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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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7.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是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也是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②范围(对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
④核心:(一定的)自治权
二、符合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4.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区(5个) (1)层级 自治州(30个) 自治县(旗) (120个) ( 2)双重地位 民族乡是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吗? 既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又是国家 不是。民族乡是与乡(镇)平级的行政单位, 统一领导下享有自治权的自治地方。 是民族区域自治的一种补充形式,不属于民族 自治地方。 省一级 设区的市一级 县一级
自治权
(4)内容:立法自治权、经济自治权、文化管理自 治权、变通执行权、其他自治权
二、符合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7.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客观必然性 总的来看,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 定的,适合我国国情。 具体来看,包括:
①社会基础(历史基础):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的历史传统; ②直接依据:“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 特点;
D
3.我们党的民族政策,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的基本 理论同我国民族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这里所说 的“我国民族的具体实际”是指( ) 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特点 ②“大杂居、小聚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 分布特点 ③我国人口、资源分布和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性 ④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完全实现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A
4、“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因其符合国情,符合公 平正义的原则,而得到了少数民族的拥护,并为其带 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对于自治区域来说,这一制度有助于 ( ) ①因地制宜发展本地事业 ②消除民族差别,实现民族融合 ③在统一主权下自主行使地方自治权 ④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①②④ D、②③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种政治制度。

20世纪初,中国各地起义爆发,许多少数民族地区也参与其中,特别是民族地区的起义更是从未停息。

为了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统一全国,中国共产党在1949年成立后,采取和平手段解决了中国少数民族问题,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处理少数民族问题的重要方法。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少数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并推进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进步。

各少数民族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发扬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全面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共同维护祖国的统一;•民族自治原则:民族自治是具有完全的行政、财政和司法等权力的自治地方;•发展原则:国家积极支持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以增强各少数民族自治区的自我管理;•同化抗拒原则:政府同化民族的行为是被严禁的,各少数民族地区应该自主发展和推广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文化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管辖的范围经过多年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州和多个少数民族自治县。

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州:海南黎族自治州、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多个少数民族自治县:有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历史、地理、文化差异,将少数民族较多的区县划为自治县,并配备自治机构。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为少数民族保障了权利,还促进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发展。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国家政治制度的发展,存在一些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充分、不完善的情况。

•面临的问题:一些民族自治地方成为了封闭的“福利地”和“专利地”,地方政府治理和资源配置效率偏低;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投入还不够公平,经济社会发展仍然面临一定困难等。

解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解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解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标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解释概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多民族国家中,为了解决民族关系问题而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安排。

它通过赋予少数民族地区一定的自治权力和自主权,旨在保障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权利,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正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多民族国家为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和促进民族和谐发展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政治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通过自治权力的赋予,使少数民族地区能够管理和决定自身的内部事务,自主发展各民族的经济、文化和教育等领域。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给予民族地区自治权力。

这种自治权力体现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个方面。

在政治上,民族地区享有一定的自治权,拥有自主进行地方立法、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的权力。

经济上,民族地区有权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自主决定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方式。

文化上,民族地区有权保护和发展本地区的特色文化,推动民族语言、习俗和传统的传承。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多民族国家中存在的民族问题。

通过给予民族地区一定的自治权力,能够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之间的平等相待和相互尊重。

这种制度安排有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避免因民族问题而引发的社会动荡和冲突。

然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如何平衡中央政府和民族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确保自治权力不被滥用或削弱,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其次,如何处理好多民族地区内部的民族关系,防止发生民族主义和分裂主义的倾向,也是需要重视的问题。

总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为了解决多民族国家的民族问题而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安排。

它通过赋予少数民族地区一定的自治权力和自主权,旨在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参与和共同发展,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然而,实施这一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不断探索。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现在,就来看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现行<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宪法的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全国人大于198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的具体规定。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使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事务的制度。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民族区域自治首先是民族自治,即中国范围内的少数民族的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各民族在地位上应当是一律平等的,但是,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导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事实上的差异,同时,各少数民族又具有自身的民族特点。

因此,为了既促进少数民族地方的发展,又顾及少数民族的特点,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由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是一种有效的政策和制度。

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又是区域自治。

少数民族必须在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行使自治权,而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

根据少数民族聚居区范围的大小,建立不同行政级别和地位的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以区域为基础,既不同于脱离一定区域的“民族文化自治”,也不同于离开少数民族的“地方自治”,而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民族自治。

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国家同时采取了其他方法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照顾他们的民族特点和民族习惯。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四、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现状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数量布局,与全国少数民族的 实际情况基本相适应。中国各民族分布的特点是:大杂 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其中汉族主要分布在东部 和中部,汉族地区有少数民族聚居,少数民族地区有汉 族居住。这种分布格局是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间 相互交往、流动而形成的。中国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但 分布很广。少数民族分布的地域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4%。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少数民族居住,绝大部 分县级单位都有两个以上的民族居住。大部分少数民族 在地理分布上表现出相对集中的特点,也有一些民族兼 有散居和聚居两种形式,即大分散中有集中。
(四)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宪法、法律 和方针政策,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 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 建设事业。 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 权和使用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 然资源,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 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在国家计 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 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 方的企业、事业组织;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可以开展 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 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 展边境贸易。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 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至此,中国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基本上都建
立了自治地方,实现了各少数民族人民长期梦寐
以求当家作主的愿望。截至1998年12月,中国已 有45个聚居的少数民族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实 行自治地方的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的人口的 75%左右。他们通过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管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区域自治。”
1946年2月18日更明确指出:“根据和平建国纲领要求
民族平等自治,但不应提出独立自治口号。”在这一方针指
导下,1947年5月1日,党领导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省一级的内 蒙古自治区,为以后在其他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指明
了方向,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
民族区域自治的优点
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符合历史的发展,又符合 现实情况,有很大的优越性。 1.有助于把国家统一和少数民族自治结合起来,既维护 了国家主权统一,又保障了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权 利。 2.有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 结合起来,做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从而有利于民族自 治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面的具体事项。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州、
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
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案。
2、变通执行权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
3.有助于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结合起来。
4.有助于把各民族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 结合起来。
The
end
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又明确
载入历次宪法,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享有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 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
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

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地位(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行政地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1、民族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必然性
①由历史情况所决定的(统一的多民族 国家的历史传统); ②由现实情况所决定的(“大杂居、小 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在长期斗争中 形成的民族关系); 实践证明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 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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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族的知识点
• 我国新型民族关系: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 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 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 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 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 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 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 ——邓小平 1984年
C、变通执行权
例1.在执行全国性法定节假日的基 础上,西藏自治区还将"藏历新年 ","雪顿节"等藏民族的传统节日列 入自治区的节假日. 例2.根据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 ,西藏自治区将职工的周工作时间 规定为35小时,比全国法定工作时 间少5小时.
D、文化管理自治权
对农牧民实行免费医疗,农牧 民子女上学实行免费吃住等 政策.据统计,西藏自治区成 立以来的近40年间,近十年来 ,共计援藏干部2000多人,援 助资金及物资101.66亿元(不 含中央同期的117个援建项目 的资金).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考考你: ①自治地方都设置在哪里?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 ②是不是完全自治? (前提是国家统一领导)
③我国目前有多少个自治区?
1955年建立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
1947年建立内蒙古自治区
1958年建立宁夏 回族自治区
1965年建立 西藏自治区
1958年建立广西 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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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现在,就来看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现行<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宪法的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全国人大于198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的具体规定。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使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事务的制度。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民族区域自治首先是民族自治,即中国范围内的少数民族的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各民族在地位上应当是一律平等的,但是,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导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事实上的差异,同时,各少数民族又具有自身的民族特点。

因此,为了既促进少数民族地方的发展,又顾及少数民族的特点,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由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是一种有效的政策和制度。

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又是区域自治。

少数民族必须在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行使自治权,而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

根据少数民族聚居区范围的大小,建立不同行政级别和地位的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以区域为基础,既不同于脱离一定区域的“民族文化自治”,也不同于离开少数民族的“地方自治”,而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民族自治。

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国家同时采取了其他方法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照顾他们的民族特点和民族习惯。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聚居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标志。

正因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在经济、文化等方面与汉族地区相比较,既有一定的特殊性,客观上又有一定的差距,国家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允许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广泛的自治权。

(三)聚居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的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因此,在民族自治地方需要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在政权的性质、组织和活动原则上与一般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完全相同;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并不都是自治机关,只是其中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才是自治机关。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的前提是国家的统一性和中央的统一领导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首先我们需要明晰一下民族自治地方的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境内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是为了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

根据宪法,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也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也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因此,它的组织原则与其他地方国家机关一样,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要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等方面广泛的自治权,主要包括七个方面:(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

其内容涉及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等重要问题。

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

注意,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看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仅限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而不包括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本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三)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四)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可以根据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等等。

(五)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六)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范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

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地位(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行政地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by/54626.html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1、民族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变通执行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财政经济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

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5、组织公安部队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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