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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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普府[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普府〔2009〕1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体制规范财政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2008〕77号)精神,为规范本区财政扶持政策,加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现将经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上海市普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普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规范区域财政扶持政策,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体制规范财政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2008〕77号)精神,结合本区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立“普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普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产业发展政策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在参照上年度扶持总额的基础上考虑增量,安排年度预算,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区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管理原则)(一)产业导向、结构优化的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对符合产业导向及区域功能定位的企业及项目给予扶持,集中支持能够促进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集聚的企业及项目。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财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沪经流[2007]49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7.10.23【实施日期】2007.11.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经流(2007)490号〕各区(县)经委、工商分局、质量技监局、财政局及相关单位:为促进本市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财政局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本市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的补助性资金。

各区(县)政府应相应设立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与市政府专项资金配套使用。

第三条(使用范围)(一)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推动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维权,进行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和质量改进等自主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支持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自主品牌拥有企业制定品牌战略规划等工作,加快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浦府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浦府规〔2020〕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0年4月17日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1号),深入推进新区“四高”发展战略,聚焦中国芯、蓝天梦、创新药、未来车、智能造、数据港和人工智能等重点优势产业领域,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推进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特制定本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本政策”)。

第二条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适用本政策。

第三条集聚优质产业创新资源。

定期发布战略招商、精准招商目录,对新引进的产业生态塑造能力强、产业链带动能力强的领军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和重点产业配套等优质产业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

鼓励研发中心做大做强,对综合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研发中心核心研发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条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

对企业新增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项目验收完成后,按经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企业一定奖励。

第五条支持创新成果产业化。

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开展创新药物、医疗器械研发、上市,对开展一类新药临床Ⅱ期、Ⅲ期研究,或实现一类新药、二类新药获批上市,或全国同类仿制药中首个通过一致性评价,或实现三类医疗器械、三类体外诊断试剂获得注册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金山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金山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金山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金山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区财政局制订的《金山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第4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2013年—2015年金山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情况表2013年12月18日金山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做大经济总量,大力推进金山区新一轮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3〕5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3〕3号)、《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试行)》(沪文创办〔2012〕10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2〕141号)及《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意见》(金府发〔2012〕19号)等文件精神,本区设立金山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好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和分配专项资金由区政府设立,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实行区、街镇(金山工业区)分级负担,发挥联动效应。

区、街镇(金山工业区)分级负担原则:2013年,所有项目均按区、街镇(金山工业区)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负担。

2023年度上海化学工业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申报指南

2023年度上海化学工业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申报指南

2023年度上海化学工业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申报指南摘要:1.上海化学工业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申报指南的目的和依据2.申报指南的对象和要求3.申报项目的重点领域4.申报材料的提交和审核5.扶持政策的实施和监管6.附则正文:一、上海化学工业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申报指南的目的和依据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十四五”规划》《上海市先进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持续推进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关于电子化学品专区、Innogreen 创新绿洲、绿色低碳示范园等建设,促进化工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打造精细、绿色、高技术、高效益、高附加值的高质量发展园区,加快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石化产业基地和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化工新材料产业集聚区和创新策源地,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二、申报指南的对象和要求本申报指南适用于在上海化学工业区内注册的企业和机构。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上海市化学工业区发展规划;2.具有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绿色发展等特点;3.项目实施后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4.申报项目应具有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完成时间。

三、申报项目的重点领域申报项目应聚焦以下重点领域:1.电子化学品专区:发展电子化学品及相关材料产业,打造国际一流的电子化学品专区;2.Innogreen 创新绿洲:推动绿色创新,发展低碳、环保、节能技术,建设绿色低碳示范园;3.绿色低碳示范园:推进循环经济,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提升园区绿色发展水平;4.化工新材料产业:发展高性能、高附加值的化工新材料,满足市场需求,提升产业竞争力;5.科技创新: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四、申报材料的提交和审核申报单位需按照要求提交以下材料:1.申报书;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实施计划;4.申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5.其他辅助材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
〔注:制定依据是指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制定依据有两个以上的,请按照依据的效力等级从高到低填写。起草部门需一并提供制定依据的纸质或电子文本全文。〕
规范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件的制定依据
序号
名称/制定机关
依据具体条款(规定)
1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产业内涵发展。加快制造业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聚焦支持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方面的工业强基项目;重点支持促进绿色发展、优化产品结构、促进安全生产、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和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推动制造业高端化、信息化和服务化。支持新型载体建设,推动园区转型升级。(二)产业技术创新。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支持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 促进国际先进技术的加快消化吸收与集成创新,促进各类创新主体有效对接、要素集聚和协同创新,支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三)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支持制造企业和用户开展联合研制并协同创新;支持高端智能装备及关键部件实现首台(套、批)突破、应用示范及检验检测、研发、试验、验证、台架等的平台建设。
第十八条 各区县可以根据各自区域的特点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的扶持办法,支持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
2
闵行区产业布局规划方案(2018-2025)(闵府发〔2018〕23号)
四产并进:依据闵行产业基础,资源禀赋,政策导向等时机情况,全面对标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战略以及上海“四大品牌”建设要求,闵行将构建面向未来“4+4”的现代产业体系,主要包括jmrh引领的先进制造业,以及四新经济引领的现代服务业。其中,jmrh引领的先进制造业体系包括高端装备、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生物医药等“四大产业”,闵行将坚持高端发展、计较科技创新,释放创造潜能,集中优质资源,加快突破重点行业、重大装备、关键领域的核心技术,提升产品和自主品牌,着力促进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力争打造多个千亿级规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推动实施产业集聚群培育、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空间优化、联动融合示范四大工程,走高质量发展之路,成为上海制造品牌的核心承载区。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6•【字号】沪府办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发挥生物医药产业引领作用,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全力打造世界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明确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立足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基础,抓好优势领域突破、创新策源引领、重点区域发展、生态环境建设和龙头企业打造,建立“研发+临床+制造+应用”全产业链政策支持体系,完善“1+5+X”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新布局,实施产业高质量发展重大工程。

通过三年的努力,全市生物医药制造业年度工业总产值力争达到1800亿元。

(二)支持领域。

药品领域,主要包括抗体药物、新型疫苗、基因治疗、细胞治疗等高端生物制品,创新化学药及高端制剂,现代中药等。

高端医疗器械领域,主要包括高端影像设备、高端植介入器械及耗材、手术治疗及生命支持设备、高端康复辅具、体外诊断仪器和试剂、生物医用材料等。

先进装备及材料领域,主要包括生命科学领域精密科研仪器、制药装备和高端原辅料等。

其他领域,包括新型服务外包、数字化医疗(医药)产品和服务等。

(三)支持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物技术和生命科学科研仪器等领域研发、生产、专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对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产品、平台和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二、提升创新策源能力(一)建设国家科技创新战略型平台。

主动承担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任务,依托重点单位打造国家药物科技创新战略型平台,围绕新靶标、新位点、新机制、新分子实体,加强前沿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争取若干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落地。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为促进经济发展,引导投资者对经济活动实施有针对性的紧缩与放松策略,实行《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经上海市政府审批,现发布。

一、专项资金来源上海市管理的多种投资资金下面的专项资金,除中央政府及相关部门设立的特殊资金外,主要来自上海市政府和企业自投资来源。

二、专项资金用途1.支持产业发展,重点用于引进、开发先进技术和设备,改造现有产业结构,完善产业聚集区,拓展产业市场应用,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推动传统产业的多元发展。

2.建设和改造设施,用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储存用水和改善水环境等方面的投资发展。

3.支持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包括新兴经济、新技术产业、国家精准扶贫产业等。

4.支持节能减排、污染防治、规划布局等方面的投资发展。

5.支持加强投资结构调整,重点支持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和新兴产业,促进投资科技类、新兴产业类等项目的发展。

6.支持重点地区规划统一发展,包括免税、补贴、减税等方面的投资发展。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1.上海市政府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并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实施细则,及时调整和改进。

2.上海市就专项资金管理组织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使用、监督等工作。

3.专项资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审查,公开透明,确保专项资金不会被滥用。

4.上海市督促企业按照本办法管理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其他事项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上海市政府负责解释。

上海市政府致力于促进经济发展,实施《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构,落实严格的资金使用审查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实现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的投资目的,为上海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上海市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结合技术创新与资源有效利用的综合投入,采取有效审慎的财政政策,包括财政收入调节、投资结构优化、金融政策实施和宏观经济管理政策,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全面优化上海市产业发展结构,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实现中国制造2025战略发展目标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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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落实制造强国战略、打响上海制造品牌,不断强化高端产业功能,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掌握产业链关键环节,加快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着力打造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设立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顺应产业融合发展需要,加强资金统筹、项目统筹、管理统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绩效为导向,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专项资金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三大先导产业,力争实现创新突破;聚焦电子信息、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生命健康、时尚消费品等重点产业,着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产业集群;聚焦传统优势制造业改造升级,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对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应要求,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支持方向)
围绕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增强产业创新策源能力,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赋能产业升级,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打造高端产业集群,优化产业生态体系。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产业战略关键领域技术攻关。

支持企业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和优势企业,集中攻克核心技术,围绕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工业软件等重点领域,提高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韧性,培育创新型头部企业和领军企业。

(二)产业创新融合示范应用。

支持创新产品扩大应用,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加速融合,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重点产业深度融合。

打造具有标杆作用和影响力的应用场景,带动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三)产业高端供给能力提升。

支持创新成果加快转化,提升产业高端供给能力。

支持利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赋能产业,促进智能化、品牌化、服务化、绿色化升级。

(四)产业生态体系优化。

支持重点行业开放式创新平台建设,培育重点行业解决方案集成商供应商,提升产业技术标准、质量、品牌、知识产权等软实力,加强重点产业人才集聚,推动特色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载体建设。

(五)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本市重大产业项目。

第七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可以采用补助、奖励、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支持方式,根据产业不同发展阶段,探索开展联动支持、滚动支持。

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由实施细则等文件确定。

除市委、市政府明确聚焦支持的项目外,原则上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预算编制)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确定下一年度支持重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

第九条(预算执行)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及时做好项目储备,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库滚动,根据时间进度合理安排项目支出。

第十条(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年度预算的,按照市级部门预算动态调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预算批复,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之外,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绩效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施全面绩效管理,确立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根据项目单位失信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记录,并根据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区级匹配)
各区可以根据各自区域的特点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的扶持办法,促进区域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七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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