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州新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20615

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20615 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居住房屋补偿安置(一)货币补偿1、搬迁补助费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1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搬迁补助费8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计户单位)。
2、安置补助费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3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安置补助费1000元。
3、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设施补偿费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含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以及对有偿取得煤气设施费用的补偿,由拆迁人承担。
4、有照房屋货币补偿金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类区、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额。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市内区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低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最低货币补偿标准补偿;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高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拆迁人应按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贴。
随着2008年2月,大连市公布了“新普通商品房标准”,该新标准普遍上调了级地标准:一级地、二级地10000元/平方米;三级地、四级地8000元/平方米;五级地、六级地7000元/平方米;七级地以上6000元/平方。
考虑到保护被拆迁人不因拆迁造成居住水平降低的原则,部分地区正在研究采用重置新建商品房价格扣减结构成本差价方法计算补偿金,相信政府会尽快出台政策重新调整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5、公有租赁房屋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0] 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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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0] 168号)大政办发 [2010] 16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完善征地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 "补偿名称" 补偿类别单位 "补偿标准(元)" 说明 "房屋 " 楼房平方米 1200 捣制房平方米 1000 一等房:(1)钢筋混凝土屋顶;(2)基础和墙体由毛石、砖、水泥砂浆砌筑;(3)有地梁、圈梁、和承重梁;(4)外墙粘大政办发[2010] 16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完善征地政策体系,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 [2010] 2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补偿标准为全市征收集体土地时动拆迁地上附着物的指导补偿标准,所列补偿项目为有共性、较普遍的项目。
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可在该指导价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标准;对本补偿标准未能覆盖的补偿项目,可进行补充、完善和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超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补偿项目范围的,可参照功能和结构相近项目予以补偿;无法参照或因特殊原因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补偿标准。
三、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按照当地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五、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市国土房屋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本补偿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最新辽宁省大连市金新洲区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辽宁省大连市金新洲区征地补偿标准辽宁省大连市金新洲区土地共有三类:一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45000元/亩;建设用地:45000元/亩;未利用地:36000元/亩。
二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35000元/亩;建设用地:35000元/亩;未利用地:28000元/亩。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专业拆迁律师就将辽宁省大连市金新洲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辽宁省大连市金新洲区土地共有三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石河街道:大山村、钓鱼台村、黄旗村、北海村;炮台街道:于嘴社区、鲍鱼岛村、高家社区。
补偿标准:区片价:45000元/亩;建设用地:45000元/亩;未利用地:36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石河街道:唐家村、石河村、华农村;三十里堡街道:卫国社区、红果社区、山嘴社区、老虎社区、梨树沟社区、四道河子社区、东升社区、宝石山社区、东山后社区、东三十里社区、西三十里社区、西山后社区、北乐社区、宫家社区、四十里社区、老爷庙社区、北房身社区、三道湾社区、青岛社区、国营农场。
补偿标准:区片价:35000元/亩;建设用地:35000元/亩;未利用地:280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炮台街道:长岭村、马炉村、老染房村、桥东村、滚桥村、小刘村、玉皇庙村、大冯村、车甸村、干河村、炮台村、申炉村、袁屯社区、锦屏村、广文村、邓屯村、宫房村、崔屯村、松木岛村、老庙社区、红星社区、偏坡社区、三家子社区;复州湾街道:金桥村、李屯村、裴屯村、山河村、崔屯村、王屯村、夏屯村、东风村、郭屯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30000元/亩;建设用地:30000元/亩;未利用地:24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均适用本意见。
二、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土房屋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其工作机构为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旧城区改建及其他储备项目的土地收储工作。
市内四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先导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二)起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上岗培训;(五)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六)审核房屋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七)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八)受市政府委托,审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补偿安置方案;(九)拟定全市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并报市政府批准;(十)监督征收补偿费用的存储和使用;(十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十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和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1.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进行调查登记;2.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3.委托评估机构对征收补偿事项进行评估;4.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5.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6.受市政府委托,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7.受市政府委托,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8.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9.拟定补偿决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大连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均执行本管理细则。
##13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被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含合法的代管人、管理人)和合法的使用人。
第四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各级规划、城建、公用、公安、教育、交通,粮食、商业服务等部门和被拆迁人工作单位,应配合房屋拆迁主管机关做好各项拆迁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须严格执行《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点改建房屋质量低劣、设施简陋、交通不畅、环境污染严重地区,保护有使用价值,有特殊风格和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建筑物。
关联法规: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拆迁人须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位置文件和房屋拆迁计划(方案),向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提出拆迁申请,经现场勘察鉴定,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房屋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须依法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手续。
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可实行下列三种方式:(一)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指定有拆迁能力的单位进行综合开发;(二)拆迁人自行拆迁,承担全部拆迁安置任务;(三)拆迁人委托拆迁,委托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承担拆迁安置任务。
承担拆迁安置任务的单位,须经房屋拆迁主管机关审查,具备拆迁资格的,发给《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不具备拆迁资格的,不得承担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一经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须经房屋拆迁主管机关通过一定形式发布通告,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公布于众,并通知当地公安、房管、工商等部门停止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工商营业执照、房屋调换、更名、房屋出租、转让、买卖等手续。
大连金州新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大连金州新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大金管发【2011】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连金州新区(以下简称新区)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土地房屋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新区管委会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新区街道办事处作为本辖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新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为了落实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九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条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新区管委会及房屋征收部门要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20〕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土地收储工作力度,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促进我市土地收储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保障被收储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收储补偿公平合理,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结合目前土地收储市场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统称市内四区)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土地收储活动,适用本意见。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执行。
二、补偿原则土地收储补偿工作应遵循集体决策、程序正当、公平合理的原则,补偿标准应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补偿范围对被收储人的补偿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绿化树木、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等搬迁费用、因土地收储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其他依法应给予的补偿。
被收储人按约定期限腾退交付净地的,应给予搬迁奖励。
四、补偿方法(一)住宅类。
1.已登记住宅补偿。
对收储土地上住宅及其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28号)和《大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若干问题的规定》(大政办发〔2013〕51号)有关规定执行。
2.未登记住宅补贴。
对被收储人具有市内四区或高新区常住户口,房屋用于自住,屋檐高度超过 2.2米(含),结构为捣制砖混、预制砖混或砖石木瓦结构的未登记住宅,按下列标准给予货币化补贴:(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批准手续,并按照其规定建成,但未办理登记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95%给予补贴;(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成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90%给予补贴;(3)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建成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贴;(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建成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贴,评估的房屋重置价格低于2000元/平方米的,按照2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5)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已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已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上不予补贴。
最新大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Pure thoughts can make the smallest actions nobl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大连市征地补偿标准年是多少?导读:大连市征地补偿标准2020 年最高是每亩37万。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此为基础按相关系数调整。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一、大连市征地补偿标准2020年是多少?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土地补偿费怎么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
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
综上所述,大连市经济发展水平高,政府部门在征用农村土地的时候,会给农民一笔补偿。
大连市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土地类别和划分的区块执行,其中市区最高是每亩地3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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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州新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大金管发【2011】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连金州新区(以下简称新区)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土地房屋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新区管委会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新区街道办事处作为本辖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新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为了落实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九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条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新区管委会及房屋征收部门要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也要依法征收。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对新区管委会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补偿第十四条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设备、产成品、物资等其它相关补偿;(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四)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五条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范围(一)经土地房屋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下称两证)的房屋,以及土地证证载用地范围内经规划部门批准改扩建并由房屋管理部门确认权属的房屋。
有其他合法规划、土地、房产审批手续的房屋。
(二)经土地管理部门在1998年后对违法占地进行登记处罚后补办用地手续的街道、村办集体生产性企业(下称补办用地手续)的房屋。
(三)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但在1983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改革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使用的集体所有房屋。
(四)经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了影像确认的房屋。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两证或者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批准文件记录载明的面积为准。
补办用地手续的房屋面积,以土地清查时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关部门测定位置并予以明确标注的面积为准。
进行了影像确认的房屋以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
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一)对有产权证以及相关有效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二)1998年后已补办用地手续且测绘图中已存在的房屋,对注明了建筑面积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对未注明建筑面积的按市场评估价的70%补偿。
(三)征收在1983年农村联产承包改革前,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使用的集体所有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的70%补偿。
(四)经管委会认定为黄海大道两侧动迁企业的房屋,按重置成本乘以成新率补偿。
(五)对发布征收公告前依法开工、公告之日停建的在建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六)经土地管理部门影像确认的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的80%补偿。
(七)附房按建筑安装造价乘以成新率补偿。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六条房地产等价格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从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数据库中抽签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七条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设备、产成品、物资及其他项目补偿(一)征收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等,按重置价格乘以成新率补偿。
(二)征收后仍可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评估补偿设备运输费、设备拆装费。
物资、产成品、半成品等,按评估补偿货物运输费。
(三)征收后不能异地重建或租房生产、经营的企业,其被征收的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半成品、原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可按折旧后净值或评估价格收购,亦可按评估值一定的比例给被征收人补偿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
(四)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等迁移费用,按相关管理部门的收费标准补偿。
第十八条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征收时已经停产或未经营的企业和按照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补偿的企业,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黄海大道两侧动迁后新建的企业(不含有房屋和土地手续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对因征收造成短期内不能恢复生产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偿。
补偿额的核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8个月的租金核定;另一种是按利润和人员工资核定,由被征收人选择其中一种。
1. 按8个月的租金核定。
租金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乘以每平方米每天租金价格计算,每天租金价格由评估确定。
2. 按利润和人员工资核定。
(1)支付缴纳了养老保险金的合同制职工8个月的工资补助,补助标准按征收时前2年的平均工资额计算,生产、营业不足1年的,按前两个季度的月平均工资额计算。
(2)支付劳务工3个月的工资补助,每人每月700元。
(3)支付被征收人8个月的税后净利润。
净利润按征收时前2年月平均净利润额计算;生产、营业不足一年的,按前两个季度的月平均净利润额计算。
(四)对生产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商品有订单或合同的,征收后因机器设备或生产工艺、流程对厂房有特殊要求,不能租房继续生产的,由征收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补偿意见报新区动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处理。
第十九条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的补偿分为两种,一种为货币补偿,另一种为产权置换。
对耗能大、污染重、技术含量低、产品滞销、经营亏损或占地不足2000平方米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重建用地,只给予货币补偿,但重新立项且需增加用地规模的被征收人除外。
(一)货币补偿1. 属于出让的国有土地,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2. 属于划拨的国有土地,按每平方米215元补偿;原金州区的按评估价格补偿。
3. 对核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或有其他合法土地审批手续的土地,原开发区的按每平方米190元补偿;原金州区的按评估价格补偿。
4. 对经土地管理部门影像确认的集体土地,按本条第(一)款第3项补偿标准的80%补偿。
(二)产权置换对持有合法土地手续且需要重建用地的生产性企业,经被征收人申请,实行土地产权置换。
规划、土地等部门按不同行政区域拟征收企业的用地规模,为产业园区或街道规划拟征收企业的安置用地,用于回迁安置被征收的生产性企业。
产业园区或街道根据本区域被征收人的回迁用地申请提出安置意见,并配合被征收人到相关部门办理新的立项、规划、土地等手续。
1.属于出让的国有土地,原则上等面积置换,先对原用地实行货币补偿,尔后被征收人按摘牌价支付新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费用。
2.属于划拨国有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原则上按原用地面积的60%核定新用地面积,先对原用地实行货币补偿,尔后被征收人按摘牌价支付新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征收出租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只对房屋所有权人补偿,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被征收人负责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
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3个月的租金损失,房屋租金参照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标准认定。
对承租人征收后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设施等,按重置价格乘以成新率予以补偿,其他设备物资给予搬迁补偿。
特殊情况,由征收实施单位提出补偿意见,报新区动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处理。
第二十一条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人未经批准改变农用地用途建的房屋,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按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自行拆除。
逾期不拆除,由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新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金州新区管委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