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

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典,对民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合理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正。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视角出发,就民事责任的限制和免除进行探讨。
一、民事责任的限制民事责任的限制是指通过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责任的范围、程度进行限定,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了合理防卫的情况下对民事责任的限制。
当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采取必要的行为进行防卫时,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反映了个体自我保护的合法性,为当事人提供了合理的权益保护。
1.2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对不可抗力导致的责任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当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或产生其他民事责任时,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这意味着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而无法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时,免除其可能应承担的责任。
1.3 民法典对法定债务人的责任限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但仍无法避免债务履行的困难,法定债务人在法定的责任范围内进行了尽力处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
这一规定反映了当债务人已经尽力但无法实现完全履行时,应给予一定程度的宽限和保护。
二、民事责任的免除在特定情况下,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免除进行了明确规定。
民事责任的免除可以分为合同免除责任和法定免除责任两个方面。
2.1 合同免除责任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在一定条件下约定不承担一方或双方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交易的性质、交易方式等合理约定不承担或者减轻某方责任。
这使得当事人在自愿的情况下可以相对自由地约定责任免除,灵活适应各种交易关系。
2.2 法定免除责任是指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某些情况下的责任免除。
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因境外刑事追诉而受到民事起诉时,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 引言1.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定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定义是指,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使得特定个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其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具有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以确保其权益不受侵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定义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其主要目的是保护那些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完全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群,确保他们在法律上的权益得到保障和平等对待。
1.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特定情形下仍能够享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并保证社会稳定和秩序。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给予法律效力,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的设立旨在平衡法律上的公平和正义,使得即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能在特定条件下获得一定的法律保障,从而实现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并非是简单地给予某些人权利,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规定来维护整个社会的平衡和稳定,保证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2. 正文2.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1. 法定代理方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法定代理人包括父母、监护人等依法确定的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代理的,具有法律效力。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豁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后或者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表示继续履行的,该法律行为具有效力。
在实践中,以上规定有助于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正常的民事活动。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具备的资格。
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能够理智地处理自己事务的人,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其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首先可以从年龄上划分。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其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从精神状态上划分。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第一顺序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第二顺序的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者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朋友。
第三顺序的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民法讲义-5-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四章民法第五节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概述(一)种类1.违约责任(发生于合同生效之后)2.侵权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定立过程当中)(二)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五)民事责任优先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二、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事前)和赔偿损失(事后)等。
“三包”:包修、包退、包换(二)适用定金罚则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实践性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意: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总则编更是整个民法典的基石和纲领。
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重要内容作出了基础性的规定。
一、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人通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 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如公司,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非营利法人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非法人组织则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总则编对各类民事权利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是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的重要权利。
身份权如亲属权等,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关。
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要点分析

《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要点分析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从出生时即开始,到死亡时终止。
这意味着每个成年公民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而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受到限制,需要监护人的代理或同意才能有效。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实际上可以自行承担并行使的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包括日常生活消费、常见侵权行为的承担等。
未成年人通过劳动取得的报酬,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管理。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防止其在未成熟的状态下做出不可控制的行为。
第三,根据《民法典》第十五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精神疾病、智力缺陷、未成年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监护人应当尽到必要的义务,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代为处理其民事事务。
同时,监护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并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
第四,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民事活动中由于精神疾病、智力缺陷或其他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他人权益,防止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滥用自己行为能力的不完整性给他人造成损失。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与他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行为的效力进行确认。
如果在民事行为过程中,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已经超越其法定权限范围,且没有得到监护人的同意,可以对其民事行为的效力进行追认或者撤销,来保护其本人或者其他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要点包括: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从出生时即开始,到死亡时终止;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需要监护人代理或同意;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并承担相关责任;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民事活动中可能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行为进行确认。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个人的自由与社会的稳定,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律秩序。
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四、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而 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虽没有过错, 但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承担的责 任
五、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上)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五、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下)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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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 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使受害者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合同法规定的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但也不限
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
1、违宪法律责任 2、刑事法律责任 3、民事法律责任 4、行政法律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特征
1.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而形成的法律后果,以法律义 务存在为前提
2.法律责任即承担不利的后果 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4.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法律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分为: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
侵权责任的构成为:1、损害后果;2、因果关系;3、行为的违法性;4、过错。
因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为人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基础。
但《民法典》规定,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有过错,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2-1204条)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09-1212条)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29条)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36-1244条)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1245-1247条)9、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民法典》第1223条)10、因质量问题,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民法典》第1252条)1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56)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推定其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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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的承担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厘定(一)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认可的一个人可进行法律行为的能力,即为本人或被代理人所为的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的能力。
因此,民事行为能力即为法律所认可的一个人可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公民(自然人)享有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享有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对“法人”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才能称之为法人,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概念的应有之义,法人不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随着法人的诞生而产生,随着法人的消亡而消灭。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情形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情形不同。
法律根据一个人可否独立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把社会生活中的“自然人”拟制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上述《民法通则》对“自然人”法律拟制的分类,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两类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我国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不认可其进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民事活动为合法行为。
二、民事活动(一)《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民法通则》虽然在其法律条文中使用了“民事活动”这一概念,但何为“民事活动”,《民法通则》却未给出明确的定义。
由《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可知其法律逻辑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行为。
因此,《民法通则》法律条文中的“民事活动”即指“民事行为”。
(二)民事活动的分类1.民事行为的分类。
人的行为可区分为合法行为、非法行为及其他行为。
合法行为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非法行为分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其他行为分为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
民事行为,按其字面含义,应为“在民事领域内人的行为。
”因此上述人的行为分类,就其“民事行为”可区分为:民事合法行为、民事非法行为及其他民事行为。
民事合法行为可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事实行为。
民事非法行为可分为民事侵权行为、民事违约行为。
民事其他行为可分为民事防卫过当、民事避险过当等。
2.民事活动的分类。
根据上述“民事活动即指民事行为”,民事活动与民事行为具有相同的分类,此不赘述。
(三)《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民事活动”的内涵1.意思能力。
所谓意思能力,是指能够判断自己行为的结果的精神性能力,包含正常的认识力与预期力。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
在民商法领域,如无特指,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简称为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者,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因此,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民法构建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意图。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
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因其心智不健全不具备相当的智能,不能预期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具备意思表示的能力,所以其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意思表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构建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目的在于保护无意思能力人即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任何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并非任何人都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只有在具备应有的判断能力与认识能力时,才可能有真正的意思能力,才可能从事法律行为。
当一个人尚处于幼年或因精神疾病处于心智不正常的状态下,就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此种判断能力与识别能力,如果允许他参与法律交往,并承受法律行为的后果,对这些人就可能经常造成不利。
”无能力人制度是一种以牺牲社会一般人的利益来保护本人的制度。
4.《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民事活动”特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一切民事行为,因其不具备“意思表示”要素,都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和保护民事行对人的利益,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
因此,《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民事活动”特指的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关的各类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不具备“意思表示”能力,其不能为民事法律行为,与其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
但人的本质属性为“社会性”,离开了社会,人就不能为其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法律所拟制的一类人,也要生活在社会中,不可避免的要与社会中的他人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
除了民法法律行为之外的民事行为,如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非法行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否为、如何为、及其行为后的法律效果等,法律未作统一明确的规定。
三、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承担的相关法理基础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指的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产生的强制性法律后果。
或者说,责任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在法律上所处之状态。
据此,民事主体应承担民事责任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1)民事主体负有法定或约定的民事义务;(2)民事主体没有履行该民事义务。
2.民事义务。
义务系法律上的当为要求,包括作为及不作为。
民事义务系民事法律上的当为要求,包括民事作为及民事不作为。
债这个词,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债务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义务关系。
债务,是应履行的义务。
凡是义务都应当履行,不存在不应履行的义务,履行“不作为”的义务也应当视为一种义务的履行。
因此,民事义务即为民事之债。
3.民事之债。
“债者,特定之人(即债权人),本诸法律上之强制力,使他特定人(即债务人)为给付之一种人的关系也。
因债之关系之成立,债务人应负担作为或不作为之给付。
债务人应负担以其财产全部,清偿债之给付义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根据民事主体负担民事之债的原因,民事之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约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民事主体本没有为自己或他人负担义务的意思表示,但法律规定因其行为或不行为而应当负有的义务。
约定之债,即意定之债,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为自己设定的义务。
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
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
在民事活动中,引起侵权之债的侵权行为属于典型的民事非法行为,引起不当得利之债的不当得利行为、引起无因管理之债的无因管理行为属于典型的准民事法律行为,引起合同之债的合同行为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下文以我国《民事通则》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合同行为为例,探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责任问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前文已经论述,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是:(1)民事主体负有民事义务;(2)民事主体没有履行该民事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一类民事主体,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也应当是:(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民事义务;(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履行该义务。
因此,我们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须承担民事责任,其先决条件是判定: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负有相关民事义务,并且是否履行了该民事义务。
(三)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民事责任1.合同相关责任。
(1)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须承担合同责任。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
合同即合而同一,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意思表示能力,不能为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合同行为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合同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合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视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负有合同义务,不存在承担合同责任的法理前提。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承担合同责任。
(2)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上述规定在学理上,我们称之为“缔约过失责任”。
我们判定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先决条件是:该当事人对合同的无效具有过错。
何为过错?我国民事法未作相关规定。
参阅学理,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
参照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意”可界定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参照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过失”可界定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利益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损害他人利益的主观心理状态。
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或者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利益的后果。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并且“不能预期自己的后果”,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交易相对人的风险防范。
传统的交易是面对面的交易,交易的一方较容易辨别另一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购物将成为大众交易的普遍形式,交易双方“素不谋面”而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在这种交易方式下,如何判定对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避免“交易无效”给己方造成的损失,应当成为法律风险防范的重大课题。
2.侵权相关责任。
(1)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因此,侵权责任可界定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民事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三种情形:过错责任情形(第六条第一款);推定过错责任情形(第六条第二款);无过错责任情形(第七条)。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
上文已论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不能预期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不明知或不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利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