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基础(付荣辉-李明)-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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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重点复习整理

保险学重点复习整理

保险学重点复习整理一、保险学的基本概念1. 保险的起源和发展保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和古希腊时期。

在古代中国,人们用船舶互助来分摊船只被海难摧毁的风险;而古希腊则有风险平均法,通过汇集资源来帮助那些受到损失的人。

保险业的现代形式起源于17世纪的伦敦,当时商人们在咖啡厅订立契约来分散来自海上贸易的风险。

保险业在19世纪迅速发展,成为了重要的金融服务行业。

2. 保险的定义和特点保险是指一种通过互助方式,将多数人的保险金建立在种种风险上,对个人及财产的财务损失进行补偿的商业行为。

保险的特点包括共同风险、互助互保、合同约束和商业行为。

保险是建立在共同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互助互保的方式来分散风险。

保险合同是双方共同约束的法律文件,而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追求经济效益。

3. 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保险的主要功能包括风险分担、保障和储蓄。

风险分担是指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费来承担被保险人的风险,从而将个人风险转移到集体风险上。

保障则是指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事件发生时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

储蓄是指保险公司接受被保险人的储蓄,并通过投资运作实现财务增值。

保险的作用主要包括风险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承担风险、提供保障和储蓄等功能,保险对个人、社会和经济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保险学的发展与分类1. 保险学的发展历程保险学作为一门学科,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

最早的阶段是经验阶段,人们通过实践总结出一些经验。

随后进入理论阶段,保险学开始形成一些理论体系和模型。

今天的保险学已经进入应用阶段,通过数学、统计等方法来研究保险问题。

2. 保险学的分类保险学根据研究内容可以分为风险理论、保险市场、保险法律等不同领域。

根据应用对象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学和财产保险学。

根据保险行为可以分为保险经济学和保险管理学。

三、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1.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法律文件,具有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目的、内容、条件、义务和权利等。

保险学原理知识点总结归纳

保险学原理知识点总结归纳

保险学原理知识点总结归纳保险学是一门研究保险制度原理及其运作规律的学科,它涵盖了保险的历史、定义、原则、分类、合同、赔偿、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的知识点。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总结和归纳保险学的主要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保险学的原理。

一、保险的定义和基本原则1.1 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指被保险人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按照约定的保险费向保险公司转移自身某种或者某些风险的社会经济行为。

1.2 保险的基本原则1)大数定律: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大量参与,具有更好的风险分摊和更加准确的风险预测能力。

2)互助共济原则:保险是一种集体风险转移的方式,参与者共同分担风险,实现互助和共济。

3)契约精神:保险合同具有契约性质,合同的双方有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二、保险的分类2.1 按保险对象划分1)人身保险:主要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安全等风险。

2)财产保险:主要保障财产损失、责任风险等。

2.2 按风险类型划分1)寿险:主要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如人寿保险、意外险等。

2)财险:主要保障财产安全,如车险、火险、健康险等。

三、保险合同的要素和类型3.1 保险合同的要素1)合同当事人: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身份和权益。

2)保险标的:指合同中具体约定的保险对象。

3)保险责任:指保险人对风险事件发生后的赔偿责任。

4)保险费:指被保险人按照约定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5)合同期限:指合同的有效期限。

3.2 保险合同的类型1)定额型保险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合同。

2)浮动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不固定,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而定。

四、保险赔偿的原则和方式4.1 保险赔偿的原则1)实际损失原则:保险赔偿应当以被保险人实际损失为基础,合理赔偿。

2)最大限度原则:在合同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尽可能地进行赔付。

3)恢复原则:保险赔偿应当促进被保险人恢复受损的状况。

4.2 保险赔偿的方式1)一次赔付制: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一次性给付赔款。

保险学复习重点

保险学复习重点

保险学复习重点1.风险: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2.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3.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

4.损失: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5.场所责任保险: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着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6.产品责任保险: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7.产品责任: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有产品供给方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两者关系:产品责任保险以产品责任为保险风险,产品责任以各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

8.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9.意外伤害保险: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10.健康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11.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12.溢额再保险: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13.非比例再保险: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

14.保险经营效益:以尽可能少的保险经营成本,为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保险保障服务,取得最大的有效成果。

15.市场机制: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

16.保险市场营销: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需要为目的,实现保险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整体活动。

17.已赚保费:亦称已到期保费,指非寿险业务中,某一年度中可以用于当年赔款支出的保费收入。

保险学复习要点(共10页)

保险学复习要点(共10页)

损(Sun)掉:非(Fei)成(Cheng)心的(De)、非方(Fang)案的、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分为直接损掉和间接损掉风险打点的底子程序: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评估、选择风险打点技术或方法、风险打点决策与实施、风险打点效果评价。

风险打点方法或技术通常分为两大类〔即风险处置方式〕风险控制方法:降低损掉频率和减少损掉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风险变乱和扩大损掉的各种条件;在风险识别和衡量的根底上,针对企业所存在的风险因素而采纳的减少或控制风险的损掉频率和损掉程度的技术和方法。

风险回避:是指考虑某项活动存在的风险时采纳主动放弃或改变该项活动的一种控制风险的方式。

损掉控制:是指有意识地采纳步履来减少变乱的发生以及造成的经济及社会损掉。

通过降低损掉发生概率、降低损掉严重程度来达到控制目的。

风险隔离:是损掉控制方法的延伸,其目的是尽量减少经济单元对特殊资产或个人的依赖性,它包罗两个既有区别又相联系的两个方面:分割和复制。

控制型风险转移:是指企业通过必然的途径将自身风险转嫁出去而使其他机构承受损掉的承担。

风险融资方法:消化发生损掉后的成本,即对无法控制的风险作出适宜的财政安排。

用经济手段实现财政方案,筹措资金,以便对风险变乱造成的经济损掉进行充实的抵偿。

风险自留:是经济单元本身承担由风险变乱所造成的损掉,而资金来源于其自身,包罗向别人或其他组织的借款。

风险转移:分为非保险风险转移〔转移给保险人以外的其他经济单元〕和保险转移。

风险打点与保险的关系〔1〕从两者的客不雅对象:风险是保险和风险打点的共同对象。

存在均以风险的呈现为前提。

〔2〕从两者的方法论:保险和风险打点都是以概率论和大数定律等数学道理作为其阐发根底和方法〔3〕保险是风险打点的一种处置技术,是完善风险打点的一个重要内容。

保险:分散集中性的风险〔4〕加强风险打点是提高保险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风险打点思想对保险经营的影响最主要的区别是两者打点的风险范围不同。

保险学复习归纳

保险学复习归纳

《保险学》复习归纳一、风险与保险1、风险的概念:指在一定条件下,某种自然现象、生理现象、社会现象、经济现象是否发生,及其对人类的社会财富和生命安全是否造成损失及损失程度的客观不确定性。

风险的特征:客观性:各种风险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普遍性: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损害性:凡风险都会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害保险不是保证风险不发生,而是保证消除风险发生的后果,即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不确定性:风险总体上的必然性与个体上的偶然性的统一,构成了风险的客观不确定性。

空间上的不确定性时间上的不确定性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可测性:对一定时期内特定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率,可以依据概率论原理加以正确测定的风险概率:不确定事件的确定性程度。

0≤P(A)≤1P(A)=0为不可能事件P(A)=1必然事件保险公司承保风险概率0<P(A) < 1发展性:风险是可变的,风险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风险质的变化风险量的变化风险的有限消除新的风险产生风险的组成因素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风险因素是引发风险事故的隐患,是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事故是风险的可能性转化成了现实结果。

由风险因素转化为风险事故需要一定的条件,包括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风险事故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损失则是事故造成的直接后果增加或减少引起风险事故2、风险按环境分类静态风险是指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风险。

静态风险一般与社会经济、政治变动无关,在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都是不可避免的。

动态风险是指由社会经济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按性质分类: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的概念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没有获利机会的风险投机风险是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机会的风险风险按风险对象分类:财产风险是指由于各种因素所引起的各种物质财产的损毁、灭失或贬值等风险。

责任风险是指团体或个人因为过失或疏忽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信用风险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而引起损失的风险。

保险学复习提纲

保险学复习提纲

保险学复习提纲保险学是管理学中的一科,是研究保险产业的经济、法律、技术及其与社会、经济环境相互关系的一门综合性学科。

保险学的知识点较为复杂,需要综合多个学科的知识,包括保险市场的概念、保险产品的分类、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保险责任的承担与转移等等。

为了复习保险学知识,需要遵循一定的学习方法,可以制定复习提纲,帮助自己更加系统和全面地复习。

一、保险基本概念1. 什么是保险以及其意义2. 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定义及其关系3. 保险法、保险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作用和现状二、保险市场1. 保险市场的概念、特点和功能2. 保险市场的分类、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3. 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三、保险产品1. 保险产品的分类和特点2. 保险产品设计的原则和方法3. 保险产品营销策略和销售渠道四、保险合同1. 保险合同的定义和构成要素2. 保险合同的种类、分类和特点3. 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与解除五、保险公司1.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性质2. 保险公司的注册条件和管理方式3. 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发展趋势六、保险责任1. 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2. 被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3. 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七、保险风险及其管理1. 保险风险的概念和分类2. 保险风险管理的方法和策略3. 保险风险管理的挑战和解决方案以上便是保险学复习提纲的基本内容,每个知识点都应该分别深入理解,不断思考其意义和与其他知识点的联系。

同时在复习过程中,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教材、业内资讯以及实习经验等手段,进一步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和应用。

最后,也应该注意在整个复习过程中形成良好的思维逻辑,并尝试走出自己的思考框架,更加全面地剖析、思考保险产业,并从中发现新的问题和挑战。

保险学复习重点知识

保险学复习重点知识

保险学考试要点第一章风险与保险一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1、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指对企业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主要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方面的内容。

风险源识别风险对象识别2、风险衡量(估测):风险估测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3、风险评价:定性评价、定量评价、综合评价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两大类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一保险的概念: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隔热,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尘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二保险的基本功能1、分散危险功能2、补偿损失功能三保险的派生功能1、积蓄基金功能2、监督危险功能四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比较P42—45第三章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特性双务性射幸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个人性二主要保险合同的比较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即以财产(有形或无形)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即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合同主体不同理论依据不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

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保险学复习笔记

保险学复习笔记

第一章1.风险:在一定条件下,某种随机事件发生及其对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2. 风险因素:是指足以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条件,也包括风险事故发生时促使损失增加或扩大的条件。

3. 风险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即风险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导致损失,它意味着风险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

4. 损失:是指经济价值意外的减少或灭失。

5. 风险管理:是指社会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算和分析,选择最佳的风险管理技术,以最小的经济代价达到最大安全效果的经济管理手段。

6.可保风险:是指可以用保险的方式来分散或转移的风险,亦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保险人愿意承保的风险。

问答题1.如何理解风险的含义与特征:答:(1)风险的含义:在一定条件下,某种随机事件发生及其对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这一定义包含了三层含义:第一,随机事件是否发生不确定;第二,随机事件发生后是否导致损失不确定,即随机事件发生后;第三,损失发生后其损失程度不确定。

(2)风险的特征:客观性、偶然性、灾害性、可测性、发展性2. 风险分类的一般标准有哪些。

答:(1)按照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风险可以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

(2)风险按照性质分类,可以分为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3)风险按照发生的原因分类,可以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4)风险按照涉及的范围分类,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

(5)风险按照产生的环境分类,可以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3.风险有哪些要素构成?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如何。

答:(1)风险的构成要素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2)风险三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三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风险因素的存在可能引发风险事故,风险事故的产生直接造成损失。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因果关系是辩证的,有些风险事故从另一角度来看,又是另一风险事故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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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风险管理●概念:经济单位透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为了降低风险的负面影响而进行决策和实施的过程,目的是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目标: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避免或减少风险事故形成的机会。

包括检查线路、维修设备;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努力使损失的标的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

二者有效结合,构成完整而系统的风险管理目标。

●基本程序: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管理效果评价等环节。

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存在着密切关系,表现为:二者的研究对象都是风险,相辅相成。

主要表现为:1、风险是风险管理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风险越大,越需要风险管理。

2、风险管理是针对风险负面影响而采取的应对措施。

风险管理做得越好,风险越小。

3、保险是风险管理中一种传统有效的方法,风险管理的范围比保险广。

4、保险属于风险管理基本方法之风险融资中的风险转移方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1、只承担意外伤害责任,不承担因病死亡等责任;2、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程度不因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不同而有太大差异;3、费率厘定不以死亡表为依据,主要根据以往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概率的经验统计来确定;4、高龄者可以投保且不必体检。

(劳动能力完全丧失、精神病、癫痫病患者不能投保。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1、按保险责任分:意外伤害死亡残废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停工保险;2、按承保风险分: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如旅游伤害保险、交通事故伤害保险、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电梯乘客伤害保险、职业伤害保险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一)不可保意外伤害(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4、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二)特约承保意外伤害1、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漂流、赛车、拳击、摔跤等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遭受的意外伤害;3、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4、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

(三)一般可保意外伤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1、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和责任期限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90、180、360天)造成死亡或残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就是责任期限。

责任期限可以超出保险期限。

2、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和派生责任•基本责任:意外死亡给付+意外残废给付•派生责任:意外医疗补偿(给付)+误工给付+丧葬费给付+遗属生活费给付+医疗护理费给付3、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②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废;③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其他保险合同的概念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种类(一)按保险标的不同划分: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二)按保险合同的性质划分:补偿性合同、给付性合同(三)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值定值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四)按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不同划分: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五)按承担保险责任的次序不同划分: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六)按承保人数多少划分:单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合同、共同保险合同(七)按承保风险的多寡划分: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八)按保险期限确定与否划分:定期保险合同、不定期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主体参加保险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责任的人。

条件:①必须具有法人资格②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又称要保人。

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

条件:①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③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可保利益。

条件:①被保险人须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②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时,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需遵守以下规定:①应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

②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③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除非父母)•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条件:①受益人是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注意:受益人的资格没有限制,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②受益人必须是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金与遗产: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得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人的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根据代理合同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佣金。

•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是独立于保险人的保险中介人,他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代办投保、续保、交付保险费、索赔,以及保险档案管理等手续。

因此,保险经纪人一般没有约束保险人的权力。

•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一)补偿限制1、以实际损失为限①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的;②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市价有关。

2、以保险金额为限原因: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已收取的保费为条件确定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影响保险人经营稳定。

目的:维护保险人的正当权益,使损失补偿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约束。

3、以保险利益为限①可保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②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具有的可保利益(二)损失赔偿方式1、第一损失(危险)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按保障程度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00%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1、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中的损失是不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所以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人的实际需要及其支付保费的能力。

2、定值保险: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大于或小于保险金额,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常见于货物运输保险和以艺术收藏品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计算公式:①损失程度=(保险财产的完好价值-残值)÷保险财产的完好价值×100%②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3、重置保险含义: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原因:因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有些财产即便按实际价值足额投保。

赔款也不足于重置或重建。

4、施救费用的赔偿原因: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抢救保险标的,减少损失。

运用:详见《保险法》第42条(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1、代位原则含义:(1)代位:保险人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得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2)代位原则: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意义:(1)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执行(2)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3)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

内容:●权利代位含义:即追偿权的代位。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要件: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受损的标的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致害人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追偿金额的确定: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限。

若追偿金额大于赔偿金额,超出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

代位追偿原则的适用: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中涉及医疗费用的险种代位追偿的对象: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物上代位含义:又称所有权代位。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赔付保险金之后,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保险标的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实现形式:委付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偿的行为。

委付成立的要件:①保险标的推定全损;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③被保险人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进行委付;④委付不得附有条件;⑤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

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该保险人应付的赔偿限额÷所有保险人应付的赔偿限额总和(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按保险合同的签定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

由第一个出立保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首先赔偿,再由第二个保险人对超过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进行赔偿,依此类推,直到被保险人的损失全部得到赔偿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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