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doc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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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有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有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一、合同背景与目的本保险合同旨在保障学生及幼儿的意外伤害风险,确保其在校园内外遭受意外伤害时得到及时的经济赔偿和医疗服务。

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二、合同双方甲方(投保人/家长/监护人):乙方(保险人/保险公司):三、保险对象本保险适用于在保险期间内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及幼儿。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满日止。

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为准。

五、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残: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给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

3. 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需要接受医疗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医疗费用。

4. 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住院津贴。

六、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根据保险类型和保险计划而定,投保时双方约定。

2. 保费: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七、投保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

2. 投保人应按时支付保险费。

3. 投保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八、保险人义务1.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公司应在接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后及时核定并给付保险金。

九、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双方均有权在合同期内解除本合同,解除方式及程序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合同终止:保险合同期满或发生约定终止事由时,本合同终止。

十、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有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有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有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家长/监护人):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合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乙方作为投保人/家长/监护人,为了保障学生/幼儿(以下简称“被保人”)的意外伤害风险,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涉及的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障。

保险期间内,被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身故:被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甲方将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害伤残:被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甲方将根据伤残程度及保险金额给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

3. 医疗费用补偿:被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医疗费用补偿金。

4. 住院津贴:被保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期间,甲方将按照每日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

三、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自保险生效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

具体日期以甲方出具的保险单为准。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金额以甲方出具的保险单为准。

2. 乙方应按照保险单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费用。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双方均有权在保险期间内解除合同。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2. 合同终止:保险期限届满时,本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或其他原因,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保险合同。

六、免责条款1. 本保险合同不涉及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和责任承担。

2. 违反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3.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七、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本条款旨在规定学生和幼儿在参加学校或幼儿园教育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所享受的保险保障。

第一条保险范围本保险的责任是向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受益人支付合同金额内的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金种类及金额针对本保险的保险金种类及金额如下:1. 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金额的100%。

3. 意外医疗保险金:根据受保人的治疗费用和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额度,支付医疗费用的80%。

第四条保险责任的免除本保险不承担下列责任:1. 因受保人故意犯罪或自残、自杀所致的意外伤害。

2. 因受保人在参加非法活动,如赌博、吸毒、斗殴等活动中所致的意外伤害。

3. 因受保人在饮酒、饮用麻醉药品、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等行为所致的意外伤害。

4. 因受保人在学校或幼儿园教育活动期间未得到全面、规范、妥善保障及未经安全教育或未遵守校园安全规定所致的意外伤害。

保险期间为受保人在学校或幼儿园教育活动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受保人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的实际情况进行定额。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受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应及时将保险事故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在获得保险公司认可的条件下,受益人可以就受保人某一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索赔。

本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形下解除:1. 换保。

2. 保险期限届满,未续签保险合同。

3. 保险费未按期支付。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双方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先进行调解,如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则应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条款修改本条款的修改应经保险公司和受保人、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进行签字确认。

对本条款的每一项修改,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附则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属于保险公司。

2.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3. 本条款未涉及的其他有关事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书同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书同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由甲方(保险公司)与乙方(投保人)签订,旨在为乙方所投保的学生、幼儿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学生、幼儿,是指乙方在投保时指定的,年龄在3至18周岁之间的在校学生或幼儿园儿童。

第三条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满之日止。

第二章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甲方按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二)意外伤害残疾:甲方根据残疾程度,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保险金;(三)意外伤害医疗:甲方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根据实际医疗费用,按约定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案,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甲方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应及时进行理赔。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六条本合同保险金额由乙方在投保时与甲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分为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三档,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第七条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费率由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乙方应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第四章免责条款(一)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药物过敏等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二)被保险人因自杀、自伤、故意犯罪等行为导致的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三)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未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导致甲方无法进行理赔的。

第五章保险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九条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如需变更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合同内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保险期间届满后,乙方如需续保,应在保险期满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续保手续。

(一)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二)乙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甲方无法进行理赔;(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二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校/家长):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为学生在校期间及幼儿阶段提供意外伤害保障,特订立本保险合同条款。

一、保险对象本合同适用于所有在甲方所属学校就读的学生及在幼儿园接受教育的幼儿。

二、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保险责任1. 甲方对于乙方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意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意外跌倒、烫伤、烧伤、动物咬伤等。

四、保险金额与免赔额1. 保险金额:每人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______元。

3. 免赔额: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五、保险费率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率:按照乙方的年龄、职业风险等因素计算。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六、保险申请与理赔程序1. 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理赔所需材料。

2. 甲方收到理赔申请后,将在约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给予赔偿。

3. 如需赔偿,甲方将在法定时限内支付赔偿金额。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得随意变更。

2.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八、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甲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内容有最终解释权。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家长/监护人):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学生幼儿意外伤害风险进行保险,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对象本保险覆盖在甲方认可的幼儿园、学校就读的学生及幼儿。

二、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自乙方缴纳保险费用且甲方接受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保险终止日或按照相关规定终止。

三、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身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害残疾: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甲方将按照伤残程度及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3.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需要接受医疗救治,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一定限额内的医疗费用。

4. 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甲方将按照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

四、保险金额与保费保险金额及保费根据被保险人年龄、学校类型、地区风险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单。

五、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 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

3. 乙方应关注被保险人的安全,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避免或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

六、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甲方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核实事故情况,并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3. 甲方应对乙方提出的询问或建议给予及时、专业的解答或指导。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乙方缴纳保险费用且甲方接受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保险终止日终止。

2. 在保险期间,如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3. 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2)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活动;(3)其他约定事由。

八、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2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2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2篇篇1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家长/监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为其子女(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甲方投保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为明确双方权益,特制定本合同条款如下:一、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对象为乙方合法拥有的学龄前儿童。

2. 保险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在学校、幼儿园、家庭及其他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二、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乙方支付保险费并收到甲方出具的保险单时生效,至保险单规定的终止日期止。

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由乙方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2. 保险费由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标准支付,并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四、保险责任1. 甲方对乙方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下列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死亡;(2)身体伤残;(3)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4)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费用;(5)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误工费用等。

具体赔偿标准以保险单约定为准。

2. 甲方对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自伤行为;(2)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竞技类比赛;(3)被保险人患有疾病或既往症复发等。

具体排除条款以保险单约定为准。

五、理赔程序1. 乙方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 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完整理赔材料后,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进行核定。

对于符合保险责任的理赔申请,甲方将及时履行赔付义务。

对于不符合保险责任的理赔申请,甲方将向乙方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 乙方对理赔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六、合同变更和终止1. 本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

若需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篇2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家长/监护人):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事宜达成保险合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此订立本保险合同条款。

有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4篇

有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4篇

有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4篇篇1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一、保险合同目的为了保障学生幼儿在校园内外因意外造成的伤害,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险理赔服务。

二、保险合同条款1、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覆盖学生幼儿在校园外和校园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摔倒、砸伤等。

保险公司将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2、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学年,自学年开始之日起至结束之日止。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学生幼儿的年龄和学校规模确定,保险公司将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4、保险费用:保险费用由学校和家长共同承担,具体数额由保险公司根据学生幼儿的风险评估确定。

5、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覆盖学生幼儿在上学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包括因上下课、体育活动、校园露天活动等造成的伤害。

6、免赔额:保险公司将在合同中明确免赔额的规定,学生幼儿在发生意外伤害时,须自行承担一定金额的费用后方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7、保险索赔流程:学生幼儿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学校或家长报告,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将派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处理理赔事宜。

8、保险合同解释: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任何疑义或争议将依据保险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三、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结束或发生下列情况时终止:1、学生幼儿转学或异地就读;2、学生幼儿因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3、学生幼儿有意伤害自己或他人;4、学生幼儿为恶性肿瘤患者或有遗传性疾病。

四、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合同自学生幼儿入学之日起生效,保险公司向学校和家长发放保险保单后,保险合同正式生效。

五、保险合同变更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需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调整,应提前书面通知学校和家长,并经双方同意后方可生效。

六、附则1、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将按中国保险法令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2、学生幼儿及家长应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如有疑问可向保险公司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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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特别约定、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在该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可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是可选择投保的保险项目。

若本项保障未在投保单及保险单上载明,则不发生效力。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县、区级以上(含)或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县、区级以上(含)或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五十元人民币免赔额后,在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内,按90%的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县、区级以上(含)或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内,按9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九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及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分别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及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或治疗,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助动交通工具;九、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十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期间自保险人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未缴清前,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除身故保险金外,其余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由于过错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一)保险单正本;(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三)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四)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县、区级以上(含)或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六)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残疾或烧伤,须提供县、区级以上(含)或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或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鉴定书;(七)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医疗,须提供由县、区级以上(含)或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必要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诊断报告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等;(八)投保人、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如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如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本合同中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为医疗费用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保险)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一)保险单正本;(二)保险费收据;(三)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中未载明仲裁机构,争议发生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释义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或意外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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