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渡口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渡口旅客和货物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确保渡口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渡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渡口所有工作人员、旅客、货物和车辆。
三、安全责任1. 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渡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
2. 渡口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渡口安全。
3. 旅客、货物和车辆所有人应遵守渡口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渡口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措施1. 渡口设施设备管理(1)渡口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2)禁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
2. 渡口安全管理(1)渡口工作人员应佩戴统一的工作服,佩戴安全帽,持证上岗。
(2)渡口工作人员应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本岗位操作规程。
(3)渡口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渡口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旅客、货物和车辆安全。
3. 渡口交通安全管理(1)渡口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应设置合理,保持完好。
(2)渡口车辆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严禁超速、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3)渡口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严禁带病行驶。
4. 渡口消防安全管理(1)渡口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2)禁止在渡口内吸烟、使用明火。
(3)发现火情,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
5. 渡口治安管理(1)渡口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负责维护渡口治安秩序。
(2)禁止携带危险品、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进入渡口。
(3)发现可疑人员,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6. 渡口卫生管理(1)渡口应保持环境卫生,定期清理垃圾。
(2)渡口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卫生,防止疾病传播。
五、事故处理1. 事故报告(1)发生事故后,立即向渡口管理部门报告。
(2)渡口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事故调查(1)渡口管理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渡口渡船作为人们交通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渡口渡船的使用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有效的安全管理对于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渡口渡船的正常之间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了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此文旨在探讨这种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和意义,并对其落实过程和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1.渡口设施的要求:这部分规定了渡口的建设要求,包括渡口的位置、道路设置、设施能力、硬件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2.渡船的要求:这部分规定了渡船的建设要求,包括船只的结构、安全配置、船员资质和管理要求等方面要求。
3.渡口、渡船管理要求:这部分规定了渡口和渡船的管理要求,包括安全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要求。
4.安全责任:这部分规定了渡口和渡船的安全责任,包括行政管理部门、渡口经营单位和航运企业的相关职责要求。
二、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意义1.规范渡口渡船管理:通过对渡口渡船的统一规范,加强对渡口和渡船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有利于提高渡口和渡船的安全性能。
2.保障渡口渡船安全:通过对渡口渡船的管理要求,能够确保交通组织和安全保障实现并行,以保障乘客出行的安全。
3.促进渡口渡船产业发展:规范渡口渡船开展的原则和规定,进一步规范渡口渡船的经营行为,促进渡口渡船产业的长远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三、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1.提高乘坐安全: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大大提高了乘坐渡船的安全性,增强了乘客旅行安全感。
2.规范管理: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使得渡口和渡船运营环境得到了有效的规范和管理,为行业发展和规范化提供了先决条件。
3.提高服务质量: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促进了企业对服务质量的重视,提高了渡口和渡船服务质量。
四、总结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不仅是对部门实际工作中的一种有益尝试,更是促进渡口和渡船安全管理加强,保障乘客安全,有助于渡口渡船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探索和实践。
渡口经营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渡口经营活动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渡口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目标1. 实现渡口零事故、零伤害的目标。
2. 确保渡船、渡工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3. 不断提高渡口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渡口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安全管理制度1. 组织机构与职责(1)成立渡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渡口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2)设立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措施。
2. 渡船安全管理(1)渡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定期进行检验。
(2)渡船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
(3)渡船应配备足够的船员,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4)渡船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性能良好。
3. 渡工安全管理(1)渡工必须持有有效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2)渡工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渡工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渡运安全。
4. 乘客安全管理(1)乘客必须按照渡船载客规定乘坐,严禁超载。
(2)渡船起航前,乘客应系好安全带,听从渡工指挥。
(3)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上船。
5. 安全教育与培训(1)定期对渡工、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对乘客进行安全宣传,提高乘客的自我保护意识。
6. 应急预案与救援(1)制定渡口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和措施。
(2)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与邻近单位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四、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渡口经营人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渡口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渡运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渡口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的领导,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渡口安全。
第二章渡口建设与维护第五条渡口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渡口设施安全可靠。
第六条渡口维护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渡口设施完好。
第七条渡口管理人员应熟悉渡口设施、设备性能,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渡船与船员管理第八条渡船应具备相应的船舶证书和船舶检验合格证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加强对渡船的管理,确保渡船安全运营。
第十条渡船船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渡船船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渡运安全检查第十二条渡口运营人应建立健全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渡口、渡船、船员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渡运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渡口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二)渡船证书、船舶检验合格证书、船员资格证书;(三)渡船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四)渡口、渡船应急设备配备及使用情况;(五)渡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四条渡口运营人应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发生渡运事故时,渡口运营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渡口运营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造成渡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渡口运营人未履行安全责任,造成渡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轮渡码头安全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轮渡码头安全运营,保障旅客、货物及码头设施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码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轮渡码头进行旅客、货物装卸、停泊、航行的船舶及所有码头工作人员。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三条成立轮渡码头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码头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3.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4. 处理安全事故和隐患;5. 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轮渡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人员管理:-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2. 船舶管理:- 船舶进出码头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船舶适航;- 船舶在码头停靠期间,必须遵守码头规定,保持船舶稳定;- 船舶载客、载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载。
3. 设施设备管理:- 定期检查码头设施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 及时维修或更换损坏的设施设备;- 对设施设备的使用进行安全操作培训。
4. 消防管理:- 设置消防设施,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严禁在码头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5. 安全检查:- 定期对码头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遵守安全规定。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六条轮渡码头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1. 立即组织救援,确保人员安全;2. 报告上级部门,启动事故调查;3. 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整改措施;4.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轮渡码头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渡口管理制度

渡口管理制度
1、必须在渡口两岸和每一渡船的显著位置标明载客量或载货定额,严禁超载。
2、乘客要遵守渡口守则,维护渡运秩序不得抢渡,上船后要听从船工指挥,防止发生事故。
3、遇洪水暴发、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开航有危险的时候必须停止渡运。
4、破漏失修或驾船工具缺损的船只,不准开航。
5、严禁残、病和酗酒的船员驾船。
6、为了维护安全,乘客和船工都有责任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7、渡船“八不开”的规定:(1)装客、载货超过定额不开;(2)人未坐好,货未装好不开;(3)人、畜混装影响安全不开;(4)夜间船上未点航灯不开;(5)船舶质量不好,工属具不全不开;(6)遇大风大雾、雷雨、洪峰急流有危险不开;(7)船员无证、驾驶员酗酒不开;(8)驾驶员遇有瞎指挥、强迫命令、违反安全规定不开。
渡口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渡口经营安全管理,保障渡运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渡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渡口的所有经营管理人员、船员、工作人员及渡口周边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渡口经营安全管理责任,规范渡口经营行为,提高渡口安全管理水平。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渡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渡口经营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渡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渡口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渡口经营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3. 组织开展渡口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4. 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渡口经营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5. 负责渡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责任追究。
三、渡口经营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渡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渡口经营许可证;2. 渡口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3. 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渡口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1. 定期对渡口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2. 对渡船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3. 对船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考核,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4. 加强渡口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5. 严格执行渡口经营安全管理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渡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2. 安全操作规程;3. 安全检查制度;4.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5.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四、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九条渡口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当地海事、交通、安全生产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渡口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渡口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的监管,确保船舶和乘客的安全,提高渡口的安全运行水平,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渡口的管理和操作,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等。
第三条渡口管理者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确保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章渡口管理机构第四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三章渡口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船舶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船舶的日常巡检、维修和保养,船员的培训和考核等;(二)乘客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对乘客的安全教育和急救知识培训等;(三)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对渡口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等;(四)突发事件的处理要求,包括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等。
第九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档案,对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定期进行整理和备份。
第十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章渡口安全培训第十一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船员和乘客的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船员的安全培训:包括船员的职责和权限、船舶的安全操作流程、紧急疏散和救援等;(二)乘客的安全培训:包括乘客的上船和下船注意事项、乘船时的安全措施、应急救援知识等。
第十二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模拟演练,提高渡口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渡口安全检查第十三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船舶、设施设备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确保渡口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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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区水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黄埔区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渡口、渡船及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渡口是指经批准设置在本区江河干流、支流、河涌水域,专供渡运人、货、车穿越水域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场地、码头、渡船及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四条渡口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按照《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须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载额、定制度”。
第五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由区政府统一领导,以渡口渡船所属街道、企业单位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为安全格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六条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严禁私设渡口。
第七条设置迁移或撤销渡口必须由渡口所在地街道、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经海事和港务部门加具意见,涉及堤防安全的还须经区农林水利局同意,由区交通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渡口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堤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管理人员;(四)有合格的渡船和相应资格的船员;(五)有符合要求的码头和候船室或候船亭;(六)公路渡口应当有与公路相连接的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满足渡运量需要的道路;(七)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信条件。
第九条渡口必须配备至少1名安全管理员,渡口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第十条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渡口守则”或“乘客守则”标牌,设置的标志应标明渡口名称、渡口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及乘客须知等,以告示过往旅客、车辆。
第三章渡船第十一条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测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测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和必要的航行资料;第十二条渡船应当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备完善,并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
第十三条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船名、船籍港,额定乘额、载重线、抗风等级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其位置应放在易取处;汽车渡船所配消防设备应当有足够的能力,其安装位置应当能使灭火剂射及所有装载车辆。
第十五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和无线电设备,并按规定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油污、垃圾接收装置,严禁内河排放和垃圾抛江。
第四章渡船船员第十七条渡船船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应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及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适应的适任证书,方可在船上担任职务。
严禁无证船员上岗。
第十八条渡船船员配备人数不得少于核定的最低安全配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渡船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履行职责,并保证足够的休息时间,不得疲劳驾驶。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必须积极施救并及时拔打12395水上求救电话。
第五章渡运第二十条渡船应当按核定的路线渡运,营运渡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签证。
第二十一条渡船渡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定额内装载旅客和车辆;渡船上下旅客、车辆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并有专人维持旅客、车辆上下秩序。
第二十二条渡船装运危险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要求执行,严禁危险品车辆与旅客同渡。
第二十三条渡船在航行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海事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规定,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禁止抢航和强行横越,禁止超航区(线)和超抗风等级航行,在夜渡时应符合有关技术条件,并按照规定显示灯光信号。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渡运:(一)乘客超载或超重超干舷的;(二)无船舶检验证书或适航期已满的;(三)船体严重漏水或属具不全的;(四)渡船人员未有牌照的;(五)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的;(六)遇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洪峰、水流湍急等有碍安全渡运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碍安全航行的。
第二十五条渡船航行中船员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安全会让,注意收听气象预报和航行安全信息。
第二十六条渡船航行水域禁止捕鱼、采砂和设置固定的渔网、渔具等有碍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职责第二十七条渡口经营人职责(一)按规定申请办理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手续;(二)配备适航的渡船,加强对渡船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渡船的交通安全负责;确保对船舶更新、维修和设备配置的资金投入,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三)设置并维护与车辆、旅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或台阶等渡口设施;(四)按照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加强对船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日常渡运管理,保证渡运安全; (六)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交通高峰期间,应相应增加渡运管理人员,合理调度渡船,加强渡运秩序的维护;(七)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制定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船岸应急演习;(八)定期对渡口码头附近水域进行扫测和疏浚,清除碍航物,以保证渡船航行安全;(九)负责渡口渡船的防汛抗洪(台)工作;(十)主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渡口存在的各种隐患;(十一)遇险或发生事故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八条区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二)督促渡口渡船所属街道、企业单位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三)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保证渡运安全;(四)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交通高峰期间,应加强对渡口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五)组织打击取缔本行政区域内的私渡等违法行为;(六)遇险或发生事故按有关规定领导和协调搜救工作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渡口所在街道、企业单位管理职责(一)制定、完善本街道、企业单位的渡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层级安全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渡口渡船台账和安全管理制度;(二)落实渡口船舶、渡工、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时间,应增派人员维护渡运秩序;(三)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1—2名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渡口经营行为;(四)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协助海事、安监等有关部门展开调查、处理,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五)负责向群众、学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督促他们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六)规范渡运行为及监督落实责任书的各项内容。
第三十条海事管理机构职责(一)按国家授权对渡船进行船舶登记、检验发证和船员考试、发证以及现场监督工作,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二)协助区人民政府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渡口渡船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协助政府部门落实各项整治措施;(三)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依法酌情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采取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四)协调配合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制止和取缔“三无”船舶、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从事载客、载车渡运;(五)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展开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区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六)负责渡船的检验发证工作,加强对新建造渡船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严禁修造低标准渡船;(七)协助渡船所属街道、企业单位建立渡船的台账。
第三十一条区安全生产监督局职责(一)积极参与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渡口渡船所属单位反映,协助渡口渡船所属单位消除安全隐患;(二)组织渡口渡船所属单位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查出事故隐患和落实整改措施。
(三)在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期,加强对乘客上落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三十二条区交通局的管理职责(一)对街道、企业单位渡口渡船实施管理。
指导街道、企业单位制定、完善所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和规划,指导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三)贯彻落实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指导和帮助街道及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四)组织协调辖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总结推广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五)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筹集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推广渡船标准船型和新技术,按照通渡道路硬底化、码头适于船舶靠泊、乘客上落、简单适用的原则,加快区内渡口渡船改造更新;(六)在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加强对乘客上落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七)协助各街道、企业单位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三条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渡口和渡船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区农林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台账,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渔船载客渡运,加强对渡船航行水域的采砂、捕鱼、设置固定渔网渔具等碍航行为的治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黄埔区人民政府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