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口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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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2023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2023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3.11.11•【文号】交运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交运规〔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应急管理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修订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2023年11月11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管理条例(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管理条例(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管理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旨在规范和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运输管理,促进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第二章运输行业管理第一节运输经营许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运输经营许可。

对于未取得许可或超过许可范围经营的企业,将进行处罚。

第二节运输交通工具管理运输交通工具的注册、审验和监督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运输交通工具的安全设施应当合格并经常检查维护。

第三节运输服务质量管理运输企业应当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运输服务。

运输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章运输安全管理第一节运输安全责任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有责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

对于发生的事故,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节道路交通安全运输企业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确保运输交通工具的安全驾驶。

对于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将进行处罚,并可能吊销相关运输经营许可。

第四章运输市场秩序维护第一节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价格垄断、虚假宣传等行为,将受到打击和处罚。

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运输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运输价格管理运输价格应当合理、公平,不能恶意抬高或打压价格。

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价格监管,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运输经营许可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颁布的相关规定和通知与本条例不一致时,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管理条例(2023)的主要内容,具体条款请参阅正式法律文件。

2023年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保障旅客、车辆和站内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汽车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汽车客运站,包括公路客运站、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站、农村客运站等。

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汽车客运站属地政府应当加强对客运站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安全管理原则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依法管理,科学决策。

(三)责任明确,分级管理。

(四)综合管理,协同作战。

第二章安全设施和装备第五条基本设施汽车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基本设施,包括车站大楼、客运广场、候车候车室、候车广场、售票处、货运仓库等。

第六条安全装备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装备,包括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灭火器材等,保障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消防设施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通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确保在发生火灾时及时处置。

第三章安全运营管理第八条安全运营责任汽车客运站应当明确安全运营的责任,由站长或相关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运营管理机制。

第九条人员管理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旅客运输安全汽车客运站应当严格执行旅客运输安全管理措施,包括车辆安全检查、旅客安全提示等,确保旅客的安全出行。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安全汽车客运站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包括车辆的安全交通、货物的安全运输等。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二条应急预案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应对当发生突发事件时,汽车客运站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对工作,保护好旅客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四条信息报告汽车客运站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供准确的信息,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三章客运经营管理第四章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第五章客运站经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2020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全文

2020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全文

2020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全文(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2024年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规定全文

2024年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规定全文

2024年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促进船舶旅客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舶旅客运输业务的船舶经营者、码头经营者及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船舶旅客运输业务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

第四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码头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旅客的安全。

第二章船舶旅客运输第五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船舶运输资质,船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第六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船舶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船员应当具备相关证书和经验,确保船舶运营的安全和顺利。

第八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确保旅客和船员的安全。

第九条船舶旅客运输应当按照预定航线和时间进行,不得擅自更改航线或延误航班,确保旅客的出行计划。

第十条船舶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和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旅客的安全。

第三章码头管理第十一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码头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职责,确保码头的正常运营。

第十二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码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码头的安全和顺利。

第十三条码头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确保旅客的便利和舒适。

第十四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确保旅客和员工的安全。

第十五条码头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设备和救援队伍,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船舶经营者和码头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船舶经营者和码头经营者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旅客带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规定的船舶经营者和码头经营者,相关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其经营资质。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修
订的主要内容
一、细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要求。

包括增加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要求,补充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明确了“两类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要求,强化了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求等。

二、优化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结合道路客运行业发展新形势,优化调整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要求,明确对于30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5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

三、完善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要求。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补充完善了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可用于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以及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等。

四、细化了驾驶员安全管理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加强驾驶员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驾驶员行为异常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明确客运驾驶员更换新的客运车辆、客运线路的,也应当进行跟车实习,熟悉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后方可独立驾驶。

五、优化了客运车辆技术管理要求。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完善了客运车辆检验检测、年度审验、安全隐患排查等要求,细化客运企业车辆技术档案管理要求。

六、完善了运输组织管理要求。

根据新修订《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增加了定制客运安全管理相关要求,明确定制客运车辆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客运班线起讫地和中途停靠地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按乘客需求停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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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版
第一章总则
本规定旨在规范渡口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渡口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应遵守本规定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渡口旅客运输
第一节营运条件
1. 渡口旅客运输应具备必要的船舶、设备和人员,保证运输安全和顺畅。

第二节运输许可
1. 渡口旅客运输公司应取得有效的运输许可证,证件内容包括船舶信息、船员资格、运输区域等。

第三节安全管理
1. 渡口旅客运输应加强船舶的安全维护和检查,确保船舶运行的安全可靠。

第四节服务质量
1. 渡口旅客运输公司应提供友好、安全、舒适的服务,确保旅客的满意度。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
第一节设施要求
1. 客运站应具备必要的候车、售票、洗手间等设施,方便旅客的使用。

第二节安全管理
1. 客运站应设有安全巡查人员,随时监测站点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理问题。

第三节服务质量
1. 客运站应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确保旅客的出行顺利。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一节监督机构
1. 渡口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二节违规处罚
1. 对于不履行本规定的渡口旅客运输公司和客运站,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运营等。

第五章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渡口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版》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请参阅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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