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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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2篇)

煤矿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2篇)

煤矿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一、矿成立综合防尘领导组,全面领导管理我矿综合防尘工作: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防副矿长。

成员:通风、生产、调度、机电、安监、地测、掘进、采煤、财务、供应、技术科(队)等部门的负责人,井下各生产辅助队队长。

矿综合防尘领导组下设综合防尘办公室(简称防尘办),办公室设在通风队,办公室主任由通风队队长长兼任,成员由通风队有关人员组成。

矿长是综合防尘的第一责任者,对防尘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对防尘工作负技术责任;生产副矿长负责协调管理现场的综合防尘工作;机电副矿长负责综合防尘设备的购置安装工作;后勤副矿长负责综合防尘的资金投入;安全副矿长对全矿井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各业务科室负责人按照“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管理责任。

队组的队长是现场防治粉尘危害的一责任者。

二、通风队负责防尘管理制度的制定、防尘责任制的划分及业务管理,组织矿井综合防尘达标工作。

并负责分管范围的粉尘防治和测尘工作。

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防尘系统,以满足生产、防尘和防灭火的需要。

防尘用水水质保持清洁,水中悬浮物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范围内,防尘管线铺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积尘的地点,三通阀门按规定安设,并按规定定期冲洗巷道。

四、防尘办每旬进行一次防尘工作检查,包括矿井的隔爆设施检查,对防尘未达标的采、掘、机、运、通,按照《通风质量标准化评定考核制度》处罚。

五、矿井必须配备有粉尘化验室和粉尘化验员,开展粉尘测定、分析、化验工作,并对粉尘分散度每季度测定一次。

矿按AQ1020-____《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定》的要求,配备足够专职测尘人员进行粉尘测定工作。

粉尘浓度测定结果要及时报矿长、总工程师、一同三防(通风)矿长。

六、各级领导要把粉尘治理放在和瓦斯治理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干部职工综合防尘意识的培训,充分认识粉尘的危害性,并集中精力抓好粉尘治理工作。

煤矿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煤矿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煤矿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矿井综合防尘工作,保障矿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矿各个矿井的防尘工作管理,包括矿井设计、运营、维护等所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标是确保矿工工作环境的安全稳定,将职业病发生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提高矿工的工作质量和生活质量。

第二章矿井设计第四条矿井设计必须充分考虑矿井的通风情况,合理设置通风设备和防尘设施。

第五条矿井设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合理设计矿井的防尘措施。

第六条矿井设计必须根据矿井内部的粉尘产生情况和工作环境要求,制定相应的防尘计划。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七条矿井每天必须进行通风检查,确保通风系统正常运转,防尘设备完好无损。

第八条矿井每天必须进行粉尘监测,确保粉尘浓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第九条矿井必须定期清理粉尘,保持工作面、巷道和出口的清洁。

第十条矿井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保证作业人员正确使用防尘设备和防护用品。

第四章人员培训第十一条矿井必须定期开展矿工防尘知识培训,提高矿工的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矿井必须开展矿工健康检查,确保矿工身体健康,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

第十三条矿井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防护人员,负责矿工的健康管理和职业病防控工作。

第五章管理评估第十四条矿井必须定期进行防尘管理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矿井必须设置专门的防尘管理小组,负责矿井的防尘工作管理和综合协调。

第十六条矿井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确保防尘设备和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矿井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的防尘管理档案,记录相关防尘措施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矿井所属单位所有,并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之前的所有相关规定。

煤矿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煤矿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煤矿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保护矿工的身体健康,提高矿井工作环境的安全性。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矿所有矿井的综合防尘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综合防尘管理的目标是控制和降低煤尘产生的数量,以确保矿井工作环境中煤尘浓度在控制范围内,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减少矿工接触煤尘的机会。

第二章煤尘监测第四条矿井应配备煤尘监测设备,定期对矿井空气中煤尘浓度进行监测。

第五条煤尘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并记录在煤尘监测台账中。

第六条煤尘监测结果应保持真实可靠,不得故意篡改、删除或伪造。

第三章煤尘控制第七条矿井应配备相应的除尘设备,确保煤尘能够及时被收集并处理。

第八条除尘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九条煤井通风系统应合理设计,确保矿井内的空气流通畅通,有效降低煤尘浓度。

第四章个体防护第十条矿工在进行作业时,应佩戴防尘口罩,以减少吸入煤尘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矿工在接触煤尘的工作环境中,要穿戴防尘服,保护皮肤免受煤尘侵害。

第十二条矿工应定期接受身体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第五章培训与教育第十三条矿井应定期组织矿工进行煤尘防护知识的培训与教育,提高矿工对煤尘危害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第十四条矿井应制定煤尘防护操作规程,并对矿工进行培训,确保矿工能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本煤矿应设立专门的煤尘防护管理部门,负责煤尘防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十六条煤尘防护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煤尘防护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对违反煤尘防护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罚则第十七条对于违反煤尘防护规定的行为,矿井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对于因违反煤尘防护规定而引发的事故,矿井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由矿井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订,应经矿井相关部门讨论并报批后实施。

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工作,改善井下工作环境,防止粉尘超限,杜绝粉尘积聚和飞扬,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特制定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二)制定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的依据:《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用隔爆水槽和隔爆水袋通用技术条件》、《煤矿粉尘粒度分布测定方法(质量法)》、《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等。

(三)矿总工程师对的综合防尘工作全面负责,通风科科长对矿井防尘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生产队组、作业队组、运输队组等的防尘责任和范围必须明确划定,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办法,严格考核。

入井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体防尘用具。

(四)煤矿井下所使用的防尘用喷嘴及除尘器等防尘、降尘装置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五)矿的防尘系统图应每月进行一次补充完善,并向上级部门报送。

二、一般规定
(一)新建矿井所有煤层必须有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煤矿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矿井的防尘工作,保障矿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提高生产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矿井,包括地下矿井和露天矿井。

第三条煤矿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防尘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矿工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等方面。

第四条本制度的实施机构是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五条煤矿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的宗旨是确保矿工工作环境的清洁,提高空气质量,降低粉尘浓度,保障矿工的健康和安全。

第二章防尘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六条煤矿矿井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尘设施,包括除尘器、风机、喷水设备等。

第七条煤矿矿井的防尘设施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八条煤矿矿井的除尘器应设置在易产生粉尘的设备和区域,确保及时清除矿尘。

第九条煤矿矿井的风机应运行良好,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转,及时排除污染物。

第十条煤矿矿井的喷水设备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确保灭尘效果。

第三章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第十一条煤矿矿井的通风系统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计和建设,确保均衡通风,降低粉尘浓度。

第十二条煤矿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煤矿矿井的通风系统应设置监测设备,定期检测空气质量和粉尘浓度,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四条煤矿矿井的通风系统应设置清洁防尘区域,控制粉尘扩散。

第四章矿工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第十五条煤矿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矿工防护用品,包括口罩、防尘服、防尘帽等。

第十六条矿工在工作时应佩戴口罩、防尘服、防尘帽等防护用品,保护自己的呼吸道和皮肤。

第十七条煤矿应定期检查矿工防护用品,并更换损坏或过期的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煤矿应加强对矿工的防尘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防尘意识。

第五章防尘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防尘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工作,保护矿工的健康,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为了防止煤矿井下的粉尘对矿工健康的危害而采取的各项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及其所属所有井下作业部门。

第四条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包括:煤炭采掘过程中的粉尘控制措施、矿工防尘个人防护和培训、井下通风系统和设备的管理、粉尘监测和报告制度等内容。

第二章煤炭采掘过程中的粉尘控制措施第五条煤炭采掘过程中应采取湿法开采等尽量减少静态粉尘和动态粉尘产生的措施。

第六条煤炭采掘过程中应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减少粉尘的产生。

第七条采掘工作面应设置风扇和喷雾装置,保证工作面的通风和湿润。

第八条进行喷射除尘时,应注意喷射面积和喷射深度,尽量覆盖所有产尘点。

第九条井下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封闭式输送装置,减少粉尘扩散。

第十条集煤工作面应设置雾化装置,减少粉尘的飞扬。

第十一条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采取湿法爆破或密封爆破,减少粉尘的产生。

第三章矿工防尘个人防护和培训第十二条矿工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尘个人防护装备,并检查其是否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矿工应根据作业环境和工作时间的长短,定期更换口罩等防尘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四条矿工应定期接受防尘培训,了解粉尘对健康的危害和防尘措施。

第十五条矿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防尘个人防护装备,遵守矿井的防尘管理制度。

第四章井下通风系统和设备的管理第十六条井下通风系统应保证风量、风速和风压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矿井内空气的流通和清洁。

第十七条井下通风系统和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正常运行,减少故障发生的可能。

第十八条通风系统和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通风系统和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章粉尘监测和报告制度第二十条煤矿应配备粉尘监测设备,定期对矿井内空气中的粉尘浓度进行监测。

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3篇)

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3篇)

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煤矿综合防尘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预防煤尘爆炸,根据《煤矿安全规程》(____)第187条“煤矿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应成立综合防尘领导小组,明确防尘工作责任人、管理者及职能科室。

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鉴定煤尘爆炸性;制定年度综合防尘、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煤矿总工程师每月应组织召开一次粉尘防治专题会议,研究、总结、布置综合防尘工作,及时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____)第644条要求建立完善防尘供水系统。

防尘管路吊挂平直,不漏水;三通阀门便于操作。

(五)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____)第646-653条要求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六)主、副井井底车场,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各巷道,掘进巷道,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转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供水管路,按要求设置风流净化水幕和喷雾洒水装置,胶带输送机巷供水管路每隔50m装设一个三通和阀门,其它巷道供水管路每隔100m装设一个三通和阀门,用于冲洗井壁巷帮。

(七)定期冲洗巷道积尘。

主要大巷、主要进回风巷每月至少冲洗____次,巷道中无连续长5m、厚度超过2mm的煤尘堆积。

(八)通风防尘部门负责全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业务管理,施工人员认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九)煤矿应当为接触粉尘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2)是为了预防和控制煤矿工作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污染,保护矿工的健康和安全,合理利用粉尘资源,减少环境污染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方面:1. 综合防尘管理机构:煤矿应设立专门的综合防尘管理机构,负责煤矿的防尘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防尘方案、监测粉尘浓度、宣传教育等。

2. 防尘设施建设:煤矿应建立完善的防尘设施,包括封闭式作业场所、粉尘抑制剂、粉尘收集装置等,以减少粉尘扬尘和防止粉尘外泄。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2篇)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2篇)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1、公司总经理是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是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直接管理者。

通防科是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职能管理科室,公司应配备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采掘工区设兼职防尘员。

2、矿井综合防尘实行计划管理。

通防科每月要编制详细的防尘作业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新安(拆除)防尘管路;喷雾设施,隔爆设施安装、煤层注水、冲刷巷道工作,测尘点布置等。

月末要有计划完成情况总结,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并保存一年以上。

3、生产、机运、安全、通防等部门要有综合防尘部门责任制。

采掘区队的兼职防尘员及有关岗位工种都要建立综合防尘岗位责任制,并有严格的奖惩制度和考核办法。

4、严格例会和验收制度。

公司分管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组织一次防尘专业例会。

新水平、新采区及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并有记录备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准投产。

5、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防尘检查验收,并有记录备查。

6、专(兼)职测尘员要按计划定期进行井上下作业场所粉尘测定工作,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

测尘结果每旬报公司分管领导。

7、新购置的粉尘监测仪器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定期对使用中的粉尘监测仪器进行校核;不合格的仪器要及时进行维修和报废。

8、矿(井)必须备有: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牌板;打钻注水台帐;测尘台帐;防尘管路台帐;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措施台帐;防尘设施、防尘管路检查记录;巷道冲刷记录;隔爆设施台帐。

由通防科负责整理并保存上述资料,要求数字准确、整齐、清楚,并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9、井下作业现场,严禁干打眼。

喷雾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使用正常,否则不得生产。

10、凡煤层厚度在____米以上的正规推采采煤工作面、煤巷或半煤岩巷的煤层部分都必须进行煤体注水(特殊情况,经公司批准不注水的除外)。

施工单位在进行煤层注水过程中必须在现场做好记录,上井后及时将记录数据填写到台帐上,不得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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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目录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2)第一节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 (3)第二节防尘措施管理规定 (4)第三节隔爆措施管理规定 (5)第四节粉尘冲刷制度 (6)第五节粉尘监测制度 (7)第六节其它规定 (8)第七节监督检查制度 (8)第八节综合防尘考核奖惩制度 (9)第九节综合防尘责任追究制度 (10)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防治粉尘危害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各单位、部门在矿井综合防尘工作中的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杜绝井下粉尘堆积和有效降低粉尘对职工的危害,防止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矿防尘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一、矿长对综合防尘工作全面负责,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综合防尘工作开展情况,解决综合防尘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资金,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保证综合防尘工作正常进行。

二、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防尘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综合防尘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三、各区队负责本区域的防尘工作,矿安监科对各区队的防尘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技术负责人对矿井综合防尘的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制定每年度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相关管理制度;参与审查矿井采区防尘系统设计,审批采掘作业规程中的综合防尘措施;负责呈报综合防尘报表;负责组织防尘设施的交接、验收;负责井下防尘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安监科负责对有关防尘法规及各项防尘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违反综合防尘法规,破坏各种防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参与新采区、采掘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的验收;参与尘肺病检查、治疗统计工作。

六、机电队负责全矿的防尘管路的安装与维护由,负责矿井隔爆设施的安装与维护;维修工负责分管范围的巷道的粉尘冲刷;测尘工负责矿井粉尘测定工作,负责井下防尘设施及备品配件的统一计划与管理。

七、各区域的积尘清理由各区域的维修工负责。

各区域的机电设备、电缆积尘清理由机电队负责。

第二节防尘措施管理规定一、矿井应具备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矿井主要运输巷道、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新掘进煤巷的水管按每隔50米、其他巷道按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

机电队要按照上述要求按设齐全防尘管路三通、阀门,并保证三通、闸门能正常使用。

二、地面建有250 m3水池,水源充足,水质清洁,能满足井下连续两小时以上的防尘用水量。

三、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有完善的喷雾装置。

各区域的维修工负责本区域喷雾装置的安装、回撤;各运煤转载点放煤工负责喷雾装置的使用、管理及维护。

四、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区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锚喷巷道须采取潮料喷浆,安设除尘风机或水射流除尘风机。

五、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

六、采煤面进风巷风流净化水幕应设在工作面进风巷风流汇合点以里;采煤面回风巷风流净化水幕应设在距工作面50米左右,掘进工作面净化水幕应设在距工作面不超过50米位置。

采掘工作面的净化水幕由防尘工区安装合格后交由采掘工区使用维护。

第三节隔爆措施管理规定一、每年初,由技术负责人据矿井实际,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编制矿井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

二、通防维修队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安装、维护、管理工作。

三、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大巷等巷道、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道、相邻煤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及半岩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道间,必须用水棚隔开。

四、隔爆水棚组的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不得底于如下值:主要隔爆棚区400L/m2、辅助隔爆棚200L/m2五、水棚的排间距应为1.2—3m,主要隔爆棚区的度不得小于30m,辅助隔爆棚区的长度不得小于20m。

六、首排距工作面距离不得小于60m,但不得大于200m。

七、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长度小于200m时不安设。

八、水棚距离顶梁(无支架时为顶板),两帮(柱)的间隙(纵向投影)不得小于100mm,:棚组内的各排水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棚区的巷道需要挑顶时,其断面积和形.应与其前后各20m长度的巷道保持一致。

九、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

十、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与水槽(袋)同支架.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米,特殊情况不得大于1.8米两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2米。

十一、水棚安装完毕,水槽或水袋内必须加满水,并悬挂隔爆设施说明牌。

十二、水棚设专人管理,每周检查一次。

发现水槽(水袋)损坏,必须及时更换,并随时补充水量,保持水量充足。

第四节粉尘冲刷制度一、主要大巷每五年刷白一次,由通风维修队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二、井底车场、运输大巷、运输石门、采区上下山、总回风巷,每月冲刷一次,由各区域维修工负责冲刷。

三、采区回风巷、采区运输机巷每周冲刷一次。

由各采区维修工负责,并做好记录。

四、掘进工作面30m范围内,由掘进队每班冲刷一次:30m以外由大巷维修工每周冲刷一次。

五、炮掘工作面在放炮前后施工人员要对工作面 30m范围内的巷道进行冲洗;耙装前冲洗耙装机行程范围段的巷帮和对需装煤岩进行洒水。

六、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50m(综放面100m)范围内及移动变电站至工作面的范围内由采煤工区每班进行冲刷一次;以外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每天、进风巷每月至少由通防维修队冲洗一次。

七、巷道冲刷必须按上述规定进行,只能提前不能推迟,产尘量增大时各单位应及时加大冲尘力度,杜绝煤尘堆积现象,并各自做好冲尘记录。

第五节粉尘监测制度一、矿井必须按照粉尘防治规范要求,配备专职测尘员,进行粉尘测定工作。

二、根据《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办法》(MT79— 84)中有关规定进行合理选择和布置煤矿井下测尘地点。

三、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监测:总粉尘,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

呼吸性粉尘: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粉尘测定结果每月上报技术负责人。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四、每季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一次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

所涉及到的井下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班次、工种进行监测。

对损坏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的,处以仪器原值五倍以上的罚款。

五、粉尘中游离Si0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一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六、测尘员有权监督防尘措施执行情况,发现有违章作业的或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第六节其它规定一、采掘工作面防尘系统不完善的不准生产;采掘工作面作业时,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的,跟班员有权做出停止生产。

二、对故意破坏井下的各种防尘设施、隔爆设施的人员,处于至少原值五倍的罚款直至开除矿籍之处分。

三、防尘设施的备品配件由通防维修队统一计划,统一管理。

其它单位到通防维修队以旧换新。

第七节监督检查制度一、综合防尘检查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专业检查与群监检查相结合、单位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达到综合防尘检查制度化。

二、矿每月组织综合防尘检查不少于一次,参加人员为技术负责人、通风维修队队长、职业卫生科、安全管理科等相关人员。

各区队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实行巡回检查。

三、综合防尘检查应深入到井下生产现场的每一个作业点、每一个头面,特别应加强特殊作业地点和边远地点的检查。

四、各职能部门应每季检查防尘系统图、隔爆设施台帐、仪器仪表台帐、测尘原始记录、防尘设施检查记录、防尘管路检查记录、巷道冲刷等资料。

定期检查采掘区队的巷道冲刷记录。

五、安监科要强化对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检查表的方式,检查表应列明区域内应具有的防尘设施及完好状况、区域内的粉尘积聚情况,安监测必须认真对照检查表,填写清楚,发现问题,必须立即督促整改。

被检查地点的相关单位应按照整改通知单的要求立即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改正。

六、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不认真、不严格、留安全隐患的以及对隐患不按期整改的,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节综合防尘考核奖惩制度一、掘进运输巷按50m,岩巷100m的要求安设三通和阀门,机电队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内安设齐全,每少一个三通或阀门罚负责人 20元/次。

三通处少一处胶管罚责任人50元/次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当班无兼职防尘员、不填写防尘牌板,冲刷质量不合格,罚责任者、跟班工长每人100元,直至降级处分,安监员因监督不力罚款50元。

二、掘进工作面,按工序进行冲尘,每发现一次不冲刷或冲尘质量不合格者,无兼职防尘员,不填写牌板罚责任者每人100元,直至降级处分,安监员测监督不力罚50元。

三、井下其它巷道按有关规定的范围进行冲尘,并做好记录,每发现一次漏冲或记录不全责任不落实罚责任人200元。

四、严格矿井综合防尘制度及时进行冲尘,对井下所有巷道每发现一次积尘现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九节综合防尘责任追究制度一、矿井防尘供水系统不完善,供水能力不足的,造成事故隐患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作业规程编制、防尘设计不完善,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类井巷工程项目验收中严格执行“综合防尘一票否决制”,防尘设施不完善、不齐全,造成采掘工作面停产将追究负责安装、施工单位负责人责任。

四、井下各产尘地点防尘设施不齐全和不正常使用的;巷道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的;未按综合防尘检查表内容进行检查的;采掘工作面不设专职防尘员的,将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在上级各类检查中,凡因综合防尘挂红、黄牌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煤矿201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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