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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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和了解刑事诉讼法,我深刻认识到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的重要性,在此分享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刑事诉讼法的合法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

刑事诉讼是法律的运行机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刑事诉讼的程序不仅涉及到被告人的权益,更涉及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只有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和司法公正。

在实际操作中,我深刻感受到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参与人权益的保障力度,例如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自愿陈述权等。

这些规定的存在,有效避免了刑事诉讼中的不当干预和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保证了法律的公正实施。

其次,刑事诉讼法的公正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

刑事诉讼的公正性体现在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公正、公平的对待各方当事人和证据,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往往决定了案情的定性以及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证据收集和使用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以偏概全或者漏罪等情况的发生。

同时,刑事诉讼法还强调开庭审理和公开审理的原则,保障了诉讼的透明度,使公众可以对司法行为进行监督。

在实践中,我常常能够感受到审判机关在审理过程中的公正和公平的态度,无论是对于被告人还是原告人,都能得到公正的对待,这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正性的追求。

再次,刑事诉讼法的效率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保证。

刑事诉讼中,追求的不仅仅是公正,还要实现高效。

刑事案件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尤其是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需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审理和判决。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限期审理、简易程序等重要制度,以提高诉讼的效率,保证案件及时审理和迅速作出判决。

在实践中,当我们遇到一些严重的刑事案件时,我们会非常注重诉讼程序的规定,尽量减少时间的损耗,以提高办案效率。

总结起来,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的均衡追求,确保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刑事诉讼法读后感

刑事诉讼法读后感

刑事诉讼法读后感刑事诉讼法,以前对我来说就像一个神秘又严肃的大佬,站在法律大厦的一角,让人望而生畏。

但当我真正开始深入了解它之后,才发现这里面有着一个超级有趣又极其重要的世界。

刚翻开刑事诉讼法的相关书籍,那些密密麻麻的条文就像一群小蚂蚁,在我眼前爬来爬去,让人有点头晕目眩。

静下心来仔细研读,就像是在玩一场超大型的解谜游戏。

这里面的每一个环节都像是游戏的关卡。

从立案开始,就像是游戏的启动键被按下了。

警察叔叔们就像游戏里的先锋,接到线索,开始调查,判断这个事儿有没有可能是个刑事案件。

这就好比在游戏里发现了一个神秘的事件,要先确定它值不值得深入探究。

然后是侦查阶段,哇,这个阶段就像是一场惊心动魄的侦探之旅。

侦查人员得像福尔摩斯一样,寻找证据,询问证人,不放过任何一个小细节。

我就想啊,这得需要多么敏锐的观察力和强大的逻辑思维啊。

而且这里面的规则还特别细致,比如说询问证人不能用威胁、引诱的方式,这就像游戏里有明确的规则,不能作弊一样,保证整个过程的公平公正。

再到提起公诉,这就像是游戏里的接力棒传递。

检察院接过侦查机关的成果,仔细审查,看看证据是不是够硬,能不能达到起诉的标准。

这个过程就像是一个严格的质检员在检查产品一样,稍微有点不合格都不行。

审判阶段那可就是整个刑事诉讼法的大高潮了。

法庭就像一个超级大舞台,法官是舞台上的主角之一,掌控着整个局面。

公诉人和辩护人就像两个武林高手,在法庭上你来我往,用证据和法律条文作为武器,展开激烈的辩论。

这个时候,我就觉得刑事诉讼法像是一个魔法阵,把所有的人都约束在这个规则里面,大家只能按照规则出招。

而且这个过程还特别公开透明,就像一场在众目睽睽之下的比武大赛,所有人都能看到到底谁更有理。

刑事诉讼法的存在让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对于人权的保护。

不管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保障。

比如说犯罪嫌疑人有辩护的权利,不能被随便冤枉。

这就像游戏里每个角色都有自己的技能和防御机制,不会被轻易打败。

2023年学习新刑诉法心得体会范本

2023年学习新刑诉法心得体会范本

2023年学习新刑诉法心得体会范本标题:学习新刑诉法心得体会引言: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也日益完善。

2023年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我国的司法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

通过学习新刑诉法,我深刻领悟到了其中所体现的法治精神和司法公正的核心价值。

在新的刑事诉讼制度下,我们应积极适应并运用好法律法规,以提高司法办案的效率、公正和权威性。

以下是我对学习新刑诉法的心得体会。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新刑诉法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确保人民在司法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通过规定合法证据的获取、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多项措施,旨在打造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刑事诉讼环境。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要牢记人民利益至上,切实履行法律职责,积极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二、注重程序正义的保障新刑诉法更加注重程序正义的保障,以确保审判活动的合法性、确凿性和公正性。

特别是在取证环节,对证据收集的规范和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们应当注重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取证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遵循公正、法定、公开和无罪推定的原则,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够按照程序正义得到妥善处理。

三、推进科技与司法的深度融合新刑诉法鼓励科技与司法的深度融合,为司法办案提供更多的信息化支持。

在信息化时代,我们应当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手段,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例如,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犯罪特征和趋势,以便更好地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通过远程视频庭审等手段,加强对案件的监督和审判的公正性。

这些新的探索和尝试将为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提高提供重要支撑。

四、培养专业化、高素质的司法人员队伍新刑诉法对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司法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化背景。

我们应当主动适应新的法律环境,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为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作出应有的贡献。

结语: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深刻变革。

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篇一: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心得体会】学习《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心得体会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具有很多的亮点,通过对新刑诉法的学习,将会对今后的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在于将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刑诉法当中。

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权工作的重视。

刑诉法号称小宪法,在对人权的保障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绝不仅仅是提出一个口号,而是将这一思想落到实处,通过新刑诉法的具体规定予以明确,从而切实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如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同时在分则的具体法条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的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制度、对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的限定制度及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都是对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将非法证据排除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明确写入刑诉法,防止刑讯逼供。

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就从制度层面上遏制了刑讯逼供的发生,进一步规范了执法机关的行为,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也体现了人权精神,也使证据更加准确和科学,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三、明确了刑事案件的和解制度,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学习《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大全10篇

关于学习《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大全10篇

关于学习《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大全10篇心得体会1刑事诉讼法作为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研究《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以下几点:首先,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合法程序的原则,保证了被告人的权益。

有关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等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从而确保了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各种证据的收集方式和调取程序,使得取证过程更加规范和科学。

同时,对于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也提出了要求,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最后,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不同的诉讼程序,如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等,以适应不同案件类型和性质的需要。

这为我在今后的实践中选择合适的诉讼程序提供了参考。

心得体会2研究《刑事诉讼法》使我对中国刑事司法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通过研究,我认识到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强调以人为本,注重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有权利获得辩护和自由选择辩护人,并且法律规定了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司法机关的权责分工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则,保证了司法活动的有序进行。

同时,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还需遵守侦查阶段与审判阶段的区分,确保执法的公平和公正。

最后,我也了解到了刑事诉讼法对涉外刑事案件的特殊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外国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刑事司法合作,维护国际刑事公正。

心得体会3《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研究过程中,我对该法律的关键内容进行了深入思考,总结出以下几个重要体会:首先,在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是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都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链的完整性。

其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职权和作用,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

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监督和参与,以及在审判阶段提供合理意见和法律帮助,都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篇一: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心得体会】学习《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心得体会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具有很多的亮点,通过对新刑诉法的学习,将会对今后的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在于将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刑诉法当中。

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权工作的重视。

刑诉法号称小宪法,在对人权的保障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绝不仅仅是提出一个口号,而是将这一思想落到实处,通过新刑诉法的具体规定予以明确,从而切实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如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同时在分则的具体法条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的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制度、对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的限定制度及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都是对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将非法证据排除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明确写入刑诉法,防止刑讯逼供。

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就从制度层面上遏制了刑讯逼供的发生,进一步规范了执法机关的行为,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也体现了人权精神,也使证据更加准确和科学,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三、明确了刑事案件的和解制度,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刑事案件法律培训心得(3篇)

刑事案件法律培训心得(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次为期一周的刑事案件法律培训,通过系统学习,我对刑事案件法律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培训背景与目的本次培训旨在提高我国法律工作者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办理。

培训内容涵盖了刑法基础知识、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规则、刑事辩护技巧等多个方面。

通过此次培训,我希望能够提升自己的法律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培训内容与收获1. 刑法基础知识在刑法基础知识部分,我们重点学习了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犯罪中止、自首、立功等概念。

通过学习,我对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例如,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我了解到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等要素的重要性,这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2.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在培训中,我们详细学习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法律规定。

通过学习,我对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诉讼原则、证据制度等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

例如,在证据制度方面,我了解到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这对于确保刑事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3. 刑事证据规则刑事证据规则是规范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的法律规范。

在培训中,我们重点学习了证据的种类、证明标准、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等规则。

通过学习,我对刑事证据规则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这对于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正确运用证据、确保案件公正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4. 刑事辩护技巧刑事辩护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培训中,我们学习了刑事辩护的基本原则、辩护策略、辩护技巧等。

通过学习,我对刑事辩护工作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这对于提高辩护效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刑事犯罪越来越突出,刑事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刑事诉讼已成为当代法学中的重要领域。

作为法学专业的一名学生,我深知学好刑事诉讼法对我的综合素质和未来职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学习过程中,我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思考和总结,现结合实际经验,分享我的学习心得。

一、认真阅读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最重要的法律规定,仔细研读刑事诉讼法是学好刑事诉讼法必不可少的环节。

在阅读诉讼法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关注各个条款的内容,在理解了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条款后,需要仔细品读每个条文的具体内容。

细节之处往往是容易被忽视的,只有仔细阅读每个细节,才能有效地把握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

二、强化实践操作刑事诉讼法学习不仅需要理论知识的积累,更需要实践操作的提高。

在学习的时候,我们应该把学习和实践重新结合起来,通过实际的案例和法律文书的操作,加深对刑事诉讼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例如,当学习诉讼程序的时候,可以通过实际模拟法庭的方式,锻炼自己的法庭辩论、证据查证和判决书的写作能力。

三、注重细节把握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中,细节把握是非常重要的。

制度的规定与实践的运作常常不尽相同,我们要注重细节把握,对各种细节进行梳理和理解,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实际意义。

例如,在审判阶段,往往需要注意证据的调查、查证、出示和固定等一系列环节,我们要重视每个环节,掌握证据固定的重要性。

四、善于总结和反思刑事诉讼法的学习需要不断地总结和反思。

在实践操作中,我们要密切关注自己的表现,及时掌握自己的不足之处,针对性地进行反思和总结。

同时,我们要积极思考和探讨课上和案例中的问题,在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和创新思维,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综上所述,学习刑事诉讼法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需要注重各个方面的细节和实践经验,才能切实掌握刑事诉讼法的精髓和应用技巧。

我相信在坚持不懈的学习和实践中,我们一定能够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在职业发展的道路上不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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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完整)选用教材: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2008年版(汪海燕王大利编著)1、刑事诉讼的价值就是自由、安全、秩序。

2、对刑事案件的侦察、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法院只有建议补充侦查的权利。

3、我国只有6个部门享有侦查权,即:公安、国安、军队、监狱、检察、缉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权力机关可以)。

5、我国的法官独立,是指某一个法院独立。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的关系。

我国的检察官独立,是指一个系统的独立。

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6、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体现在四个方面:立案监督(要求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15日内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

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7、所有提供翻译均是应当。

外国人如放弃法院为其提供反映的权利需要书面声明,费用自担。

8、公诉案件辩护人最早进入诉讼的时间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的辩护人随时可以进入诉讼。

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0、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证据不足,可以有两次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

第一次补充侦查如仍证据不足,可选择再次补充侦查,也可以不起诉;如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则应当不起诉。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阶段,用决定),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用决定),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用裁定),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

用判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人大常委会作出)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13、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诉讼参与人。

公诉人更不是当事人。

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

14、法定代理人享有与被代理人相同的权利,除了人身侵权和最后陈述权。

15、证人必须是自然人。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与优先性。

证人享有查阅检验笔录的权利,如果发现有错误的,可以要求改正。

对于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的一些行为,有控告的权利,出庭作证有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的权利。

为证人保密只有侦查阶段的保密与对证人的隐私的保密。

16、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出了人命或严重后果的除外)虐待(致死致残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除外)侵占(绝对的自诉)(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第五章(侵犯人身、财产权犯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若没有证据就告诉的,说服其撤诉,或者用裁定驳回起诉。

若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或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受理)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介绍贿赂案;对单位行贿案;行贿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产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故意泄露国家机密案;过失泄露国家机密案;枉法追诉裁判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妇女儿童案;帮助犯罪份子逃避处罚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七宗罪”(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暴力取证案、刑讯逼供案、虐待被监管人员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除此以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18、税务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

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管辖竞合时,由主罪决定管辖。

19、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必须与涉外案件相区别)无论是公诉还是自诉案件都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涉港澳台的自诉案件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0、刑事诉讼管辖就高不就低,即只要被告人数罪中有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都归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职务犯罪的,由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不违背级别管辖。

21、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有未发现的漏罪的原则上由原审法院管辖,但在服刑地审理更合适的,可以在服刑地法院审理。

在服刑地犯新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

从监狱脱逃的犯人在脱逃期间犯罪的,如在犯罪地抓获,则在犯罪地审理,如被抓回监狱后才发现的或在其他地方被抓获后发现的,则都由服刑地人民法院审理。

22、公安、司法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和勘验人员都属于回避的对象。

证人不适用回避。

23、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其他程序的审判。

即程序只能参加一次。

24、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侦查人员的回避看其所属决定。

25、有权申请回避的人,仅限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包括近亲属。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如果要行使,必须要得到授权。

不服回避决定的复议申请只有一次,且只能向原决定机关申请。

26、申请回避的效果:无法定理由回避,当庭驳回且不得复议;审查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人员例外,在此之前证据和诉讼行为的效力由有回避决定权的人或者是机构(如监察委员会)来决定其效力。

2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28、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有: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的法院可以准许);本院的人民陪审员(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的法院可以准许);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的法院可以准许);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的法院可以准许)。

2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30、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独立的辩护权;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在审判阶段除合议庭讨论结论和其他犯罪的线索材料外的所有审判阶段的材料都能给被告人看。

非律师辩护人只有在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才可实现阅卷权与会见通信权。

调查取证权。

该权利非律师辩护人不能行使。

辩护人申请法院、检察院调查取证,法院检察院必须自己去,而不能发放调查决定书,让辩护人去取证。

提出意见权获得通知权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具有独立的上诉权。

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辩护人享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非律师辩护人只有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这种情况下,有权申请变更或者是解除这个强制措施。

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这个是代理权。

拒绝为被代理人辩护的权利。

31、在侦查阶段,律师没有阅卷权更没有调查取证权。

因为这个时候的律师仅仅是一名法律帮助人。

32、当被告人没有辩护人,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四种情形(除了“应当”,剩下来的都是“可以”):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审判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或者是无期徒刑的。

33、上述“应当”的四类属于强制辩护,对于强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拒绝一次,但最终必须有辩护人参加,可以是法院委托,也可以是法院指定。

除此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告人可以拒绝二次(不需要理由),但最终的结果是自行辩护。

34、用非法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但是由这些证据得到的物证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毒树之果)。

35、单位不能成为证人,见证人不是证人,证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优先性,司法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证人必须单独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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