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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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办法

产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特定产业领域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基金运作合法合规。

(二)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风险可控: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四)绩效导向:以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注重基金投资效益。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运作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程序:(一)由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设立。

(二)制定基金章程,明确基金宗旨、运作方式、投资方向、管理架构等。

(三)设立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

第五条产业引导基金运作方式:(一)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

(二)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的项目。

(三)鼓励基金管理机构与投资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方向:(一)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

(二)传统产业升级:支持传统产业向高端、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

(三)创新创业项目:支持初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创业项目。

第三章委托管理第七条产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机构的设立:(一)由市政府授权,选择具有良好信誉、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的机构担任基金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2. 具有丰富的基金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3. 具有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

4. 具有稳定的专业团队,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委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一)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包括投资决策、项目管理、风险控制等。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二)风险可控、效益优先原则;(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原则;(四)突出重点、协同发展原则。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引导基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其规模、投资方向和运作方式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引导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引导基金采用母子基金模式,设立母基金和若干个子基金;(二)母基金主要负责对子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子基金负责具体投资;(三)引导基金投资方向包括但不限于: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领域;(四)引导基金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并购投资等。

第六条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子基金设立方案,明确子基金规模、投资方向、运作方式等;(二)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三)根据征集结果,确定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协议;(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协议,设立子基金并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章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第七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具备专业的投资团队;(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四)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第八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子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二)负责子基金的投资决策、项目评审和风险控制;(三)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四)其他相关职责。

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基金、社会资本及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发展为目的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风险可控、稳健经营原则;(四)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四条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二)投资方向明确,投资策略合理,风险控制措施完善;(三)基金管理人具备专业管理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四)基金设立文件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五)基金规模合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三章设立程序第五条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应当依照以下程序:(一)拟定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基金名称、投资领域、投资策略、组织形式、运作方式、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内容;(二)召开基金设立会议,审议通过基金设立方案;(三)签订基金设立协议,明确各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四)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日常运作和管理;(五)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设立基金,取得设立批复;(六)公告基金设立信息,接受投资者认购。

第四章运作管理第六条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运作的合规性;(二)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章程和投资协议,制定详细的投资计划,明确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和退出机制;(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包括投资收益、风险状况等;(四)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国制造2025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引导基金管理,促进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应坚持服务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服务我市工业立市、制造强市、质量兴市发展战略,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促进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

投资方向应符合AA市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以及AA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能够充分发挥引导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引导基金应根据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原则上按照一个行业或领域跟进设立一支基金的原则,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第六条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资本金投入、引导基金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第七条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市国资委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和一般事项决策,重大事项决策经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市兴泰集团设立运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

第九条市兴泰集团负责引导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引导基金投资、退出方案;(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四)监督、指导被投资项目运行情况;(五)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六)完成其他工作。

产业引导基金出资管理办法

产业引导基金出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出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产业、关键领域和创新创业项目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出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突出重点、精准匹配;(三)防控风险、保障安全;(四)放大撬动、提升效益。

第二章出资管理第四条基金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直接出资:政府出资部门直接将资金划拨至基金账户;(二)委托出资:政府出资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代为出资;(三)股权出资:政府出资部门以股权形式出资;(四)其他出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的其他出资方式。

第五条基金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对单一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30%;(二)对单一项目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三)对天使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50%;(四)对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40%。

第六条基金出资程序:(一)政府出资部门提出出资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出资文件;(二)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出资文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三)基金管理机构对出资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子基金管理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子基金进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

第八条子基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二)具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和目标;(三)具有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四)具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运营能力。

第九条子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二)风险可控;(三)投资效益优先;(四)社会效益兼顾。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一)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尽职调查;(二)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投资风险;(三)加强对子基金的投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四)定期对基金运作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产业基金与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范本

产业基金与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范本

产业基金与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统一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进一步规范区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促进区高精尖产业发展,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非首都功能疏解资金需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O号),参照《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财资产()号)以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融U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区实际,设立“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为政府出资设立基金的母基金。

今后区政府出资新设立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政府承诺的后续出资,均由该母基金出资,已设立和今后新设立和投资的基金均作为子基金。

引导基金不设存续期。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社会资本投入不足,亟需政府保持一定引导性投入的领域。

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对符合核心区特点的金融业、文化产业、数字经济、商业和商务服务业、健康产业等进行涵养、培育,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并将优势产业做大做强,促进产业、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区聚集。

引导基金主要投向以下领域:(一)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非首都功能疏解;(二)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三)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四)坚持“崇文争先”理念;(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六)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七)支持其他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二章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设立和运作,遵循契约精神和市场规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第五条引导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主要以母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对于区政府决定支持的重大项目、重大基金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跟投。

子基金运作模式是指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增资、受让权益等方式投资并持有相应权益的子基金或对现有基金履行出资承诺。

拟定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拟定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吸引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原则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旨在支持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2. 风险可控、效益优先;3. 公开透明、规范管理;4. 专业管理、协同推进。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与资金来源第四条引导基金的设立由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1.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2. 政府性资金;3. 国有企业自有资金;4. 社会捐赠;5. 其他合法资金。

第三章引导基金运作与管理第六条引导基金按市场化母基金方式运作,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七条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包括:1. 直接投资项目;2. 投资基金;3. 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投资方式。

第八条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包括:1. 重点支持我市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2. 支持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升级;3.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产业链整合;4.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5. 其他符合市政府产业发展战略的项目。

第九条引导基金参投或增资的子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和方向;2.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投资回报;3. 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风险控制机制;4. 有明确的投资计划和退出机制。

第十条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 明确投资决策程序;2. 实施风险评估和监控;3. 建立投资退出机制;4. 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引导基金风险控制第十一条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应包括:1.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2. 加强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3. 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4. 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

【财政办法】淮北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办法】淮北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办法】淮北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淮北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市场主体,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淮北市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总规模2亿元,由淮北市政府与省信用担保集团共同出资,分期到位。

首期到位资金2000万元,其中省信用担保集团出资1000万元,淮北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出资1000万元。

后期将根据发展需要,双方进一步增资并积极吸纳社会资本,扩大基金规模。

与省信用担保集团等社会资本出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天使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优秀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淮发展。

第二章天使基金设立和管理第四条天使基金以企业法人形式设立,实行分级管理。

市政府设立淮北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基金的领导机构。

管委会下设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作为基金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五条市政府指定专业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并按照资金管理规模的1%提取管理费用。

第六条管委会是基金的领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 审议基金的设立规模;2. 审议基金办关于基金运作情况的报告;3. 审议变更天使基金受托管理机构;4. 其他事项。

第七条基金办是天使基金的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 负责天使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2. 建立天使投资项目库,审议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行业要求,并推荐给托管机构(含托管公司推荐项目);3. 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及绩效考核;4. 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托管机构负责天使基金的投资及日常运营,接受管委会及基金办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1. 落实管委会及基金办的决策;2. 聘请专业人员,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对企业投资进行决策;3. 负责起草投资协议,与被投企业签署投资协议;管理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负责实施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退出工作;4. 监督检查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5. 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管委会及基金办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对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损益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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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淮政办〔201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精致淮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皖政办〔2009〕1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36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安排设立的政策性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淮北集聚,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本市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下列情形:
(一)各级财政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
(三)经申请获得的国家或省级引导资金;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

市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及时缴回财政。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优秀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淮发展,大力培养本土投资管理团队,促进我市经济加快转型发展步伐。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引导基金以企业法人形式设立。

市政府指定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淮北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

管委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使用规则、审核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对引导基金合作与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管委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执行管委会的决策,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引导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全程参与参股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决策,并及时向管委会汇报;
(三)对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拟定具体投资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四)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五)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六)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管理机构可以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的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行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

其中行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

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阶段参股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尊重参股投资机构的投资决策,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三章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第九条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和直接投资模式运作,也可采取跟进投资等方式运作,对单个企业或者项目原则上只进行一次投资,且不能拥有控股地位。

单笔跟进投资或者直接投资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且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与其他机构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并委托专业投资机构管理的运作模式。

引导基金一般不取得参股股权投资基金的控股地位。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与其他投资人股权原则上同股同权,并在约定的时间退出。

阶段参股模式主要吸引和支持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投资公司或者管理团队在淮北市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一)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有明确的投资领域,主要投资推进我市精致淮北建设和产业转型发展升级的行业企业;
3.投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有至少3个对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二)参股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淮北市。

(三)参股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淮北区域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参股额度的2倍。

(四)参股的股权投资基金可通过股权、债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五)对本市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拟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参股的股权投资机构予以优先投资。

(六)引导基金阶段参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引导基金不干预参股股权投资机构的日常运作。

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
可按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七)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股投资基金规模的30%,且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第十一条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可以直接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一)直接投资项目必须是落地淮北的企业项目。

(二)管理机构按照管委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在每年年初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引导基金投资申报指南。

(三)直接投资项目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指南,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扶持方案。

(四)申请投资方案的具体方式和金额由载体单位和相关单位联合确定,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五)各县区、市经济开发区也可以设立自己的引导基金开展直接投资,主要用于鼓励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的优质招商引资项目及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建设项目落地淮北。

第十二条跟进投资是指对股权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优质企业项目,引导基金与股权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一)跟进投资项目必须是在淮北落地的企业项目。

(二)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被跟进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规模的30%。

(三)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给共同投资的股权投资
机构管理,并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条件。

第四章引导基金退出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适时退出,退出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参股的股权投资基金主发起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参股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应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为体现引导基金公共财政的引导作用和政策导向,可让渡部分收益给其他投资者和管理团队。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10年内退出(投资企业上市情形除外),退出方式可采取上市挂牌、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方式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采取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10年内退出(投资企业上市情形除外),可由作为受托人的股权投资机构约定回购,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共同投资的股权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引导基金应优先于被跟进股权投资机构获得清偿。

为体现引导基金的公共财政引导作用和政策导向,可让渡部分收益给其他投资者和管理团队。

第五章引导基金风险控制、监督激励与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
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担保、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和购买国债,经管委会批准后可参与认购扶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

第十八条管委会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

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引导基金可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按年度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第十九条管理机构对阶段参股投资基金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有权要求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管委会同意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投资基金中退出,按对方违约处理,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管委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市场评价优先和公共性原则,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主要考核基金回报率、成功案例数、产业集群形成规模等,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
引导基金放大倍数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考核。

年终聘请第三方权威评审机构对引导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独立评审,由审计部门适时对引导基金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实际管理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

管委会将引导基金增值收益按照一定比例奖励给管理机构,对于业绩表现良好且扶持我市产业发展较好的,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奖励。

第二十三条以引导基金总体保值增值和投向符合淮北市产业发展导向为基本原则,对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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