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工厂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工厂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化工工厂厂区是一个高危的工作现场,各种火灾事故的发生频率较高。
因此,严格的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对于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至关重要。
下面是一份化工工厂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以供参考。
一、动火前的准备工作1. 动火作业前,应由专门的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动火现场不存在可燃物、易燃气体等危险物质。
2. 动火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动火计划,明确动火的时间、地点、人员等重要信息,并将计划提交至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备案。
3. 对动火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掌握动火作业的规范和流程。
4. 准备必备的动火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具等。
二、动火作业的操作规范1. 动火作业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操作,任何未经批准和指定的人员都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2. 在动火现场必须设置足够的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以提醒其他人员不要靠近动火区域,确保安全。
3. 动火作业时,必须全程保持有效的通风设备运行,确保动火作业现场达到一定的安全标准。
4. 动火作业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如防火服、防火靴、手套等,以提供额外的安全防护。
5. 动火作业时,必须将易燃易爆物品从动火区域周围清除,确保火源不会引发其他危险。
6. 动火作业切勿使用明火,应选择电烙铁等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作业,以降低火灾的风险。
7. 动火现场必须配备适量的灭火器和灭火器具,并确保其在动火现场容易取用。
8.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仔细检查现场,确保灭火设备和工具都归位,并关掉相应的电源。
三、紧急情况的处理1. 如果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按照预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 如发现火灾,应立即触发火灾报警器,并在确保自主安全的情况下,尽量扑灭火源或拨打火警电话求助。
3. 在紧急情况下,所有人员必须迅速撤离现场,按照预定的疏散路线有序离开危险区域,并集中到指定的安全点汇报。
4.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对动火现场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没有遗留的火源,消除安全隐患。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1. 作业概述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火花等工具进行作业的过程。
厂区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厂区进行的使用明火或火花工具的作业行为。
由于动火作业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必须制定相关规程,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性。
2. 规程制定与修订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应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制定,并定期进行修订更新。
修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程适用范围、作业人员资格要求、作业前准备、作业过程控制、作业后处置等内容。
每次修订后都应在企业内部范围内进行宣传和培训。
3. 作业前准备在进行厂区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 查验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是否完好,如有问题应及时报修或更换; - 选择适当的动火设备和工具,并对其进行检查、试验; - 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如防护衣、眼镜、手套等; - 将作业场地进行周围的隔离,确保作业过程中不会对其他人造成威胁; - 公告提醒,通过厂内广播、告示等方式,通知周围人员离开作业区域。
4. 作业过程控制在进行厂区动火作业时,必须对作业过程进行严格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确保动火设备和工具正常运行,操作人员应持有符合条件的上岗证; - 严格按照作业方案操作; - 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带; - 严格控制作业人员数量,并配备必要的监管人员; - 严禁在作业过程中吸烟,拉闸电器及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行为; - 安全定位切断,确保动火场所的通风系统得到关闭; - 定期监测作业现场环境,维护安全隐患调度电气仪器设备,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5. 作业后处置作业结束后,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设备进行更换和维护等工作。
具体措施如下: - 安排专人清理作业现场,排除火源等隐患;- 制定作业日志和记录,并保存; - 及时检查设备状态,如有损坏或问题应及时报修或更换。
6. 责任追究在厂区动火作业中,若因违反规程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相关人员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新)化工行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

三、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1 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1 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 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1.2 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 厚度要经强度计算。 1.3 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 1.4 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 材料做盲板垫片。
7 监护 7.1 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7.2 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 统一联系信号。 7.3 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 设备内取得联系。 7.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7.5 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 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2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2.1 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 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2.2 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 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 2.3 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 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2.4 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 应小于26.66KPa;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6.67KPa;气体温度应 小于60℃。 2.5 生产单位应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施工单位 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生产单位存档备查。 2.6 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 2.7 作业应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2007.4.7变压吸附起火伤人现场
现场照片(2)
脱 落 处
现场照片(3)
二、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1 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 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1.1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 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1.2 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 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2 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 要求: 2.1 氧含量18~21%。 2.2 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2.3 可燃气体浓度应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 - 1999

ICS:71 . 020备案号:4109 - 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HG 23011 - 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The Safety Code for Hot Work in Workplace(出版稿)1999 - 09 - 29 发布 2000 - 03 - 01 实施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发布HG 23011 - 1999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镭。
本标准委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 - 1999 The Safety Code for Hot Work in Workplace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 1999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专专规程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专专规程一、目的与适用范围厂区动火作业安全专项规程是为了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和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适用于厂区内的所有动火作业,包括维修、安装、焊接等。
二、安全责任1. 厂区负责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并确保员工理解和遵守该规程的要求。
2.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具备相关证书和经验,并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动火作业活动的安全实施。
三、动火作业前准备1.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编制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安全措施、所需设备和人员配备等,并经过审核后才能进行。
2. 事先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无关人员不进入动火作业区域。
四、动火作业现场管理1.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立显眼的警示标志,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应急物资。
2.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核实动火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并提供相关培训和指导。
3. 在动火作业区域周围设置警戒带,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4. 严禁使用易燃和可燃物品作为动火作业的支撑物。
5.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有明确的疏散通道和应急出口。
五、动火作业安全措施1.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提前检查作业区域,清除可燃和易燃物品,确保作业区域干净、整洁。
2.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确保作业人员了解如何正确使用。
3.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通风设备,以确保空气流通和排除有害气体。
4.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不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安全教育,提升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六、动火作业后处理1.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确保作业现场彻底清理,并检查设备和设施是否安全。
2.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提交动火作业记录,包括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检查结果和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安全监督与检查1. 厂区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动火作业进行督导和评估。
2.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配合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并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
八、违规处理1. 若发现有人违反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进行安全教育。
2. 对严重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进行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动火作业安全制度(5篇)

动火作业安全制度一、适用范围动火作业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本规程规定了我厂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适用于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作业安全要求㈠、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相应的规定。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在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1、目的为确保公司内动火作业的安全,加强公司内动火作业的管理,有效的减免因动火作业引发的各种安全环保事故,保障员工工作时的人身安全和公司的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范。
2、适用范围:公司易燃易爆生产区域与非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的分级:3.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
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2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4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5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
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4、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4.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4.2.2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4.2.3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4.2.4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4.2.5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4.2.6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4.3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4.31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4.3.2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4.3.3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4.3.4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4.3.5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4.3.6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2023年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2023年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为了确保厂区动火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保障厂区人员和设施的财产安全,特制定以下2023年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一、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动火作业安全风险评估,确保动火作业能够安全进行。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动火作业的级别和所需防护措施。
1.2 动火作业前需制定详细的动火计划,包括动火地点、作业人员、作业内容、作业时间等信息。
计划需上报厂区安全主管部门,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1.3 动火作业前需确定、分配专门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负责人需具备相关动火安全知识,并严格遵守动火作业规程。
1.4 动火作业前需对作业区域进行清理,清除可燃物、易燃物和易爆物等,确保作业现场安全无隐患。
1.5 动火作业前需进行相关设备的安全检查,确保动火设备完好可靠。
如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应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
1.6 动火作业前需准备好必需的消防器材和急救药品,并置于容易获取的地方。
二、动火作业的操作要求2.1 动火作业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防火工具、消防器材和灭火器材,并将其放置在易于取用的位置。
作业人员应熟悉使用这些器材,并能够迅速、正确地处理突发情况。
2.2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牌,标示动火作业区域、禁止入内区域和消防器材位置等,以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2.3 动火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明火、明火燃烧工具和明火禁火器材。
如需使用明火,请提前向厂区安全主管部门申请,并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
2.4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立专门的人员监管和安全巡查制度,确保作业期间的安全。
动火负责人应定期巡查作业现场,确保动火规程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2.5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现场无残留火源和火灾隐患。
如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
三、应急处理和事故报告3.1 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包括报警、疏散人员和灭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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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1999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 23012 - 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凡在处于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5.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1.1生产不稳定。
5.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
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
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6.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6.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5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6.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7.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7.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7.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7.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7.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7.3.1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7.3.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7.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7.4.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7.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8.职责要求8.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5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8.6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8.7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
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