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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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农培训经费管理制度

支农培训经费管理制度

支农培训经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支农培训经费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正当与效益,提高支农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二、经费来源支农培训经费来源于政府预算拨款、捐款、社会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三、经费使用支农培训经费应当用于支持农户、农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主体的培训费用,包括培训师工资、培训资料、场地租赁费等。

不得用于个人消费、赌博等违法活动。

四、经费管理1. 经费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经费管理部门,负责经费的申请、审批、核算,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合理、规范。

2. 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的权限、程序和标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估,保证经费使用的合理、效益与公开。

3. 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费管理中的问题,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监督和约束。

五、经费监督1.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支农培训经费的监督,定期检查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核实经费支出的用途和合规性,加强对经费管理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2.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对支农培训经费的监督,举报经费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促进经费管理的透明和规范。

六、经费公开支农培训经费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公布经费管理的政策、制度和重要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经费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支农培训经费管理部门所有。

支农培训经费管理制度的制订旨在规范经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支农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广大农业培训单位和财务管理人员认真执行本制度,不断完善经费管理工作,为农业生产主体提供更好的服务。

涉农资金管理-县乡财政管理办法

涉农资金管理-县乡财政管理办法

涉农资金管理县乡财政管理办法涉农资金管理县乡财政管理办法概述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涉农资金管理是保障农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县乡财政管理办法是指导农村财政工作的基本规范,对于落实涉农资金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业资金安排原则1. 重农轻工优先保障农业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提升农业生产水平。

2. 优质高效发挥资金的效益,提高资金利用率。

3. 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型资金,进行分类管理和专款专用。

二、涉农资金管理职责1.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涉农资金管理方案,监督资金的使用。

2. 乡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使用计划,协助县级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3. 农业部门提出资金需求计划,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核对和验收工作。

三、农业资金申请流程1. 申请农业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需求计划。

2. 审批财政部门审核资金需求计划,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3. 拨付财政部门按照计划拨付资金给到农业部门。

4. 使用农业部门按照计划使用资金,做好账务记录并报销。

四、资金监督与评估1. 监督财政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 评估对于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管理办法。

五、资金使用范围1. 种植业补贴农业种植业成本,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

2. 养殖业支持农民发展养殖业,提高畜禽肉品质和产量。

3. 农业设施建设支持农业设施建设,提升土地利用率和资源利用效率。

4. 农民培训开展农村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素质和产业发展能力。

六、结语通过县乡财政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障涉农资金的使用效果,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和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

希望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密切合作,落实好涉农资金管理政策,共同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以上就是对涉农资金管理县乡财政管理办法的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0版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0版

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五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六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耕地地力保护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县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内部各单位职责,确保各项财政资金安全运行,规避和控制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县级的各类专项资金;省级奖励及补助县级的各类专项资金;县级财政预算(含基金预算)安排、追加及补助的各类资金。

第二条财政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一)国库集中收缴的原则。

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

财政资金必须按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

(三)职权法定的原则.所有财政资金出库,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没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资金拨付执行意见,一律不得办理拨付手续。

(四)资金直达的原则。

所有财政资金(包括暂存、代管资金)一律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平台在网上运行,资金直达个人、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禁止资金体外循环。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三条税收收入由预算股牵头、国库股协助督促入库;国库股负责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实行月报。

第四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由非税收入管理局按照《**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一)依据部门预算方案,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其中罚没收入一律缴入国库.(二)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20日负责将非税收入汇缴国库,并向预算股和国库股报表(含月进度和累计进度),其中罚没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入库情况同时抄送综合股。

(三)除社保基金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由综合股负责督促入库。

第五条社保股负责督促社保基金征收单位完成征收任务,国库股做好资金调度,按规定将已入库的社保基金及时转入社保基金专户。

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农村财政管理局负责征收,资金进入国库专户。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于次年2月28日前按照票款一致原则,及时将资金划转国库股社保基金专户,同时向县农合办移交参合农民缴费信息。

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XX县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财政性项目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加强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市对财政性项目资金审批拨付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性项目资金是经中央、省、市、县发改、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由县财政拨付并由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类资金,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社会事业发展等项目投资。

第三条财政性项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为:施工单位收到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下达文件后,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填报“XX县项目建设资金预付(拨账)申请审批表(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审批文号、资金下达文号、总投资、上级下达、其他资金、建设地点、开竣工时间、累计拨付资金、本次申请资金等)",加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负责人、项目监理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核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核,主管单位经办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审核加注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相关股室及负责人审核加注意见后,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县长审批;最后,项目实施单位在县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报账)手续。

根据财政体制改革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原则上财政性项目资金一律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四条财政性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的程序是:项目计划和资金到达后,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单位首先做好项目的前期招投标和项目实施准备工作,县财政局根据下达资金通知,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县财政局开设的报账专户;项目启动实施后,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填报项目资金预付申请表,随附工程建设合同、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提出项目资金预付申请(50万元以内的项目首次预付额度可高于30%,但最高不超过50%;50万元以上的项目首次预付额度不超过30%),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报账手续。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7.21•【文号】财预〔2017〕114号•【施行日期】2017.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12号)精神,我部修订了《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7月21日附件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县级财政“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以下简称“三保”)的总体目标,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弥补减收增支财力缺口,奖励地方改善财力均衡度、加强财政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中央财政负责分配中央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准确、全面地掌握县级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地方基本财力保障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政策,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向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奖补资金时,向基层困难地区倾斜,并对县级“三保”支出保障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第五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确定的保障范围及相关政策要求,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政府转移支付,认真落实“三保”支出保障责任。

涉农资金管理-县乡财政管理办法

涉农资金管理-县乡财政管理办法

涉农资金管理-县乡财政管理办法
涉农资金管理-县乡财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管理,确保涉农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安全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级财政部门对涉农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涉农资金的分类和来源
第三条
涉农资金分为国家涉农资金和地方涉农资金两类。

第四条
国家涉农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

第五条
地方涉农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拨款、涉农项目的收入等。

第三章涉农资金的管理要求
第六条
县乡财政部门在接收涉农资金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具体的农业项目中。

第七条
对于涉农资金的使用情况,县乡财政部门应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八条
县乡财政部门应做好涉农资金的统计工作,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九条
涉农资金的管理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违规使用涉农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县乡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予以追责和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涉农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县乡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黑政办规〔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省“三农”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全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省级其他现有专项资金等渠道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业与农村生产,农业、水利等部门事业发展的各类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用于省级部门维持正常运转的行政事业性项目经费,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根据省直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拨付使用、信息公开、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绩效导向,调整优化资金扶持方向和重点,把资金用到对全省“三农”发展具有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领域,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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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财政下达的支农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业项目的支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所有支农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有支农专项资金全部实行报账制。

第四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是指财政支农项目的实施单位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内容和预算指标,根据项目实施合同(或责任书)和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五条财政支农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六条财政部门必须设立财政支农资金专户,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级负责、计划拨付、报账核销”的管理方式,所有支出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请款,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七条财政部门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管理中的主要职责:选择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的具体形式;参与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编制,建立县级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库,选择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参与审定项目实施方案;负责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资金报账工作,审批报账支出;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第八条农口主管部门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管理中的主要职责: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标准化文本)的编制和进行项目库的申报,对扶持项目进行评估论证;负责项目的计划执行,选择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责任书和合同书的签订,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效益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费用支出进行审核,提出报账意见后,申请财政部门审批报账。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管理中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财政支农专项资金
项目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编制项目工程概预算和实施方案,按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地使用工程建设资金;及时上报工程进度和用款计划,按程序申请报账;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编制项目效益分析报告,接受有关部门对施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工程监理等。

第三章报账原则
第十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工作,应按照“项目管理、明确事权、分工协作、政府采购、审核报账”的原则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XX县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实行政府采购。

财政资金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和拆迁、购置等财
政投资项目,必须委托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该项目进行评审,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及建设工程监理制“四制”管理。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账:
(一)未经批准立项的农业项目
(二)不按要求提供用款计划和有效支出凭证,以及超范围开支的;
(三)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并切实影响到项目进展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六)应当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投资评审而未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投资评审的;(七)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经检查限期改进而未改进的;
(八)背离项目工程概算、建设内容、支出计划的;
(九)其他不符合项目管理要求和报账制管理程序的项目。

第四章报账程序
第十三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实行由项目实施单位报账的办法,各项目实施单位都要指定专人办理报账业务。

第十四条各项目实施单位的报账人应将有关负责人签章后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汇总,填写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报账请拨单,到本级财政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五条支农专项资金支出应先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初审,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然后报
送财政部门业务科室审批后,方可由专户拨付资金。

财政部门重点对预算指标、项目实施计划,以及每笔业务的合法、合规及合理性、金额的准确性、报销凭证的真伪、签章与备案签章是否一致等进行审核。

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支出明细表和报账请拨单等办理拨款手续,在原始单据上加盖财政支农核销章后留复印件将原件退还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报账凭证包括:
(一)各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

(二)项目实施合同书(协议书),合同协议书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各执一份,并报送财政部门一份备案。

(三)由项目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启动单。

(四)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请拨单、项目验收单、支出明细表和相关原始凭证。

(承包工程须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和工程款税务发票。

未承包工程须提供:支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规范的会计原始凭证(须有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字)、项目概预算、项目施工现场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竣工图、竣工决算、验收单。

非工程类项目须提供:支出明细表和相关原始凭据。

直接扶持农户的项目,报账时应以受益农户签章并经乡镇或村委会签署意见后的花名册为有效支出凭证。


第五章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项目启动时,可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和具体情况,根据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预拨通知书,预付项目资金的10%—30%的项目启动资金。

工程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
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后,项目实施单位在三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报账手续,审核合格后拨付剩余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每个支农项目资金必须预留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保证金一般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未发现质
量问题,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是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各项目主管单位及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实行报账制的,财政部门将缓拨或停拨支农专项资金,待实行报账制后再恢复财政拨款。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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