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汇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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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公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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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公案例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是世界银行集团的一部分,为国际投资争端提供调解和仲裁机制。

自成立以来,ICSID已经受理了大量的国际投资争端案件,为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平台。

以下是ICSID公案例中的一个典型案例:案件名称:申请人Venezuela和被申请人ConocoPhillips的争议案件背景:申请人Venezuela和被申请人ConocoPhillips之间关于在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的股权争议。

ConocoPhillips曾是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的一个股东,但在2007年,委内瑞拉政府重新征收该公司并将其国有化。

ConocoPhillips因此要求赔偿,而Venezuela拒绝支付赔偿。

双方最终决定将争议提交给ICSID解决。

案件过程:1. 双方签署了ICSID仲裁协议,同意将争议提交给ICSID仲裁。

2. 仲裁庭成立后,双方提交了各自的主张和证据。

3. 仲裁庭听取了双方的辩论,并最终作出了裁决。

4. 裁决中,仲裁庭认为委内瑞拉政府重新征收公司并将其国有化的行为违反了投资保护协议,因此必须向ConocoPhillips支付赔偿。

5. 委内瑞拉政府对裁决表示不服并提出了上诉。

但上诉委员会维持了原裁决。

案件结果:最终,仲裁庭的裁决得到了执行,委内瑞拉政府向ConocoPhillips支付了相应的赔偿。

这个案例表明,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ICSID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平台,为投资者和东道国提供了公正、高效的解决方案。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ICSID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ICSID提供了一个中立的法律平台,使得投资者和东道国可以在一个公正的环境中进行谈判和解决争议。

其次,ICSID仲裁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国际认可度,其裁决往往能够得到遵守和执行。

最后,ICSID还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避免了将争议提交给司法机构或政治机构处理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东道国法律风险案例(3篇)

东道国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寻求海外市场。

在这个过程中,东道国的法律风险成为制约企业投资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将以中国企业A在B国的投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东道国法律风险对企业投资的影响。

二、案例介绍1. 企业A简介企业A是一家具有多年历史的中国民营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企业A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希望将产品推向全球。

2. 投资B国背景B国位于东南亚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广阔的市场潜力。

企业A看好B国的市场前景,决定在该国投资设立生产基地。

3. 投资过程及风险(1)投资前期在投资前期,企业A对B国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初步了解,发现B国法律体系较为复杂,涉及税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多个方面。

为降低法律风险,企业A聘请了当地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2)投资实施在投资实施阶段,企业A与当地合作伙伴签订了合作协议。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条款、知识产权等问题产生纠纷。

(3)法律风险①税法风险:B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需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A在投资初期,对税法规定不够了解,导致税负过重。

②劳动法风险:B国劳动法对雇佣关系、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方面有严格规定。

企业A在招聘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当地劳动法,导致与员工发生纠纷。

③合同法风险:企业A与当地合作伙伴签订的合同条款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导致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三、案例分析1. 税法风险分析企业A在投资初期,对B国税法规定不够了解,导致税负过重。

这主要是因为企业A在税法风险防范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对东道国税法缺乏深入研究:企业A在投资前,未能对B国税法进行深入研究,导致对税法规定了解不足。

(2)缺乏专业的税务顾问:企业A在投资过程中,未聘请专业的税务顾问,导致税法风险防范不到位。

2. 劳动法风险分析企业A在招聘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当地劳动法,导致与员工发生纠纷。

投资争端解决案例分析国际投资法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投资争端解决案例分析国际投资法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投资争端解决案例分析国际投资法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投资争端解决案例分析-国际投资法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投资领域中,投资争端是一种常见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社会建立了一套相应的投资法律体系和争端解决机制。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案例,探讨国际投资法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应用和作用。

案例背景某国A为吸引国外资本,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

外国投资者B在国家A设立了一家工厂,并签订了合同获得了相应权益。

然而,由于国家A政策调整及其他原因,导致外商投资者B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引发了投资争端。

国际投资法的适用国际投资法是一套涉及到国际间投资关系的法律规则。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国家A和国家B之间的投资关系可以适用国际投资法。

通过国际投资法,外国投资者B可以寻求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解决与国家A之间的投资纠纷。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国际投资法在解决投资争端时提供了多种选择的机制,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仲裁机制和投资人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CT)。

外国投资者B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解决机制。

国际仲裁机制国际仲裁机制是一种常见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

双方可以达成仲裁协议,并选择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对争端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必须遵守。

这种机制具有独立、公正、迅速等优点,广泛被用于投资争端的解决。

投资人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CT)投资人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CT)是一种提供给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解决机制。

在国际投资法下,满足特定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就其投资与国家之间的争端向国际中心解决机制提起投诉。

解决机制的决定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

案例解析根据具体情况,外国投资者B选择了国际仲裁机制解决投资争端。

双方约定了仲裁规则,并选择了著名的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审理,最后仲裁庭作出了仲裁裁决,认定国家A侵犯了外国投资者B的权益,并责令国家A补偿外国投资者B的损失。

结论通过本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国际投资法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投资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出现在东道国的法律案例(3篇)

出现在东道国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投资兴业。

然而,一些跨国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忽视了对东道国环境的保护,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本案例以某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投资建厂,因环境污染引发的法律纠纷为背景,探讨东道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简介1. 跨国公司概况甲公司是一家跨国化工企业,总部位于我国,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为扩大市场份额,决定在东道国乙国投资建厂。

2. 环境污染事件甲公司在乙国建厂后,由于生产工艺落后,环保设施不完善,导致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乙国政府及环保部门多次对甲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甲公司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问题。

3. 法律纠纷乙国居民代表团体向乙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环境污染责任,赔偿损失。

乙国法院受理此案,审理过程中涉及以下争议焦点:(1)甲公司是否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2)甲公司应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三、争议焦点分析1.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根据乙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环境,防止污染。

甲公司在乙国建厂,明知其生产工艺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却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导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2. 甲公司应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因素:(1)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包括乙国居民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2)甲公司的过错程度:甲公司明知其生产工艺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却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过错程度较高。

(3)乙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乙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企业应承担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全部赔偿责任。

综合以上因素,乙国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国居民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并承担乙国政府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

四、案例评析1. 环境保护法律的重要性本案例反映了东道国环境保护法律的重要性。

论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政府投资争端的解决

论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政府投资争端的解决

论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政府投资争端的解决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政府投资争端的解决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外国投资者对我国市场的关注度不断提高。

然而,投资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与争端也随之增加。

对于这些投资纠纷,政府的介入和解决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政府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和相关问题。

一、投资争端的背景和原因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政府投资争端的出现,往往源于双方在投资合作中的利益分配、市场准入、政策变动等方面存在的分歧。

以下为一些常见的投资争端原因:1. 政策风险: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政策的调整,外国投资者可能面临政策风险。

政府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撤销批准等行为可能导致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2. 不公平待遇:外国投资者有时会抱怨在我国市场中受到不公平待遇。

这可能包括市场准入的限制、政府对本地企业的优惠政策、行政干预等行为。

3. 合同纠纷: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可能涉及投资额较大、项目复杂等情况。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可能出现合同履行不完全、解释不一致、违约行为等问题。

4.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外国投资者重要的资产,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技术转让等方面出现争议,也有可能引发投资纠纷。

二、政府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政府投资争端解决方面,我国政府在法律和机制层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以下是两种常见的政府投资争端解决机制:1. 司法解决:政府投资争端的一种解决方式是通过司法途径。

外国投资者可以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这种方式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可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仲裁解决:除了司法途径,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还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解决。

我国作为签署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国家,为外商提供了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机制。

根据约定,双方可以选择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或其他国际仲裁机构进行投资争端的解决。

三、解决投资争端的挑战和建议解决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政府投资争端并非易事。

经典案例分析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

经典案例分析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

裁决的执行与监督问题
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后,当事方需要关注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一般来说,裁决需要在败诉方所在国家进行承认 和执行程序。如果败诉方不自愿履行裁决,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决的监督与救济
在裁决执行过程中,当事方如果发现裁决存在错误或违法行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监督或救济。一般来 说,当事方可以申请撤销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等救济措施。同时,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法院或仲裁机 构也可以依职权进行监督。
05
经典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适用问题
01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在国际投资争端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一般来说
,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但国内法可以作为国际法的补充。
02
国要作用。例如,国际投资协定、双
边投资协定和多边投资协定等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保护。
03
国内法的适用
国内法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也有一定的作用。例如,国内法院可以根
据国内法对投资合同进行解释和裁决。
投资合同的解释与履行问题
投资合同的解释
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时,需要对投资合同进行解释。一般来说,应根据合同的文字、目的 、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等因素进行解释。
投资合同的履行
投资合同的履行是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关键。如果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可以采取救 济措施,如要求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
提供借鉴和参考
为政府、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面的借鉴和参考,促进国际 投资的健康发展和合作。
汇报范围
01
02
03
经典案例选取
选取具有代表性、影响力 和争议性的国际投资争端 案例进行分析。

NAFTA中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争端解决机制

NAFTA中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争端解决机制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之间所签订的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其目的在于废除缔约国之间贸易障碍、促进跨境货物与服务的流通、增进投资机会。

而根据该协定成立的北美自由贸易区,也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NAFTA第11章是对于投资问题的专门规定,其中A节(第1101至1114条)规定适用于投资的实体规范;B节(第1115至1138条)则规定了缔约国与投资者之间的争端解决。

从1998年起,投资者依据第11章B节的规定对三缔约国政府提起仲裁的案例越来越多,该争端解决机制引起了巨大的争议,也成为各国政府和学者关注的焦点。

一、投资者对东道国提起仲裁的条件北美自由贸易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是投资者-东道国仲裁。

根据11章B节的规定,一缔约国的投资者对东道国(另一缔约国)提起仲裁,有以下若干条件:第一,投资人须因东道国违反第11章A节所规定的实体义务而受到损害;第二,投资者在诉诸仲裁前,应先行寻求协商及谈判的方法解决争端;第三,投资者应在提出仲裁请求前至少90天通知东道国其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图;第四,在造成投资者损害之事件发生后六个月,投资者才能将争端提交仲裁;第五,投资者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东道国违反义务而造成损害之日起三年后,投资者即不得将争议提交仲裁;第六,投资人应以书面形式同意提交仲裁,并且放弃采取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二、NAF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特点1.提起仲裁不需要当事双方订有仲裁协议在NAFTA第11章中的仲裁,对适用仲裁方式解决投资争议的同意就表现为NAFTA这个多边条约本身的规定,不需要投资者与NAFTA缔约国达成具体的仲裁协议或在具体的投资协议中事先明确仲裁条款,根据NAFTA第1122条,“各缔约国同意按照本协定所确定的程序向仲裁法庭提交的请求”。

换言之,当NAFTA 缔约国政府有违反NAFTA中的投资条款的情况时,NAFTA允许投资者直接启动有约束力的国际仲裁程序,只要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同意提交仲裁,并且放弃采取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国际投资法律争端案例(3篇)

3. 公平、透明的决策机制:在国际投资中,合资企业的决策机制应当公平、透明,确保各方在决策过程中的话语权。否则,可能导致争议的发生。
五、启示与建议
1. 加强合资协议的签订和执行:在国际投资中,各方应重视合资协议的签订和执行,确保协议条款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2. 建立健全的争议解决机制:在国际投资中,应建立健全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仲裁、调解等多种途径,以便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
协议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向B公司支付了投资款。然而,由于加拿大政府政策调整,导致B公司在加拿大境内的项目面临重重困难。A公司认为,B公司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未果,遂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
三、仲裁过程
(一)仲裁机构
本案仲裁机构为国际商会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简称“ICC”)。ICC成立于1923年,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
四、案例分析
1. 合资协议的重要性:该案例表明,在国际投资中,合资协议的签订和执行至关重要。合资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投资权益、管理权、利润分配等关键条款,以避免争议的发生。
2. 仲裁作为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有效途径:在国际投资争端中,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解决途径。仲裁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保密性等优点,能够有效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1篇
一、背景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各国政府为吸引外资,纷纷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然而,由于投资环境、政策变动、合同履行等原因,国际投资法律争端也随之增多。本文将以墨西哥投资者与加拿大某公司之间的投资仲裁案为例,探讨国际投资法律争端的处理过程。
二、案情简介
(一)投资者背景
本案中,墨西哥投资者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旅游度假等业务。A公司曾在墨西哥境内成功开发了多个项目,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国际投资法和投资争端解决的案例分析

促进国际投资法的理论与实践结合
通过案例分析,将国际投资法的理论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加深对国际投资法规则的理解和 适用。
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案例分析,为政府、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参考和借鉴,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国际投资中 的法律问题和争端。
案例分析的重要性
1 2 3
揭示国际投资法的实际运作
案例分析能够揭示国际投资法在实际运作中的具 体情况,包括法律规则的解释、适用和执行等方 面。
03
国际投资法为投资争端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则,而投资争
端解决机制则是国际投资法实施的重要保障。
对未来国际投资法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展望
完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
加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国 际合作
各国应加强在投资争端解决领域的国际合作,共同 推动建立高效、公正、透明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未来应继续加强国际投资法的立法工作,完 善相关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可预见性和稳 定性。
定义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 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 法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 一个重要分支。
范围
国际投资法主要调整国际间私人 直接投资关系,包括投资的准入 、经营、退出以及投资争端解决 等问题。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资本自由流动原则
允许资本在国际间自由流动,各国政 府应尽量减少对资本流动的干预和限 制。
PART 04
案例分析:国际投资法实 践
案例一: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投资争议
01
02
03
争议背景
某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进行 大规模投资,因东道国政 策变动导致投资受损,引 发争议。
法律依据
跨国公司援引国际投资法 中的保护外国投资者条款 ,向东道国提出索赔要求 。

第七章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案例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hapter V, WANG Nan 2010
中心管辖的排他性

中心仲裁对外交保护/提出国际要求的排斥关系
同意提交/已提交仲裁:投资者对请求外交保护权的放
弃,本国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提出国际要求权利的放 弃 除非东道国未能遵守和履行裁决,在其他任何情况下, 投资者本国都不得再行使外交保护权/提出国际要求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hapter V, WANG Nan 2010
Maffezini根据MFN条款援引第三方 条约中的仲裁条款
西班牙-阿根廷BIT规定:“在本协定所涵 盖的所有事项方面,该待遇应不低于给予 任何一方给予在其境内的任何第三国投资 者的待遇”。 西班牙-智利BIT规定:自争端发生之日起 协商6个月未果,投资者就可以向ICSID提 起仲裁(不需要经过东道国法院)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hapter V, WANG Nan 2010

仲裁庭同时指出MFN适用于争端解决:
不能排除“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2. 不能损害“岔路口条款”的适用
1.


岔路口条款:在有关争议产生后,投资者必须 在东道国国内法院和国际仲裁,一旦作出选择, 即为终局。 《华盛顿公约》并没有对“岔路口条款”作出 规定, 实践中要求:
根据有效国籍原则(effective nationality)确定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hapter V, WANG Nan 2010
ICSID制度下投资者国籍的确定

法人:国籍的认定一般根据BIT或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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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卡尔沃主义
1. 2.
3.
4.
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hapter V, WANG Nan 2010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受到东道国侵害的外国人(自然人和法人) 除非用尽了东道国可以利用的各种法律救 济,否则不能在国际层面要求救济。
必须使用完当地所有可适用的司法和行政的 救济程序,包括上诉程序,直至最高法院或 最高主管机关作出决定。 2. 必须充分和正确地使用国内法中所有可以使 用的诉讼程序上的手段。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hapter V, WANG Nan 2010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例外
2.当地救济规则被放弃
1.
明示放弃

国家间协定 外国投资者与政府间协议
2.
默示放弃??

两国约定将国家间争端提交仲裁 外国投资者与政府间协议没有提及当地救济问题
确立ICSID管辖权的要件
1.
主体要件

缔约国或其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

组成部分或机构:缔约国指派给中心;组成部分或机构 的同意需经缔约国批准,除非缔约国通知中心不需批准 自然人:国籍连续,时间要求 法人:另一缔约方法人或双方同意适用控制原则


仲裁规则:ICSID仲裁程序规则 仲裁地


双方若无特别约定则为华盛顿 双方可约定常设仲裁法院所在地海牙或其他与中心订有协议的机构所在 地(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吉隆坡、开罗) 仲裁庭同秘书长磋商后的任何地方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hapter V, WANG Nan 2010
投资契约 国内立法(东道国和投资母国) 双边投资协定 国际公约(《华盛顿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hapter V, WANG Nan 2010

东道国当地救济的国际法律依据
1. 2.
国家属地管辖权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习惯国际法
第六章 投资者与东道国间 投资争端解决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hapter V, WANG Nan 2010

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的类型
基于契约引起的争端(基于特许协议/国家契 约) 2. 非基于契约引起的争端(基于法律或条约)
1.

投资者东道国间投资争端的特点
争端主体特殊 2. 争端涉及的问题特殊 3. 争议引起的后果特殊
1.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hapter V, WANG Nan 2010
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法
1. 2. 3. 4.
5.
协商或调解解决:灵活友好 国际仲裁:中立、自治、强制、终局、保密、专业 东道国当地救济:用尽当地救济是习惯国际法 外国法院诉讼:受到主权豁免的限制 外交保护:不需投资者申请,更不属于代理投资者请求,将争端上 升至国家间争端,令争端政治化,要求国籍连续并用尽当地救济 上述解决方法的渊源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hapter V, WANG Nan 2010
ICSID的特点
1.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往往在不同 程度上受国内法及国内法院的影响和制约,但ICSID完全 独立于各国国内法体系,它不受任何国内法院的约束。 2.受理争议的针对性强。只受理国际投资争议,而且只对发 生在一国国家与他国国民,即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资 争议进行调解或仲裁。 3.不直接进行调解和仲裁。ICSID的基本任务是为投资争议 的解决提供调解或仲裁的便利,但其本身并不直接进行调 解或仲裁,而是通过人调解小组或仲裁小组成员中选择组 成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进行调解或仲裁。 4.仲裁裁决的执行具有强制性。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hapter V, WANG Nan 2010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1965年3月18日,世界银行正式提出了《解决国家与他国 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该公约于1966 年10月14日起生效。 中国也批准了该公约,成为其缔约国。 根据《华盛顿公约》第 1条的规定,设立了解决投资争端 国 际 中 心 (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 中心的宗旨:依照本公约的规定为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 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解和仲裁的便利。 中心是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是独立的国际机构。 中心设于世界银行总部所在地华盛顿。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hapter V, WANG Nan 2010
ICSID 仲裁程序

当事一方或双方向秘书长书面提出
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中心管辖权后予以登记 登记后秘书长应立即将登记事项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组成仲裁委员会
双方自行约定设立仲裁庭 仲裁员人数为奇数 仲裁庭的多数不得为当事人任何一方所属国民
1.
2.
3. 4. 5.
国外公民被认为已了解当地法律规定的救济制度 一国享有主权与独立权,当国内机制能够确保公平时,可以拒绝他 国干涉 东道国应有机会根据自己的制度提供救济,避免产生国际争执 对于个人或下级官员的行为,应由东道国国内制度认定违法行为 有必要确认东道国不愿纠正错误的事实
平等和独立的主权国家不受他国干涉 外国人对于投资或商事争端应在当地法院寻求救济 外国人无权要求比国民更优惠的待遇
1.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hapter V, WANG Nan 2010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例外
1.当地救济被视为已经用尽
当地救济显然达不到程序公正的要求 鉴于相同案件中已有不利决定,求助当地救济是徒劳
的 同一侵害行为主要构成了对外国人国籍国的直接侵害, 该国主张自己的独立请求 不存在任何上诉机会 东道国拒绝司法(denial of justice):例如外国人 无法诉诸司法;司法机构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 或虽作出裁决但未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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