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扶持企业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设立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包括整合部门涉企专项资金、统筹各类结转结余资金以及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其全资子公司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局筹集并注入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

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将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遵循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运作原则。

第五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未上市企业(含新三板挂牌企业)。

优先投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产业升级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和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其他企业。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时闲置资金可以用于购买国债,经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批准,可以投资低风险理财产品等.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不得进行证券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六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分为股权投资子基金方式和直接股权投资企业方式.股权投资子基金方式,是指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按市场化方式组建封闭运作的私募子基金,由私募子基金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直接股权投资企业方式,是指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政策扶持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产业引导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产业引导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等领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二)突出重点、精准投资原则;(三)风险可控、效益优先原则;(四)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决策。

第五条管委会组成人员包括:(一)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二)产业专家、投资专家;(三)其他相关人士。

第六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办法;(二)确定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点;(三)审批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项目;(四)监督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情况;(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七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一)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二)具有创新性、成长性、带动性强的企业;(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的项目。

第八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一)股权投资;(二)债权投资;(三)其他市场化投资方式。

第九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程序:(一)项目申报;(二)尽职调查;(三)投资决策;(四)投资实施;(五)项目退出。

第十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一)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二)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合规、安全、高效;(三)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一条产业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一)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二)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对潜在风险进行及时处置;(三)建立健全投资决策责任制,明确投资风险责任;(四)加强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确保其合规运作。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于特定产业领域的股权、债权或其他投资权益的基金。

第三条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坚持风险控制,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五条设立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监管要求;(二)基金管理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基金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四)基金投资领域明确,投资策略清晰,投资目标合理;(五)基金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基金设立程序:(一)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基金设立申请材料;(二)协会对基金设立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出具基金设立备案通知书;(三)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四)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设立备案材料报送协会;(五)协会对基金设立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出具基金设立备案证明。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八条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控制原则;(二)市场化运作原则;(三)信息披露原则;(四)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第九条基金投资范围:(一)投资于国家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二)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三)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企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范围。

产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办法

产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特定产业领域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基金运作合法合规。

(二)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风险可控: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四)绩效导向:以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注重基金投资效益。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运作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程序:(一)由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设立。

(二)制定基金章程,明确基金宗旨、运作方式、投资方向、管理架构等。

(三)设立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

第五条产业引导基金运作方式:(一)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

(二)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的项目。

(三)鼓励基金管理机构与投资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方向:(一)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

(二)传统产业升级:支持传统产业向高端、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

(三)创新创业项目:支持初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创业项目。

第三章委托管理第七条产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机构的设立:(一)由市政府授权,选择具有良好信誉、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的机构担任基金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2. 具有丰富的基金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3. 具有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

4. 具有稳定的专业团队,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委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一)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包括投资决策、项目管理、风险控制等。

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基金、社会资本及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发展为目的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风险可控、稳健经营原则;(四)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四条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二)投资方向明确,投资策略合理,风险控制措施完善;(三)基金管理人具备专业管理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四)基金设立文件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五)基金规模合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三章设立程序第五条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应当依照以下程序:(一)拟定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基金名称、投资领域、投资策略、组织形式、运作方式、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内容;(二)召开基金设立会议,审议通过基金设立方案;(三)签订基金设立协议,明确各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四)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日常运作和管理;(五)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设立基金,取得设立批复;(六)公告基金设立信息,接受投资者认购。

第四章运作管理第六条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运作的合规性;(二)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章程和投资协议,制定详细的投资计划,明确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和退出机制;(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包括投资收益、风险状况等;(四)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产业引导基金出资管理办法

产业引导基金出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出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产业、关键领域和创新创业项目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出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突出重点、精准匹配;(三)防控风险、保障安全;(四)放大撬动、提升效益。

第二章出资管理第四条基金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直接出资:政府出资部门直接将资金划拨至基金账户;(二)委托出资:政府出资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代为出资;(三)股权出资:政府出资部门以股权形式出资;(四)其他出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的其他出资方式。

第五条基金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对单一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30%;(二)对单一项目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三)对天使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50%;(四)对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40%。

第六条基金出资程序:(一)政府出资部门提出出资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出资文件;(二)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出资文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三)基金管理机构对出资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子基金管理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子基金进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

第八条子基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二)具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和目标;(三)具有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四)具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运营能力。

第九条子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二)风险可控;(三)投资效益优先;(四)社会效益兼顾。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一)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尽职调查;(二)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投资风险;(三)加强对子基金的投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四)定期对基金运作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产业基金与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范本

产业基金与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范本

产业基金与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统一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进一步规范区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促进区高精尖产业发展,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非首都功能疏解资金需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O号),参照《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财资产()号)以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融U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区实际,设立“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为政府出资设立基金的母基金。

今后区政府出资新设立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政府承诺的后续出资,均由该母基金出资,已设立和今后新设立和投资的基金均作为子基金。

引导基金不设存续期。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社会资本投入不足,亟需政府保持一定引导性投入的领域。

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对符合核心区特点的金融业、文化产业、数字经济、商业和商务服务业、健康产业等进行涵养、培育,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并将优势产业做大做强,促进产业、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区聚集。

引导基金主要投向以下领域:(一)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非首都功能疏解;(二)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三)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四)坚持“崇文争先”理念;(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六)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七)支持其他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二章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设立和运作,遵循契约精神和市场规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第五条引导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主要以母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对于区政府决定支持的重大项目、重大基金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跟投。

子基金运作模式是指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增资、受让权益等方式投资并持有相应权益的子基金或对现有基金履行出资承诺。

产业基金周期管理办法

产业基金周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运作周期,确保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的效率和效益,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产业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等。

第三条产业基金周期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原则:产业基金运作应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政策引导原则:产业基金运作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

(三)风险控制原则:产业基金运作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四)周期管理原则:产业基金运作应实行周期管理,确保基金投资运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基金周期设定第四条产业基金周期分为投资期、退出期和清算期。

(一)投资期:指基金设立至完成投资项目投资的全过程。

投资期一般为3-5年,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

(二)退出期:指基金完成投资项目投资后,将投资收益以股权或债权方式退出投资项目的全过程。

退出期一般为3-5年,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

(三)清算期:指基金完成退出期后,对基金剩余资产进行清算、分配收益和终止基金运作的全过程。

清算期一般为1年。

第三章投资期管理第五条投资期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项目筛选:产业基金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基金投资方向,选择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符合产业转型升级需求的项目进行投资。

(二)投资决策: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应实行民主集中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投资管理:产业基金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决策程序、投资风险控制措施等。

(四)投资监督:产业基金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退出期管理第六条退出期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退出方式:产业基金可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选择股权回购、上市、股权转让、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扶持企业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设立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包括整合部门涉企专项资金、统筹各类结转结余资金以及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其全资子公司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局筹集并注入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

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将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遵循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运作原则。

第五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未上市企业(含新三板挂牌企业)。

优先投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产业升级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和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其他企业。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时闲置资金可以用于购买国债,经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批准,可以投资低风险理财产品等。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不得进行证券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六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分为股权投资子基金方式和直接股权投资企业方式。

股权投资子基金方式,是指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按市场化方式组建封闭运作的私募子基金,由私募子基金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直接股权投资企业方式,是指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政策扶持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第七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在福州市境内注册;
(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根据各子基金的投资行业等具体情况确定对各子基金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50%;
(三)投资于福州市境内注册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额;
(四)除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外,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2个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多人数;
(五)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六)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净资产总额的20%;
(七)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

基金管理人的选定,可根据各子基金的投向和风险特性,由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组建投资管理团队管理子基金,或按照市场化原则遴选有特定优势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子基金的管理人。

子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有政策引导基金管理经验的团队优先;
(二)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10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近2年有较好业绩,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八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企业的项目,可通过以下两个渠道遴选:(一)由市金融办、行业主管部门、高新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或其他相关部门推荐,建立企业项目库,从中优选投资项目。

对有关部门推荐的政策扶持性强的股权投资企业项目,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尽职调查基础上,经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市财政局研究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二)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市场调研或依托投行、金融机构等业内推荐积累的项目资源,自主确定投资项目。

第九条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制定项目管理运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机制。

根据投资管理制度流程和风险控制机制,开展立项和尽职调查,组织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投资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制作可投资项目投资建议书,报送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审批。

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对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批。

对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或企业形成的股权应当在约定的投资期限内适时退出。

退出方式主要有:股权上市后出售退出、股权协议转让退出、被投资企业或股东和高管回购退出、被投资基金到期清算或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退出。

第十一条对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重点考核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的杠杆率,对地方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贡献;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和投资固有风险因素,核定合理的投资损失控制率。

具体年度考核指标由市财政局确定。

对政策性强、投资期限长、收益率低的子基金项目和直接股权投资企业项目,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允许作为劣后级股东,其他社会资本作为优先级股东,并建立收益补差机制。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