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前调查工作规范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精编版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贷款.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在县(市、区)。
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发放贷款。
第七条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等工作。
各市(地)、县(市、区)应指定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接受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市、区)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开业前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九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四)有限责任公司应由9至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9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五)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八)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九)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守则

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守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行为,明确员工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增强公司员工的自律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培育和形成员工与公司进展的一路愿景,增进公司与员工一路成长,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公司员工均应认真学习、掌握、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技术,自觉保护公司声誉和形象,为公司可持续、有效进展而尽力工作。
第三条公司文化与价值理念:经营理念:“求实、稳健、诚信、效率”。
经营原则:“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扶优助强、合作共赢”。
经营目标:“稳健经营、效益优良、行业一流、持续进展”。
企业精神:“团结拚搏、坚韧不拨、自强不息、开拓进取”。
企业文化:“注重细节、追求完美、厚德载物、一路成长”。
第二章大体责任与义务第四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合理组织员工工作,明确任务、增强管理,关心员工,开展培训,及时给付员工应得的报酬和福利。
第五条:公司员工应遵守以下大体准则:一、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忠诚企业,荣辱与共;二、严遵法纪,遵守规章,廉洁自律,诚实守信;3、富于激情,自动自发,规范操作,提高效率;4、主动沟通,增强协调,彼此帮忙,团结友爱;五、保全大局,服从安排,踊跃工作,勤奋尽力;六、珍惜公物、保护环境、开源节流,增收节支;7、不断学习、提高素质、荐言献策,参与管理;八、钻研业务,提高技术,防范风险,确保安全;九、讲求卫生,衣着整洁,礼貌待客,周到热情;10、自加压力、奋力拼搏、与时俱进,开拓进展。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做到以下十个不准:一、不准利用职务、权钱交易、目无法纪;二、不准任人唯亲、拉帮结派、对抗组织;3、不准玩弄手腕、欺上瞒下、弄虚作假;4、不准越权办事、收受钱物、索取回扣;五、不准利用职权、高级消费、吃喝玩乐;六、不准巧扬名目、假公济私、徇私舞弊;7、不准吸收存款、非法集资、挪用资金;八、不准擅离职位、不在状态、苟且偷生;九、不准消极怠工、减化程序、违规操作;10、不准泄漏机密、挑拨离间、恶语伤人。
2020年(金融保险)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

(金融保险)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X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X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壹、小额贷款X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X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运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X公司或股份有限X公司。
小额贷款X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X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和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X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X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运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运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X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X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X公司或股份有限X公司。
小额贷款X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X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X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之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X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壹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X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X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壹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X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X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且领取营业执照。
小额贷公司合法合规制度

小额贷公司合法合规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稳健经营原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经营制度,包含贷款“三查”、审贷分离、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等。
以下是小额贷公司合法合规制度的部分内容:- 贷款风险分类应当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
-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严肃处理。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23•【字号】沪金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3日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风险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区金融工作部门。
以上统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部门联动、市区联合监督管理机制。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制定监管细则、开展调查统计,组织推进行业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处置等职责,负责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联系。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强化监管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贷款业务操作流程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鸿鑫小额贷款责任有限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性质和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二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1.客户申请2.贷款业务员受理和调查3.审查部门审查4.贷审会审议审批5.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6.贷款发放7.贷后管理和收回第三条:贷款业务办理各环节的时间要求。
贷款从申请到受理应当天完成,调查(含评估)不得超过()个工作日,审查不得超过()个工作日,审议审批不得超过()个工作日。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客户贷款应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贷款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五条:贷款业务的受理贷款业务部门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的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
认定是否具备发放贷款的基本条件。
对同意受理的,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一,自然人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资料:1.借款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3.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负债证明(原件)4.财产抵(质)押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原件)5.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6.生产经营许可证,特殊行业许可证等(原件,复印件)。
7.户口本和家庭成员及关联人情况(原件,复印件)二,法人客户及商户借款需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申请书(原件)2.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的决议(原件)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4.与借款相关的业务合同,项目协议,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批文等(原件,复印件)。
5.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6.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件)7.股东名录,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8.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书(原件,复印件)。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加强监督,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有关制度;(二)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三)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五)会同财政、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等有关工作;(六)其他有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复审、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处置职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为“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x州(市)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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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前调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贷前调查工作流程,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交往的识别各类风险,评估客户按期归还债务的能力, 为贷款决策提供有效依据,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贷前调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为理业务时须按照具体业务的风险控制要点,按照审慎性的原则,适当增加或简化相关内容。
第三条贷前调查是所有贷款业务的必经环节,任何贷款业务未经贷前调查不得直接进入审批决策程序。
第二章贷前调查基本原则
第四条双人调查原则。
双人调查原则是指每笔贷款业务必须至少由主办、协办两名客户经济调查,并在调查报告中签署贷与不贷、贷多贷少的明确意见,同时签定贷前调查责任声明书。
第五条实地查看原则
实地查看原则是指主办、协办客户经理必须通过到客户的营业场地和生产场地, 直接观察客户的经营运作情况、座谈、资料核查(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和有交往性,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对于客户提供的复印件,调查人员须在核对无误并
与原件一致的情况下签署“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名部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
第六条真实反映原则
真实反映原则是指主办、协办客户经理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反映贷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按照既有利于控制风险,又有利于业务发展的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贷款灇务及风险的实际情况,客观地对所分析的业务进行评价,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包装调查报告。
如果调查人员经过深入调查,提出了不予贷款的明确意见,任何人不得要求调查人员更改意见.对利用职权授意、诱使等手段干扰贷前调查的,调查人须保留相关证据和记录,作为其尽职和免责的依据。
第三章贷前调查程序和内容
第七条调查人必须搜集客户的基本信息资料,建立客户档案。
资料清单提示参见”客户基本资料清单。
第八条调查人必须对客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和确认。
第九条必要时, 调查人还要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作为客户资料的补充,以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客户主体资料调查
(一)查看确认客户的主体资料和经营范围的合法性。
必要时可到工商登记机关(或主管部门)进一步查实。
(二)了解客户的基本经营特点。
包括行业性质、生产的季节变动规律。
基本设备情况、生产能力封冻大可不必顾客。
第十一条客户经营情况的调查与分析侧重于行业风险和客户经营风险两个方面。
第十二条通过关地调查,分析申请人直接的、真实的贷款用途, 判断该用途是否合法、合规、合理。
第十三条还款来源调查。
按照本规范要求对客户还款能力和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调查落实还款来源泉的可靠性。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次审请融资原因,申请融资的组织形式和内容,用途和还款来源分析。
2、申请人简况及股东背景。
3、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
4、担保方式分析。
5、问题与风险:提出贷款的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6、结论:明确提出贷与不贷,以及业务品种、币种、金额、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基本要素。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范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