,因此保险业内部管理薄弱,外部监管力度不够,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问题,这与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扩大和保险业的迅猛发展是不相适应的,而迫切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对这种商业活动进行规范。

为了保障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依法规范保险活动,加强对保险经营机构的管理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以利于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我国商业保险活动走上法制轨道,制定保险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即制定保险法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使我国保险业进入依法经营、依法监管和快速健康发展的新阶段。

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保险法实施七年后,由于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面临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保险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因而根据我国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作出了适当的修改,但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并没有改变,而且所作出的修改仍然是坚持了上述根本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缴费义务和缴费基数等相关内容,下面将对该条进行详细释义: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承担。

其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当按照自己的工资收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其次,根据该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确定。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工资收入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进行缴费。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并按时足额缴纳。

此外,根据该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期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执行。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罚措施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义务和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期限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义务,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保险法释义

保险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本法分为五部分,共有八章,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第一条到第九条)新法在本部分有重大修改,增加了《保险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应坚持国家“分业经营”的原则并且增加了有关保监会派出机构的规定。

第二部分:保险合同(第二章,第十条到第六十六条)该部分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重点涉及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相关条款的规范等内容。

第三部分:保险经营(第三章到第五章,第六十七条到一百三十三条)新法在本部分进一步完善了保险行业基本制度。

严格保险公司的市场进入、退出机制,完善保险公司的业务。

明确保险中介机构主体和行为规范。

第四部分:保险业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第六章到第第七章,第一百三十四条到一百八十一条)新法在本部分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和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原则和监管职责,增加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和措施。

第五部分:附则(第八章,第一百八十二条到一百八十七条)本章第一次将保险行业协会写入《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同时还增加有关农业保险、强制保险以及政策性保险公司以及相互制、合作制等形式的保险组织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社会保险法逐条解读

社会保险法逐条解读

社会保险法逐条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 保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使公民共享进展成果, 促进社会与谐稳固,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进展水平相习惯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体系包含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与社会救助等。

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 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本法关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 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进展, 保障公民共享进展成果, 保护社会与谐稳固, 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解读】本条系关于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

1.社会保险的特点(1)社会共济。

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 建立保险基金, 实行互助共济, 集合多数人的力量来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

(2)责任分担。

社会风险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 个人、用人单位、国家都应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3)国家干预与主导。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 通过立法强制单位与个人参加, 政府参与组织社会保险的组织与运作。

2.社会保险的功能(1)防范风险, 包含人身风险与工作风险。

人身风险又包含年老、疾病、工伤、生育风险, 工作风险包含失业风险。

社会保险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 让社会为个人风险买单, 避免个人遭遇风险时因独木难支而陷于逆境甚至绝境, 保障其生存尊严。

(2)维稳功能。

社会保险是社会稳固的“调节器”, 不仅能够使社会成员产生安全感, 还能缓解社会矛盾。

(3)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社会保险能够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 设立保险基金, 对收入较低或者失去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 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保险法第七条释义

保险法第七条释义

《保险法》第七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以下是该条款的释义:
1.保险业的国家利益观:本条是关于保险业国家利益观的规定。

保险业是一种涉及国家利益的重要行业,因此,为了保护国家利益,本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2.保险业的审慎原则:本条也是关于保险业审慎原则的规定。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包括风险评估、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为了保障保险业的稳健发展,本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以避免境外保险公司对境内保险市场的冲击,保障国内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

3.境内保险公司的发展与保护:本条还体现了对境内保险公司的发展与保护。

通过规定境内保险公司优先承保境内保险业务,可以促进境内保险公司的发展和壮大,提高其竞争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同时,也可以保障境内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国内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综上所述,本条规定了保险业应当遵循国家利益观和审慎原则,同时促进境内保险公司的发展和保护,以保障国内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保险法重点法条

保险法重点法条

第一章总则【重点法条】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六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意思分解】1了解商业保险概念(第2条);2保险业务特许经营,非经许可,不得经营(第6条);3强制境内投保制度(第7条)。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重点法条】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相关法条】本法第12、22条。

【意思分解】1保险法律关系涉及的民事主体很多,一定要弄清楚保险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保险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各有所指及他们之间的关系,以及保险利益、保险标的等概念。

2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要式合同,附期限的合同、双务有偿合同、射幸合同(2002年司法考试考查到该考点)。

【不要混淆】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实际上是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法律基础,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全文注解,深入解读其中的条款和精神内涵,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总则1.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强调了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责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在这一章节中,重点关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诚信、合法等,这些原则体现了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社会责任感。

2. 第二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保险关系的法律基础。

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定,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对保险合同的规定内容进行深入解读,既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第三章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保险法对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定义、确定和变更等方面的要求。

理解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内涵,有助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把握保险风险,降低纠纷和风险。

4. 第四章保险费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方式、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和支付保险费,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

5. 第五章保险责任和保险金保险责任和保险金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关注的重点。

保险法对保险责任的认定、履行和免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对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6. 第六章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市场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扩大保险市场的容量和降低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再保险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较为复杂和专业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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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法条全部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的运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第三条保险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保持市场竞争的公正性。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保险业,保险公司是保险活动的主体。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五条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合同。

第六条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第七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的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免赔额、赔偿限额、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保险合同应当根据投保人的申请和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来订立。

第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单。

第十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有权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提出异议,并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变动或者保险风险的增加,有权要求重新核保、调整保险费率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不得以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金。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保险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

第二十三条保险费的确定应当合理、公正,并与保险责任相对应。

第二十四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交清、分期交纳或者其他方式。

第五章保险经纪
第二十五条保险经纪人是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第二十六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向其提供符合其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八条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办理保险合同的订
立、变更、解除和索赔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六章保险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经营管理义务。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保险监管机构有权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的,由保险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的,由保险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由监管机构责令
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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