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密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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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密闭检查管理办法

井下密闭检查管理办法

井下密闭、采空区检查、采样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采空区及密闭的管理,杜绝自然发火现象的发生,特制定采空区、密闭及抽放地点的检查、采样管理办法如下:一、采空区、密闭管理1、对井下所有采空区密闭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制定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执行,进行日检查月分析(由瓦检员每天检查一次,由检闭工每旬检查一次,每月对所有密闭进行一次取样分析)并将结果上报有关领导。

2、对重点密闭要做到周检查周分析,重点密闭如下:N1深部回联、N15324、N15325、S4总排、N1排与S2材料上山联、S4皮带直头、S5中巷通S1回风、N1二材中部车场、S1E90M回风、S1W回风、S33414回风、S33424、S3405(3454)回风、S3404(3444)回风、S3回风直头、S3皮带中巷、S3713大面回风、N2720回风、S3709回联、S3二材轨道、S3721、S3N回风中巷、N2721运顺、S3701回风、S35号皮带尾、S3708回联、S3713皮带回风、N2401、N2712、N2713、N2715、N2410、N24113、对有发火迹象的密闭要班检查班分析。

4、如遇特殊原因,采样化验不了要及时与分管区长汇报,并做好记录。

安排第二天补采气样。

二、对瓦斯抽放的密闭、采空区管理1、对抽放的采空区和抽放管路内气体要每周至少采样分析两次(周一和周四)。

经化验抽放密闭和抽放管路内CO浓度超过0.005%时,且CO浓度呈递增趋势,必须立即停止抽放。

2、为了处理密闭前因气压变化而涌出的瓦斯,抽放必须控制进行,瓦斯处理到规定浓度以下必须立即停止抽放,并以抽放规范为标准。

3、如因解决生产采场瓦斯需要进行抽放的采空区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在保证采样化验分析次数,且没有自然发火隐患的情况下进行。

三、责任划分检查、取样化验具体由通风队技术员负责,队长具体负责督促检查,主任工程师负责监督检查,密闭维护工作由副区长唐连德负责。

煤矿火区密闭管理制度

煤矿火区密闭管理制度

煤矿火区密闭管理制度
1.通风科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

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即在通风系统图上标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位置、火源点位置、漏风路线及灌浆系统布置,同时在图上标明火区编号、名称、发火时间,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生火灾的地点都必须在图上注明。

2.每次火灾应按矿井发生火灾的顺序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和防灭火台帐。

火区管理卡片应包括:火区基本情况登记(记载火区的发火原因、发火时间、发展过程、防火措施及火灾处理经过);防火墙及其观测记录;灌浆、注浆记录;火区位置示意图。

做到图、帐、卡一致,由通风科保存。

3.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密闭,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2)每班由救护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3)按规定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

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4)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5)矿井作大的风量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

关于加强密闭封闭及启封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密闭封闭及启封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密闭封闭及启封管理的规定关于加强密闭封闭及启封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下属煤矿密闭管理工作,防止密闭管理不善造成事故,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现就矿井密闭管理及封闭、启封等工作规定如下:一、密闭管理规定1、加强领导,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

矿总工程师负总责,通风副总负直接领导责任,通风部(队)对密闭日常检查、维护与管理负责。

每个密闭都必须由通风部具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并实行挂牌管理。

2、每个月矿总工程师至少组织通风部、生产技术部、安全部对全矿所有密闭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组织召开一次分析会,并有会议记录可查。

对密闭参数异常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密闭必须及时逐级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按照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必须记入密闭台帐。

3、各类密闭必须在矿井通风系统图上标注,通风部按区域进行编号,建立台帐,每个密闭都必须具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并挂牌管理。

4、通风部每周必须至少安排瓦检员对全矿所有的的密闭进行一次取样检查,有异常的每周至少取样三次,其余时间由三班瓦斯员每班取样检查汇报一次。

检查内容为密闭内气体成分(如CO 2、CO 、CH 4、O 2)气温,密闭外的气温、水温、瓦斯浓度、密闭漏风情况、密闭内外压差、密闭墙体等情况,其检查结果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防火等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并向公司通风部和总工程师汇报。

检查人员每组确保有两人同行。

5、通风部采取措施保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防止密闭因系统不稳定引起风压变化造成漏风,当密闭参数及压差变化频繁时,通风部应派专人检查,同时由通风部安装CH、CO、温度等传感仪器4进行监控。

6、矿井在采掘活动中形成的采空区、废弃巷道、停风区以及无法用通风方式妥善处理的突出和冒落孔洞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封闭。

7、采煤工作面采煤不得超过停采线,停采线由生产技术部设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封闭,通风部做出封闭采煤工作面的设计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由通风队组织做好全面封闭采面的工作。

(矿山安全)井下密闭构筑、日常维护检查及启封的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井下密闭构筑、日常维护检查及启封的管理规定

井下密闭构筑、日常维护检查及启封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新疆东银能源公司所属各矿密闭构筑、日常维护检查及启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新疆东银能源公司所属各生产、基建矿井。

第二章密闭构筑及管理☑一、密闭分类及构筑要求1、按功能分为火区密闭及非火区密闭,其中:(1)火区密闭指矿井因火灾隐患而构筑的密闭,包括较大面积或温度高的火区密闭、局部火区密闭和有自然发火征兆的密闭三种。

(2)非火区密闭指除火灾隐患外因其它原因构筑的密闭,包括,独头巷道超过6m的,井下作业区域有毒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及时处理的等。

2、按种类分为临时密闭、永久密闭、防爆密闭,其中:(1)采区及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的非火区密闭,必须按永久密闭质量标准施工;其它非火区密闭可按照临时密闭质量标准施工。

(2)火区密闭必须按具有防爆墙作用的永久密闭质量标准施工。

3、密闭施工前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要求,确保安全施工,专项设计及安全措施要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4、所有密闭施工前,要把设计及施工措施上报所属分公司及东银能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

5、密闭的构筑要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相关规定。

施工地点要选择巷道支护完好及顶、帮良好处,密闭要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其中墙体密闭周边必须掏槽,并保证墙体平整无裂缝。

如密闭内有水要设置反水池或反水管。

6、所有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注浆孔、注水孔)、测压孔等。

7、对防灭火重要的永久密闭施工时,提倡密闭中间注1--5米厚的粉煤灰、黄泥浆或混凝土浇筑。

8、井下盲巷、老空巷道、报废巷道必须按永久密闭要求施工密闭。

9、密闭位置附近应力较大时,在密闭前、后要先进行锚杆、锚索、架棚等支护,再施工密闭。

有条件的,施工完成后对密闭周边墙体(包括底板)进行注浆或注防灭火的高分子材料,防止漏风。

10、密闭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

煤矿设备密封管理制度

煤矿设备密封管理制度

煤矿设备密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煤矿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的设备密封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设备密封管理应当严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煤矿设备密封管理主要职责包括设备密封设计、选型、安装、维护、更换和检修。

第五条煤矿设备密封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者责任制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煤矿设备密封管理应当按照设备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操作。

第七条煤矿设备密封管理应当注重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煤矿设备密封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料档案,保证设备运行数据准确性。

第九条煤矿设备密封管理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条煤矿设备密封管理应当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置设备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设备密封设计第十一条设备密封设计应当根据设备的使用环境、工况和要求进行设计,在设计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设备密封的性能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设备密封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设备密封设计应当保证设备的密封性能,防止泄漏。

第十四条设备密封设计应当考虑设备的维护和更换,方便操作。

第十五条设备密封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设备的寿命和成本,合理设计密封结构。

第十六条设备密封设计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才能实施,未经审核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七条设备密封设计应当建立相关资料档案,备查。

第十八条设备密封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设计师进行设计,确保设计的合理性。

第十九条设备密封设计应当定期评估,及时修正不足之处。

第二十条设备密封设计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设备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第三章设备密封选型第二十一条设备密封选型应当根据设备的使用环境和工况选择合适的密封材料和结构。

第二十二条设备密封选型应当充分考虑设备的可靠性和密封性能。

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制度1、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井下盲巷和栅栏、密闭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井下密闭是指对井下盲巷(独头超过6米不通风的巷道)、透老空巷道和废旧巷道按有关规定设置的栅栏、临时密闭和永久密闭。

3、井下盲巷、透老空巷道停用时间在1个月内应设栅栏,停用时间超过1个月但不足3个月应设临时密闭,停用时间超过3个月应设永久密闭。

废旧巷道应设永久密闭。

4、井下盲巷、透老空巷道和废旧巷道停风后6小时内必须按规定设置密闭,密闭设置地点支护应完好,距巷道口不得超过3米。

5、栅栏应用叉木。

板条架设(或钢筋焊接成品)。

架设栅栏,应沿巷宽每间隔1.0米,设1根牢固支柱,使用铁丝将板条或叉木与支柱捆绑牢固,以不使用专用工具拧不开、折不断为准。

栅栏网孔尺寸不得大于200mm×200mm,并悬挂“禁止入内”的警示牌、瓦斯检测牌。

6、临时密闭可用矸石黄泥砌筑或钉木板抹灰封闭,木板封闭必须自上而下顺序压茬,呈鱼鳞状。

7、永久密闭应用砖石、水泥砌筑,砌筑永久密闭,煤巷四周应掏槽,槽深不小于0.2m,岩巷见硬邦硬底。

石料墙顶部墙厚不得小于0.4m,底部墙厚不得小于0.7m。

砖墙顶部墙厚不得小于0.25m,底部墙厚不得小于0.5m。

设置永久密闭应按规定设导水管(槽)。

8、煤矿企业负责井下密闭的设置,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对永久密闭进行登记备案管理。

9 、煤矿企业对井下所有密闭应分类编号建档,注明密闭设置的时间、地点、原因、期限和责任人等,临时和永久密闭应准确地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所有密闭应现场挂牌管理,注明设置的时间、期限、类型、责任人等。

10、拆除栅栏应由矿长书面批准;拆除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写书面申请,说明拆除密闭的原因、目的、用途等,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拆除。

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制度1、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井下盲巷和栅栏、密闭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井下密闭是指对井下盲巷(独头超过6 米不通风的巷道)、透老空巷道和废旧巷道按有关规定设置的栅栏、临时密闭和永久密闭。

3、井下盲巷、透老空巷道停用时间在1个月内应设栅栏,停用时间超过1 个月但不足3 个月应设临时密闭,停用时间超过3 个月应设永久密闭。

废旧巷道应设永久密闭。

4、井下盲巷、透老空巷道和废旧巷道停风后6 小时内必须按规定设置密闭,密闭设置地点支护应完好,距巷道口不得超过3 米。

5、栅栏应用叉木。

板条架设(或钢筋焊接成品)。

架设栅栏,应沿巷宽每间隔1.0米,设1 根牢固支柱,使用铁丝将板条或叉木与支柱捆绑牢固,以不使用专用工具拧不开、折不断为准。

栅栏网孔尺寸不得大于200mm 200mm, 并悬挂“禁止入内”的警示牌、瓦斯检测牌。

6、临时密闭可用矸石黄泥砌筑或钉木板抹灰封闭,木板封闭必须自上而下顺序压茬,呈鱼鳞状。

7、永久密闭应用砖石、水泥砌筑,砌筑永久密闭,煤巷四周应掏槽,槽深不小于0.2m,岩巷见硬邦硬底。

石料墙顶部墙厚不得小于0.4m,底部墙厚不得小于0.7m。

砖墙顶部墙厚不得小于0.25m,底部墙厚不得小于0.5m。

设置永久密闭应按规定设导水管(槽)。

8、煤矿企业负责井下密闭的设置,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对永久密闭进行登记备案管理。

9、煤矿企业对井下所有密闭应分类编号建档,注明密闭设置的时间、地点、原因、期限和责任人等,临时和永久密闭应准确地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所有密闭应现场挂牌管理,注明设置的时间、期限、类型、责任人等。

10、拆除栅栏应由矿长书面批准;拆除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写书面申请,说明拆除密闭的原因、目的、用途等,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拆除。

煤矿密闭管理办法(试行)

煤矿密闭管理办法(试行)

XXXXXX煤矿密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地区井工矿多,井下密闭多,近年来违法违规擅自启封密闭,逃避安全监管造成的事故教训深刻。

为进一步规范我地区煤矿密闭管理工作,强化密闭监管,第446第二条第三条0.5m,第四条第五条临时密闭加以封闭。

第六条临时密闭要求设在巷道顶、帮煤岩良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可用砖石、黄泥砌筑或钉木板抹灰封闭,木扳封闭必须自上而下顺序压茬,周围5m内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周围接触严密;密闭不漏风。

第七条永久密闭、临时密闭应设在距巷道口不得超过5米处,密闭前无瓦斯积聚,支护完好。

第八条对临时停工的巷道,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并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悬挂“严禁入内”警示牌,停工时间不得超过20天。

第九条煤矿企业不得用叶石、煤渣等非标准材料建造密闭。

第十条明。

第十五条煤矿密闭管理要做到:井下密闭设施规范,与图纸、管理台账、自查记录、编号相一致。

第十六条煤矿不得在密闭前设置硐室、水仓、不得堆放材料、电器设备或其他杂物等。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人每天对井下密闭进行一次巡查,发现密闭有漏风、裂缝、压裂等现象,确需加固维修的,必须向县煤炭管理部门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地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煤矿井下密闭进行检查或抽查,凡发现用矸石、煤渣等非标准材料封堵的密闭或有轨道、电缆、管路穿过的密闭一律视为假密闭,进行处罚。

用途,XXXXX446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存在制作假密闭逃避安全监管、擅自启封密闭导致发生事故的,一律停产整顿一年,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XX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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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煤矿密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地区井工矿多,井下密闭多,近年来违法违规擅自启封密闭,逃避安全监管造成的事故教训深刻。

为进一步规范我地区煤矿密闭管理工作,强化密闭监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XXX煤炭工业管理局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砌筑密闭
第二条对井下已回采完毕的采煤工作面、采区、老空区巷道、报废及长期不使用的盲巷,必须及时砌筑永久密闭加以封闭。

第三条永久密闭要求墙休周边掏槽,见硬顶、硬帮,与煤岩接实,墙厚不小于0.5m,四周不小于0.1m裙边;周围5m内巷道支护良好,元杂物、积水、淤泥;墙体应用料石、红砖、水泥等不燃性材料建筑,抹面要求平整、无裂缝、严密不漏风。

第四条建造永久密闭时,必须切断密闭内外相通的电缆、轨道、管路等设施。

密闭内有水的设反水池或反水管;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

第五条临时性调风、停用时间超过20天但不足2个月的盲巷、废旧巷道,必须设置临时密闭加以封闭。

第六条临时密闭要求设在巷道顶、帮煤岩良好处,见硬底、硬
帮,与煤岩体接实,可用砖石、黄泥砌筑或钉木板抹灰封闭,木扳封闭必须自上而下顺序压茬,周围5m 内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周围接触严密;密闭不漏风。

第七条永久密闭、临时密闭应设在距巷道口不得超过5米处,密闭前无瓦斯积聚,支护完好。

第八条对临时停工的巷道,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并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悬挂“严禁入内”警示牌,停工时间不得超过20天。

第九条煤矿企业不得用叶石、煤渣等非标准材料建造密闭。

第三章密闭日常管理
第十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井下密闭管理制度。

管理台账。

永久密闭、临时密闭建造后,必须由煤矿建造负责人检查后在密闭墙上注明密闭编号、砌筑时间和负责人,将密闭情况记录在密闭管理台账上并报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县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所有密闭均要采取做标记的方式进行监管,对永久密闭、火区密闭还应标注“永久密闭严禁启封”等字样,并留有举报电话。

第十二条永久密闭、临时密闭要及时上图,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上标明。

第十三条密闭管理台帐和牌板必须记录密闭建造的时间、编号、掏槽的深度、墙休厚度,密闭墙数,砌筑材料及充填物,封闭的原因,负责人。

密闭管理台账必须绘制密闭位置关系示意图。

第十四条井下密闭质量、设置的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并按相关规定设置栅栏、警标、管理牌板和瓦斯检查牌板。

第十五条煤矿密闭管理要做到:井下密闭设施规范,与图纸、管理台账、自查记录、编号相一致。

第十六条煤矿不得在密闭前设置硐室、水仓、不得堆放材料、电器设备或其他杂物等。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人每天对井下密闭进行一次巡查,发现密闭有漏风、裂缝、压裂等现象,确需加固维修的,必须向县煤炭管理部门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地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煤矿井下密闭进行检查或抽查,凡发现用矸石、煤渣等非标准材料封堵的密闭或有轨道、电缆、管路穿过的密闭一律视为假密闭,进行处罚。

第四章密闭启封
第十九条煤矿井下密闭启封必须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说明启封原因、目的、用途,制定启封方案和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县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由XXXXX矿山救护队实施。

第二十条启封井下火区密闭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的规定,满足各项条件方可实施。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违反密闭日常管理第十条、十二条、十三
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八条及密闭构筑不规范、质量不合格、管理台账不全、不清,未上图纸,无检查记录、日常管理不到位的煤矿企业,一律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未经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打开井下密闭的,一律停产整顿三个月,并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存在制作假密闭逃避安全监管、擅自启封密闭导致发生事故的,一律停产整顿一年,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XX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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