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条例
易燃易爆物品规章制度

易燃易爆物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化工、石油、煤矿、医药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易燃易爆物品是指燃烧点低于60℃,爆炸极限范围在5%~95%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液体、固体、气体等。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并组织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检查,保障其完好无损,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员工和财产的安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保障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参加相关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整体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了解政府发布的防火防爆通知和要求,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将进行相应处罚,直至暂停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分类存放,保持通风透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和热源。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物品在运输过程中要加强监管,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运输。
第十五条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运输设施要经常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无损。
第十六条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要符合相关标准,避免破损或泄漏。
第十七条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废弃物要及时清理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易燃易爆物品库存管理制度,每月进行一次清点和盘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关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

关于易燃、易爆、不安全品管理规定身边的很多物品都有可能属于易燃、易爆或者不安全品,这些物品可能会在所处的环境显现一些异常情况时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对于易燃、易爆、不安全品的管理,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显得特别紧要。
本文将介绍有关易燃、易爆、不安全品管理的规定及其紧要性。
一、易燃、易爆、不安全品的定义1. 易燃物:指在常温下易燃烧和加速燃烧的物质,如汽油、甲乙醇、脂肪烃、酒精等。
2. 易爆物:指在肯定条件下,可能发生爆炸的物质,如火药、炸药、气体等。
3. 不安全品:指因具有毒性、腐蚀性、放射性、易燃爆等性质,可能对人类、动植物、环境等造成损害的物质。
二、易燃、易爆、不安全品管理规定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多项条例针对易燃、易爆、不安全品的管理做出了规定,重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安全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等等。
这些法律法规中,对于易燃、易爆、不安全品的管理都做出了规定,重要包括以下几点:1. 易燃、易爆、不安全品的生产、存储、销售、使用和运输等,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程。
2. 易燃、易爆、不安全品的生产、存储、销售、使用和运输等,应当保证其过程和设施的安全。
3. 易燃、易爆、不安全品的生产、存储、销售、使用和运输等,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
4. 易燃、易爆、不安全品的生产、存储、销售、使用和运输等,必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规定和标准,不得有超标或者违法行为。
5. 对于违规生产、存储、销售、使用和运输等易燃、易爆、不安全品的场所和企业,相关部门应当适时实行措施,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关闭整治。
三、易燃、易爆、不安全品管理的紧要性易燃、易爆、不安全品的管理离不开相关规定的支持,其紧要性与日俱增。
1. 保障生命安全易燃、易爆、不安全品本身就具有很高的不安全性,假如不能妥当加以管理,或者是违规操作,将会对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逼,尤其是在工业生产、道路交通等领域,更是不安全加添。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是指在正常条件下能够参与燃烧、爆炸、具有毒性或者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来加强这类物品的管理。
一、危险物品的分类与标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我国将危险物品分为六类: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有毒物质、腐蚀品和爆炸品。
这些物品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标识和包装,以保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安全。
危险物品的标识采用统一的国际颜色和符号,分为三个部分:外包装标签、车辆标志和存放点标志。
外包装标签是指危险物品的外包装上必须贴有的纸质或塑料标签,以标识物品的类别、性质和危险等级。
车辆标志是指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在车身的正面和侧面标明运输危险物品的标志,并有相应的警示标语。
存放点标志是指存放危险物品的仓库、库房等场所必须安装的标志,用以警示人员注意危险。
二、危险物品的储存与操作危险物品的储存和操作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首先,储存和操作场所必须具备相应的防火和防爆设施,例如防火墙、防爆门等。
其次,储存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了解危险物品的特性和安全操作规程。
另外,危险物品的储存必须按照规定的容量和层数进行,同时要注意分类存放,避免不同类别的物品混放在一起。
此外,危险物品的密封和包装必须完好,避免泄漏和挥发。
总之,储存和操作危险物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人员安全和物品的安全。
三、危险物品的运输与包装危险物品的运输也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必须确保运输的安全和稳定。
首先,运输中的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防爆和泄漏装置,以及灭火设备,以应对紧急情况。
其次,运输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了解运输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另外,危险物品必须进行专门的包装,采用合适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以确保物品的完整和不泄漏。
此外,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避免在人员密集地区或者高温、潮湿等恶劣条件下运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1987年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
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
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被废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8号令)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8号令)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994]第1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化学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
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的有毒物品均属于危险物品,对于这些物品的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严格加强管理。
一、购买和运输1、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认定。
依照国家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执行。
2、对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购买应由公司根据作业要求提出详细的计划,由专门人员负责购买。
进货渠道必须正规,不准购入假冒伪劣产品。
3、对于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按审批要求和管理规定专车装运,严禁与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装。
二、贮存说明1、化学危险物品应专库贮存。
其贮存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防火防爆要求。
2、化学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严格把关,领用必须先经单位提出计划,交安监科或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由仓库发货。
3、使用时必须按防火防爆和防毒要求谨慎使用,在搬运过程中严禁乱丢乱放,不准乱敲乱打,以防发生意外。
4、搬运和使用过程中必须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尤其是有毒物品的使用,同时要有必要的挽救后备措施。
5、对于暂时中断使用的危险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专人看护,也可以退回仓库保管。
三、其它1、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员应了解物品的性能和发生意外的处理办法,要有较强的责任心;2、使用时要有有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在场;3、由于故意违反规定而造成的事故,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二)引言: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是一类具有危险性的物质,它们的存储、搬运和使用都需要严格的管理措施。
为了保障公众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管理。
本文将就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进行探讨,以期提供有关部门和从业人员参考。
一、背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需求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对这类物品管理制度的不规范,过去几年中发生了一系列严重事故,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存放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存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和存放,预防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废弃等环节。
第三条易燃易爆物品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区存放、严格审批、定期检查、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公司成立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工作。
管理小组成员由安全管理部门、生产部门、采购部门、仓储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章采购和运输管理第五条采购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供应商,并签订安全采购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采购易燃易爆物品时,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采购,避免过量储存,减少安全风险。
第七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选择具有合法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并签订安全运输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运输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运输安全。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八条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要求。
仓库应设置在远离火源、水源、电源等危险源的安全地带。
第九条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照性质和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存放,避免混放。
储存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仓库应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易燃易爆气体积聚。
应定期检查仓库内的消防设施和报警系统,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安全培训。
仓库管理人员应负责仓库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二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使用安全。
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和经验。
第十三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装备、使用防爆设备等。
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避免误操作和违规操作。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条例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条例对于易爆易燃的物品,是有严格的管理条例的。
下面为大家精心了一篇“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条例”,欢送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1、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平安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障施工、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平安,制订本。
2、本制度所指化学危险品指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自燃物、遇水燃烧物、易燃液体、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3、保管、运输、使用及销毁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交由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执行。
1、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乱放。
各单位应本着既要保证平安又符合节约;既统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那么建立永久或临时的化学危险品仓库。
2、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应符合以下平安要求:(1)仓库区必须与生产区、生活区有适当的间隔。
(2)库房一般应采用一层建筑,每间库房应设有足够的独立平安出口,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该采用容易冲洗的不燃烧地面。
(3)化学危险品库房应当符合平安、防火规定,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备,并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灭火等平安设施。
(4)储存易爆物品的库房必须采用封闭、防爆或其他相应的平安电气照明设备。
如采用一般玻璃时,应安装在玻璃窗的外面。
电灯开关应该安装在库房外面。
无电源的仓库应有蓄电池灯照明。
3、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应符合以下要求:(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不得过高、过密。
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及通风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专门的仓库中,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一库房中存放。
(3)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如果施工工地的短期存放条件确有困难必须同库房存放时,那么应保持一定的平安距离隔离存放。
(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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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条例
1、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障施工、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化学危险品指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自燃物、遇水燃烧物、易燃液体、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3、保管、运输、使用及销毁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交由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执行。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
1、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乱放。
各单位应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符合节约;既统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永久或临时的化学危险品仓库。
2、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仓库区必须与生产区、生活区有适当的间隔。
(2)库房一般应采用一层建筑,每间库房应设有足够的独立安全出口,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该采用容易冲洗的不燃烧地面。
(3)化学危险品库房应当符合安全、防火规定,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备,并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灭火等安全设施。
(4)储存易爆物品的库房必须采用封闭、防爆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
如采用一般玻璃时,应安装在玻璃窗的外面。
电灯开关应该安装在库房外面。
无电源的仓库应有蓄电池灯照明。
3、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不得过高、过密。
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及通风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专门的仓库中,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一库房中存放。
(3)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如果施工工地的短期存放条件确有困难必须同库房存放时,则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5)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露雨、低洼容易积水、低温和高温处存放;对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学危险物品,根据不同性质,应具备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4、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该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1)化学危险品仓库应加强警卫,严格出入库制度,禁止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内。
(2)仓库区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用火时,应经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
(3)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试验、分装、打包和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4)容器包装要密闭,如果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改装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易爆物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加强货物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品,应该定期进行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6)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和运输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彻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对遗留地上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处理。
(7)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灭火设施
及通讯、报警装置,消防队应经常进行训练和业务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