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新建道路一般应当实行统一的城市道路断面、路网间距、道路退让距离,保障城市道路建设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本市城市道路标准断面形式、道路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3-9有关要求。
特殊道路的道路断面,可按城市规划要求另行确定。
第五十七条建(构)筑物临规划高速公路、快速路、轨道交通、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内环路及其联络线、城市高架路、其他规划路边线退让距离标准如表5-2。
上述建筑物退让范围内应当布置绿化,不得建设永久性或者临时性建(构)筑物。
如需设置交通附属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五十八条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主干道及干道的平叉口,应当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需要,增设左转弯、右转弯专用车道,设置方向岛和划线渠化,实现渠化交通;(二)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按道路红线控制):主干道为20米至30米;次干道为15米至20米,一般道路为10米至15米;(三)应当合理设计道路交叉口的交叉方式,按城市高速公路、快速路、对外出口道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五类道路的不同要求,确定不同城市道路的立交形式,如表3-10;(四)城市主、次干道或者主要公路(国道、省道)与铁路的交叉口,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立交,以确保交通顺畅和交通安全。
第五十九条在三块板断面或者中央设置隔离带的城市主、次干道上,应当根据交通和城市景观需要建设人行天桥或者隧道。
未实施人行天桥或者隧道建设的地段,应当在相距150米至500米处设置人行横道。
第六十条在城市主次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行车路口和车辆出入口,大型公共建筑和有大量车辆出入的用地单位的车辆出入口,应当尽量在相邻次级道路或者专用道路上开设,并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一条应当按社会停车场专项规划加强社会停车场的建设,社会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一般地区不应当大于300米,最大不超过500米。
每个停车场(库)规模确定为100至150个停车泊位,特殊地区可适当增大规模。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要点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要点一般规定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交通分道的要求。
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
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7~15m2。
其中:道路用地面积宜为6.0~13.5m2/人,广场面积宜为0.2~0.5m2/人,公共停车场面积宜为0.8~1.0m2/人。
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6-1和表.6-2的规定。
二、城市道路网布局城市道路网规划应适应城市用地扩展,并有利于向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发展。
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根据土地使用、客货交通源和集散点的分布、交通流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地确定。
各类城市道路网的平均密度应符合表.6-1和.6-2中规定的指标要求。
土地开发的容积率应与交通网的运输能力和道路网的通行能力相协调。
分片区开发的城市,各相邻片区之间至少应有两条道路相贯通。
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七度地震设防的城市每个方向应有不少于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2.1城市环路应符合以下规定:✧内环路应设置在老城区或市中心区的外围;✧外环路宜设置在城市用地的边界内1~2km处,当城市放射的干路与外环路相交时,应规划好交叉口上的左转交通;✧大城市的外环路应是汽车专用道路,其它车辆应在环路外的道路上行驶;✧环路设置,应根据城市地形、交通的流量流向确定,可采用半环或全环;✧环路的等级不宜低于主干路。
✧河网地区城市道路网应符合下列规定:✧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道布置;✧对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应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并应与滨河路的交叉口相协调;✧城市桥梁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宽度应与道路的车行道和人行道等宽。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建标[1994]808号依照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差不多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治理,具体说明等工作由上海同济大学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1总则1.0.1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都市用地布局,提高都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服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都市的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都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畴内的城镇与中心都市的交通联系。
1.0.4都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都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都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1.0.5都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都市道路交通进展战略规划和都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1.0.6都市道路交通进展战略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0.6.1确定交通进展目标和水平;1.0.6.2确定都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1.0.6.3确定都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都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1.0.6.4提出实施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计策;1.0.6.5提出有关交通进展政策和交通需求治理政策的建议。
1.0.7都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0.7.1确定都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畴;1.0.7.2确定各级都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要紧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畴;1.0.7.3平稳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1.0.7.4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1.0.7.5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城市交通规划规范

城市交通规划规范引言:城市交通规划规范是指在城市发展和交通需求的基础上,针对交通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它对于城市交通的有序发展和顺畅运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交通规划、道路设计、公共交通建设、交通安全等方面,论述城市交通规划规范的重要性及其具体内容。
一、交通规划交通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它需要依据城市规模、人口流动、需求特点等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以实现交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道路网络的高效运行。
在交通规划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1 骨干交通网络规划骨干交通网络是城市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城市整体的交通流动和交通效率。
在规划骨干交通网络时,需要考虑市区主要干道的布局和连接,以及与城市周边地区的联系。
合理规划骨干交通网络,可以缓解交通拥堵,提高车辆通行效率。
1.2 公共交通规划公共交通是推动城市绿色出行的核心交通方式。
公共交通规划需考虑市民的出行需求和交通流动特点,确定公交线路、站点和服务频率,提高公交服务质量和覆盖范围,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
科学合理的公共交通规划可以减少私人车辆的使用,降低交通拥堵和尾气排放。
1.3 步行和非机动交通规划步行和非机动交通是城市交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城市居民的出行环境和促进健康生活方式至关重要。
规划步行街、自行车道、非机动交通系统等,可为市民提供便捷、安全的出行条件。
此外,鼓励绿色出行也是城市交通规划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道路设计道路设计是城市交通系统建设的基础,其合理性关系到道路交通的安全和效率。
在道路设计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2.1 道路布局与容量规划道路布局需要根据城市的交通需求,合理布设道路网格,确保主干道、支线道和背街小巷的有序连接,并考虑人口密度和土地利用特点。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和车辆分类,进行容量规划,以保证道路能够承载足够的交通量。
2.2 路口和信号灯设置合理的路口设计和信号灯设置,可以提高交通流量的通行效率和安全性。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1.总则1.0.1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1.0.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1.0.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1.0.6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应包括下列内容:1.0.6.1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1.0.6.2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1.0.6.3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1.0.6.4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1.0.6.5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1.0.7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0.7.1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1.0.7.2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1.0.7.3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的运量;1.0.7.4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1.0.7.5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1.0.8城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个体交通优势互补的多种方式客运网络,减少市民出行时耗。
1.0.9城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的联合运输方式发展。
1.0.10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划的规定。
2.术语2.0.1标准货车以载重4-5t的汽车为标准车,其它型号的载重汽车,按其车型有大小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货车,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0.1的规定取值。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Code for transport planning on urban roadGB 50220-953.1.4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
3.1.5 城市出租汽车规划拥有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2辆;小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0.5辆;中等城市可在其间取值。
3.1.7 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时,应使其客运能力与线路上的客流量相适应。
常用的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宜符合表3.1.7的规定。
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表3.1.73.2.1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应综合规划。
市区线、近郊线和远郊线应紧密衔接。
各线的客运能力应与客流量相协调。
线路的走向应与客流的主流向一致;主要客流的集散点应设置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枢纽,方便乘客停车与换乘。
3.2.2 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
3.2.3 大城市乘客平均换乘系数不应大于1.5;中、小城市不应大于1.3。
3.2.4 公共交通线路非直线系数不应大于1.4。
3.2.5 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
3.3.1 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公共交通站距表3.3.13.3.2 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 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
3.3.4 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3.4.1 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3.3.4.2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m,并不得大于200m;3.3.4.3 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3.3.4.4 公共交通车站应与快速轨道交通车站换乘。
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法规列表清单2011-2016(修改)

第一分册 2011-2012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2.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3.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4.镇(乡)村绿地分类标准CJJ/T168-20115.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20116.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7.城市规划基础资料搜集规范GB/T50831-20128.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129.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技术规范CJJT185-201210.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193-201211.第二分册 2013-20141.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GB/T50853-20132.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3.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规范GB/T50817-2013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6.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GB50925-20137.城市规划数据标准CJJ/T199-20138.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286-20139.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10.水资源规划规范GB/T51051-201411.防洪标准GB50201-201412.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GB/T51046-201413.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51054-20141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201415.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基本术语标准JGJ/T335-201416.镇(乡)村仓储用地规划规范CJJ/T189-2014第三分册 2015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 修订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54.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51098-20155.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20156.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7.城市供热规划规范GB/T51074-20158.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9.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51083-201510.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51158-201511.美丽乡村建设指南GB32000-201512.动物园术语标准CJJ/T240-201513.国家重点公园评价标准CJJ/T234-201514.风景园林制图标准CJJ/T67-201515.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221-201516.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导则第四分册 20161.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办法(2016 版)2.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办法(2016 版)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4.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 版)GB50180-19936.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7.城市绿地设计规范(2016 版)GB50420-2007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6 版)GB50014-20069.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10.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1957)11.城市防洪规划规范GB51079-201612.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20013.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201614.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CJJ/T246-201615.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 版)CJJ37-201216.生活垃圾产生量计算及预测方法CJ/T106-201617.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201618.绿道规划设计导则(2016版)。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条文说明-33页word资料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条文说明2007年3月8日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3)3.一般规定 (4)4 铁路 (7)5 公路 (13)6 海港 (16)7 河港 (21)8 机场 (24)条文说明1 总则1.0.1 目前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还没有一本针对城市对外交通规划方面的规范,对外交通规划涉及的铁路、公路、海港、河港、空港等规划,主要参考各相关专业规范的标准,如铁路线两侧的安全距离参考《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5009)相关内容,机场周围的净空要求参考《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MH5002—2019)相关内容,航道的等级要求参考《内河通航标准》(2019)相关内容。
相关专业规范中主要是工程设计方面的规范,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对外交通规划是比较宏观方面的规划,有些内容在相关专业规范中没有,如200万人口的大城市,其铁路客站应该是1个还是2个,1个客站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是多少,站前广场的用地又不是铁路用地范围等等。
城市总体规划既要指导相关专业规划又要与相关专业规划协调,它们是一个系统工程,城市总体规划是一个大系统,相关专业规划则是一个子系统。
为使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达到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经济适用,进一步促进城市对外交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1.0.2 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中,实行市辖县(市)的城市,其市域包含所辖县(市)的全部行政范围(国家统计口径为“全市”),与单个城市实际的市区或规划区范围(统计口径为“市区”,包括城区和郊区),其土地面积相差悬殊。
如哈尔滨市,全市土地面积为53068平方公里,哈尔滨城市的市区(含郊区)为1660平方公里,而建城区仅214平方公里,市区面积仅为全市面积的1/30。
因此,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就是城市对外交通的范围。
作为体现规划的城市规模、布局、形态特征、对外交通需求主要与单个城市规划的市区范围关系密切。
如现有的铁路枢纽所在城市,其铁路枢纽主要设施在城市的市区或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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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Code for intercity transportation planningGB 50925-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4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925-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4.1、8.3.1、8.3.2、8.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1月29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对外交通枢纽、铁路、公路、港口、机场。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上海市静安区铜仁路331号,邮政编码:20004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上海民航新时代机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黄吉铭沈国平金忠民高岳张式煜纪立虎刘建成陶芳勤郭大忠胡永辉陈文辽钱少华谢靖怡汪铁骏张弘主要审查人:王静霞孔令斌蒋作舟龚正明文国玮潘海啸何志工钱林波张晓春蒋宗健蒋1锡佐1 总则1.0.1 为了科学、合理地编制城市对外交通规划,提升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建设高效、便捷、安全、经济的城市对外交通系统,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对外交通规划。
1.0.3 编制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 贯彻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倡导绿色交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应与周边区域发展、城市功能、空间布局相协调,符合城市长远发展要求。
3 城市对外交通系统应与城市交通合理衔接,增强对外交通枢纽的整体功能,提高综合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和效能。
4 城市对外交通设施应综合设置,满足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并应适当预留发展空间。
1.0.4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对外交通枢纽 intercity transport hub铁路、公路、水运和航空多种对外交通运输方式或同种对外交通运输方式多干线之间相互衔接,并与城市交通相互转换的重要节点。
2.0.2 城市航站楼 city air terminal位于城市规划区,具有航空售票、办理登机、托运行李、联检、输送旅客等功能的交通设施。
3 基本规定3.0.1 城市对外交通发展战略和系统布局规划应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其他上层次法定规划,合理制定。
3.0.2 城市对外交通设施的功能、规模、布局和近期建设规划,应根据对外交通客货运输规模、运输组织和城市布局要求,统筹使用土地、岸线、航道、空域等资源,合理确定。
3.0.3 城市对外交通集疏运通道应根据集疏运方向、运输方式和客货分流的要求,合理布局。
3.0.4 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客运港和机场航站楼等客运设施应与公路、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合理衔接,并应设置城市公共交通和社会停车等设施。
3.0.5 对外交通货运系统应与城市交通系统紧密连接,根据城市功能布局、货运规模和运输方式设置货运站场或货运枢纽。
3.0.6 对外交通走廊布局应根据铁路、公路等功能和技术要求,与城市空间布局相协调。
对外交通2走廊内相同走向的多条线路宜并行设置。
3.0.7 对外交通线路之间交叉以及与城市道路交叉的形式,应根据相交线路的等级、技术要求和交通量合理确定。
4 对外交通枢纽4.1 对外交通枢纽规划4.1.1 对外交通枢纽应按交通功能分为对外交通客运枢纽和对外交通货运枢纽,并应分开设置。
4.1.2 对外交通枢纽应与城市交通枢纽结合,并应加强交通转换功能,配套设置集散设施。
4.2 对外交通客运枢纽4.2.1 对外交通客运枢纽应按对外交通区位、服务功能和客运规模分为三级。
对外交通客运枢纽分级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对外交通客运枢纽分级(人次/日)4.2.2 对外交通客运枢纽应与城市道路系统、公路系统和公共交通系统合理衔接,有条件的客运枢纽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衔接。
4.2.3 对外交通客运枢纽应根据周边用地条件紧凑布局,可结合公共服务等设施综合使用。
4.3 对外交通货运枢纽4.3.1 对外交通货运枢纽应根据区位、功能和货运规模合理确定。
4.3.2 对外交通货运枢纽应优先考虑与铁路站场、港区、机场等衔接,实现多式联运,并应规划集疏运通道,与城市道路系统和公路系统合理衔接。
4.3.3 对外交通货运枢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应根据产业布局、货源分布、流量运输组织等因素合理确定。
5 铁路5.1 铁路规划35.1.1 铁路规划应根据国家铁路网规划、城市布局、人口规模、客货运输需求、站场设施的功能、等级,合理确定铁路线路、站场布局和用地规模。
铁路规划应满足城镇发展、产业布局和城市交通功能的要求。
5.1.2 铁路按运输功能应分为普速铁路、高速铁路和城际铁路;按铁路网中的技术等级应分为铁路干线、铁路支线和铁路专用线等。
5.2 铁路线路5.2.1 铁路线路规划应符合城市布局要求,合理选用线路技术标准,满足技术、经济、安全和环境的要求。
5.2.2 港区、工业区、工矿企业等可根据运输需要设置铁路专用线。
5.2.3 铁路线路敷设方式应根据线路功能、技术等级、城市布局等要求合理确定,必要时可采取地下敷设的方式。
5.2.4 铁路进入建成区,应结合沿线建设现状、规划用地布局、环境要求等,合理确定铁路线路。
5.3 铁路站场5.3.1 铁路客运站应根据高峰小时旅客发送量分为特大型、大型和中小型客运站。
1 特大城市和大城市根据城市布局宜设置多个铁路客运站,并应明确分工、等级与衔接要求;2 中小城市铁路客运站应根据城市布局和铁路线网合理设置;3 高速铁路客站应在中心城区内合理设置;4 城际铁路客运站应根据铁路客运量、城市布局和交通条件合理设置。
5.3.2 铁路货运站场宜设置在中心城区外围,应具有便捷的集疏运通道,可结合公路、港口等货运枢纽合理设置。
5.3.3 集装箱中心站应设置在中心城区外,具有便捷的集疏运通道,与铁路干线顺畅连接,与公路有便捷的联系。
5.3.4 编组站、动车段(所)等铁路设施应设置在中心城区外,符合城市布局要求。
编组站宜与货运站结合设置,位于铁路干线汇合处,与铁路干线顺畅连接。
5.4 铁路用地5.4.1 城镇建成区外高速铁路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应从外侧轨道中心线向外不小于50m;普速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应从外侧轨道中心线向外不小于20m;其他线路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应从外侧轨道中心线向外不小于15m。
5.4.2 铁路设施的用地规模和用地长度要求应根据功能布局、设施规模和建设用地条件合理确定。
铁路设施规划用地应符合表5.4.2的规定。
4表5.4.2 铁路设施规划用地6 公路6.1 公路规划6.1.1 公路规划应根据国家和省域公路网规划、城市布局、公路客货运输要求,合理确定公路网功能等级、站场布局和用地规模。
6.1.2 公路按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和技术要求可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6.1.3 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主要对外联系方向上应有2条二级以上等级的公路。
6.1.4 高速公路应与城市快速路或主干路衔接,一级、二级公路应与城市主干路或次干路衔接。
6.1.5 公路红线宽度和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应根据城市规划、公路等级、车道数量、环境保护要求和建设用地条件合理确定。
城镇建成区外公路红线宽度和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表6.1.5 城镇建成区外公路红线宽度和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m)6.1.6 公路进入城镇时应满足城市环境、交通安全等要求,结合用地和道路横断面布置合理确定红线宽度和两侧隔离带控制宽度。
56.2 公路设施6.2.1 高速公路城市出入口,应根据城市规模、布局、公路网规划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宜设置在建成区边缘;特大城市可在建成区内设置高速公路出入口,其平均间距宜为5km~10km,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km。
6.2.2 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分为服务区和停车区,应结合高速公路网、用地条件和环境要求合理设置。
服务区平均间距应控制在50km,服务区之间宜设置停车区。
6.2.3 对外社会停车场应根据城市布局、停车、换乘要求和客货运集散功能,设置在城市对外交通出入口附近。
6.2.4 公路客运站应根据城乡客运需求、城市布局和对外交通方向合理设置;宜结合铁路、港口、机场布局,并应与城市交通系统相衔接。
6.2.5 公路客运站的规划用地规模应根据客运功能和客运量确定,其级别划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 200的有关规定。
6.2.6 公路货运站应根据城市布局和货运规模,结合铁路货站、港区、工业区、仓储区和物流园区合理设置。
6.2.7 公路货运站的用地规模应根据货物运输的种类、货运量和运输方式确定,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货运站(场)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 402的有关规定。
7 港口7.1 港口规划7.1.1 港口规划应根据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城市发展、港口运输和岸线资源等要求,合理确定港口的功能、布局和用地规模。
7.1.2 港口布局应与城市所在区域用地、产业发展、岸线和航道规划相协调,并应根据自然地理、经济、技术和集疏运条件统筹规划,分期实施。
7.1.3 港口选址应符合城市环境要求,与水厂、水库取水口和水源保护区保持安全距离。
危险品码头选址应符合城市安全要求。
大型港口的集疏运通道应区域共享。
7.1.4 岸线规划应统筹城市水域、陆域和环境条件、用地布局,合理确定航运、工业、仓储、市政、生活和生态等岸线。
7.1.5 海上航道的净空要求应根据海轮通过最大吨位的高度设置。
内河航道的净空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的有关规定。
7.2 港区规划67.2.1 港区陆域的装卸、库场、辅助设施等用地应根据港区功能分区、装卸流程、交通组织和用地条件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