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管理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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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产品质量管理条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质量是企业员工的饭碗!为规范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实物质量和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做到在质量管理活动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奖惩分明,特制定本《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一、焊接质量1.所有焊缝必须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施焊(焊机电流、焊条规格、焊缝尺寸等),不允许存在气孔、夹渣、弧坑、咬边、虚焊等质量缺陷。

每发现一处,视情节轻重予以50元罚款处理。

2.所有焊缝应光滑平整,焊条起收弧衔接处必须打磨平整,不允许出现凹坑和焊瘤现象。

每发现一处予以50元罚款处理。

3.焊接方式(满焊、间接焊等)必须符合产品图纸要求和满足车辆功能需要。

出现漏焊、假焊现象,每次予以50——100元罚款处理。

4.罐体内部封头和分仓隔板的焊接必须采用双面满焊的方式,如出现漏焊、假焊,视情节轻重每次予以100——200元罚款处理。

5.所有附件的焊接制作必须确保尺寸准确、横平竖直、造型美观和批量定单的一致性。

对不符合要求的缺陷可予以100元罚款处理。

6.由于工艺需要或功能要求需开孔、槽等特殊要求的地方,必须采用专用工具和设备制作。

若出现擅自利用焊割或氧割等偷工减料的方式制作,可予以100元罚款处理。

7.部件完工(包括附件、罐体、厢体等)不允许出现扭曲、偏斜、中心偏移等缺陷,表面平整度小于每米5mm;否则可予以50——100元的罚款处理。

8. 对不顾职业道德人为故意制造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的行为将加大力度从严处理,对当事人除责令其承担质量损失的150%费用外并作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另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装配质量1.所有附件的装配必须牢固、可靠,螺纹连接件的紧固必须符合相关扭力标准的要求(必须配装弹簧垫圈、平垫圈等防松装置),骑马螺栓的装配不允许出现歪斜或虚假紧固的现象。

如不符合标准要求,每处次罚款50元。

2.罐体或箱体装配时必须确保与底盘中心线重合,偏移误差不得超过6mm。

造成罐体歪斜或配重不合理,可予以50——100元罚款处理。

质量管理条例

质量管理条例

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高压胶管产品质量,加强工作责任心,减少质量损失,实现有效劳动和长效管理,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产品质量管理包括质量考核办法、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质量评选奖励的制度、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合理化建议和动技术改进管理办法、关于新产品试制和鉴定的规定、样机试制管理等。

第二章:质量考核处理条例第三条凡产品出厂前,因设计、计划、投料、加工而造成返修、报废的损失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责任部门承担15%,1000元以上承担10~15%,其中各责任部门所罚款项的80%落实责任者;凡是内外部质量损失,部门领导在收到质量通报后必须落实责任者并于二日内将落实结果书面送交质管处,否则,部门主要领导人负管理责任。

第四条加强让步率的控制:1、一分厂按加工产值计算,让步率控制在2%以内,每超1%,扣200元。

2、二、三、五、六分厂让步率应控制在0.7%以内,每超0.1%,扣200元。

五、二分厂每月的整机让步率应控制在15%,对超出部分,质管处汇同分厂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对严重超标进行罚款500~1000元。

3、四分厂按加工产值计算,让步率控制在14%以内,每月下降1%,直到2%止,每超1%,扣100元。

(让步率=让步吨位数×单价/全月实际完成产值),调质硬度不合格和淬火硬度不合格按1.3元/kg 计扣,渗碳硬度不合格按2.4元/kg计扣。

第五条加强产品检验,凡具备交检条件检验员应及时检查,严禁压检、错检,漏检。

如是过程检的责任扣所属部门,终检责任扣检计处。

过程检、终检员应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业务上属检计处领导,在问题处理上由检计处裁决。

跨部门的责任处理,不得私自处理。

必须通知相关部门领导,否则由所在部门承担责任。

1、对错、漏检而造成的损失每次扣责任者100~500元。

2、凡办理让步单尚未同意之前而流入下道工序则扣调度员100元。

3、凡零件完工后不经检查流入下道工序,则扣调度100元。

产品审核管理办法

产品审核管理办法
5.2.8各责任单位对产品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与审核员进行沟通、交流或请求质量管理部进行复审仲裁。
5.2.9 产品审核结束后的审核员归还产品时,必须和库管员一起将产品/零部件放入指定位置,要求库管员将产品数量入帐。
5.2产品审核缺陷分级规定
5.2.1对审核发现的缺陷按其严重程度进行分级,用字母A、B和C来标识。在检验报告中每个检验顺序组
处置结果
1
≥93分



放行
2
≥93分



退供应商/车间
3
≥93分



退供应商/车间
4
93>QKZ≥85分



再抽检
5
93>QKZ≥85分



退供应商/车间
6
93>QKZ≥85分



退供应商/车间
7
<85分



退供应商/车间
8
<85分



退供应商/车间
9
<85分

有(无)

退供应商/车间
5.2.2审核员持确认的《物料领用单》到成品库/零部件库找相关的库管员领取须审核的产品,抽取产品/零部件时由审核员从最近生产入库的产品/零部件中随机抽取样件,并将《物料领用单》交库管员记帐。
5.2.3 审核员给抽取的样件按序编号:如1#、2#、3#……10#,在编号时应标注在同一位置, 并确保所用的笔在审核完成后易擦净。
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件的质量审核。
3.定义:
产品审核是通过技术质量部对外协子件及公司所生产的总成件进行随机抽查检验,判定产品件是否符合技术文件、图纸、规范、标准、法规、及顾客的特殊要求相符合的检验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质量管理办法

质量管理办法

质量管理办法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成为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为了确保我们能够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符合标准要求的优质产品和服务,特制定本质量管理办法。

一、质量管理的目标和原则1、目标我们的质量管理目标是:通过持续改进和优化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确保客户满意度达到 90%以上,产品合格率达到 95%以上,减少质量投诉和退货率,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2、原则(1)以客户为中心:始终关注客户的需求和期望,将满足客户需求作为质量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全员参与:质量管理不仅仅是质量部门的责任,而是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3)过程方法:将质量管理视为一个过程,通过对过程的识别、分析和控制,实现质量目标。

(4)持续改进:不断寻找改进的机会,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二、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1、组织机构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职责(1)总经理对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维护和完善,组织质量培训和教育活动,监督质量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收集、分析和处理质量数据,提出改进建议。

(3)研发部门负责新产品的开发和设计,确保产品设计符合质量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

(4)采购部门负责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采购,选择合格的供应商,确保采购的物资符合质量标准。

(5)生产部门负责产品的生产制造,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和质量控制要求,确保产品质量。

(6)销售部门负责市场调研和客户需求的收集,反馈客户意见和建议,处理客户投诉。

(7)售后服务部门负责产品的售后服务,及时解决客户使用过程中的问题,提高客户满意度。

三、质量控制流程1、设计开发阶段(1)市场调研:了解客户需求和市场趋势,为产品设计提供依据。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新产品质量管理规范

新产品质量管理规范

新产品质量管理规范新产品质量管理规范新产品开发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战略核心之一,也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经历许多阶段,涉及面广、科学性强,且持续时间很长。

以下是新产品质量管理规范,欢迎阅读。

一、质量管理职责1.1 组织领导1.1.1 企业的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1.1.2 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工作,且职权明确。

1.2 方针目标1.2.1 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定量的质量目标。

1.2.2 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贯彻实施。

1.3 管理职责1.3.1 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3.2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二、生产资源提供2.1 生产设备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工艺需要的生产设施和工作场所,且维护完好。

(1). 生产企业原则上应设置原料间,制做间,半成品存放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干燥、存放间,仓库,检验室,更衣室,缓冲区,办公室等,防治交叉污染。

(2). 制做、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人均占地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车间净高不得小于2.5米。

(3). 生产车间四壁及天花板应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霉材料涂衬,并应当便于清洁消毒。

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5米。

工作人员和物料均须经缓冲区进入生产车间。

(4). 半成品储存间、罐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必须有空气净化或者空气消毒设施。

(5). 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车间,其进风口应当远离排风口,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米,附近不得有污染源。

采用紫外线消毒的,紫外线消毒灯的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10平方厘米,并按照30瓦/10平方米设置,离地2.0米吊装。

生产车间空气中细菌总数不得超过1000个/立方米。

(6). 生产车间应当有良好的通风设施、采光及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小于2201x,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5401x。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划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监管原则】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过程控制、社会共治原则,督促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部门协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同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推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有效衔接。

第六条【信息管理】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风险项目清单,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第七条【经营责任】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第八条【行业自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九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了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信息,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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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签发:一、目的加强产品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满足用户的要求,扩大市场配套份额,降低质量成本,推动企业整体质量水平的稳步提高,增强企业质量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产品所包含的变速鼓和拨叉坯件、小五件等外协外购件从入厂检验到产品出厂的质量管理及产品售后质量服务。

三、职责1、品保部负责产品现场质量管理工作的策划、组织和各种质量问题的协调处理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跟踪、验证;负责产品零件的质量检验、不合格品管理、计量管理、理化管理和质量数据统计及记录管理;负责协助开展产品售后服务工作。

2、拨叉分厂、变速鼓分厂、出口分厂和总装车间负责产品零件按计划、作业标准书、指导书等的策划要求组织生产,并按要求实施生产现场质量控制。

3、生产物资管理部负责对产品进行批次管理、防护、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工作。

4、机动部负责产品加工设备的维护、检查、修理,确保其精度要求。

5、工具分厂负责产品加工工装、夹具、检具的制造和检定,以确保其正确性和有效性。

6、技术部负责产品技术标准的策划、发布、更新,对生产、检验过程提供技术支持及保障。

四、管理要求(一)、外购外协件入厂检验质量管理1、变速鼓、拨叉坯件入厂检验质量管理1.1、入厂质量证明文件验收交检的变速鼓和拨叉坯件必须是经过坯件厂家出厂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检测资料的产品。

检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厂检验报告、原材料材质证明书等。

出厂检验报告需加盖坯件厂家检验专用章和出厂检验员的签名或盖章。

未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坯件或经检查实物与检测报告数据严重不符,包括实测值超出公差带一倍或超差件比例达10%以上(包括10%),扣款200元/批次。

若胜利公司外协检验员未按上述要求验收,一次罚款100元。

1.2、变速鼓、拨叉坯件质量检验标准品保部负责根据产品坯件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相应的变速鼓、拨叉坯件检验作业指导书,并置于检验现场易于得到的地方(对于已批量生产的产品,由品保部在2010年12月20日前负责编制完成,没有检验作业指导书的零件暂按图纸验收。

)。

1.3、计量器具管理外协检验员根据检测要求备齐检验所需的通用量具和专用检具,进行日常保养及点检并记录。

由品管员负责监督检查,未按要求执行者罚款10元/人.次。

1.4、坯件检验作业外协检验员根据检验作业指导书所策划的项目和要求进行外观、尺寸、性能检查,并记录。

具体检验的实施和不合格品的评审处置按颁布的作业文件《外协外购产品检验管理办法》执行。

未按规定执行者,一次罚款20~100元,并承担相应损失。

坯件质量直接影响零件后续工序加工质量和成品质量,变速鼓和拨叉坯件原则上不允许让步接收,特别是非加工尺寸和项目。

让步接收的产品坯件,降价3%~10%,同时需承担挑选、返工、返修等产生的附加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2、变速鼓、拨叉外协加工零件入厂检验质量管理2.1、外协加工零件入厂质量证明文件经过外协车加工、热处理(正火、渗碳淬火)、镀铬的零件入厂交检时,必须是经过外协加工厂家出厂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出厂检验报告的产品。

出厂检验报告需加盖外协加工厂检验专用章和出厂检验员的签名或盖章。

变速鼓外协加工零件出厂检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5件全尺寸检测项目数据,并与被测零件一一编号对应。

拨叉外协加工零件出厂检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10件全尺寸检测项目数据,并与被测零件一一编号对应。

未按要求执行,扣款200元/批次。

若胜利公司外协检验员未按上述要求验收,一次罚款100元。

(对于该项规定建议目前仅针对出口产品零件要求,从2010年10月21日开始正式执行。

)2.2、外协加工零件质量检验标准品保部负责根据产品外协加工零件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相应的变速鼓、拨叉外协加工零件检验作业指导书,并置于检验现场易于得到的地方(对于已批量生产的产品,由品保部在2010年12月20日前负责编制完成,没有检验作业指导书的零件暂按图纸验收。

)。

2.3、外协加工零件检验器具管理外协检验员根据检测要求备齐检验所需的通用量具和专用检具,进行日常保养及点检并记录。

2.4、外协加工零件检验作业外协检验员根据检验作业指导书所策划的项目和要求进行外观、尺寸、性能检查,并记录。

具体检验的实施和不合格品的评审处置按颁布的作业文件《外协外购产品检验管理办法》执行。

未按规定执行者,一次罚款20~100元,并承担相应损失。

2.5、外协加工零件质量考评品保部每月对各外协加工单位供货质量进行统计张贴,并选取1~3个重点问题责成外协单位限期整改,同时跟踪、验证整改效果,并按协议考评。

从2010年9月21日开始由品保部质量信息管理员负责开展执行。

未按要求执行,罚款50元/次。

(二)、变速鼓、拨叉零件生产过程(工序)质量管理1、加工前准备工作1.1、各工序、工位严格按所加工产品挂贴工序作业指导书和工装、设备、计量器具的点检、日常保养指导书,并确保有效。

1.2、各工序、工位严格按所加工产品挂贴工序记录表和点检表,关键工序挂贴控制图。

1.3、根据产品工序作业指导书备齐有效的工装夹具和计量检测器具。

1.4、对所用设备、工装和计量检测器具进行日常保养、点检,按规定要求填写点检记录表。

1.5、对待加工零件检查是否符合要求,做到上不清、下不接。

以上五项要求由生产分厂厂长或工段长每班检查、考核,公司技术部、品保部、机动部和工具分厂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每次检查累计小项不少于50项,每一小项按5元/小项考核。

如果在检查中出现同一项目有超过30%的员工均不符合要求,对责任部门领导罚款100元/次。

2、零件加工及检查2.1、操作者需严格按零件工序作业标准书要求进行加工,包括操作顺序和各项参数要求,如机床转速、刀具规格型号、进给速度及进给量等。

未按要求执行者视为违反工艺纪律处理。

2.2、按作业标准书中策划项目严格执行首件检查,包括操作者自检和巡检员专职检查,并记录。

首件需放置在规定位置。

首件应集中放置在醒目位置,具体放置方式和位置由各分厂与技术部、品保部共同商定。

2.3、针对不同零件,由技术部、品保部和生产分厂共同编制零件工序加工过程自检和巡检项目、频次记录表,对关键项目进行重点控制。

分厂员工和品保部巡检需严格按该表规定进行检查记录。

凡未按以上规定执行,按5元/次.项考核算,若同一项目有超过30%的人员违反规定,对责任部门领导罚款100元/次。

3、不良品处理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立即进行隔离、标识管理,并按Ⅰ类进行评审信息传递和按《不合格品管理办法》进行评审处置和再验证。

4、质量问题展示对用户反馈的质量问题以及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典型质量问题,每月进行统计并张贴到目视管理板上,包括整改措施。

从2010年9月21日开始由品保部质量信息管理员负责开展执行。

未按要求执行,罚款50元/次。

(三)、成品零件检验过程质量管理1、建立质量责任追溯制,对出口产品和重要客户产品零件固定班组检查。

如果因特殊原因,需由其他人员检查时,应填写书面申请并经过部门负责人批准,保存记录备查。

2、成品零件检验标准由品保部负责编制产品零件成品检验作业指导书,并置于检验现场易于得到的地方。

对于外观检查项目,制定极限样本图片,张贴在检验现场。

必须确保张贴的检验标准与实施的检验产品一致。

未按规定执行,一次罚款10~50元。

3、成品零件检验器具管理成品检验组每班工作前根据检验作业标准书所策划的要求备齐检验所需的通用量具和专用检具,进行日常保养及点检,保证所用检具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4、检验现场管理检验环境和所有物品均按5S要求设立区域/位置/箱,进行正确标识、放置和防护,包括待检品、已检品、不合格品等,保持通道畅通,违者按公司定置管理制度处罚。

产品零件流程卡必须按规定要求填写,违者按5元/张处罚。

5、成品检验零件质量复查品保部品管员或部门指派人员不定期对各成品检验组已检合格零件进行抽查,不合格率大于5%,成品检验组无条件返工,罚款20~100元,并承担相应损失。

(四)、装配产品质量管理1、装配作业指导书各清洗、装配作业区域需挂贴所装产品作业指导书,确保其正确性和有效性,不允许使用无效版本或其他产品标准。

2、装配现场所有物品均按5S要求设立区域/位置/箱,进行正确标识、放置和防护,包括待装配产品、已装配产品等,保持通道畅通。

3、装配作业严格按装配作业指导书规定要求进行清洗、装配、装箱,确保清洗、吹孔、脱水等操作步骤、顺序、时间符合规定要求,保证装配质量。

4、装配产品质量复查为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公司品保部及相关部门将派专职检验员或其他人员对装配产品质量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作相应处理:4.1、检验员或公司技术部、品保部及公司指派的其他职能部门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产品清洁度、装配质量不合格,由责任班组或总装车间指定班组在2小时内进行返工,对责任班组或责任人罚款50元/次。

若有不服从,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或返工后复查不合格,对责任人员或指定返工人员罚款200元/次,并上报公司进行处理。

4.2、成品终检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作好各种相关记录,以便追溯和落实责任。

若记录不全,按10元/次处罚。

若有徇私舞弊、故意隐瞒不记录、不上报的情况发生,将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4.3、公司技术部、品保部及其他职能部门人员到现场检查、考核,现场人员不得干扰、阻挠,更不能辱骂、威胁,违者罚款50~200元/次,情节严重的报公司作进一步处理。

(五)、产品售后质量管理1、建立用户质量信息台帐,为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和组织质量改进提供依据。

2、协助供销公司及时处理用户反馈的质量问题,市内单位24小时、市外用户72小时给予解决方案或派员到事故现场处理问题。

3、对用户质量损失进行分解落实,对相关责任人按对《用户的罚款、降级和派员等经济损失责任落实办法》制度进行处理,提出纠正预防措施和改进措施,逐步降低不良质量成本。

4、定期进行用户走访,一年不少于一次,密切用户关系,掌握用户现在最迫切的需要和潜在需求。

五、实施时间:本管理办法经签发后从2010年9月21日正式执行。

重庆胜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品保部:201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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