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州新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20615

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20615 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居住房屋补偿安置(一)货币补偿1、搬迁补助费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1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搬迁补助费8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计户单位)。
2、安置补助费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3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安置补助费1000元。
3、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设施补偿费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含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以及对有偿取得煤气设施费用的补偿,由拆迁人承担。
4、有照房屋货币补偿金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类区、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额。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市内区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低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最低货币补偿标准补偿;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高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拆迁人应按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贴。
随着2008年2月,大连市公布了“新普通商品房标准”,该新标准普遍上调了级地标准:一级地、二级地10000元/平方米;三级地、四级地8000元/平方米;五级地、六级地7000元/平方米;七级地以上6000元/平方。
考虑到保护被拆迁人不因拆迁造成居住水平降低的原则,部分地区正在研究采用重置新建商品房价格扣减结构成本差价方法计算补偿金,相信政府会尽快出台政策重新调整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5、公有租赁房屋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
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
二、水利设施补偿
三、电信设施补偿
四、林木补偿
667株以上部分不予补
偿)
(亩栽334-667株单株
说明:
1. 果树原则上每亩地最高补偿株数为111株(蓝莓、树莓、葡萄除外),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2.房屋实际测量建筑面积小于房屋产权执照登记面积的,按照实际测量面积补偿;房屋实际测量建筑面积大于房屋产权执照登记面积的,所超出面积按同类标准的50%予以补偿。
3.上述补偿标准中提到的果木补偿标准为露天果木补偿标准,若遇温室大棚类果木,则补偿标准上浮同类露天果木补偿价格的1.5-2倍。
4.电力设施补偿标准,依据国家和电力行业涉及规范以及有关规定额标准,由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进行动迁改造设计,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动拆迁改造施工,并编制动拆迁改造预算,经大连市财政预算审核中心审核,审核后的决算值作为补偿依据。
2019年最新辽宁省大连市金新洲区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辽宁省大连市金新洲区征地补偿标准辽宁省大连市金新洲区土地共有三类:一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45000元/亩;建设用地:45000元/亩;未利用地:36000元/亩。
二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35000元/亩;建设用地:35000元/亩;未利用地:28000元/亩。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专业拆迁律师就将辽宁省大连市金新洲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辽宁省大连市金新洲区土地共有三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石河街道:大山村、钓鱼台村、黄旗村、北海村;炮台街道:于嘴社区、鲍鱼岛村、高家社区。
补偿标准:区片价:45000元/亩;建设用地:45000元/亩;未利用地:36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石河街道:唐家村、石河村、华农村;三十里堡街道:卫国社区、红果社区、山嘴社区、老虎社区、梨树沟社区、四道河子社区、东升社区、宝石山社区、东山后社区、东三十里社区、西三十里社区、西山后社区、北乐社区、宫家社区、四十里社区、老爷庙社区、北房身社区、三道湾社区、青岛社区、国营农场。
补偿标准:区片价:35000元/亩;建设用地:35000元/亩;未利用地:280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炮台街道:长岭村、马炉村、老染房村、桥东村、滚桥村、小刘村、玉皇庙村、大冯村、车甸村、干河村、炮台村、申炉村、袁屯社区、锦屏村、广文村、邓屯村、宫房村、崔屯村、松木岛村、老庙社区、红星社区、偏坡社区、三家子社区;复州湾街道:金桥村、李屯村、裴屯村、山河村、崔屯村、王屯村、夏屯村、东风村、郭屯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30000元/亩;建设用地:30000元/亩;未利用地:24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均适用本意见。
二、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土房屋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其工作机构为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旧城区改建及其他储备项目的土地收储工作。
市内四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先导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二)起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上岗培训;(五)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六)审核房屋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七)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八)受市政府委托,审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补偿安置方案;(九)拟定全市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并报市政府批准;(十)监督征收补偿费用的存储和使用;(十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十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和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1.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进行调查登记;2.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3.委托评估机构对征收补偿事项进行评估;4.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5.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6.受市政府委托,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7.受市政府委托,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8.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9.拟定补偿决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7-02-26 生效日期: 2007-02-26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2001年11月2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7年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提高市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务2001年11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李永金2001年11月28日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人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折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折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折迁人,是指被折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大连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提高市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的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最新大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Pure thoughts can make the smallest actions nobl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大连市征地补偿标准年是多少?导读:大连市征地补偿标准2020 年最高是每亩37万。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此为基础按相关系数调整。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一、大连市征地补偿标准2020年是多少?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土地补偿费怎么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
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
综上所述,大连市经济发展水平高,政府部门在征用农村土地的时候,会给农民一笔补偿。
大连市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土地类别和划分的区块执行,其中市区最高是每亩地37万。
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均适用本意见。
二、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土房屋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其工作机构为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旧城区改建及其他储备项目的土地收储工作。
市内四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先导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二)起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上岗培训;(五)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六)审核房屋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七)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八)受市政府委托,审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补偿安置方案;(九)拟定全市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并报市政府批准;(十)监督征收补偿费用的存储和使用;(十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十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和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1.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进行调查登记;2.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3.委托评估机构对征收补偿事项进行评估;4.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5.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6.受市政府委托,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7.受市政府委托,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8.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9.拟定补偿决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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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州新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大金管发【201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连金州新区(以下简称新区)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内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障公共利益,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内住宅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土地房屋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新区管委会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新区街道办事处作为本辖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新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根据新区发展规划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八条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核准的动迁量,测算出动迁资金预算,并经审计、监察、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街道办事处请示新区管委会拨付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费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因招商引资项目急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报请管委会提前借款用于房屋征收工作。
第九条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条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新区管委会及房屋征收部门要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对新区管委会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征收补偿第十四条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相关的补助和奖励费用。
第十五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从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数据库中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七条征收补偿安置按户进行,补偿方式分为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除另有规定外,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产权调换的房屋位置由房屋征收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分两种,一是用原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宅基地证的房屋(以下简称原有证房屋)等面积调换安置楼房,二是分户安置。
一、原有证房屋等面积调换安置楼房被征收人在不分户、不买卖房屋、不互相转房的情况下,可用原有证房屋等面积调换安置楼房。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楼房没有与原有证房屋等面积的户型,可以就近上靠或下靠安置楼房户型,原有证房屋可全部兑顶所安置楼房面积,原有证房屋兑顶安置楼房剩余部分面积按原有证房屋所在区域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原有证房屋兑顶安置楼房不足部分面积按回迁安置楼房所在区域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安置楼房为高层或小高层的,每户被征收人只能有一套楼房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分户安置(一)被征收人按户籍情况分为坐地户和非坐地户,坐地户享受分户安置,非坐地户不享受分户安置。
坐地户是指:马桥子街道辖区内1984年6月1日以前的在册户,海青岛街道辖区内1988年11月26日以前的在册户,大孤山街道辖区内1991年8月6日以前的在册户,湾里街道、董家沟街道辖区内1993年3月2日以前的在册户,得胜街道、大李家街道辖区内2002年12月31日以前的在册户,新港工作处辖区内2003年5月31日以前的在册户,并且在上述时间后至动迁通告发布前未发生户籍变更的在册户。
在上述规定时限以外的均为非坐地户。
原金州区的各个街道辖区内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时间为2010年4月9日以前的在册户,并且在上述时间后至动迁通告发布前未发生户籍变更的在册户则为坐地户,其余的则为非坐地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有关规定认定。
)原为坐地户,因读书、参军、服刑将户口迁出后又直接迁回原户口所在地的,动迁时享受坐地户待遇。
给予征收补偿的房屋须持有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宅基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两证持有人要和户籍相符。
对两证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卖房户不享受分户安置;没有经过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买房户不享受分户安置。
对只有户籍,但没有独立产权房,又不符合下述无房户的不予安置。
本办法所称无房户是指从有独立产权证的坐地户父母户口中分出的已婚子女户或从有独立产权证的坐地户已婚子女户口中分出的父母户。
(二)根据被征收人的户籍人口结构确定安置分户数。
1、被征收人的已婚子女为坐地户且户籍在本村的,可分户安置;2、被征收人的父母为坐地户且户籍在本村的,可分户安置;(三)根据被征收人分户后的人口及原有证房屋间数确定户型,确定方法如下:1、一口人的安置楼房为一类户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下;2、二口人或三口人、原有证房屋不足三间的安置楼房为二类户型,建筑面积52至57平方米;3、三口人、原有证房屋三间以上(含三间)或四口人、原有证房屋不足三间的安置楼房为三类户型,建筑面积62至66平方米;4、四口人、原有证房屋三间以上(含三间)或五口人以上(含五口人)的安置楼房为四类户型,建筑面积76至80平方米;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楼房是多层的,每种户型分别按上述标准进行安置。
如果是高层或小高层的,上楼结算时,每套新安置楼房扣除电梯口分摊面积;每户被征收人有5平方米不收取费用。
(四)按上述安置标准,坐地户的原有证房屋面积兑顶应安置楼房面积,原有证房屋面积人均不足18平方米的,可以用宅基地内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评定的一等附房折半顶足人均18平方米。
原有证房屋和附房兑顶安置楼房面积不足部分,按每平方米800元结算差价;原有证房屋兑顶安置楼房剩余面积按原有证房屋所在区域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楼房超出应安置标准的上限而没有原有证房屋兑顶部分面积,按每平方米1600元进行结算。
(五)应安置为一类户型、二类户型、三类户型的可以分别上调一个类别户型,应安置为四类户型的可以调换成两套二类户型,调换后增加的面积有原有证房屋的允许兑顶,没有原有证房屋兑顶的按每平方米1600元结算差价。
如果安置楼房户型满足需要,可以增加两档,增加的面积按所在区域回迁安置楼房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安置楼房为高层的或小高层的,只能有一套楼房在增加的第一档面积内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六)被征收人在留足一间房的前提下可以转房给父母或已婚子女,转房以半间为起点,同辈人之间不准转房。
(七)非坐地户应安置户型和上调一类户型面积没有原有证房屋兑顶部分面积按每平方米2000元结算差价。
(八)2005年11月1日起,原开发区对拟动迁区域实行了控制管理,在控制时间以后离婚的,仍按离婚前的家庭人口安置。
如果被征收人要求按离婚后的家庭人口安置,可以给予安置两套楼房,但仍按离婚前的人口结算,安置总面积超出部分按所在区域回迁安置楼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原金州区的被征收人在2010年4月9日后离婚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安置。
(九)直接安置上楼定居或周转过渡到期回迁定居时,被征收人家中有25周岁以上且符合农建房政策规定的大龄青年,可按二类户型安置,原有证房屋兑顶楼房不足45平方米以内面积按每平方米800元结算差价,其余面积按每平方米1600元结算,但不发放搬家费、速迁费、过渡费等安置补助费。
(十)房屋产权调换为高层或小高层的,不找楼层差价。
房屋产权调换为多层的,安置在一层的返给被征收人差价5%,顶层的返给被征收人差价10%,二至四层的被征收人各返出差价5%,五层楼的互不找差价。
楼层差价计算标准:调换房屋的实际面积×800元/平方米×楼层差比例。
(十一)被征收人需过渡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无偿安排周转房暂住的,水电费用自付;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房的,给予被征收人住房补助,应安置一类户型的每户每月补助600元,应安置二类或三类户型的每户每月补助700元,应安置四类户型的每户每月补助800元。
过渡期自拆迁合同签订之日起,安置楼房为多层的,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安置楼房为高层或小高层的,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半,逾期每户每月加发补助费400元。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列为补偿人口:(一)户口迁入部队的现役军人;(二)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的在读学生;(三)户口不在征收范围内的配偶;(四)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
第二十条夫妻双方都是新区常住人口而分立户的,双方只能随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补偿安置,另一方列为补偿人口。
列为补偿人口的一方有独立产权证房屋的合并安置。
第二十一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且该独生子女尚未单独安置的,在结算上楼差价时,除独生子女外,按增加一人份计算。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两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录为准。
被征收房屋分为有证房屋和附房,有证房屋是指持有房屋产权证和宅基地证的房屋,附房是指宅基地内建的耳房、厢房、门头房等房屋。
对持有原金州区核发的1992年以前版本房证的附房(含厢房及门房),按一等附房标准补偿。
宅基地内附房及附属设施,按《金州新区集体土地上宅基地内附房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