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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设工程法规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商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社会法:《安全生产法》法的效力层级(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髙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2Z201021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法人的分类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①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②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③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④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⑤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如《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024二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2024二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2024二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归纳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 法的形式。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规章,一般以“规定”“办法”命名。

-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2. 法的效力层级。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 在建设工程中,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都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2.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 代理的主要种类:-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等。

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内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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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内部资料,注意保存保密)重点掌握的法律法规:1、物权法2、建筑法3、招标投标法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劳动合同法7、合同法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

建造师管理体制原则:“分级管理、条块结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部门(本专业)、省建设厅和同级各专业部门(本省、本专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原则:“分级别,分专业”。

一级设置10 个专业,二级设置 6 个专业。

2、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由六大标准支撑,即执业实践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

3、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管理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 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 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减去已用时间)。

4、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共1种,须重点掌握):(1)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并执业;(2)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4)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

5、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

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违法行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6、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物权法都属于民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税法属于经济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属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二建法规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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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1.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2.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

3.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4.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P31016信用档案管理1.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P41020 经济法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1022法的形式一、宪法: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

二、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x条例》三、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x办法》《X规定》1.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四、国际条约,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1031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平等权。

也是具有相对性的,并不排斥合理的差别。

P7二、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三、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四、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和申诉权。

2024年【法规】二级建造师考试内部资料

2024年【法规】二级建造师考试内部资料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024年二级建造工程师考试内部资料1.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制定机关备案宪法全国人大无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省级设区的市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级人大及常委会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国务院(自治州、县)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设区的市级省级政府设区的市级政府国务院十本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十本级人大常委会十省级人大常委十政府国际条约———2.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制定机关冲突情况裁决机关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一般和旧的特别不一致谁制定谁裁决不同一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不一致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国务院裁决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A部门规章与B部门规章不一致国务院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法律与授权指定的法规不一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转代理①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②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③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无权代理表现形式: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表见代理构成要件:①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实施或理由;②本人存在过失:③相对人为善意法律后果:表见代理合同有效,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4.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专利权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予条件①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②外观设计:新颖性、富于美感、适用于工业应用保护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5年,均自申请日起算商标权有效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建法规知识点总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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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知识点总结pdf一、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建筑施工许可管理是指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下,对建筑施工项目进行核准、审查和批准,确保建筑施工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许可管理是保障建筑施工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施工许可证是企业申请进行建筑施工项目必须具备的资格证书,其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企业必须依法具备承担建筑施工项目的技术、经济和管理能力;(3)企业必须依法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有建筑施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派驻的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审核合格的意见。

2.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企业申请施工许可证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逐级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完成相关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取得施工许可证。

3. 施工许可证的使用期限和延续施工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一般为一年,使用期满后需要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办理延续手续方可继续使用。

4. 施工许可证的变更、补发和取消在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施工单位需要对建筑施工项目发生的变更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手续,如遇施工许可证的遗失或损坏需要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发手续,同时在以下情况下主管部门有权取消施工许可证:(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2)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无法取得消除的;(3)超过规定的延续期限而未办理延续手续的;(4)其他应予取消的情况。

5. 施工许可证的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施工许可证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施工许可证的使用不违规、不超期,并对违规使用的施工许可证给予处理。

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指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下,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审批和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进行施工。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设工程规划编制建设工程规划编制是指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布局和规划,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内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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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内部资料)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内部资料,注意保存保密)重点掌握的法律法规:1、物权法2、建筑法3、招标投标法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劳动合同法7、合同法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

建造师管理体制原则:“分级管理、条块结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部门(本专业)、省建设厅和同级各专业部门(本省、本专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原则:“分级别,分专业”。

一级设置10 个专业,二级设置6 个专业。

2、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由六大标准支撑,即执业实践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

3、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管理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 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 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减去已用时间)。

4、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共1种,须重点掌握):(1)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并执业;(2)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4)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

5、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

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违法行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6、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物权法都属于民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税法属于经济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属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

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

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1. 目录1. 建造工程基本法规- 建造法- 建造安全生产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 建造工程施工管理法规- 建造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合同条例-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3. 建造工程用地与规划管理法规- 城乡规划法- 土地管理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建造工程规划管理办法4. 建造工程监督检查法规- 建造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 建造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5. 建造工程质量评定和鉴定管理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评定办法- 建造工程质量鉴定管理办法2. 建造工程基本法规1. 建造法- 全称:《建造法》- 主要内容:调整和完善建造市场秩序、保护建造业者和建造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建造活动的基本行为,促进建造业可持续发展。

2. 建造安全生产法- 全称:《建造安全生产法》- 主要内容:规定了建造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要求,保障建筑工程安全生产。

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主要内容:规定了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包括土地利用规划、房地产开辟和经营、房地产交易等方面的规定,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运行。

3. 建造工程施工管理法规1. 建造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全称:《建造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主要内容:对建造工程施工管理从立项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合同签订、施工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确保施工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全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主要内容: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项目质量管理、工程质量检测与评定等方面的规定。

3. 建设工程合同条例- 全称:《建设工程合同条例》- 主要内容: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确保建造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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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法律基础和法人制度2Z205030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2Z20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Z20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2Z208040 调解与和解制度
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1 )。

(2013 单、2014 单、2017 多)
《刑法》是这一法律部门的主要内容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
《╳╳(地方)╳╳条例》性法规制定,但应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
施行。

《╳╳规定》《╳╳办法》
《╳╳实施细则》
B. 民法不调整人身关系
C.《建筑法》不属于民法
2、下列国家机关中,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
A.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B.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C.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
E. 国务院各部委
规一地方性法规等, 其法律地位与效力依次降低, 而地方性法规之间没有高低上下之分。

上述选项中,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解析】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2Z201021 法人的法定条件和法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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