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提高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苏财教〔2015〕197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提高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提高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苏财教〔2015〕197号)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为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6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56号),经研究,现对《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苏财教〔2012〕242号)中明确的公办普通高中年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作出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动、学校办学成本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省定公办普通高中年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分地区分别提高,其中苏南地区不低于1000元、苏中地区不低于900元、苏北地区不低于800元。
各地制定的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不得低于省定基本标准,对各地目前实际执行标准已高于此次省定分地区基本标准的,不得低于原保障水平。
各地应统筹考虑,科学研究,建立健全普通高中经费保障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本地普通高中正常运转。
二、按照教育分级管理体制,公办普通高中提高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所需资金按原经费渠道解决,全额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各地要高度重视“提标”工作,在编制2016年部门预算时,切实按照“提标”要求足额安排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留有缺口,不得以学校缴入财政专户的学费等收入抵顶公用经费财政拨款。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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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22]1号)
无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9
【摘要】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各高校: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绩效,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修订形成了《江苏省学生资助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4页(P40-4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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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苏人社发〔2018〕107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07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人事、财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新进人员、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人员缴费工资基数问题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按起薪当月工资标准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发生升降的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当年不调整,次年再调整。
二、关于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过渡期内退休的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以其退休时实际执行的基本工资标准对应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确定其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和计算新办法待遇的视同缴费指数。
三、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待遇问题改革后,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其中,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退职)时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相应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
上述人员中,办理退休手续的,计发基本养老金,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办理退职手续的,参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过渡期内参照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今后,国家出合新的规定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机关及参照管理机关(单位)中工龄30年以上的“老科员”退休时的视同缴费指数确定问题机关及参照管理机关(单位)中2014年10月1日至当地实行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前退休的工龄在30年以上的“老科员”(比照苏人通〔2000〕26号文件规定确定),其退休时视同缴费指数按当地副主任科员的视同缴费指数确定。
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doc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苏教助〔2019〕1号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残联,各省、市属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各省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现将《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2019年1月24日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党校等)、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或幼儿(以下统称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聚力创新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聚力创新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6.01•【字号】苏人社发〔2017〕168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关于聚力创新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各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 7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X苏发[2016]42号)《省委关于聚力创新深化改革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发展环境的意见》(苏发[2017]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建立健全符合高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着力打造高水平高校教师队伍,充分发挥高校教师在聚力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紧扣“两聚一高”目标任务,立足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着眼于落实“放管服”改革,遵循高校教师成长规律,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为增强我省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提供制度保障。
(二)目标任务。
围绕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通过改革,重点解决高校教师评价主体不够到位、层级设置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通过2~3年的努力,健全完善符合高校教师不同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断释放和激发高校教师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江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3.07•【字号】苏教财[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规程的通知(苏教财[2006]6号2006年3月7日)各省属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现将《江苏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规程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7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关于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江苏高校科技产业的实施意见》(苏教科发[2005]1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调整劳动关系费用提留和国有净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苏财国资[2003]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校办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制订和审批改制方案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应由学校(高校)制订改制方案,也可由其委托校办企业(原企业经营管理者拟受让国有产权的除外)制订改制方案。
(一)改制方案的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改制前或上年末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应付工资结余情况等。
2.改制基本思路。
包括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改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改制的进度安排和组织领导等。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1.12•【字号】苏财教〔2014〕217号•【施行日期】2014.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的通知苏财教〔2014〕217号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109号),经研究,现对《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健全中等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苏财教〔2010〕297号)中明确的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作出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动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省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年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提高到6000元(含免学费补助),其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基本标准不低于1000元。
各地制定的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不得低于省定基本标准和目前实际投入水平,并视财力状况逐步提高。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学科类别制定分类拨款标准。
二、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提高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所需资金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省属学校由省财政负责落实,市县属学校由本级财政负责落实。
各地要高度重视“提标”工作,在编制2015年部门预算时,切实按照“提标”要求足额安排学校经费。
三、请各市、县(市)于2015年1月31日前将调整后的本地中等职业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含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基本标准)执行情况报省财政厅、教育厅、人社厅备案。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等关于做好江苏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毕业分配【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1]25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6.22【实施日期】2011.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苏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57号)徐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泰州、宿迁市党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委员会、卫生局、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市委: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7号)的要求,我省决定从2011年起连续5年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苏中、苏北32个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区)的乡镇(街道)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为3年,每年招募人数以中央下达计划为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重要意义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人才强国、人才强省战略以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2006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每年选拔部分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
到2010年,全国共选拔14.3万名大学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取得显着成效。
实践证明,组织实施好“三支一扶”计划,有利于发挥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一线就业的政策导向,有利于加强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培养一支心向基层、服务基层、扎根基层的青年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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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财教[2014]21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11.12
【实施日期】2014.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公办中等职业学
校生均拨款标准的通知
(苏财教〔2014〕217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109号),经研究,现对《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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