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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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质证意见范本

原告质证意见范本

原告质证意见范本
尊敬的法庭,敬爱的法官:
我代表原告方,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1. 书面证据:我们希望引用原告提交的书面证据来支持我们的主张。

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件、信函、电子邮件、短信、报告、录音等。

我们相信这些证据可以证实原告的权益和被告的过失。

2. 目击证言:我们计划传唤目击证人来作证。

这些目击证人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事实信息,证实原告的主张。

我们会确保目击证人的出庭安排不会对其造成不便,并保证在庭上积极提问以澄清事实。

3. 专家证词:我们可能会申请聘请专家来提供专业意见或鉴定。

这些专家通常拥有在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就有争议的问题提供专业解释或分析,以帮助法庭作出正确的判决。

4. 报告和记录:我们计划引用与案件相关的各种报告和记录来证明我们的主张。

这些报告和记录可以是由政府机构、公司、专业机构或其他相关第三方出具的,例如调查报告、鉴定报告、技术报告等。

5. 形象证据:我们可能会使用照片、录像或其他形式的证据来直观地展示案件的情况。

这些证据有助于法庭更好地了解现场情况或案件发展的过程,并有助于证实我们的主张。

以上仅为一般性的质证意见,具体要依据具体案件的特点和需要进行商议和决定。

我们将根据需要提供详细的证据清单和相关材料,以便法庭和被告了解我们计划质证的内容和目的。

感谢法庭的审议和支持。

此致,
原告方代理人。

开庭质证意见模板

开庭质证意见模板

开庭质证意见模板
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的辩护代理人,就本案相关问题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1. 第一质证意见
我要求法庭出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且要求原告提供更为详实的证据材料。

原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整,缺少关键信息,无法证明被告有过错。

同时,我要求原告提供更为详实的证据材料,以便进一步了解本案事实,准确判断责任。

2. 第二质证意见
我要求原告提供证人证言,并出庭作证。

原因:证人证言可以帮助法庭更好地了解本案事实,确认责任。

此外,证人证言也是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重要证据。

3. 第三质证意见
我要求法庭进行现场勘查,以便核实本案相关事实和证据。

原因:现场勘查可以帮助法庭更加全面地了解本案的具体情况,减少误判。

同时,现场勘查也是公正客观地处理纠纷的重要手段。

以上就是我要提出的质证意见,请尊敬的法庭根据实际情况,审慎处理本案。

谢谢。

质证意见书原告

质证意见书原告

质证意见书原告尊敬的法庭:我是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就本案的争议点我愿向法庭提交如下质证意见:首先,就被告方以xx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性,我请求法庭要求被告提供书面证据——特定的事实或者事实依据,来证明原告确实存在以xx为由给予解雇的情况。

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雇主解雇员工应当有合理的事实依据,并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

被告方应提供具体的证据,明确解雇的理由,以便法庭能够判断解雇的合理性。

其次,就被告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工资的问题,我请求法庭要求被告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其支付工资的方式与合同约定一致。

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

被告方若不能提供证据支持其支付方式与合同约定一致,可以认定其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构成对劳动合同的违约。

进一步,就被告方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我请求法庭要求被告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约的行为,并且证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及征收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违约金应当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且应当合理。

被告若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并且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及征收方式,即可认定被告要求违约金的请求没有合法依据。

最后,就被告方非法调整原告的工作岗位的问题,我请求法庭要求被告提供书面证据证明调整工作岗位的合法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内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应当与原工作岗位相适应。

被告方应提供证据证明调整工作岗位是基于合理的原因,且符合法律规定,以便法庭判断其是否违法。

综上所述,我请求法庭要求被告提供具体证据来支持其在本案中的主张,以便法庭能够进行客观的判断,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决。

特此质证。

代理律师:XXX日期:XXXX年X月X日。

买卖合同纠纷质证意见模板

买卖合同纠纷质证意见模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接受原告/被告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就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如下质证意见:一、关于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 《买卖合同》质证意见:原告/被告提交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明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约定。

该证据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的事实相关,具有证明力,应予采信。

2. 货物交付证明质证意见:原告/被告提交的货物交付证明包括货物清单、收货确认单等,能够证明货物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对方。

该证据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的事实相关,具有证明力,应予采信。

3. 付款凭证质证意见:原告/被告提交的付款凭证能够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该证据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的事实相关,具有证明力,应予采信。

4. 对账单/对账确认函质证意见:原告/被告提交的对账单/对账确认函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就货款支付及应收账款达成一致。

该证据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的事实相关,具有证明力,应予采信。

5. 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表质证意见:原告/被告提交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逾期付款利息。

该证据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的事实相关,具有证明力,应予采信。

6. 其他证据质证意见:原告/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的事实相关,具有证明力,应予采信。

二、关于被告/原告提出的反驳意见:1. 关于合同效力质证意见:被告/原告提出的关于合同效力的反驳意见,若涉及合同主体资格、合同形式、合同内容等方面,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若证据不足,其反驳意见不予采信。

2. 关于合同履行质证意见:被告/原告提出的关于合同履行的反驳意见,若涉及货物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等方面,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若证据不足,其反驳意见不予采信。

3. 关于违约责任质证意见:被告/原告提出的关于违约责任的反驳意见,若涉及违约金的计算、违约金的支付等,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质证意见(?原告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原告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原告质证意见)一、质证对象:被告工资收入1.3万质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1、原告认同被告月收入1.3万,认同该项证明用于计算抚养费,被告自称工资用于房贷及家庭开销,事实上,婚后房贷在2016年已供完,被告的一个月的餐费不多(截图显示83元),基本生活开销不大,并且,此前被告几乎不承担任何家庭生活开支、婚生子女生活费、医药费、教育费,直到2018年孩子读高中住宿,才开始每月只给1千元作为伙食费,其余上万元收入不知去向。

2、被告每月有1.3万元的工资可支配,竟还不够被告一个人的基本生活,从2018年初到2020年仅2年时间里就欠下几十万的债,自称债权不抵债务,鉴于被告一直不承担家庭生活开始,大笔收入去向不明,且有赌博行为,该项证据不能成为被告争取抚养权依据。

3、被告长期漠视婚生子女成长,女儿对其非常厌恶,原告尽管工资收入低于被告,但有额外浮动收入,且长期以来几乎独自承担女儿全部,原告能保证婚生子女健康成长,抚养权归原告对婚生子女成长更有益,被告应按工资收入的20-30%承担抚养费,另外医药费、教育费双方共同承担。

二、质证对象:原告父亲的遗产质证意见:被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对其口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异议。

1、被告称该房产75平米,市场价值25万元,原告提供产权登记证载明房屋面积60平米,该房子老旧,市场价值大约12万。

2、被告曾明确表示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被告当庭否认,但被告没有提供在房屋办理继承手续、登记姓名时自己曾要求加名共有,事实上,原告继承房产办理继承手续及房屋产权登记时,被告一直表示放弃,原告因此完成了房产继承登记,被告有原告声明放弃的证据。

被告已经明确放弃继承,房屋按照《继承法》、《物权法》相关规定已完成原告单独所有手续,被告反悔无效。

3、被告声称原告为父亲生病承担了费用,事实上,原告父亲生病时所用的几十万的医药费,除了报销以外,余下是原告父亲家的存款,包括每月的退休金,原告母亲去世的存款、抚恤金、商业保险理赔费等,以及亲友借款。

质证意见书——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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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意见书一、对原告证据1,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余以寿应当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曹立四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并不能作为责任认定的唯一标准。

在整份认定书中,自始未提及原告方存在的其他违章驾驶行为,存在有意偏袒原告方的嫌疑,在责任划分方面缺乏必要的科学性,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和全面性。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认定仅从技术角度来评价双方当事人的交通责任,是分析事故成因后按各当事方的交通行为在事故中各自所占原因力比例而作出的结论。

该结论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依据的是交通管理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不完全构成对当事方侵权民事责任的划分,不涉及当事人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分配。

其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都有所区别。

同时,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因此,我方认为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而应当结合案情及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根据民事法律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二、对原告证据8,及《起诉状》中写道的:“于2009年10月7日住院,2009年11月11日出院,共计35天。

……待病情稳定后,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立四右胫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10级伤残……”:被告认为:1.鉴定究竟是发生在住院期间,还是病情稳定后,在原告所给出的两份证据中有所矛盾。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方可进行。

2.原告并没有出示相关伤残鉴定委托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三、对原告证据8,即《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第四点分析说明:“曹立四受伤为十级伤残”:被告认为:根据我方证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认为原告并没有达到十级伤残标准(即该鉴定标准并未涵盖原告的受伤情况在内)。

法律案件质证(3篇)

法律案件质证(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甲某主张被告乙某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货款,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被告乙某辩称,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原告甲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质证意见(一)原告甲某提交的证据1. 货物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

2. 发票一份,证明被告已支付货款。

3. 欠条一份,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4. 证人丙某的证言,证明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

5. 原告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证明被告承认未按时支付货款。

(二)被告乙某提交的证据1. 支付凭证一份,证明已支付货款。

2. 银行流水记录一份,证明已支付货款。

3. 原告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证明原告承认已收到货款。

4. 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原告已收到货款。

三、质证意见(一)关于原告甲某提交的证据1. 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真实有效,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具有证明力。

2. 发票:该发票真实有效,证明被告已支付货款,具有证明力。

3. 欠条:该欠条真实性存疑,需进一步核实。

原告甲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欠条与本案相关,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未支付货款。

4. 证人丙某的证言:证人证言真实性存疑,需进一步核实。

证人丙某与本案当事人无利害关系,证言具有证明力。

5. 原告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该录音真实有效,证明被告承认未按时支付货款,具有证明力。

(二)关于被告乙某提交的证据1. 支付凭证:该凭证真实有效,证明被告已支付货款,具有证明力。

2. 银行流水记录:该记录真实有效,证明被告已支付货款,具有证明力。

3. 原告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该录音真实有效,证明原告承认已收到货款,具有证明力。

4. 证人丁某的证言:证人证言真实性存疑,需进一步核实。

证人丁某与本案当事人无利害关系,证言具有证明力。

四、质证结论根据上述质证意见,现对双方提交的证据作出如下结论:1. 原告甲某提交的证据中,货物买卖合同、发票、证人丙某的证言、原告与被告的通话录音具有证明力。

民事书面质证意见书怎么写

民事书面质证意见书怎么写

民事书面质证意见书怎么写
尊敬的法官:
我是原告方的代理律师,谢XX律师。

我在此向法庭提交民事书面质证意见书,详述我方的质证请求与证据,以期能够在本案中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一、原告方的质证请求
1. 证明被告方未履行合同约定责任。

我方请求法庭宣告被告违约,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

2. 证明被告方的行为造成了原告方的损失。

我们要求法庭支持原告方的索赔请求,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二、原告方的证据
1. 合同文件:原告方提交了与被告方签订的合同文件,证明了双方的法律关系和各自的权利义务。

2. 银行交易记录:我们提供了原告方的银行交易记录,证明了被告方未按时支付合同款项。

3. 相关凭证:我们提交了相关凭证,证明了原告方已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但被告方拒绝支付相应的费用。

4. 证人证言:我们将提供证人作证,以证明原告方已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方却未履行,证人将对此进行详细叙述。

5. 聊天记录:我方准备提供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方承认其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法庭予以支持,并根据合法的合同约定和法律判决,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赔偿原告方的损失。

谢谢法庭的审理。

原告方代理人:谢XX律师日期: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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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市xxxx服务中心与被告南昌xxxx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被告提交)第一组证据主体资格的证据对证据1、原告南昌市xxxx服务中心法人证书一份,证据2、被告南昌xxxx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一份无异议。

第二组证据:权属及要约、承诺内容证据对证据3、土地划拨使用权证书无异议对证据4、《上市推介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理由:1、该证据未签署日期,无法证明其真实的形成时间,真实性、合法性均存疑;2、该证据从未以公告或其他任何形式向被告出示过,对被告不具有任何约束力,与本案的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没有作为本案证据的资格,无法支持其证明目的;3、假如该证据作为原告的证据,该证据中原告承诺了租赁标的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时间,而实际上原告至今未按完成承诺事项,恰恰证明了原告缔约的事实、不能支持原告的证明目的。

对证据5、挂牌公告及附件《租赁合同》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理由:《挂牌文件》重大事项揭示中,原告承诺消防验收合格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为2018年3月31日。

即原告承诺出租的房屋达到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的法定标准,并在承诺的期限内按法定程序完成房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

挂牌文件中指出“本次出租面积以本信息披露的面积为准。

竞买人应于交易前到实地进行踏勘、自行测量。

实际面积与出租面积可能存在的差异,但不影响成交价。

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最终以本信息披露中的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即现场实地踏勘特指对出租面积部分,而不是指对现场施工情况进行踏勘。

实际上,租赁标的物自挂牌以来一直处于施工状态,原告也从未提供或公示任何对“现状”的描述、图纸、影像等资料文档,《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及相关法律均明确要求,房屋必须按照设计完成全部施工工作后方可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所以,“现状”应当以设计图纸为准。

原告应当按设计完成全部施工,达到法定的消防验收标准和竣工验收标准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全部验收。

原告至今没有完成以上工作,恰恰证明了原告缔约过失的事实,原告的证明目的不成立。

第三组证据:被告中标事实对证据6、《交易结果通知书》,证据7、《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2017年12月13日签署),证据8、《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2017年12月18日签署)三性无异议第四组证据:租赁物符合交付条件事实的证据对证据8:《关于变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培训楼使用功能的复函》(x规函【2018】97号)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该证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

理由:1、该《复函》中明确要求按规定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即租赁标的还未按相关规定办理完成规划手续。

2、双方约定租赁的房屋用于开办酒店、办公,规划变更手续未办理完成,租赁物无法办理开办酒店和办公的消防设计审核等相关手续。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显然,造成以上后果的责任在原告,而不是被告。

原告的证明目的不成立。

对证据9、《xx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x公消验字【2018】第0229号)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该证据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有异议。

理由:1、该《消防验收意见书》中明确指出,验收不包括“培训楼的装修部分”,结合现场施工情况,租赁标的物的隔墙、水电、消防等均有大量工程未按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也采取了“甩项验收”的事实,恰恰证明原告租赁标的消防验收采取了“甩项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的行为。

租赁标的物施工没有达到法定的验收标准,原告也未对租赁标的按照法定程序完成验收。

2、租赁标的未按设计文件和有关国家标准完成施工,该《消防验收意见书》不符合《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标准,显然不具有合法性。

由此说明租赁标的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合格,不具备招标文件约定的交付条件,是原告缔约过失,而不是被告.对证据10:《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该证据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理由:1、租赁标的未按房屋设计图纸完成全部施工工作,隔墙、水电、消防等均有大量工程未按设计施工,租赁标的物根本未达到法定的验收标准。

2、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在甩项验收的条件下做出的,《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均明确指出未对培训楼一层和五层以上部分进行竣工验收。

即租赁标的未按法定程序完成验收工作,显然不具有合法性。

由此说明租赁标的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不具备招标文件约定的交付条件,是原告缔约过失,而不是被告.第五组证据对证据11:被告于5月31日发给原告的《关于租赁南昌市xxxx 服务中心培训楼有关事宜的沟通函》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理由1、《沟通函》中所列的“一、关于竣工验收的问题”和是依据原告在挂牌文件中的承诺和《建筑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提出,该诉求完全合理合法,不能支持原告的证明目的。

2、《沟通函》中所列的“二、关于变更规划的问题”是依据挂牌文件中约定的房屋用途和《消防法》、《合同法》提出,原告也认可并响应了被告针对规划问题提出的诉求。

该诉求完全合理合法,不能支持原告的证明目的。

3、《沟通函》中所列的“三、关于签订合同的问题”,证明了是被告一直催促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是原告。

4、《沟通函》中所列的“四、关于免租期的问题”是因为原告没有履行挂牌文件承诺而提出,被告提出该条协商希望尽快推动项目启动。

该诉求完全合理合法,不能支持原告的证明目的。

5、《沟通函》中所列的“五、关于调整一楼西侧电梯口使用区域分配的问题”是依据承租人和银行的实际使用用途提出的优化方案,该方案一提出就被原告以房屋分配早已做出为由拒绝,承租人也立即放弃了该方案。

现在银行已经按原方案完成了装修,被告提出该方案没有造成任何影响。

不能支持原告的证明目的。

6、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租赁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培训楼有关事宜的沟通函》完全合法合理,恰恰证明了被告积极履行承租人义务,及时与原告沟通,希望推动项目早日启动的事实。

证据12:被告于8月8日发给原告的《南昌市xxxx服务中心资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内容》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

理由1、该《补充协议》是双方围绕《挂牌文件》和《建筑法》、《消防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过多轮谈判后形成的书面文档,双方当时已经就《补充协议》中的多项条款达成了一致的意向。

2、对证据13:《房屋交付通知》、证据14:《培训楼现状情况简述》、证据15:《文件签收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理由: 1、原告出具的证据13:《房屋交付通知》证据系伪造证据,与被告收到的完全不同;2、以上该文件不是由原告工作人员送达,送达人未声明受原告委托也未出示委托书。

以上文件未签字盖章,也未签署日期,被告要求送达人员签字盖章遭到无理拒绝;3、与该文件一起送达的有三份文件,除原告提供的《房屋交付通知》外,还有《培训楼施工现状情况简述》和《培训楼施工现状确认会签图》,原告仅出示其中两份文件破坏了证据的完整性,另外一份文件恰恰可以证明租赁标的存在大量未按设计施工的事实,须要继续施工和整改,租赁标的不符合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的法定条件,说明原告违约的事实。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原告不提供《培训楼施工现状确认会签图》证据到法庭,法庭则应推定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

对证据16:被告于11月8日发给原告的《培训楼交付及有关事宜的商洽函》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理由:1、《商洽函》中明确就被告取得租赁权以来的工作和租赁标的的情况作出了说明。

指出了房屋无法交付是因为原告的原因造成的。

证明了被告积极履行承租人义务的事实,不能支持原告的证明目的。

2、被告在《商洽函》中明确向原告要求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资料、房屋变更规划手续资料、房屋完整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房屋完整的消防验收文件、房屋全套竣工图纸、交由承租人管理使用的设备清单、数据参数或图纸、水、电等费用的计费节点和仪表等有关资料并要求原告指定专人对接我公司开展房屋交收工作。

被告积极相应和配合原告的要求,而对于被告的合法要求,原告没有提供以上任何资料和配合工作。

证明了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是原告。

3、被告提出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是依据《挂牌文件》和《建筑法》、《消防法》、《合同法》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合理请求,不存在对要约、承诺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的事实。

恰恰是原告提出了收回已经成交的租赁标的五楼的事实,对要约、承诺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的是原告。

不能支持原告的证明目的。

对证据17:被告于11月14日发给原告的《培训楼有关事宜补充说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理由:1、自被告11月8日向原告提交《培训楼交付及有关事宜的商洽函》后,被告与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进行了一轮谈判,原告代理人吁斌律师参加了该谈判,双方在谈判中达成了以延长免租期补偿被告损失的一致意向。

本《补充说明》是按原告和代理律师要求提供,以便双方进一步谈判,该《补充说明》提交后,三方又于2018年11月15日再次进行了谈判。

2、该《补充说明》证明原告提出了收回已经成交的租赁标的五楼的事实,对要约、承诺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的是原告。

原告的证明目的不成立。

综上可见, 本案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是原告, 而不是被告. 请法庭支持被告的质证意见,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维护中标文件的交易安全.质证人:南昌xxxx有限公司200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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