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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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阳市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标准》(试行)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阳市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标准》(试行)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阳市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标准》(试行)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2009年6月5日19:18 漯河楼市网进入论坛安阳市房产管理局文件安房〔2008〕119号签发人:耿清江安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安阳市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标准》(试行)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各县(市)房产管理局(所)、局属文峰、北关、铁西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范本市住宅物业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我市住宅小区整体管理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安阳市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所称物业管理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住宅小区。

二、本《标准》所适用的范围:我市城市内四区和开发区。

三、本《标准》总分值为100分,按各条款分解。

在考评验收中,对不符合《标准》条款要求的部分,扣除相应分值。

凡考评分值达到85分以上的小区均为达标小区,考评分值在85分(不含85分)以下的小区均为不达标小区。

四、本《标准》是小区物业服务的基本标准,并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施行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新承接项目,所签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标准不应低于本《标准》规定的对应要求。

本《标准》实施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超出、高于本《标准》要求的,单方不得调整;标准低于本《标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标准》先进行自查、整改,在10月底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五、本《标准》是检查和评定物业服务的基本依据。

局属各分局要按照《标准》评分细则在年底前完成对住宅物业服务的考评工作。

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限制其承接新的物业项目、不予核定资质等级。

2024年安阳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安阳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安阳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安阳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权力与义务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具备合法登记的资格,依法成立和履行职责。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负责小区内的环境整治、设施维护、安全防控、公共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依法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限制业主合理的公共区域使用权。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防范和解决业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第三章业主的权力与义务第九条业主有权参与小区事务管理,并对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业主有权按时缴纳物业费,并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和设施。

第十一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和使用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业主有义务共同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安全。

第十三条业主有义务关注小区的安全状况,积极参与社区安全防控工作。

第十四条业主应尊重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要求,并积极配合工作。

第四章物业费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五条物业费应按照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计费,并明确费用项目和标准。

第十六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公示透明,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维护、环境整治、安全防控和公共服务。

第十七条物业费的支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第五章纠纷处理与争议解决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主动采取措施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反映问题。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之间的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安阳市物业费收费标准

安阳市物业费收费标准

安阳市物业费收费标准一、物业费的基本情况。

物业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的用于维护和管理小区公共设施、绿化、安保等费用。

物业费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利益,也是小区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安阳市物业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

安阳市物业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的规定以及小区业主大会的决议等。

在制定物业费收费标准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小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安阳市物业费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1. 小区基础设施维护费。

包括小区道路、绿化、电梯、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

根据小区基础设施的规模和实际维护情况,合理确定维护费用标准。

2. 小区安保费。

主要用于小区安保人员工资、设备维护、巡逻等费用。

安阳市物业费收费标准中,安保费的制定需根据小区的实际安保需求和治安情况来确定。

3. 小区公共设施管理费。

包括小区门禁系统、停车场管理、垃圾清运等公共设施的管理费用。

针对不同的公共设施,可以制定相对应的管理费用标准。

4. 小区绿化维护费。

主要用于小区绿化植被的养护、修剪、浇水等费用。

绿化维护费用的制定需考虑到小区绿化面积和植被种类等因素。

5. 其他费用。

根据小区实际情况,还可以确定一些其他费用,如节假日活动经费、突发事件处理费等。

四、安阳市物业费收费标准的调整。

物业费收费标准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小区基础设施的更新、维护成本的变化以及政策法规的调整,可能需要对物业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在进行调整时,需要提前向业主进行充分沟通,听取意见,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五、结语。

安阳市物业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直接关系到小区业主的利益和小区管理的规范化。

在制定和调整物业费收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小区的实际情况,听取业主意见,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为小区的良好管理和和谐发展提供保障。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和安阳市加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和安阳市加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和安阳市加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1•【字号】安政办〔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和安阳市加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18〕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和《安阳市加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1日安阳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老旧小区是指不具备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条件的、无人管理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

第三条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老旧小区物业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落实,部门分工协调,实行统一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老旧小区物业管理优先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方式,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指导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解决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需要协调的物业管理事项等。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的职责,负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房产管理部门,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提倡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社区自治,发挥业主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尊重和维护业主集体的意志,积极履行职责。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与职责第九条物业管理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三)有充足的管理经验和服务人员;(四)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五)有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条件。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以下服务:(一)对公共场所的清洁、维修和管理;(二)对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三)对小区安全、消防等方面的管理;(五)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机制,定期向业主提供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和方式。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必须经过业主集体的决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乱收费或强制收费。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维权与保障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有监督权,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行使监督权。

第十八条业主集体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业主的投诉。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资金使用和监督第二十条物业管理的资金主要包括业主交纳的物业费和公共维修资金。

园鼎苑管理方案3

园鼎苑管理方案3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市园鼎苑小区物业管理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以安阳市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落实《关于依法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的议案》为重点,以规范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为宗旨,进一步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推动我市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园鼎苑住宅小区位于开发区黄河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针对小区的情况,我们确立了园鼎苑住宅社区物业管理的管理方案。

一、目标公司将凭借自己的人才优势、技术优势、文化优势、管理优势,把园鼎苑创造成为一个温馨家园。

二、管理组织公司将建立一支年轻化、专业化,高素质、复合型的管理队伍,对园鼎苑城社区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与服务。

1、多层次、多角度的激励员工,满足员工的物质和精神需求。

2、主张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沟通,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3、关注员工自我价值的实现,使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进步。

4、为员工创造公平竞争的工作气氛,实现“能者上、相形见挫者下”。

5、建立培训体制,使每一个员工掌握物业基本技能,能够胜任本职岗位工作,成为合格、称职的物业服务人员。

三、管理特色及创新点公司坚持“业主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全方位管理,多功能服务”的管理手段。

1、推行首问负责制,第一个接待业主或被业主询问的公司员工,不受部门的限制,均应热情接待,解答疑问,杜绝让业主等候回音的现象。

2、倾听业主的心声,在社区内设置“心连心信箱”,了解业主需求,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

3、关注业主生活质量的提高,倡导“以业主为圆心”的服务理念。

我们不仅做好24小时安保服务,24小时接待服务,16小时保洁服务。

,管理处还将经常组织各种活动,增进物业与业主的交流,创造祥和文明的住宅社区。

四、创优规划(一)、入驻后工作目标1将小区内绿化区域植被根据标准重新整改一遍,保证小区形象提升。

之后确保绿化人员定期规整。

2小区南门,西门设置保安形象岗,24小时封闭式管理,确保业主出入安全。

安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安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安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安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招投标)均适用本办法。

新建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新建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经市房产管理局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物业管理招投标由招标人在物业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招标人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安阳日报发布招标公告。

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宜。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书应包括上述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组织招标活动,招标活动所需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第八条招标人招标前应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四至范围、物业类型、房屋建筑面积、设施设备及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等;(三)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四)招标人及招标书的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六)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安阳市物业管理办法

安阳市物业管理办法

安阳市物业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安政办〔2015〕70号【发布部门】安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实施日期】2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阳市物业管理办法(安政办〔2015〕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各县(市、区)政府是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负责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明确物业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物业应急管理机制、长效管理机制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处理重大矛盾和纠纷;组织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监督、指导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监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管理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资质,指导各县(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监管工作,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做好物业承接查验的管理与监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配合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建、换届及日常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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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物业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物业应急管理机制、长效管理机制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处理重大矛盾和纠纷;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监督、指导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监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管理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资质;指导各县(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监管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

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做好物业承接查验的管理与监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配合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建、换届及日常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条规划、住建、行政执法、公安、价格、环保、工商、质检、民政、人防、园林绿化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的统一规划,按规定配置各类共用配套设施,并督促其落实到位。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住宅小区建设期间的建筑质量和住宅小区项目竣工后综合验收;及时处理房屋保修期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和纠纷,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做好房屋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加大对供水、供气、供暖抄表到户工程的监督、落实。

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私搭乱建、乱设摊点等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干扰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周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工作;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活动的监管;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查处损坏(停用)消防设施和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安防设施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的咨询及举报;按国家、省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规定做好管理工作。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对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的污染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及环保的投诉和纠纷进行处理。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严格落实户外广告审批制度;对小区内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业门店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工作;查处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人防工程及设施维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地性质、是否占用绿线和绿地调整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因绿化影响居民生活以及绿化养护引发的矛盾。

第八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九条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十二个月的,。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中的任意一个条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代表组成。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三)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有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制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同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后,凭备案证明到公安部门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一条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以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经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六条新建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规模多层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高层建筑面积小于一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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