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加强包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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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关于明确上海港危险货物(非危化品)港区监管范围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关于明确上海港危险货物(非危化品)港区监管范围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关于明确上海港危险货物(非危化品)
港区监管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12.20
•【字号】沪交港[2012]734号
•【施行日期】2012.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关于明确上海港危险货物(非危化品)港
区监管范围的通知
(沪交港〔2012〕734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对危险化学品(简称:危化品)港区监管范围作出了界定。

在此基础上,为完善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区监管范围,参照交通运输部相关文件,并充分考虑各相关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实际,经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了“上海港危险货物(非危化品)港区监管范围”(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若上海港危险货物(非危化品)港区监管范围发生变化,我局将与相关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协商确定并予以公布。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上海港危险货物(非危化品)港区监管范围。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加强夏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通知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加强夏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通知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加强夏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10]86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加强夏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0〕86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公安分(县)局、交通主管部门、各集团(控股)公司及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府第56号令)关于特殊天气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有关规定,对夏季危险化学品(重点是易燃易爆、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剧毒品等)道路运输作业实行禁限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平安世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夏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充分认识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关系到安全办博和公共安全的大局,是确保世博会安全顺利举办的重要举措。

二、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公安分(县)局、交通主管部门,各集团(控股)公司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从业单位结合世博管控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市府第56号令中关于特殊天气道路运输的有关规定。

严格检查运输单位和接、发货单位执行规定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要依法处理,严肃追究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和接、发货单位要认真落实夏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夏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对从业人员教育,使从业人员熟悉和遵守夏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四、根据市府56号令的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联合确定了《夏季时段禁限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在去年确定175种基础上作了适当的调整,增加至226种。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沪交法[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沪交法〔2014〕5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指引》(DB31/T545-2011),我局修改完善了涉及交通港航审批及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现经2014年1月24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和各审批部门严格按照新版办事指南对有关审批及相关事项进行受理和审批。

二、上海市交通港航信息中心做好将新版办事指南挂上“上海交通网”前的准备工作,确保2月1日正式上网。

三、从2月1日起,前来办理审批及相关事项的申请人请依照新版办事指南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对我局的审批办理工作进行监督。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目录0888-01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许可-02核发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03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或者站点变更0889暂停或者终止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审批0891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2客运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3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0895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0896-0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02省际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897-01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02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配发-03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变更-04省际道路客运班线途经线路变更-05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起讫站点变更-06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靠站点变更-07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发车时间变更-08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班、复班-09非沪籍省际客运经营主体相关事项新增、变更0898外省市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0899省际客运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0900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090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0902-0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0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903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许可0904核发道路危险货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0905-01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02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906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0907核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0908-01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02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车辆备案证明新增、补证0909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09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091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0912核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091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0914港口工程设计审批(含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0915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0916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0917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0918港口经营许可(除理货业务)0919在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0920建设港口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审批092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0922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0924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上海市市内运输)审批0926经营国内船舶业务审批0927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0928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0929船舶进出港签证0930船舶国籍证书签发(含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0931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093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0933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0936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0939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094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含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内河游艇驾驶员)0942船员注册0943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签发0944内河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0946船舶检验证书签发0947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材料类乙级、丙级和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0949水运工程质量鉴定0950水运工程质量报监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审核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审核代部初审事项办事指南目录1、外港航道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2、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核(初审)3、港口设施建设工程初步验收4、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甲、乙级,机电工程专项)资质审核(初审)5、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审核6、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审核7、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业务审核8、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登记审核9、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船舶运输业务审核10、经营外商独资船务业务许可审核11、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审核12、外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货物仓储企业设立登记初审13、经营国内沿海、长江省际内河水路运输业务审核14、国内水路运输新增运力业务审核15、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业务审核16、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业务审核17、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材料类、结构类甲级等级评定核查监管事项办事指南目录1、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2、申领上海市省市际汽车客票3、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运)经营备案4、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运)经营备案车辆新增、补证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备案6、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申领7、机动车性能检测检测报告的申领8、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企业经济技术指标月报、年报表样张申领9、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试运行备案10、多式联运企业备案登记11、外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货物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登记12、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办理专用发票使用证明13、经营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备案14、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发。

上海港海运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参考-上海海事局

上海港海运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参考-上海海事局

海运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参考前言:为便于广大危险货物托运人及其代理人了解海运限量内危险货物(下简称“限量危险货物” )的相关海事管理要求,在整理国际海事组织发布的35-10 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相关要求基础上,我们结合以往上海港出运的此类货物的一些具体案例,对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的海事申报及国际通行海运要求做了整理,在这里做个简单介绍,供有关航运单位参考。

声明:本参考材料仅限于对确定符合限量危险货物要求的货物在限量标记、包装、限量危险货物申报材料方面的一些重点要求的指引和介绍,并不涵盖限量危险货物的所有海运要求及托运人自己如何判别需出运的某种危险货物是否符合限量要求的知识介绍,如需知晓此部分内容,托运人及其代理人仍应在清楚了解货物性质的基础上查阅35-10 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一、什么是限量危险货物1、限量运输的优点:由于限量货物在海上运输会受到较少的限制,很多托运人选择将其货物归类为“限量” 。

在海上运输时,对不同类型的“普通”危险货物的隔离要求严格,而对限量货物则要相对宽松。

2、放宽限量运输要求的合理性:限量危险货物直观的说就是运输某一危险货物时,在采用包装方面,用许多小桶、小瓶替代大包件(如,一个200L的桶),然后将这些小包件置于一结实的外包装内,并在外包装内添加吸收剂材料,从而潜在危害或危险性就被相对降低了。

如图所示:1 *200 litres 200 x 1 litres 9 x 1 litres限量的原则是把大包件分解成小包件,然后将小包件置于外包装内。

双层包装保护产品和可能的小渗漏。

3、限量的原则要求:《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于限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标志和限量危险货物单证的要求不同于对“普通” 危险货物的要求。

托运人须了解有关要求,并按要求采用合适的包装、标记、标志,填写限量危险货物的相关单证。

二、限量运输的通用准则允许将危险货物归类为限量货物需要严格的条件,通常有以下规定:-危险货物必须是包装类H或皿;-包装类I的危险货物不得限量(包括免除);-必须利用组合包装(内包装置于外包装之内)- 内包装的最大允许重量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 外包装的最大允许重量《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 对于在指定的海运集装箱的符合限量要求的危险货物的总量没有上限;- 标记和标志的要求与“普通”危险货物的标志标记不同;- 限量运输的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隔离要求的相容货物并且不会相互发生危险反应时,可以在同一外包装内运输;- 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属于不相容的不同类别危险货物在进行限量运输且有不同的外包装时可以在同一海运集装箱内运输。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3.06•【文号】厅水字[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厅水字〔201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港航管理部门及港航企业,各有关货主及托运人,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中联理货有限公司,各有关检测机构,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理货协会:2012年2月18日,北海华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鑫源顺6”轮从茂名港装载5000多吨陶土开往山东潍坊港途中,在福建平潭附近海面遇风浪发生沉船事故,该事故导致8人死亡、2人失踪。

为确保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航行安全,我部于2011年11月9日修订公布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水发〔2011〕638号,以下简称638号文)。

经初步调查,“鑫源顺6”轮在报检、装载、运输等各环节都没有很好地执行638号文的各项要求,暴露出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存在监管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问题。

我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正在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处理。

为认真吸取上述事故教训,切实提高各部门、各单位对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能力,防止此类事故重演,现就加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学习贯彻《港口法》、《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学习638号文并制定有关管理措施和相关制度,要将相关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

二、各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638号文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装卸、储存作业的安全监管,加强与海事管理机构、理货机构和检测机构的协作和配合,督促港口经营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638号文的有关要求进行作业、报告和记录。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高温期间港航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高温期间港航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高温期间港航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沪港安[2006]223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高温期间港航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通知各有关单位:近期,本市持续高温。

根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交通部《关于开展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检查的通知》(厅水字〔2006〕173号)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加强夏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6〕78号)要求,为确保港口危险货物在运输、装卸、储存等过程中的安全,有效保障港口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针对近阶段上海地区因持续高温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6月15日起至10月15日(下称高温期间),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危险货物高温期间作业的规定,根据《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确定的危险货物品名和限量进行作业,根据当日气温和光照情况,及时控制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船舶运输。

针对烟花爆竹、石油液化气、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特性,加强安全防范,落实港口作业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隔离、防火、防爆、夏季遮蔽、喷淋降温等安全措施,确保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

二、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要加强现场自查自纠,确保应急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对用于危险货物降温、报警、探测等安全设施要有专人按规定使用,并应有使用台帐。

对易燃、易爆、控温危险货物,要定时测温检查,并做好记录。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并迅速上报。

严格执行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制度,严禁超范围、超品种和超限量作业,严禁谎报和瞒报危险货物作业的行为。

三、局属码头中心和航务处要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和本市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取缔非法危险货物作业单位,对不具备生产和运输基本条件的单位依法予以停业或关闭,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坚决予以停业或关闭。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07.22•【文号】水运港口函字[2010]414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水运港口函字[2010]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7月16日大连新港中石油原油储备库输油管道发生爆炸起火事故后,我部发出了《关于切实加强港口油品接卸作业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交安委明电[2010]7号),要求认真吸取教训,确保港口油品接卸作业安全,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辖区内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经营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油品、危险化学品作业码头装卸、过驳、储存等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港口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进行核查、复查,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一律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装卸作业量大的油品码头和危险化学品码头进行重点巡查,督促港口经营人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要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自查,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自检,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立即进行整改。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必须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预案内容应包括: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器材及物资储备、应急救援程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内容。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港航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港航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港航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港航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执法总队、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为确保本市水上交通安全运行,按照交通运输部、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特制定《上海市港航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上海市港航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附件上海市港航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港航安全专项整治,根据《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和《上海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港口航运行业安全风险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通过三年行动,全面摸清港口航运行业薄弱环节,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扎实推进港航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覆盖本市100%港口经营企业和水路运输企业,重点对行业内涉及危险货物和客运的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治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夯实本市水上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基础,防范重特大事故,保障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主要任务(一)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体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边界,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权责清单,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严防失控漏管,细化履职行为规范,推动行业安全监管规范化标准化。

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落实责任,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管理。

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及使用,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技术能力培训,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着力补齐安全生产能力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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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加强包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管理通知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港安[2005]32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12.15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日)废止
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加强包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管理通知
(沪港安〔2005〕3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我局已下发了《关于实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港安〔2004〕1号)。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港口包装危险货物作业行为,现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前24小时,须向市港口局办理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未经核准,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二、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按市港口局《关于实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港安〔2004〕1号)和《上海港口包装危险货物作业申报规定》(附件一)以及《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特殊作业申报规定》(附件二),办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三、对包装或须提供有关单证的危险货物作业须当面申报。

市港口局当面申报受理点:
㈠武进路151号1楼(限洋山深水港区及其辅助作业区外的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㈡洋山深水港区观海东路管理中心大楼五楼(限洋山深水港区及其辅助作业区的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委托他人办理作业申报的,应出具委托书。

申报人出示委托书后,方可办理申报。

五、市港口局当面申报受理点接受申报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附件三)及相关单证等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核准的,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上,加盖“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核准章㈠”或“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核准章㈡”;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材料予以退还。

六、市港口局安监处负责对港口危险货物特殊作业(超作业量、超作业方式、特殊包装形式、提供等效单证等)申报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核准的,出具盖有“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核准章”的函件,告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请人;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将材料退还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请人。

七、对港口危险货物特殊作业申报,市港口局安监处核准后,应及时将核准情况抄送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或市港口局洋山港区管理办公室。

八、与海事部门有关危险货物信息(包括港口危险货物特殊作业核准情况)通报事宜,仍按市港口局与海事局确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内河区域港口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仍按原规定办理。

十、上述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上海港口包装危险货物作业申报规定》
2.《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特殊作业申报规定》
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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