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公约》规定及借鉴
社会网络安全公约

社会网络安全公约社会网络安全公约为了保护和促进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广大用户提供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特制定本《社会网络安全公约》。
第一条用户权益保障1、网络用户享有言论自由、获得信息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限制用户在合法范围内的正常使用和表达。
2、网络用户享有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传播和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3、网络用户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网络市场秩序和恶意竞争。
第二条网络安全基础保护1、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网络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用户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篡改。
2、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发现、报告和纠正网络安全威胁的风险和漏洞,确保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营。
3、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用户信息的保护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条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1、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和有关部门报告网络安全事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2、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网络安全事件的溯源追查和证据保全工作,确保案件的快速侦破。
3、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受害用户提供必要的赔偿和补偿,降低用户的损失。
第四条网络安全教育和普及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和普及,提高广大用户的网络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2、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网络安全工作的投入,完善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为网络安全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3、互联网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网络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应对突发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惩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1、坚决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网络黑客、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禁止传播和宣扬暴力、色情、恐怖信息等违法内容。
3、建立网络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阻止和打击网络攻击、病毒传播等网络安全威胁行为。
我国法律范本打击网络犯罪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范本打击网络犯罪的法律依据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严重问题。
为了有效打击网络犯罪活动,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和立法。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范本打击网络犯罪的法律依据方面进行探讨。
一、刑法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是打击网络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
刑法中明确了一系列罪名和量刑标准,适用于涉及网络的犯罪行为。
其中,我国刑法对网络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规定,盗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 网络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利用计算机网络,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 网络传销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组织,隐瞒组织真实情况,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 网络赌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利用网络,传播、贩卖赌博设施、赌博相关器具,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网络安全法的法律依据2017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犯罪打击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律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详细的法律准则和行为规范。
它强调了国家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并规定了对网络犯罪行为的惩治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网络运营者的义务:要求网络运营者加强安全管理和技术保护,保障网络安全。
2. 个人信息保护: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严格保密。
3. 网络犯罪打击:禁止网络犯罪行为,对侵犯网络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4. 国家安全保障:要求网络运营者配合国家安全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和技术防护。
三、刑事诉讼法和刑事执行法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执行法也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网络犯罪行为及相关法律法规解析

网络犯罪行为及相关法律法规解析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行为日益猖獗,对个人隐私、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
本文将从网络犯罪行为的定义、类型和影响,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解析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网络犯罪行为的定义和类型网络犯罪行为是指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通过非法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篡改、删除、破坏数据或者非法获取他人财产、信息的行为。
网络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传销等。
1. 黑客攻击:黑客攻击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获取、篡改、破坏数据的行为。
黑客攻击手段多种多样,包括网络钓鱼、木马病毒、DDoS攻击等。
2. 网络诈骗:网络诈骗是指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欺诈活动,通过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网络诈骗形式繁多,如假冒网站、虚假投资、网络兼职骗局等。
3. 网络盗窃:网络盗窃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非法获取他人财产、信息的行为。
网络盗窃手段包括非法获取他人账号密码、窃取银行卡信息、网络盗版等。
4. 网络传销:网络传销是指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传销活动,通过虚假宣传、虚假招聘等手段非法牟利的行为。
网络传销具有隐藏性强、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严重伤害。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解析为了打击网络犯罪行为,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法律法规:1. 《刑法》:《刑法》是我国刑事犯罪行为的基本法律,对于网络犯罪行为也有明确规定。
例如,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黑客攻击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
2. 《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该法明确规定了网络犯罪行为的种类和处罚,对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
3. 《电信法》:《电信法》是我国电信行业的基本法律,对网络犯罪行为也有相关规定。
explanatory report of convention on cybercrime -回复

explanatory report of convention oncybercrime -回复主题:关于《网络犯罪公约》的解释性报告引言:网络犯罪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给我们的生活、经济、社会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在2001年制定通过了《网络犯罪公约》(Convention on Cybercrime),旨在建立一套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标准和协作机制,以打击和预防网络犯罪的发生。
本文将通过逐步回答中括号内的问题,对《网络犯罪公约》进行解释性报告。
一、《网络犯罪公约》是什么?《网络犯罪公约》是由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在2001年制定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也被称为布达佩斯公约(Budapest Convention)。
该公约是第一个旨在规范网络犯罪行为、鼓励国际合作的法律文件。
二、《网络犯罪公约》的目的和原则是什么?该公约的目的是建立一个跨国界合作的法律框架,以打击和预防网络犯罪,并促进加强国内立法及国际合作。
公约的原则包括刑事法律的适用性、国家主权、相互依存性、网络犯罪防范和调查的国际合作。
三、《网络犯罪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该公约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定义了各种类型的网络犯罪,包括未经授权访问计算机系统、数据和系统破坏、网络诈骗等;规定了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要求各成员国制定和完善国内立法;设立了一个国际合作机制,鼓励成员国之间就网络犯罪进行信息共享、证据交换和共同调查;加强了数据保护和隐私权的保护措施。
四、《网络犯罪公约》的影响力如何?截至目前,该公约已经被44个国家签署和批准,其中包括欧洲国家、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各大经济体。
作为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网络犯罪合作框架,公约在鼓励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共享信息、打击网络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网络犯罪公约》的现状及挑战尽管《网络犯罪公约》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络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285条:规定了“⾮法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具罪”。
第286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7条:对利⽤计算机实施⾦融诈骗、盗窃、贪污、挪⽤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它犯罪的提⽰性规定。
随着互联⽹的⼴泛应⽤,的⾏为⽅式也⽇益增多。
那么,⽬前出台的法律中,对⽹络犯罪的规定到底有哪些?本⽂整理了相关的法律条⽂与知识,为您提供关于⽹络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参考。
我国针对⽹络犯罪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三个层⾯:⼀、有关互联⽹安全和信息保护等⽅⾯的法律规范《关于维护互联⽹安全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其中,《关于维护互联⽹安全的决定》第⼀⾄第五条从不同层⾯规定了⽹络犯罪的问题,规定了五类⽹络犯罪的刑事责任。
《关于加强⽹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重点关注的是⽹络信息安全保护问题。
如第⼀条规定,不得窃取或以⾮法⼿段获取公民个⼈电⼦信息。
《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的是互联⽹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服务规范问题。
⼆、刑法有关⽹络犯罪的专门性规定第285条:规定了“”、“⾮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
第286条:规定了“”。
第287条:对利⽤计算机实施⾦融诈骗、、、挪⽤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它犯罪的提⽰性规定。
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
第364条:传播淫秽书刊、影⽚、⾳像、图⽚或者其它淫秽物品的规定。
三、有关⽹络犯罪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件主要包括:《关于办理⽹络赌博犯罪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两⾼《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两⾼颁布的《关于办理利⽤互联⽹、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若⼲问题的解释》及《解释(⼆)》,两⾼出台的《关于办理利⽤信息⽹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法颁布的《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等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1.22•【文号】高检发办字〔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3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已经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月22日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维护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犯罪是指针对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以及其他上下游关联犯罪。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加强全链条惩治,注重审查和发现上下游关联犯罪线索。
对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应当移送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举,建立捕、诉、监、防一体的办案机制,加强以案释法,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促进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加强网络犯罪预防和治理,净化网络空间。
第五条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有多个犯罪地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原则确定管辖。
因跨区域犯罪、共同犯罪、关联犯罪等原因存在管辖争议的,由争议的人民检察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跨区域协作办案,强化信息互通、证据移交、技术协作,增强惩治网络犯罪的合力。
网络法律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网络法律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互联网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内容管理、网络安全保护、网络信息采集和传播等方面。
第三条国家网络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全面施策、多方合作、综合施治的原则,加强网络安全保护,促进网络安全监督,维护网络秩序。
第四条国家网络安全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各方共同参与网络安全管理和保护。
第五条国家网络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法治精准、依法从严、打击违法的原则,加强对网络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
第六条国家网络安全工作应当加强对网络技术和设备的管理,推动网络科技创新与发展。
第七条国家网络安全工作应当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加强对网络信息的保护,防范和打击网络信息泄露、篡改等行为。
第二章网络内容管理第八条网络内容提供者应当依法公开并及时发布关于网络信息的内容,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正确性。
第九条网络舆论传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或煽动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十条网络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活动,不得传播含有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个人隐私等内容的信息。
第十一条网络运营商应当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测和管理,对发现的违法信息及时删除处理,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与处理。
第三章网络安全保护第十二条国家对重要网络基础设施、重要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管理,并加强对其安全保护和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网络安全检测、监控、预警等机构应当建立安全事件的联动防护机制,确保网络安全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第十四条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网络安全信息分享,提高网络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五条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当开展网络安全知识宣传和技术培训,提高全民网络安全意识和保护能力。
第十六条国家对网络安全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对涉及的相关方做出处理或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作者:最高院研究室来源:中国法院网阅读: 1652有关部门就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
我室经研究认为: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行为目前宜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解读】一、问题由来被告人周某于2008年从网上购买了Pschare软件(一种木马软件,其作用是用于远程操纵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通过向聊天对象的计算机发送该软件,对他人的计算机进行远程操纵,获取对方游戏账号和密码,然后采取直接窃取或者修改密码的方式,盗窃他人“面对面365”网络游戏的游戏币,将对方的游戏币转移到其注册的账号中。
之后,周某按照游戏币兑换人民币的比率,将盗窃的游戏币放到以其父亲的名字在淘宝网注册的网店销售牟利。
自2009年3月起至8月,周某作案200余次。
案发后,周某退回赃款20816.3元,公安机关追回赃款4700元。
对本案的定罪存在两种意见:多数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少数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10年10月,有关部门就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罪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
二、主要问题及争议周某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罪,涉及刑法理论和实务界长期争论的一个热门问题,即网络盗窃,特别是网络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之争。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业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盗窃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常见的网络犯罪,增长迅速。
盗窃QQ号码、游戏装备等现象日益猖獗,甚至形成了产业链条。
随着网络盗窃虚拟财产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刑法实务界作出了相应判决,而理论界针对这些判决也进行了诸多评议。
关于网络盗窃、网络盗窃虚拟财产,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尚未形成统一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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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对国际合作的要求
• 1.引渡《公约》第二十四条将可以引渡的犯罪规定为缔约方法律认为 都应该受处罚的,并且在刑法的标准上,此类犯罪将可能被剥夺最高 期限为1年的自由或者更重的刑罚。同时,《公约》进一步明确了对 国与国之间的有关引渡的先前条约的尊重,国家之间有单行引渡条约 时,按单行引渡条约进行引渡,无单行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才使用《公 约》的引渡条文,从而避免因“引渡冲突”而导致打击网络犯罪的不 力。 • vs我国《刑法》规定:按本法的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的,可以适用本法。我国《刑法》对犯罪可以引渡的条件过高,不利 于打击计算机犯罪。 • 2.制度保障:为确保《公约》作为国际开放性公约,《公约》对缔约 国和非成员国开放性签署。成员国可以对其中允许不适用的条款进行 保留,但对打击网络犯罪的基本规定则强调最低限度适用不准保留, 以使《公约》成为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的有效武器。我国未加入 该公约,但是《公约》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规定对我国规制计算机网 络犯罪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我们应对《公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加入该《公约》,为我国寻求打击计算机网络 犯罪的国际合作奠定基础。
责任与制裁
• 在犯罪主体方面,《公约》第十二条“法人责任”一条将法人纳入网 络犯罪的主体范围。在法人犯罪行为的定性上,强调此犯罪行为是为 法人利益而实施,具体表现为:(1)代表法人权力实施;(2)为法 人利益作出的决定实施;(3)法人控制下的实施。对于自然人在法 人管理监督下或者授权范围内实施的犯罪行为,法人为过失犯罪亦要 承担责任。法人责任的承担可以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多种方式进行,而且不影响法人内部人员的自然人刑事责任,可以说 是典型的“双罚制”。 • vs我国刑法第285、286、287条只规定了自然人犯罪主体,并没有将 单位列入网络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实践中存在单位实施网络犯罪的实 际情况已是不争的事实。 • 在处以刑罚的措施上,对于网络犯罪可以是自由刑、罚金刑的形式存 在。 • vs我国现行刑法第285、286条对网络犯罪既没有规定罚金刑,也没有 规定资格刑。这也与当今各国先进的网络犯罪立法中广泛使用财产刑 与资格刑的通例不符。
3.加强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 •在国际上,可以考虑由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 会来组织协调各国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行动的方式。各国可在联合国的 总体协调下,最大限度的将计算机网络犯罪交由本国国内执法机构监管。 •就我国开展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来说,可采取以下措施: ①大力发展中国的计算机技术,以应对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 ②应当设立一个专门的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执法调查机构。可设在公 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并由“网络警察”实时对计算机网络进行 监控,负责证据收集以及与其他国家的执法机构进行信息通报。 ③与其他国家建立一个有效、长期的连续合作制度。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 的方式,建立固定机关的联系制度,以保证对于计算机系统和数据的犯罪 调查和处置以及犯罪的电子证据的协助迅速得以执行。
•
《公约》在刑事程序上的规定
网络犯罪证据保全
《公约》对国际合作的要求 引渡
网络犯罪的管辖权
制度保障
网络犯罪的行为方式
• 对网络犯罪的行为方式,《公约》明确为“非法入侵”、“非法拦截” 、“数据干扰”、“系统干扰”、“设备滥用”、“计算机相关的伪造 和“计算机相关的诈骗”。对公众普遍认知的计算机入侵、拦截、干扰 等行为,《公约》明确规定为犯罪。 • 同时《公约》将对设备的滥用也规定为犯罪。 • 此外,《公约》明确规定,未经授权实施故意实施输入、修改、删除或 者隐藏计算机数据,使之产生不可信数据,并意图作为可信数据在法律 上适用时,可以认定为犯罪。此项规定是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盗窃等网 络犯罪的基础性条款。 • vs我国《刑法》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这一犯罪侵 犯的直接客体的规定局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对于 关于国计民生的能源、交通等行业没有涉及。实际上,现实生活这些领 域中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管理、控制、运行很普遍,若其计算机网络发 生故障或被破坏,也将会发生无法弥补的财产损失。 • vs《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列举了对计算机系统破 坏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三个罪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 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罪、制作破坏性程序罪。与公约相比, 对于滥用计算机设备以及与计算机有关的并不具有损害性的数据拦截复 制、偷听等行为,我国则无法适从。
2.借鉴《公约》规定,完善诉讼程序的规定。 •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应该明确并细化哦。收集电子证据的 主体可以由公安、检察、国安等实施,但收程序要统一,可考虑 以《电子证据收集规则》的形式出现,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与证明 力。 •在诉讼管辖权的构建上,对于单一的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或危 害结果中一项在我国境内发现,即可适用我国法律管辖。对于犯 罪人国籍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犯罪结果发生地国处于不同国 家管辖全的情况下,可由逮捕疑犯国先行管辖,若不合适,则再 考虑由主要犯罪结果地国管辖。对于犯罪人既不在犯罪地国也不 在逮捕地国的,可以考虑由网络犯罪人实际控制国根据其参加的 相关国际条约或协议进行。 •为更好打击跨国计算机网络犯罪,可以考虑将一般危害性不大 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列入我国《治安管理法》的范围,将其作为危 害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一般不予引渡。而对符合我国《刑 法》第八条的网络犯罪行为,可以根据情况“或引渡或起诉”, 但引渡以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双边、多边条约为依据。
《公约》在刑事程序上的规定
• 第十九条“搜查与扣押静态的计算机数据”规定:“对计算机技术的 扣押、搜查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具体为:(1)直接扣押;(2)制 作设备;(3)保护数据完整;(4)使计算机不可被访问或将其移走 。”该条是对计算机犯罪证据的保全规定,对于这些数据的收据,缔 约方可以以指令的方式进行,要求个人、服务商提交。 • vs我国《刑事诉讼法》缺乏明确的网络犯罪证据收集、运用的规则。 • 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对于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公约》尊重各国 的属地管辖权,并遵守“或起诉或引渡”原则,要求缔约方通力合作 ,在多个缔约方同时主张管辖权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以决定起诉 网络犯罪最适当的管辖权。 • vs我国《刑法》规定,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境内即 认为我国有管辖权,但网络犯罪其行为和结果可能不仅仅是完全分离 或可能根本不发生在我国境内。我国只是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过境地, 该如何处罚呢?
《网络犯罪公约》规定及借鉴
•《公约》对打击网络犯罪规定及差异 • 完善我国打击网络犯罪合作机制
《公约》对打击网络犯罪基本规定
• 概述:欧洲委员会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制定,于2001年通过的《网络犯罪公 约》,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其主要目标是在缔约方 之间建立打击网络犯罪的共同刑事政策,获为四章,共计48个条文,对术语的使用、国家 层面上的措施(包括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国际合作等打击网络犯罪 的具体适用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内容:《公约》在刑事实体上的规定: 网络犯罪行为方式 责任与制裁
完善我国打击网络犯罪合作机制
1.借鉴《公约》规定,完善《刑法》中有关计算机网络犯罪 的规定。 • 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主体上,有必要增加“单位犯罪” 主体,考虑在条文后增加一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 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以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 在保护计算机网络犯罪侵害的对象上,扩大非法入侵计算 机系统罪的所侵害对象的范围,将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行 业、重要领域纳入保护范围,可考虑将“能源、医疗、交 通运输等行业”纳入法律条文中,以扩大保护对象。 • 在罪名设计上,将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做扩大认识,不仅 将利用计算机作为手段、工具的犯罪进行处罚,而且对滥 用计算机网络等计算机网络危险行为做必要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