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大日本帝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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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宪法》体制的四大支柱机构

《明治宪法》体制的四大支柱机构

《明治宪法》体制的四大支柱机构摘要:1889年日本颁布了第一部宪法《明治宪法》。

明治宪法下设众多的国家机构,这些国家机构根据《明治宪法》的规定划分职权,各自依照职权的性质和范围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

在众多的国家机构中,内阁、帝国议会、枢密院和军部处在国家政治权力中心,属于宪法体制的四大支柱。

本文欲通过对四大支柱机构的介绍,加深我们对日本近代政治体制的了解和认识。

关键词:《明治宪法》内阁帝国议会枢密院军部《明治宪法》即《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

这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

《明治宪法》体制下,天皇居于该宪法的核心地位,掌握国家大权。

其下有内阁、帝国议会、枢密院和军部这四大支柱机构,辅弼天皇,代天皇行使其立法、行政、军事大权。

一、内阁日本于1885年末废除了太政官制,建立起了内阁制度。

1885年12月22日,第一届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基于《内阁职权》组成了第一任内阁。

(一)内阁的性质和地位内阁是天皇制下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代天皇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执行机关。

内阁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系列的行政管理活动,贯彻天皇的意志。

明治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务大臣辅拥天皇而负其责任;凡法律、敕令及有关国务之敕诏,须有国务大臣之副署”。

从字面上看,内阁对于法律、敕令等决策有批准权,如果内阁不希望某个决策通过,可以不副署。

但是在实际运用中,由于明治宪法第十条规定“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俸给,任免文武官员”,而内阁中的国务大臣都是该条所述的文武官员,因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可以说是摆设。

由此可见,相对于天皇的绝对统治权,内阁处于从属地位。

(二)内阁的组成和任期根据1885年12月颁布的《内阁职权》和1889年12月颁布的《内阁官制》规定,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各省大臣以及书记官长、法制长官组成。

内阁的直属机关包括内阁书记官局、记录局、内阁文库、会计局、官报局、修史局、法制局和赏勋局。

《大日本帝国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

很多情况下,该部宪法也被称作《明治宪法》或《帝国宪法》。

与现行有效的《日本国宪法》相对应,也经常被称作“旧宪法”。

这部宪法,通过天皇向黑田清隆首相亲手递交的方式发布,即所谓“钦定宪法”。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部宪法的名称中带有“大日本帝国”的文字,但当时并不是日本正式的国号,一直到昭和11年(1936年)日本的国号才正式统一称为“大日本帝国”。

第一章第一条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第二条皇位,依皇宗典范之规定,由皇族男系子孙继承之。

第三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

第四条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

第五条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

第六条天皇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执行。

第七条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其开会、闭会、停会及日本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

第八条天皇为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灾厄,依紧急之需要,于帝国议会闭会期间,可发布代法律之敕令。

此敕令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帝国议会,若议会不承诺时,政府应公布其将失去效力。

第九条天皇为执行法律或保持公共安宁秩序及增进臣民之幸福,得发布或使令政府发布必要之命令,但不得以命令改变法律。

第十条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俸给,任免文武官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有特殊规定者,须各依其规定。

第十一条天皇统率陆海军。

第十二条天皇规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

第十三条天皇宣战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

第十四条天皇宣告戒严。

戒严要件及效力,由法律规定之。

第十五条天皇授与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第十六条天皇命令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

第十七条置摄政依皇室典范之规定。

摄政以天皇名义行使大权。

第二章第十八条日本臣民之要件依法律之规定。

第十九条日本臣民依法律命令规定之资格,均得就任文武官员及其他职务。

日本宪法1

日本宪法1

C、美国得益,将因此而加强其借重于日本的东 亚战略力量。美国认为,修改宪法第九条,就可 以在东亚或世界的武力冲突中不受现在“和平宪 法”的限制,使日本与美国一起并肩作战,行使 集体自卫权。而不必仅仅局限于现在日本对美军 的后方支援上。因此,从中短期来看,日本修宪 以后,美国将因此而受益,有利于加强美国操控、 美主日从的东亚战略力量。但这同时也是一把双 刃剑。美国促使日本修改宪法第九条,就像打开 了潘多拉盒子一样,当日本强大到足以和美国抗 衡的时候,日本有可能从美国的铁杆盟友而蜕变 为美国的威胁力量。最后,连美国自身对日本也 难以驾驭。
与明治宪法相比较,和平宪法突出的变化是, 改二元君主立宪制为议会内阁制,改君主主 权为国民主权,改形式上的权力分立为实质 上的三权分立,改臣民的权利义务为国民的 权利义务,改形式上的法治为实质上的法治, 改有限选举制为普遍选举制等。 (二)宪法的修改: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 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由国会创议,向国民 提出,经特定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 进行投票,半数以上通过者,方能生效。 1947年来,没有修改过。
第四节 内阁
一、内阁的地位与权能 (一)、地位 宪法65条规定:行政权的享有者与 行使者
(二)权能 1、执法 2、外交 3、缔约 4、掌管有关官吏 5、编制并提出预算 6、行政政令权 7、决定大赦 8、任命最高法院院长权,以法官等
二、内阁组织 (一)成立 1、任命内阁总理 2、总理组阁 (二)总辞职 1、倒阁权 2 2、内阁总理大臣缺位时(总理大臣死亡或丧失 国会议员资格而必须辞职) ,内阁必须总辞职。 3、众议院议员总选举后,首次举行新一届国会 会议时,上届内阁必须总辞职。 (三)总理的地位权限 (四)内阁组织机构
宪法第七条,根据内阁的建议与认可,为 了国民行使下列有关国事行为:公布宪法 修正案、法律、政令和条约;召集国会; 解散众议院;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大选; 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吏的任 免、全权证书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认 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刑罚执行以及 恢复权利;授予荣典;认证批准书以及法 律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接受外国大使与 公使;举行仪式。

日本宪法

日本宪法

宪法的历史发展


明治宪法的特点
确认天皇为万世一系的统治权总揽者的地位 确认有限的民主主义,如民选议会、司法权独立、 有限保障臣民权利等 国民主权、基本人权等近代宪法原理并未得到确 认


军国主义势力膨胀以后,仅有的一点自由 主义、民主主义也被扼杀
宪法的历史发展

日本国宪法 制宪背景 日本国宪法原理
天皇的地位



天皇的象征地位。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 国民统一的象征。多数学者认为天皇没有国家元 首的实质权能,不能视为元首。 皇位继承。限于皇统男系世袭继承,长辈优先, 长者优先,顺序为皇长子、皇长孙、皇长子的其 他子孙、皇次子及其子孙、其他的皇子孙、皇兄 弟及其子孙、皇伯叔及其子孙、其他最亲近的皇 族。 皇族特权及义务。特权:皇位继承、摄政、接受 敬称、国库支付费用、成为摄政任期内不受刑事 追诉。义务:男子婚姻须经皇室会议决定;不得 收养养子;财产转移须经国会议决。




经济自由 1、居住及迁徙自由。 2、选择职业的自由,包括营业自由。 3、脱离国籍的自由。 4、财产权不受侵犯,公共使用须有正当补偿。 受益权 1、裁判请求权。2、刑事无罪补偿请求权。3、 赔偿请求权。4、平稳请愿权。 生存权 1、最低限度生活保障权(狭义生存权)。2、受 教育权。3、劳动权。4、劳动者的团结权、团结 交涉权及其他团体行动的权利。 参政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国政的权利。
国会议员

议员的地位和权能 议员代表全体国民,却受政党指令约束, 其权能如下:1、提案权;2、质问权;3、 质疑权(类似询问权);4、讨论及表决权; 4报告少数意见权;5、成为议院委员会委 员、法官追诉委员会委员及弹劾法院成员 的权利。

日本宪法

日本宪法

课题报告课题名称:日本宪法发展概述课题负责人:欧阳玉沛学号:YX150304Z2043【摘要】在日本先发展历史中第一次出现宪法二字的成文法典是在日本飞鸟时代由圣德太子在七世纪初制定的“十七条宪法”,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

日本第一部宪法是日本于1889年颁布的明治宪法又称《大日本帝国宪法》,使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

第二部宪法是日本二战战败后,在盟军最高统帅部的主导下制定了1947年日本国宪法即《日本国宪法》又被称为战后宪法、和平宪法,是日本现行宪法,在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起施行。

《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的三大原则之一的和平主义,成为《日本国宪法》第二章的主要内容,包括放弃战争、不维持武力、不拥有宣战权。

日本国宪法因而被称为和平宪法。

但随着日木经济的复苏和腾飞以及国际形势的变化,日本政府却产生了重整军备,在国际政治上“发挥作用”的要求,逐步突破和平宪法,出现里军国主义复苏的态势。

【关键字】日本宪法历史背景发展宪法出现的前提自然是阶级国家的产生,日本历史上开始出现所谓国家是在大和时代(250年-710年),大和时代又分为古坟时代( 250–538年)(三国魏少帝嘉平二年-南朝梁武帝大同四年)和飞鸟时代(538–710年),然后是奈良时代(710年—794年)、平安时代(794年–1185年)、镰仓时代(1185年—1333年)在这个时代下级武士掌权天皇权利名存实亡。

建武新政(1333–1336年)室町时代(1336年-1573年)(元惠宗至元二年-明神宗万历元年)它又分为两个阶段:南北朝时代(1336年-1392年)和战国时代(1467–1573年),安土桃山时代(1573年-1603年)织田信长与丰臣秀吉称霸日本,江户时代(1603年—1867年)德川家康任征夷大将军江户幕府确立近现代(1868年-现在)。

由以上可以看出天皇作为日本国家最高统治者的象征从古自今未变,即使幕府为真实掌权者也为改变天皇已经成为日本民众心中精神的支柱的事实,这也为当今日本宪法规定日本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奠定了历史基础。

日本宪法

日本宪法

课题报告课题名称:日本宪法发展概述课题负责人:欧阳玉沛学号:YX150304Z2043【摘要】在日本先发展历史中第一次出现宪法二字的成文法典是在日本飞鸟时代由圣德太子在七世纪初制定的“十七条宪法”,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

日本第一部宪法是日本于1889年颁布的明治宪法又称《大日本帝国宪法》,使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

第二部宪法是日本二战战败后,在盟军最高统帅部的主导下制定了1947年日本国宪法即《日本国宪法》又被称为战后宪法、和平宪法,是日本现行宪法,在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起施行。

《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的三大原则之一的和平主义,成为《日本国宪法》第二章的主要内容,包括放弃战争、不维持武力、不拥有宣战权。

日本国宪法因而被称为和平宪法。

但随着日木经济的复苏和腾飞以及国际形势的变化,日本政府却产生了重整军备,在国际政治上“发挥作用”的要求,逐步突破和平宪法,出现里军国主义复苏的态势。

【关键字】日本宪法历史背景发展宪法出现的前提自然是阶级国家的产生,日本历史上开始出现所谓国家是在大和时代(250年-710年),大和时代又分为古坟时代( 250–538年)(三国魏少帝嘉平二年-南朝梁武帝大同四年)和飞鸟时代(538–710年),然后是奈良时代(710年—794年)、平安时代(794年–1185年)、镰仓时代(1185年—1333年)在这个时代下级武士掌权天皇权利名存实亡。

建武新政(1333–1336年)室町时代(1336年-1573年)(元惠宗至元二年-明神宗万历元年)它又分为两个阶段:南北朝时代(1336年-1392年)和战国时代(1467–1573年),安土桃山时代(1573年-1603年)织田信长与丰臣秀吉称霸日本,江户时代(1603年—1867年)德川家康任征夷大将军江户幕府确立近现代(1868年-现在)。

由以上可以看出天皇作为日本国家最高统治者的象征从古自今未变,即使幕府为真实掌权者也为改变天皇已经成为日本民众心中精神的支柱的事实,这也为当今日本宪法规定日本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奠定了历史基础。

日本宪法

日本宪法

日本宪法主讲人:李丹一、《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治宪法)•(一)《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制定和颁布•19世纪末,明治天皇发布了五条誓文•1875年发布了《渐次建立立宪政体的诏书》,宣布设立元老院、大审院,召开地方官会议。

•1876年,明知天皇向元老院下达了起草宪法的敕令。

•渐进派右大臣岩仓具视主张钦定宪法设立独立于政党的内阁。

最终渐进派获得胜利,其主张成为了制宪方针。

•1881年下达了1890年前召开国会的敕令•1882年伊藤博文被派前往欧洲考察各国宪政。

•1885年12月,伊藤博文组织了首届内阁。

从而为制定宪法,开设国会准备了主体条件。

•1886年4月,完整的宪法草案出台。

5月,枢密院得以设立,以审议宪法。

•1889年2月11日正式公布《大日本帝国宪法》。

•1890年第一次帝国议会召开,11月29日明治宪法开始施行。

(二)《大日本帝国宪法》的特点和性质•1.特点•①天皇主权原则•宪法第1条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②建立了以天皇大权为中心的统治体系•依据宪法第4条,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拥有掌握立法、行政、司法等所有国家权利的权限。

③规定了“皇室自律”原则•有关皇室的事项均由皇室自身决定。

④宪法外机关•内阁与枢密院、元老、重臣、敕令等诸多宪法外国家制度。

⑤对国民权利与自由保障的不彻底性•明治宪法给予了日本人民一定的自由和权力。

•在权利条款中大量适用了法律保留原则。

一方面只能在“臣民”这一地位范围内主张,另一方面,只要依据法律即可加以剥夺和限制。

•依据31条,天皇可以以战争或事变为由,取消臣民享有的自由权利。

⑥形式上的权力分立原则非常不健全•明治宪法名义上赋予了国务大臣(实为天皇)、议会和法院分立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但实际上天皇占据了至高无上的地位,立法和司法毫无独立的地位。

三权并没有真正的分立,更无法实现彼此的制衡。

2.《大日本帝国宪法》的性质•《大日本帝国宪法》以1850年《普鲁士宪法》为蓝本。

大日本帝国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基本特点《大日本帝国宪法》又称“明治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

明治宪法总计七章七十六条,既规定了天皇和议会的责权,又规定了臣民的权利和义务,还规定了司法与会计的实施准则。

论其特质,该宪法兼具立宪主义和国体论双重要素,即一方面基于立宪主义确立了议会制度,但另一方面议会的权限也受到国体的制约和限制。

所谓“国体”,就是规定天皇统治日本的基本体制。

明治宪法循国体论法理,按“主权在君”原则,赋予天皇以巨大的权力。

主要表现如下:(1)天皇“总揽统治权”,集行政、立法、司法诸权于一身。

宪法规定:“大日本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之”,“天皇为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为国家的元首,总揽统治权力”。

又规定:“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议会之“开会、闭会、停会及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在议会闭会期间,发布可代替法律之敕令”。

还规定“司法权由法院以天皇之名义依法律行使之”。

这些规定体现了“总揽统治权者为主权体”、国家全力“皆通合于天皇自身”、“三权所代表的机关的职能在于辅翼天皇施行统治权”等理念[1],否定了三权分立是宪政必备的主张。

(2)议会从属于天皇。

按照宪法规定,帝国议会只是“协赞”机关,不是最高的立法机关,凡议会所决之事,皆须天皇批准,“命其公布及执行”。

用伊藤博文的话来讲,就是“议会的设置,其全部功能在于协助元首”,“议会可以参与立法而不可分享主权,议会可以有议论法的权力而无制定法的权力”[2],“把立法之权主要归属于议会或者依据法律而对上下进行约束,视做君民共同之事的重点,是对主权统一大义的误解”。

[3](3)内阁只对天皇负责,不对议会负责,议会无权决定内阁的去留,首相和大臣由天皇任命。

军队统帅权独立于内阁之外,议会和内阁无权过问。

宪法规定:“天皇统帅陆海军”,“天皇规定海陆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天皇定宣战、媾和及缔结各种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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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大日本帝国宪法》
历史网的小编给各位考生整理了2017 年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大日本帝国宪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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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大日本帝国宪法》的背景
明治维新期间,农民负担重,中小资产阶级不满,以地主中小资产阶级为主体,掀起了“自由民权运动”;为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稳定社会局面
▲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大日本帝国宪法》的特点
以军国主义色彩最浓,君主权力最突出的普鲁士宪法为蓝本
1889 年宪法的正式名称叫《大日本帝国宪法》
出于政治上便宜行事的考虑带有大纲目的性质;大量抄袭《普鲁士宪法》
很少有自己的独创;对公民权利自由规定的非常狭窄实际上这些权利还要受到种种限制。

▲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内容
○宣布实行君主立宪,又宣称“天皇神圣不可侵犯”,享有绝对权力。

○日本国民享有法律范围内的言论、通信、出版、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日本议会分贵族院和众议院,议会权力有限,可批准财政预算,可参与制定法律,天皇也可以颁布法律
○设立内阁和枢密院。

内阁辅佐天皇,对天皇负责。

枢密院是天皇最高顾问,实际上的国家最高决策机关
▲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大日本帝国宪法》的评价
具有浓厚的封建性。

宪法规定国家主权仍掌握在天皇手中,但它承认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参政权,形式上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国家体制,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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