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密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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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密闭墙管理制度

矿井密闭墙管理制度

矿井密闭墙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维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煤矿、金属矿山等地下采矿工作的密闭墙管理。

三、责任主体1. 矿长负责制定并执行矿井密闭墙管理制度,对矿井密闭墙进行检查、维护、维修,并保证其安全性。

2. 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对矿井密闭墙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3. 运行人员应按规定操作,确保矿井密闭墙的正常使用。

四、密闭墙的设置1. 矿井主风井、副风井、进风井等出风口应设置密闭墙,以保证矿井系统的密闭性。

2. 密闭墙应具有阻隔气体、防火、隔热、防水等功能,材质应符合相关要求。

3. 密闭墙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安全。

五、密闭墙的使用1. 在封闭作业时,应将密闭墙完全设置并密闭,确保气体、火焰等不能从密闭墙处透入。

2. 密闭墙的门窗应保持关好,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打开,以免引发事故。

3. 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密闭墙应迅速启用,确保矿井安全。

六、密闭墙的维护1. 密闭墙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2. 密闭墙的涂刷、加固等维护工作应按规定进行,确保其功能正常。

3. 密闭墙的维护记录应详实,存档备查。

七、密闭墙的紧急处理1. 在发生事故时,应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启用密闭墙,并通知相关人员采取逃生措施。

2. 密闭墙启用后,应及时通风排气,保证作业面内的气体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3. 密闭墙启用后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协助处理事故。

八、其他规定1. 本制度未涉及问题,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制度经矿长签字确认后生效,如需修改,应经矿长同意。

以上为矿井密闭墙管理制度,矿井在实际工作中应按照本制度要求执行,确保矿井系统的安全性和密闭性。

矿井永久、临时密闭安全管理规定

矿井永久、临时密闭安全管理规定

矿井永久、临时密闭安全管理规定(一)永久、临时密闭建造技术标准1、矿井建造的永久密闭,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建造的临时密闭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开采无发火危险煤层建造的临时密闭,可用木板材料建筑。

2、矿井建造的永久、临时密闭,墙体周边要掏槽,至少0.3m以上,煤层掏槽四周不低于0.5m,见硬顶、硬帮,与煤(岩)体接实。

永久密闭墙表面必须用水泥砂浆抹面,确保严密不漏气,墙面与巷道周边要有不少于0.1m的裙边。

3、矿井建造的永久、临时密闭,其位置距全风压通风交岔点的距离为3~5m。

密闭内的水管、风管、电缆、钢轨等材料必须全部撤出。

4、矿井建造的永久、临时密闭,墙体必须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严密不漏气(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5、矿井建造的永久防火密闭,必须设“U”型放水管、观测取样管、灌浆(水)管。

放水管径不小于108,离地高度为0.3m。

放水管两端“U”型高度不小于0.2m;观测取样管距棚顶高度为0.2m;灌浆(水)管距棚顶高度为0.3m。

(二)永久、临时密闭建造质量标准1、永久、临时防火密闭建造质量标准(1)矿井永久防火密闭:系指开采发火煤层结束,在进回、风石门建造的密闭墙;石门槽口建造的套棚墙;工作面以外相通的进、回风斜坡、联络反眼建造的密闭墙;发火煤层废弃井巷建造的密闭墙;采区、工作面之间相隔断建造的密闭墙,服务期限6个月及其以上。

(2)矿井临时防火密闭墙:系指开采发火煤层,在工作面内采空区侧进、回风巷建造的密闭墙;工作面废弃的上下斜坡、联络反眼、下煤眼、进、回风眼建造的密闭墙,服务期限6个月及其以下。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区、工作面回采结束,在进、回风石门建造的永久防火密闭,墙体厚度为1.0m。

墙体四周要掏槽,掏槽深度为0.3m,煤层四周掏槽不低于0.5m并与煤、岩石接实。

墙体表面必须用水泥砂浆抹面,严密不漏气。

井下密闭构筑、日常维护检查及启封的管理规定

井下密闭构筑、日常维护检查及启封的管理规定

井下密闭构筑、日常维护检查及启封的管理规定一、前言井下密闭构筑是煤矿生产中的一项紧要措施,能够有效防止矿井瓦斯突出和煤尘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为了保障煤矿井下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的生命安全,订立一套严格的井下密闭构筑、日常维护检查及启封的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二、井下密闭构筑的管理规定1.井下密闭构筑是指在煤矿井下建筑物或部分地下室的墙、顶、地面和门窗的气密处理,必需符合国家安全法律及规定。

2.井下密闭构筑应由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设计,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审查核准,在施工前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技术审核。

3.井下密闭构筑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GB12371-90的规定,施工中应依照设计方案、材料规格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应适时整改。

4.井下密闭构筑应有明显标志,密闭门应设闭门提示牌,对于未经审批或装设不合格的井下密闭构筑,严禁使用,必需进行检查和改正。

5.井下密闭构筑的使用应由煤矿企业定期检查,确保其气密性和安全性,如发觉问题,应适时整改。

6.若发生煤尘、瓦斯等突出事故时,应要求关涉密闭区域的设备停机、人员转移并关闭相关门窗,同时立刻联系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处理,接到应急电话通知后应立刻启动救援预案。

三、井下密闭构筑的日常维护检查规定1. 订立计划进行密闭区域的日常检查,完整记录检查情况以及维护时实行的措施。

2. 将各个密闭区域划分为若干监控区域,定期派出专人负责监控,确保监控设备与通信设备的稳定运行。

3. 定期进行密闭区域内的通风检查,确保通风设备的正常工作,并清理通风管道和通道,以保证通风畅通。

4. 按时进行门窗、排水设施和密封处的检查和维护,对于发觉需要修理或更换的器材应适时处理。

5. 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本领,确保人员安全。

四、井下密闭构筑的启封规定1. 在井下进行密闭构筑的开封前,必需有关负责人或井下安全工作人员组织试运行材料,发觉能够正常使用后方可启封。

矿井密闭管理规定

矿井密闭管理规定

矿井密闭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矿井密闭管理规定第一条一般规定1、矿井建筑的永久密闭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禁使用空心砖),对于巷道矿压大的地点应采用料石或混凝土建筑。

2、矿井永久密闭的建筑厚度应根据巷道实际断面、封闭资料等确定,但巷道断面小于10m2时,密闭厚度不小于0.6m;巷道断面大于10m2时,密闭厚度不小于0.8m。

3、开采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靠近矿井或采区总回风的密闭应至少构筑两道并在两道密闭间预留注浆管。

4、密闭位置应选择在动压影响小、围岩稳定、支护完好、巷道规整的巷段内,密闭外侧离巷口应留有4~5m的距离。

5、对于需进行加强支护、注浆堵漏等的密闭,应编制密闭墙进行加强支护、注浆的施工设计,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执行。

第二条质量要求1、煤巷密闭四周掏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 5m,岩巷密闭为见实体岩石后0.2m,掏槽宽度大于墙厚0. 3m。

2、对于采空区密闭、巷道密闭建筑前必须对其前后5m范围内的支护不得回收,并加强支护,采用支架支护时应对该段巷道加密支护和进行连锁,支架间距应不超过0.5m;对于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应加密锚杆数量,锚杆间距应不超过1.0m,锚杆长度必须锚固到稳定的岩层内。

3、密闭位置应选择在顶帮坚硬、未遭破坏的煤岩巷道内,应避免设在动压区。

若在留设的煤柱区、砌碹巷道、顶板破碎离层处等建筑密闭时,必须对密闭前后5m范围内采取注浆、注巴斯夫、注凝胶等措施进行加固和堵漏,并对密闭和附近10m的巷道进行喷浆,喷浆厚度不小于50mm。

4、砌体密闭应在打好基础后逐层砌筑,砌体错缝,灰浆饱满,墙面平整、无重缝、空缝、瞎缝。

所有密闭表面应用灰、泥满抹,四周要抹不少于0.2m的裙边,密闭表面平整,墙体严密不漏风。

5、建筑密闭前,必须将延伸到密闭区的所有风水管路、电缆、轨道等物体全部拆除。

关于加强密闭封闭及启封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密闭封闭及启封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密闭封闭及启封管理的规定关于加强密闭封闭及启封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下属煤矿密闭管理工作,防止密闭管理不善造成事故,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现就矿井密闭管理及封闭、启封等工作规定如下:一、密闭管理规定1、加强领导,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

矿总工程师负总责,通风副总负直接领导责任,通风部(队)对密闭日常检查、维护与管理负责。

每个密闭都必须由通风部具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并实行挂牌管理。

2、每个月矿总工程师至少组织通风部、生产技术部、安全部对全矿所有密闭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组织召开一次分析会,并有会议记录可查。

对密闭参数异常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密闭必须及时逐级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按照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必须记入密闭台帐。

3、各类密闭必须在矿井通风系统图上标注,通风部按区域进行编号,建立台帐,每个密闭都必须具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并挂牌管理。

4、通风部每周必须至少安排瓦检员对全矿所有的的密闭进行一次取样检查,有异常的每周至少取样三次,其余时间由三班瓦斯员每班取样检查汇报一次。

检查内容为密闭内气体成分(如CO 2、CO 、CH 4、O 2)气温,密闭外的气温、水温、瓦斯浓度、密闭漏风情况、密闭内外压差、密闭墙体等情况,其检查结果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防火等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并向公司通风部和总工程师汇报。

检查人员每组确保有两人同行。

5、通风部采取措施保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防止密闭因系统不稳定引起风压变化造成漏风,当密闭参数及压差变化频繁时,通风部应派专人检查,同时由通风部安装CH、CO、温度等传感仪器4进行监控。

6、矿井在采掘活动中形成的采空区、废弃巷道、停风区以及无法用通风方式妥善处理的突出和冒落孔洞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封闭。

7、采煤工作面采煤不得超过停采线,停采线由生产技术部设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封闭,通风部做出封闭采煤工作面的设计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由通风队组织做好全面封闭采面的工作。

(矿山安全)井下密闭构筑、日常维护检查及启封的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井下密闭构筑、日常维护检查及启封的管理规定

井下密闭构筑、日常维护检查及启封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新疆东银能源公司所属各矿密闭构筑、日常维护检查及启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新疆东银能源公司所属各生产、基建矿井。

第二章密闭构筑及管理☑一、密闭分类及构筑要求1、按功能分为火区密闭及非火区密闭,其中:(1)火区密闭指矿井因火灾隐患而构筑的密闭,包括较大面积或温度高的火区密闭、局部火区密闭和有自然发火征兆的密闭三种。

(2)非火区密闭指除火灾隐患外因其它原因构筑的密闭,包括,独头巷道超过6m的,井下作业区域有毒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及时处理的等。

2、按种类分为临时密闭、永久密闭、防爆密闭,其中:(1)采区及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的非火区密闭,必须按永久密闭质量标准施工;其它非火区密闭可按照临时密闭质量标准施工。

(2)火区密闭必须按具有防爆墙作用的永久密闭质量标准施工。

3、密闭施工前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要求,确保安全施工,专项设计及安全措施要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4、所有密闭施工前,要把设计及施工措施上报所属分公司及东银能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

5、密闭的构筑要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相关规定。

施工地点要选择巷道支护完好及顶、帮良好处,密闭要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其中墙体密闭周边必须掏槽,并保证墙体平整无裂缝。

如密闭内有水要设置反水池或反水管。

6、所有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注浆孔、注水孔)、测压孔等。

7、对防灭火重要的永久密闭施工时,提倡密闭中间注1--5米厚的粉煤灰、黄泥浆或混凝土浇筑。

8、井下盲巷、老空巷道、报废巷道必须按永久密闭要求施工密闭。

9、密闭位置附近应力较大时,在密闭前、后要先进行锚杆、锚索、架棚等支护,再施工密闭。

有条件的,施工完成后对密闭周边墙体(包括底板)进行注浆或注防灭火的高分子材料,防止漏风。

10、密闭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

矿井密闭的管理制度

矿井密闭的管理制度

矿井密闭的管理制度一、矿井密闭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矿井密闭管理的首要原则是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2. 预防为主: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监督,预防矿井内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确保矿工的安全。

3. 全员参与:矿井密闭管理需要全员参与,在矿工、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之间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

4. 持续改进:不断改进矿井密闭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矿井密闭管理的范围和内容1. 矿井入口检查:矿井入口是矿井内最重要的通风口,必须定期检查,确保通风畅通,有效防止煤尘和有毒气体的积聚。

2. 矿井内部检查:矿井内部通风系统、照明设施、水源设施等必须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

3. 矿井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是密闭管理的重点之一,必须确保通风系统畅通无阻,有效地将矿井内的有害气体排出。

4. 矿井防爆设备:矿井内的防爆设备必须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在爆炸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并有效地减少爆炸破坏。

5. 矿井逃生通道:矿井内必须设立严格的逃生通道,确保在事故发生时矿工能够迅速安全地撤离。

6. 矿井水源设施:矿井内必须设立充足的水源设施,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提供救援。

7. 矿井排水系统:矿井内的排水系统必须维护畅通,确保矿井内的水能够及时排出,避免水灾事故的发生。

8. 其他相关设施:矿井内的其他相关设施必须满足安全管理的要求,确保工作环境安全稳定。

三、矿井密闭管理的组织实施1. 领导责任:企业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矿井密闭管理,对安全生产负有最终责任。

2. 安全管理部门: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矿井密闭管理的具体实施。

3. 员工培训:企业必须定期开展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熟悉安全制度,掌握应急救援技能。

4. 监督检查:企业必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5. 紧急预案:企业必须制定矿井内各类紧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6. 奖惩措施: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严肃处理安全违规行为。

非煤矿山密闭管理制度范本

非煤矿山密闭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密闭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非煤矿山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非煤矿山开采、建设、维修、使用等活动的企业、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非煤矿山密闭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矿井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第二章密闭管理制度第四条密闭设施分类1. 正常密闭:用于隔离采空区、废弃巷道、工作面等区域,防止有害气体、水、火等危害扩散。

2. 应急密闭:用于紧急情况下迅速隔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故扩大。

3. 矿井永久密闭:用于长期封闭废弃矿井,防止地表塌陷、水患等。

第五条密闭设施设计1. 密闭设施设计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密闭效果。

2. 密闭设施设计应充分考虑地质条件、水文条件、通风条件等因素。

3. 密闭设施设计应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密闭设施施工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2. 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施工质量,确保密闭效果。

3. 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密闭设施维护1. 密闭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2. 检查内容包括:密闭设施的完整性、密闭效果、密封材料状况等。

3. 维护内容包括:更换密封材料、加固结构、修复损坏等。

第八条密闭设施使用1. 使用单位应制定密闭设施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要求等。

2.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密闭设施进行检测,确保其正常使用。

3. 使用单位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密闭设施使用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事故处理第九条发生密闭设施相关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一条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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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密闭管理规定
第一条一般规定
1、矿井建筑的永久密闭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禁使用空心砖),对于巷道矿压大的地点应采用料石或混凝土建筑。

2、矿井永久密闭的建筑厚度应根据巷道实际断面、封闭资料等确定,但巷道断面小于10m2时,密闭厚度不小于0.6m;巷道断面大于10m2时,密闭厚度不小于0.8m。

3、开采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靠近矿井或采区总回风的密闭应至少构筑两道并在两道密闭间预留注浆管。

4、密闭位置应选择在动压影响小、围岩稳定、支护完好、巷道规整的巷段内,密闭外侧离巷口应留有4~5m的距离。

5、对于需进行加强支护、注浆堵漏等的密闭,应编制密闭墙进行加强支护、注浆的施工设计,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执行。

第二条质量要求
1、煤巷密闭四周掏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 5m,岩巷密闭为见实体岩石后0.2m,掏槽宽度大于墙厚0. 3m。

2、对于采空区密闭、巷道密闭建筑前必须对其前后5m范围内的支护不得回收,并加强支护,采用支架支护时应对该段巷道加密支护和进行连锁,支架间距应不超过0.5m;对于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应加密锚杆数量,锚杆间距应不超过1.0m,锚杆长度必须锚固到稳定的岩层内。

3、密闭位置应选择在顶帮坚硬、未遭破坏的煤岩巷道内,应避免设
在动压区。

若在留设的煤柱区、砌碹巷道、顶板破碎离层处等建筑密闭时,必须对密闭前后5m范围内采取注浆、注巴斯夫、注凝胶等措施进行加固和堵漏,并对密闭和附近10m的巷道进行喷浆,喷浆厚度不小于50mm。

4、砌体密闭应在打好基础后逐层砌筑,砌体错缝,灰浆饱满,墙面平整、无重缝、空缝、瞎缝。

所有密闭表面应用灰、泥满抹,四周要抹不少于0.2m的裙边,密闭表面平整,墙体严密不漏风。

5、建筑密闭前,必须将延伸到密闭区的所有风水管路、电缆、轨道等物体全部拆除。

6、开采自燃煤层的采空区密闭、火区密闭应在离地板高度为墙高的2/3处设直径上小于25mm的检测孔,用于观测压差、气温、取气样;封闭区内高外低处的密闭或有积水的应根据涌水量安装直径50mm以上放水管,并带有水封结构或安装阀门,离底板高度为0. 3m,用于观测水温、释放积水;另外在密闭的顶部还要安装直径上小于100mm的灌浆管,以备实施防灭火措施时使用。

7、所有完工的密闭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于不符要求的密闭必须进行重建。

8、火区密闭、采空区密闭、煤层巷道密闭建筑完成48小时后,封闭区内的氧气含量降到12%。

否则,应对密闭的漏气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密闭的日常管理
1、建立健全井下密闭管理台账,实行编号管理,新建筑的密闭自完成之日起,必须记入密闭管理台帐。

2、永久密闭前应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记录牌,临时密闭
前应设置栅栏、警标和检查记录牌说明牌。

说明牌应注明:密闭地点、建筑时间、材料、厚度、面积、施工负责人等;检查记录牌应载明: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气浓度、温度、压差、检查时间、检查人等。

3、检查周期:新建筑的永久密闭在完工后一周内、临时密闭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其它永久密闭每旬至少检查一次。

开采自燃煤层的采空区密闭、火区密闭、新封闭的火区密闭检查和取样分析周期及要求由各矿总工程师确定。

4、在对密闭检查时,如发现密闭破碎、温度、内外压差、一氧化碳急剧增加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以便进行分析和处理。

5、密闭前严禁存放物料和作为库房、硐室使用,并保持水沟畅通。

第四条本规定对密闭的管理要求与标准低于《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按照《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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