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法律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3篇)

第1篇在我国的租赁法律体系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与义务是租赁合同的重要内容。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管理、维护、交付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
以下将详细阐述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租赁物的交付1. 交付条件:《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交付时确保租赁物处于良好状态。
2. 交付期限: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
如未按时交付,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交付方式:出租人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包括现场交付、邮寄交付等。
二、租赁物的管理1. 维护义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并按照约定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维护。
2. 修缮责任:《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出租人应当及时修理。
因出租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租赁物损坏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租赁物的变更: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物的用途或者对租赁物进行重大改造。
三、租赁物的使用1. 合理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结构或者用途。
2. 禁止行为:承租人不得实施危害租赁物安全、损害租赁物价值的行为,如擅自拆改、损坏租赁物等。
3. 租赁物的使用限制:出租人有权对租赁物的使用进行合理限制,如限制租赁物的使用时间、限制租赁物的用途等。
四、租赁物的转让1. 出租人转让权:出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间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应当通知承租人。
2.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 租赁物转让的效力:租赁物转让后,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五、租赁物的返还1. 返还条件:租赁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享有收取租⾦、到期收回租赁物等权利。
出租⼈的权利可以参考承租⼈的义务。
出租⼈的义务: 1.按约定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2.保持租赁物符合使⽤收益状态的义务。
3.租赁物维修的义务。
如果当事⼈约定或者依习惯确定,租赁物应当由承租⼈负责维修的,出租⼈不负维修的义务。
出租⼈经承租⼈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维修义务的,承租⼈可以⾃⾏维修,⽽维修费⽤由出租⼈负担。
因修理租赁物⽽影响承租⼈使⽤收益的,出租⼈应当相应减少租⾦或延长租期。
在承租⼈未交付租⾦时,出租⼈可以⾏使同时履⾏抗辩权,拒绝履⾏其所负的维修义务。
4.租赁物瑕疵担保的义务。
是指出租⼈应对承租⼈担保,不因第三⼈主张权利⽽影响承租⼈对租赁物⾏使⽤、收益。
当第三⼈对承租⼈主张权利致使其不能依约对租赁物使⽤、收益时,出租⼈即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承租⼈在第三⼈主张权利时,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以便出租⼈采取救济措施。
如承租⼈怠于通知致使出租⼈能够救济⽽未能及时救济的,则出租⼈对承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相反,承租⼈应当赔偿出租⼈因此所遭受的损害。
5.租赁物风险承担的义务。
⾮因承租⼈的过失造成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产⽣以下法律后果: (1)如果毁损是因出租⼈的过失⽽发⽣,此时承租⼈可请求减少租⾦,并可请求损害赔偿。
(2)因为可以归责于出租⼈的事由,⽽导质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时,出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出租⼈的事由,⽽导致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以致于不能实现合同⽬的的,承租⼈可以解除合同。
6.出租⼈出卖租赁房屋的,有义务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承租⼈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的权利义务 承租⼈享有取得租赁物使⽤收益、优先购买租赁物等权利,承租⼈的权利可以参考出租⼈的义务。
承租⼈的义务: 1.按约定⽅法使⽤租赁物的义务。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民法典的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什么

民法典的出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什么在租赁活动中,出租⼈享有有定的权利,但也要承担⼀定的义务。
例如第三⼈对出租⼈出租的物品主张权利时,造成承租⼈不能使⽤租赁物的,出租⼈要承担责任,那么民法典的出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出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什么因第三⼈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不能对租赁物使⽤、收益的,承租⼈可以请求减少租⾦或者不⽀付租⾦。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条【出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不能对租赁物使⽤、收益的,承租⼈可以请求减少租⾦或者不⽀付租⾦。
第三⼈主张权利的,承租⼈应当及时通知出租⼈。
⼆、房屋出租⼈的责任和权利出租⼈应承担以下责任:1、出租⼈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房屋,否则,每逾期⼀⽇将要⽀付不超过⽉租⾦3%的违约⾦,违约⾦不⾜以赔偿承租⼈损失的,出租⼈还得就不⾜部分进⾏补偿。
2、出租⼈应按合同约定定期检查维修房屋,否则,因没有及时维修房屋⽽造成的任何⼈⾝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应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间,出租⼈需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途和结构的,须征询承租⼈意见,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4、租赁期间,出租⼈如需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2个⽉书⾯通知承租⼈。
房屋出租⼈有以下权利:1、出租⼈有权向承租⼈收取租⾦,但必须依照租赁合同规定,并且应向承租⼈开具发票和收据。
2、出租⼈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不超过3个⽉⾦额的保证⾦。
3、租赁期限已满⽽⼜没有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的,出租⼈有权按合同约定期限收回房屋。
如承租⼈拒不迁出,出租⼈可以请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迁出或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承租⼈利⽤房屋进⾏违法活动、擅⾃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途、擅⾃将房屋转让、转租或调换使⽤、拖⽋租⾦累计6个⽉以上或连续拖⽋租⾦3个⽉以上,出租⼈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为第三⼈向出租⼈主张权利时,致使承租⼈不能对租赁物使⽤、收益的,承租⼈可以请求减少租⾦或者不⽀付租⾦。
瑕疵担保责任

1、标的物须有瑕疵。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成立之关键。在此如何理解“瑕疵”呢?本文认为,在物之瑕疵 担保责任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中,衡量买卖标的物是否有瑕疵,有两种标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按客观 标准,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该种物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之特征时,即具有瑕疵。按主观标准,所 交付之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
从买卖合同之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交付标的物﹑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交付 标的物必须符合买受人之需求,即出卖人交付的应是符合约定或该类物通常应具有的价值或效用的物。由此产生 了出卖人的一项极重要的义务——出卖人对其所提供的标的物,应担保其具有依通常交易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 为应当具有的价值﹑效用或品质。如果出卖人违反或不履行此项担保义务,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此责任称为物之 瑕疵担保责任。另外,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不能将买卖标的之财产权之全部或一部,移转于买受人,或移转之财产 权不完全时,所生出卖人之担保责任,构成了出卖人另一项重要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合同法理论肯 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3、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后履行时仍存在,若权利瑕疵仅于合同成立时有在此后履行前即已去除者,则 无需承担权利的瑕疵责任。所谓权利瑕疵已经除去,是指第三人不能向买受人就买卖的标的物主张自己的权利。
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租赁合同出租⼈的权利义务在现实⽣活中进⾏房屋的租赁时,签订租赁合同是⾮常重要的,签订租赁合同可以有效保护租赁双⽅的利益,同时可以约定租赁双⽅的权利与义务,那么租赁合同出租⼈的权利义务?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租赁合同出租⼈有哪些权利义务(⼀)出租⼈有以下权利:1、收取租⾦。
2、使⽤监督权。
对承租⼈使⽤租赁物进⾏监督的权利。
3、收回租赁物的权利。
(⼆)出租⼈有以下义务:1、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出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等,将租赁物交付承租⼈。
另⼀⽅⾯,出租⼈应当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途,不得妨碍承租⼈对租赁物⾏使使⽤收益权。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出租⼈应当履⾏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未履⾏维修义务⽽由承租⼈⾃⾏维修的,维修费⽤应当由出租⼈负担。
如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使⽤的,出租⼈应当相应减少租⾦或者延长租期。
3、出卖租赁物的通知义务。
出租⼈出卖租赁物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
承租⼈对出卖的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应保证承租⼈这⼀权利的实现。
4、担保租赁物⽆权利瑕疵的义务。
出租⼈应当保证租赁物⽆权利瑕疵,即不因第三⼈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使承租⼈对租赁物的使⽤收益受到损害。
如果由于第三⼈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不能对租赁物使⽤收益,承租⼈可以要求出租⼈减少租⾦或者不⽀付租⾦。
⼆、租赁合同承租⼈的权利义务(⼀)承租⼈有以下权利:1、使⽤、收益租赁物的权利。
2、添附权。
承租⼈经出租⼈同意,可在租赁物上改善或增设某些附属物。
3、优先购买权。
出租⼈出售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有以下义务:1、按照约定的⽅法使⽤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法使⽤租赁物。
如租赁物的使⽤⽅法没有确定,承租⼈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合理加以使⽤。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瑕
疵担保责任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租人应担保第三人对租赁物不得主张权利,从而保证承租人能够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
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发生了第三人就租赁物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的事实.这一事实的发生是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前提.2第三人就租赁物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发生在承租人租赁期间.第三人主张的权利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应当指出,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并不一定引发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如果第三人仅仅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而不进一步实现权利,则不发生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有人认为,第三人就租赁物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发生在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之前,才会发生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我们认为,这一说法是值得商榷的.在租赁物交付之前,当事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导致承租人无法取得租赁物使用收益的,可能发生出租人的履行不能,此时由其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即可.况且,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第三人即使主张权利,一般也不会向承租人主张,而是向占有租赁物的出租人主张.3承租人于合同订立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4承租人在第三人向其主张权利时,及时通知了出租人.
在具备上述条件时,出租人就应当向承租人负租赁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有哪些义务

租赁合同中出租⼈负有哪些义务现在租赁已经⼗分常见,很多时候我们差什么就会想到去租赁,毕竟租赁价格便宜,还⽅便。
但是租赁就需要签订相关的租赁合同,这样才能维护彼此的合法权益。
那么,租赁合同中出租⼈负有哪些义务?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租赁合同中出租⼈负有哪些义务(⼀)交付租赁物并使租赁物适于使⽤、收益的义务租赁合同的主要⽬的就是要让承租⼈使⽤、收益租赁物。
《民法典》第七百零⼋条规定:“出租⼈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途。
”因此,出租⼈⾸先必须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并且要使租赁物能够适合于承租⼈使⽤、收益的⽬的。
(⼆)对租赁物进⾏修缮的义务对租赁物进⾏修缮,是出租⼈的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条也规定:“出租⼈应当履⾏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的维修是为了保持租赁物合于使⽤、收益状态的⼀种具体⼿段;从另⼀⽅⾯说,对租赁物进⾏修缮也是出租⼈的⼀项权利,因为出租⼈作为租赁物之所有⼈或他物权⼈,当然有权利对其物加以保存,⽽且在出租⼈对租赁物进⾏修缮时,承租⼈亦应主动配合,不得妨碍其修缮。
(三)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的这种瑕疵担保责任,分权利的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两⽅⾯:1、权利瑕疵担保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租⼈应担保租赁物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发⽣因第三⼈主张对租赁物⾏使权利,⽽使承租⼈⽆法使⽤、收益。
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本⾝存在着瑕疵,⽽使承租⼈⽆法依约对租赁物使⽤、收益,出租⼈应承担因此给承租⼈造成的损失,承租⼈亦可视租赁物的瑕疵情形,请求减少租⾦或解除合同。
希望⼤家在签订合同之前也需要清楚出租⼈的相关义务,当发⽣纠纷的时候,才能更好的维护好⾃⼰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融资租赁合同 瑕疵担保 承租人利益返还请求权

在中国法律体系下,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承租人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以下是对这两个概念的简要解释:
1. 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卖人(供货商)应当对租赁物的瑕疵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性能等,出卖人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还租赁物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租赁物存在缺陷或不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可以向出卖人提出索赔。
2. 承租人利益返还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百四十七条规定,如果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出租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租赁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退还部分或全部租金,并且可能要求出租人赔偿因租赁物缺陷造成的损失。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人因租赁物瑕疵而遭受损失,承租人有权依据瑕疵担保责任向出卖人索赔,并且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出租人主张返还利益。
出租人在履行了瑕疵担保责任后,还可以向出卖人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应当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由专业的法律人士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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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租人应担保第三人对租赁物不得主张权利,从而保证承租人能够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
《合同法》第228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
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
(1)发生了第三人就租赁物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的事实。
这一事实的发生是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前提。
(2)第三人就租赁物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发生在承租人租赁期间。
第三人主张的权利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应当指出,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并不一定引发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如果第三人仅仅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而不进一步实现权利,则不发生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有人认为,第三人就租赁物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发生在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之前,才会发生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我们认为,这一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在租赁物交付之前,当事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导致承租人无法取得租赁物使用收益的,可能发生出租人的履行不能,此时由其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即可。
况且,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第三人即使主张权利,一般也不会向承租人主张,而是向占有租赁物的出租人主张。
(3)承租人于合同订立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
(4)承租人在第三人向其主张权利时,及时通知了出租人。
在具备上述条件时,出租人就应当向承租人负租赁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