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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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多久签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多久签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多久签合同尊敬的客户,。

根据您的要求,我们特别为您定制了一份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多久签合同的合同范本。

以下是范本内容: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多久签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
甲方, [甲方名称]
乙方, [乙方名称]
鉴于甲方已向乙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确认签订以下合同:
第一条签订时间。

1.1 甲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双方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签订正式合同。

第二条迟延责任。

2.1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在约定时间内签订正式合同,乙方应承担迟延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合同变更。

3.1 除非经双方书面同意,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的签订时间。

第四条其他约定。

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之日终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以上内容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多久签合同的合同范本,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修改,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此致。

敬礼。

[您的姓名]
合同范本专家。

希望以上范本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有任何修改或补充,欢迎随时告知。

祝您工作顺利!。

工程中标通知书后几天内签合同

工程中标通知书后几天内签合同

工程中标通知书后几天内签合同尊敬的合作伙伴:您好!我们衷心感谢您对我公司的信任与支持。

经过严格的评审过程,贵公司成功中标了我们近期发布的工程项目。

在此,我们向您表示热烈的祝贺,并期待与您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现将中标通知书后的合同签订事宜通知如下:一、合同签订时间根据我公司的规定,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我公司的采购部门联系,确认合同签订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请您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以免影响项目的进度。

二、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将设在我公司的总部办公室。

具体地址为:(详细地址)。

如有需要,我们将提供详细的交通指南和地图。

三、合同签订流程1. 双方代表确认身份: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如有),以便核实身份。

2. 签订合同:双方代表将共同审阅合同条款,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3. 交付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约定,中标单位需向我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

请提前准备好相关款项或保函。

4. 领取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完成后,中标单位将获得正式的中标通知书。

四、注意事项1. 请务必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签订合同,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请提前与我公司的采购部门联系并说明原因。

2.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请中标单位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工程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信息,请随时与我公司的采购部门联系。

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和支持。

在此,再次感谢贵公司对我公司的信任与支持。

我们相信,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和合作,该项目一定能够取得圆满成功。

期待与您携手共进,共创美好未来!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此致敬礼!XXXX公司采购部门。

中标通知书下发后未及时签订合同的整改建议

中标通知书下发后未及时签订合同的整改建议

中标通知书下发后未及时签订合同的整改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中标通知书下发后未及时签订合同的整改建议的经验。

我感觉这事儿啊,没那么简单。

首先,一定要搞清楚为啥没及时签合同。

就拿我之前负责的一个项目来说吧,中标通知书都发下来了,好几天过去了合同就是签不了。

我一调查,原来是内部沟通出了大问题,负责审核合同条款的部门和法务互相扯皮。

法务觉得有些条款风险太大,审核的部门又觉得法务太保守,这样就一直拖着。

我觉得这时候就得有个能拍板的人出来。

这就好比在家里装修,工人和设计师意见不合,如果没有业主出来定个方案,那装修就没法进行下去。

在公司里,最好是有个高层的领导,能看完两方的观点,然后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公司利益做出决策。

哦对了还有,有时候是对方那边的问题。

我记得有个业务伙伴,他们在收到我们的中标通知书后,自己公司内部发生了人事变动,负责签合同的人都换了。

那这时候咱们不能光在这等啊。

我觉得可以主动联系对方,询问一下情况,如果能提供一些帮助最好。

比如说,重新发送一份详细的项目介绍和合同概要给新的负责人。

再说说我们自己的准备工作。

很多时候,没及时签合同是因为我们自己的材料都没准备齐。

像我碰到过的情况,合同要附带一些产品或服务的详细规格说明书,结果我们这边还没完善好。

这可得提前准备好啊。

我觉得可以专门设立一个合同签署前的清单,把所有需要准备的东西都列在上面,一项一项打勾确认,确保没有遗漏。

当然了,我这些建议也不是万能的。

每个项目、每个公司的情况都很复杂。

有时候可能会遇到一些不可抗力因素。

比如说,政府突然出台新政策,影响了合同条款。

遇到这种情况,就只能是重新评估项目,并且和对方积极沟通。

我感觉这种时候双方的理解和合作精神就更加重要了。

在整改的过程中,参考同行业其他人是怎么做的也很有帮助。

比如说,可以找一些行业论坛,搜索相关的案例经验分享。

虽然每个情况有所不同,但是总能得到一些启示的。

再就是以前的项目卷宗,翻翻如果有类似的情况,当时是怎么处理的,能不能改进这个处理方式。

工程中标多久签订合同

工程中标多久签订合同

工程中标后多久签订合同
工程中标后多久签订合同的问题,主要取决于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的协商和双方的利益。

一般情况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

但具体签订合同的时间,还需要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工程
进度和双方的需求来确定。

首先,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的正式文件,表明招标人已经接受中标人的投标,并同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其次,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签订合同。

这个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招标人和中标人能够按照投标
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并尽快开始工程的实施。

然而,由于招标项目的特点、工程进度和双方的需求不同,中标人和招标人可能需要在30日内签订合同,也可能需要更长时间。

比如,有些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较大,需要双方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讨论和协商,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适用性。

在这种情况下,中标人和招标人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来签订合同。

另外,如果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总的来说,工程中标后多久签订合同,主要取决于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的协商和双方的利益。

一般情况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

但具体签订合同的时间,还需要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
工程进度和双方的需求来确定。

「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责任承担?

「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责任承担?

「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责任承担?展开全文一、问题之提出(一)现行立法规定不明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签订书面合同,承担何种责任,现行立法的规定并不明确。

其中,直接论述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法律关系者为《招投标法》第45条第2款前半句,但此句仅仅言明中标通知书对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但此种法律效力,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效力,尚不明确。

再查看《招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还需要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30天之内,签订书面合同。

这里的书面合同是否意味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当事人并未成立正式的合同关系,仅仅成立了法律上的预约合同,也存在疑问。

《合同法》第15条规定,招标人发送的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按照这种定位,投标人的投标为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招标人的承诺。

结合《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当事人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完全符合这种逻辑推理。

通过对现行规定的理解,若没有《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则将中标通知书理解为承诺,此时,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合同成立并生效,似乎没有什么障碍。

但这种假设,显然不切实际,如何通过理论和实务上的讨论,恰当的解决前述规定的不一致,当属于紧要迫切之事。

(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摇摆针对前述立法上的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拟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终局的解决前述困扰。

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就对中标通知书的性质作出规定。

同时,考虑到实务上的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公布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未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订立书面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招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已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且不得作实质性变更,即使未订立书面合同,本约亦成立。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成立生效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成立生效
在此 , 笔者 就这 一 问题做 些探讨 :
r e c o r d w h a t c o n s t i t u t e s t h e C o n t r a c t . " 而且 无 论 是大 陆 法系 , 还 是英 美法 系 , 合 同订立 的过 程都 是 要 约 ( o f _ f e r ) 和承诺( a c c e p t a n c e ) , 这 点在 国 际货 物 销 售 买 卖
无法 由此推断 出不签订书面合同则合 同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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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 不 生效 。
条、 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 ) , 如果未订立书面合同, 建 设工程合 同当然未生效 。
而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的第七 十三条 、 第七十 四条和第七 十五条 中又规定 了招标人 与中
标 人 在 中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后 不 签署 订 立 合 同 的 罚 则 。如果 认 为 中标 通 知书发 出后 ,合 同就 已经 成立 生效 , 那这 些罚 则还 有 意义 吗? 在2 0 0 7 版 《 标 准 施 工招 标 文件 》 通用 条 款 中
C o n t r a c t wi U o r d i n a r i l y c o me i n t o e f f e c t wh e n t h e et L t e r o f Ac c e p t a n c e i s i s s u e d .Th e P a r t i e s ma y t h e n a g r e e n o t t o e n t e r i n t o a C o n t r a c t Ag r e e me n t . Ev e n i f t h e a p - p l i c a b l e l a w d o e s n o t n e c e s s i t a t e a C o n t r a c t Ag re e me n t , t h e l a t t e r i s o f t e n c o n s i d e r e d a d v i s a b l e ,i n o r d e r t o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

66于承诺,应无异议。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从该角度来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应当成立。

但《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又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且《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如果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合同的成立,那么再次订立的书面合同该作何理解?对此,有学者认为,虽然法律要求建设工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并不等于合同书。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书只是书面形式的一种。

“尽管我国《招标投标法》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要求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但这一合同无非是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范化而已。

一旦中标结果确定,中标通知书发出,那么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本身即可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书面形式。

” “因此,即使按照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看,通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合同,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就已经具备了书面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文/项平《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但《招标投标法》并未明确中标通知书具有何种法律效力,也未明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一、实践中的观点对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招标人或中标人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实践中的观点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违约责任说。

该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即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绝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绝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绝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本案发包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发包人(招标人)进行工程招标,承包人投标后顺利中标,发包人向投标人下发了中标通知书,但是发包人随后反悔一直拖延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从而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那么中标通知书下发以后,发包人拒绝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究竟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对此规定得比较含糊,该法第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到底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个条款并没有阐述清除。

就法律层面而言,拒绝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只可能导致以下两种法律后果:一、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这种观点认为由于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而发包人拒绝履行施工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鉴于发包人坚持拒绝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承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承发包合同关系并要求发包人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损失),例如承包人正常履行施工合同可以取得的收益(比如适用定额取费的法定利润率)。

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这种观点认为由于施工合同并未生效,发包人只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发包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因此承包人仅可以要求发包人赔偿为工程投标而开支的必要费用,比如标书编制费、差旅费等等。

上述这两个法律后果有着天壤之别。

那么,发包人拒绝与承包人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究竟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在此,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合同生效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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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问题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种观点认为,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招标投标,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提出了要约
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已经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尚未成立,需要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之后,合同才成立并同时生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招投标工程签订书面合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影响合同的效力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合同书是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

上述第一和第三种观点都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还未成立,其基本理由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第三十二条又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招标采购合同是以书面合同形式订立的,
而该书面形式毫无疑问指的就是合同书,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并没有产生招标采购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它的法律拘束力只是表现在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产生了订立合同的义务。

正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那样,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我们认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具有导致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送投标邀请书属于要约邀请,而且招标文件的内容明确具体,已经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

作为要约的投标文件,不仅内容明确,而且法律要求其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

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中标通知书在法律上属承诺性质,而且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一旦发出即发生承诺的法律效力。

从这一意义上讲,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合同的成立。

认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尚未成立,需要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书面合同之后,合同
才成立的观点,从表面上看,似乎能找到法律依据,其实却不然。

我国现行《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过程中合同成立的时间做了如下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主持开标以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投标程序就告结束。

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向中标人作出的承诺。

从缔约过程来看,经过要约和承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便告成立。

但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未成立,而是要等到依〈〈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时合同成立的最大理由是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的“书
面形式”解释为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合同书”。

因为,《合同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还没有成立,要等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我们认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的书面合同应是指合同书,但却并不等同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中的合同书。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指向并不一致,《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并不适用于招标投标订立合同的场合。

«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
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很容易就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有合同书的场合,合同就是在签订合同书时成立。

这种理解,并不准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意指,当事人事先约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间推延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时,亦即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适用前提。

正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 2.13条的注释中针对采用特殊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作的说明所述:“在当事人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声明,除非签订正式文本,否则他们将不受约束,则在此情况下,在签署和交换正式文件前,合同未成立”。

合同的实质是合意。

因此,如果当事人将签订合同书本身作为合意的内容,那么, 毫无疑问在签订合同书时,当事人才完成了合意,故此时合同才成立。

可见,《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并没有创设任何的义务,其只是在重申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
其目的是在强调,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合同书这一形式也属于当事人合意的内容之一。

因此,该条的合同书应理解为当事人的约定形式,而非法定形式。

因此,《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是有适用前提的,即当事人事先有约定。

但是招标投标
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并无这种约定。

另外,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并不能推导出,招标投标法要求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这个结论,即使把该条中“书面合同”解释为合同书也不能得出这种
结论。

理由为,从内容上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主要有两层意思:第
一层意思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强调
的是三十日内的期限;第二层意思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按照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强调
的是所订立的书面合同的内容。

因此,该条从内涵上讲,并不含有要求以何种形式订立合同
的意思。

实际上,签订书面合同的目的,“一方面是为
了对招标、投标文件中有关合同内容的未尽部分加以补充、完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对双方的合同权利与义务以书面合同形式加以体现和固定,以便实际履行。


可见,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
条款的其他协议,亦即如果当事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天内签订了“书面合同”
但是若这份合同的内容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实质性差异,那么,这份合同是无效的。

因为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

试问,如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未成立,法律凭什么规定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签订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尚未成立,那么,法律凭什么规定当事人不得签订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如果这些文件还不是正式的合同文件)如何具有使与其抵触的正式合同不生效的效力?不但如此,〈〈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还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如此严格的规定,如果说目的只在保护没有合同效力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未免小题大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为何要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就生效力,而不是中标通知书送达后才生效力?在此法律为何要采用发信主义?因为按照“到达主义”的要求,即使中标通知书及时发出,也有可能在传送过程中出现并非因为招标人的过错而出现延误、丢失或错投,致使中标人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该通知,则必将导致招标人丧失对中标人的约束权,同时,招标人也可以任意改变中标结果致使中标人也丧失对招标人的约束权,而按照“发信主义”的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的上述权利则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可见,法律的本意即是要使合同尽早地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合同成立,才是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本来意愿的解释。

《招标投标法》对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规定了一整套严密的程序,对违反这些程序又用一整章的篇幅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以说,从第八条招标开始到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整个过程都如流水般顺畅,第四十六条本应成为点睛之笔,然而却弄巧成拙,事与愿违,不论在实务上,还是在理论界都引起了巨大的争论。

如果〈〈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书。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同时,〈〈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作为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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