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解读
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编者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交易规则》)将于2011年2月28日正式施行。
为帮助投资者更全面地把握其主要内容,我们将分四期逐一解读该规则,望投资者密切关注。
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本满足我国证券市场交易需求,也符合我国新兴市场的特点。
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与变化,新的交易模式和监管需求不断出现,部分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发展的需要。
新版《交易规则》条款共137条,与原规则相比,新增25条,删除10条,合并6条,分拆1条,调整顺序2条。
本次调整以适应性的调整为主,不涉及重大制度变更。
其中,交易机制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新版《交易规则》删除了有关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内容,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统一,方便投资者理解。
1.为何要删除?考虑到中小板股票流通盘较小,股价容易出现异常波动的特点,《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特别规定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以避免股价在连续竞价期间的大幅波动。
但是,实践中发现该制度对抑制股价波动的效果有限,且该项制度与主板、创业板股票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不一致,给投资者理解和掌握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对之前的条款作出修订,统一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2.新版《交易规则》对投资者买卖中小板股票有何影响?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前,投资者买卖某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如最近成交价为100元,投资者输入104元委托,因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限制将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只有当成交价波动到100.98元时,由于有效竞价范围上限变为104元,之前的104元申报才能被交易主机自动取出,参加竞价。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沪深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活动。
所有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交易所应当依法执业,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保障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交易所应当依法进行监管,加强市场风险管理,保障交易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第五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规则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风险预警和管控机制。
第六条交易所应当定期评估和修改本《交易规则》,及时公布并告知市场参与者。
第二章交易机制第七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完善的证券交易准入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证券及其发行人进行上市审核。
第八条交易所应当规范证券交易时间,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九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买卖撮合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开、公平和高效。
第十条交易所应当建立证券交易费用制度,合理确定交易费用标准,并对市场参与者进行公平收费。
第十一条交易所应当积极推进证券交易方式的创新,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交易工具和渠道。
第三章交易行为第十二条交易所应当加强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交易所应当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禁止欺诈、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交易所应当强化对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和处理,保障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
第十五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公开市场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六条交易所应当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市场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市场纪律处罚制度,对违规交易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第十八条交易所应当对违规市场参与者进行公开处理,向市场宣传警示。
第十九条交易所应当对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追责,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有序。
第五章其他第二十条交易所应当密切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证券交易资料、信息、技术支持等。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解读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解读证券交易所是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透明运行的机构,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交易规则,规范了证券交易的各个环节。
本文将对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进行解读,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并参与证券市场的交易活动。
一、交易规则的基本原则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基于一些基本原则,如公平竞争、信息披露、交易透明等。
公平竞争是指各个交易参与方在同等的条件下进行交易,禁止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交易优势。
信息披露是指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交易活动中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市场披露信息,以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真实的交易信息。
交易透明是指交易所要求公开交易信息,确保所有交易参与方能够公平获取市场信息。
二、交易规则的内容1. 交易时间安排证券交易所规定了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安排,包括开市时间、休市时间和收市时间。
开市时间通常是早上9点半,收市时间通常是下午3点。
交易所也规定了交易日的例外情况,如节假日等。
2. 交易品种证券交易所规定了可以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不同的证券品种有着不同的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则。
3. 挂牌公司要求交易所规定了挂牌公司的要求,包括注册资本、盈利能力、信息披露要求等。
只有符合这些要求的公司才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4. 交易参与方资格要求交易所规定了交易参与方的资格要求,包括投资者资格、交易商资格等。
只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交易参与方才能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活动。
5. 交易的方式和流程交易所规定了交易的方式和交易的流程。
交易方式可以是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协议转让等。
交易流程涉及到委托下单、成交确认、交易结算等环节。
6. 交易终止和挂牌公司监管交易所规定了交易终止和对挂牌公司的监管规则。
交易终止可以是暂停交易、终止上市等。
对挂牌公司的监管包括信息披露监管、财务监管、股东行为监管等。
三、交易规则的执行和监督证券交易所通过建立和完善交易规则的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交易规则的有效实施。
理解金融市场中的交易规则

理解金融市场中的交易规则一、金融市场中的交易规则在金融市场中,交易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有效运作。
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则对于投资者和交易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金融市场中的交易规则,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则。
首先,金融市场中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时间、交易费用、交易量等方面的规定。
投资者在进行交易时,需要遵守市场规定的交易时间,以确保交易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此外,交易费用也是投资者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不同的交易所和经纪商可能会有不同的费用标准,投资者需要了解并选择适合自己的交易平台。
其次,金融市场中的交易规则还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交易风险等方面的规定。
投资者在选择交易品种时,需要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选择。
不同的交易品种有不同的风险和回报特性,投资者需要谨慎选择。
此外,交易方式也是投资者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现代金融市场提供了多种交易方式,包括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等,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偏好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
最后,金融市场中的交易规则还包括市场监管、信息披露、交易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市场监管是金融市场运行的基础,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信息披露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环节,投资者需要及时获取并分析市场信息,以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交易纠纷处理是金融市场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投资者需要了解相关规定并妥善处理交易纠纷,以避免损失。
总的来说,金融市场中的交易规则是保障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
投资者需要深入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则,以确保自己的投资安全和合法权益。
希望本文能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金融市场中的交易规则,提高投资成功的概率。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黄金及其它贵金属的集中交易、清算和实物统一配送。
第三条交易所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上市品种的竞价交易;按照信用交易原则组织询价交易(询价交易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时间与交易品种第五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河南中路99号。
交易所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连续交易时间详见“交易时间明细表”(附表1)。
第六条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黄金(Au)、白银(Ag)、铂(Pt),以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七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挂盘合约分为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第八条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有Au50g、Au100g、Au99.99、Au99.95和Au99.5;铂金现货实盘合约有Pt99.95;白银现货即期合约有Ag99.9和Ag99.99;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有Au(T+D)、Au(T+N1)、Au(T+N2);白银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有Ag(T+D)。
新增合约的挂盘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九条各交易合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品种、合约交易代码、交易方式、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大单笔报价量、最小单笔报价量、交易时间、最低交易保证金、清算方式、交割品种、交割方式、交割时间、交割地点、交易手续费、交割费等。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2011年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割规则第三章入库管理第四章出库管理第五章费用第六章二次清算第七章代理第八章质量纠纷处理第九章质押、租借业务第十章USB-KEY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实物交割管理工作,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实物交割仓储系统安全运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交易合约的实物交割,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为履行交易合约进行的实物所有权的转移行为。
第二章交割规则第三条交易所实物交割清算实行一户一码制,会员及客户开户成功即获得各自的实物账户代码。
实物交割处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账户。
第四条会员及客户的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实行同一账户管理。
实物账户分剩余库存账户及买入货权账户,会员及客户存入指定仓库的实物记入其剩余库存账户,会员及客户买入的实物记入其买入货权账户。
实物账户中白银交割品种不分剩余库存账户及买入货权账户。
第五条交易所指定仓库负责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
其中金锭实行“择库存货、择库取货”原则;金条实行“择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可提取地区为上海、北京和深圳,其它指定仓库有金条库存的也可提取;铂锭实行“定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存取地区为上海和深圳。
Ag99.9及Ag(T+D)交割实物存取地区为上海;Ag99.99交割实物存取地区为上海和广州。
第六条交易所交割的金锭、金条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SGEB1-2002、金条SGEB2-2004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2.2.1 会员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2.2 交易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2.2.3 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三节交易品种与方式2.3.1 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品种包括:(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3(四)权证;(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2.3.2 证券交易的方式包括:(一)现券交易;(二)回购交易;(三)融资融券交易;(四)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四节交易时间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 至9:25 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至11:30、13:00 至14:57 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 至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交易规则修订说明

交易规则修订说明交易规则修订1. 引言本文将重点介绍交易规则修订的重要性以及相应的工作流程。
交易规则是各个行业中的一项重要法规,用于指导和规范相关交易活动,保障市场公平和交易安全。
2. 修订背景近年来,随着市场环境以及相关政策的变化,原有的交易规则已经无法满足新的需求,亟需修订以适应新的市场格局和发展趋势。
修订交易规则的目的是保持规则的有效性和适用性,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3. 修订过程为确保交易规则修订的公正和透明,一般会采取以下步骤:• 1. 召开修订启动会议:由相关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组织,宣布修订的目标和原则,确定修订小组成员。
• 2. 制定修订计划:明确修订的时间表和步骤,确保修订工作按部就班进行。
• 3. 调研和数据分析:对现有规则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收集市场反馈和信息,发现问题和改进空间。
• 4. 修订草案编制:根据调研和分析的结果,修订小组起草修订草案,在内部进行讨论和修改。
• 5. 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完成后,公开征求相关行业从业者、专家学者以及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 6. 评审和修改:修订小组对征求意见的反馈进行评审,并对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7. 最终公布:修订的最终版本由相关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公布,并确定实施的时间和措施。
4. 修订注意事项在进行交易规则的修订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 1. 公开透明:修订过程应公开透明,征求意见广泛,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 2. 充分沟通:与各相关方进行充分沟通,了解行业需求和实际情况,确保修订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 3. 创新发展:修订规则要与时俱进,注重创新和灵活性,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发展需求。
• 4. 风险管理:修订后的规则应更加注重风险管理,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
• 5. 培训和宣传:修订后的规则应及时进行培训和宣传,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并遵守新规则。
5. 结论交易规则修订是一项关乎行业发展的重要工作,需要广泛参与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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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解读2011-1-17【编者按】: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结合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交易的实际情况和新特点,对2006年7月1日修订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了再次修订。
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自2011年2月28日正式施行。
为帮助投资者更全面地把握新版《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我们将以问答的方式解读该规则,供投资者参考。
《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解读之一:完善交易制度,促进市场发展一、为什么要对《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进行再次修订?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各项改革和制度建设工作都取得了重要进展。
创业板的推出,标志着多层次市场的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投资者数量的大幅增加,为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融资融券启动试点、股指期货正式交易等,丰富了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市场规模的扩大,产品及参与者的多元化等对交易制度的创新都提出新的需求。
同时,从海外市场情况看,随着资本市场电子化发展水平的提高,程序化交易、算法交易等各类交易方式不断涌现,对交易所进一步完善市场稳定措施,及时有效进行交易异常情况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交易所有必要不断健全各类产品的交易及信息披露机制,以保障市场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本满足我国证券市场交易需求,也符合我国新兴市场的特点。
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与变化,新的交易模式和监管需求不断出现,部分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发展的需要,应当尽快做出调整。
为进一步完善交易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基本不改变现有投资者交易习惯的前提下,深交所适时对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
二、《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这次对《交易规则》的修订主要以适应性的调整为主,不涉及重大制度变更。
《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条款共137条,与现行规则相比,新增25条,删除10条,合并6条,分拆1条,调整顺序2条。
修订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理顺规则体系,规范制度管理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创新业务的逐渐增多,除《交易规则》外,深交所还颁布了一系列涉及交易的业务实施细则及通知等,交易规则体系变得较为繁杂。
为此,深交所本次补充完善了原交易类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一步理顺了《交易规则》与其他业务规则的逻辑关系,如增加了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内容,增加了债券回购章节中有关交易申报方式、品种期限的条款,删减了大宗交易章节部分业务操作细节条款等,并将部分以通知形式发布的制度纳入规则条款,以保证《交易规则》涵盖所有交易类业务的原则性内容。
此外,对原来规则部分条款的表述也做了调整,使其含义更加清晰准确,便于投资者理解和掌握。
(二)明确交易细节,优化交易机制为便于投资者进一步了解交易撮合流程,消除日常交易过程中的疑问,深交所在《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中增加了部分交易情况实现细节的描述,如进一步明确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方式、盘中停牌后集合竞价方式、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内容等,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
同时,根据近几年市场运行情况,深交所对部分交易机制进行了优化,如统一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的规定、统一了所有无涨跌幅限制证券如新股上市首日的风险控制指标,进一步提高市场效率。
(三)优化监管措施,强化对市场交易风险的防范从过去几年市场运行的情况和监管经验来看,市场违规行为的特征已发生较大变化,原交易规则中对“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已不完全适用;此外,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股票数量的大幅增加,进一步加大了市场交易风险控制的难度。
深交所在对原先的交易机制进行深入分析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部分监管措施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如调整了ST类股票异常波动触发指标、扩大了证券公开信息披露范围、进一步完善了异常交易行为的定义等。
(四)顺应市场发展趋势,预留业务创新空间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充分考虑了市场现有制度的可用性和稳定性,没有作出影响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创新制度安排,但与此同时,我们基于对未来业务及产品创新发展的研判,利用《证券法》赋予交易所的市场创新空间,在部分条款上面采用了更灵活的表述,为未来的制度创新预留空间。
《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解读之二:优化交易机制,提高交易效率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在交易机制方面有什么变化?《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对深市交易机制方面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删除了有关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内容,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有效竞价范围统一设置为10%,方便投资者理解。
二是取消了增发股票(包括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股票)上市首日放开涨跌幅限制的规定。
三是取消了无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
二、为何要删除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的规定?投资者申报中小板股票会有何变化?考虑到中小板股票流通盘较小,股价容易出现异常波动的特点,2006年《交易规则》中特别规定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以避免股价在连续竞价期间的大幅波动。
但是,实践中发现该制度对抑制股价波动的效果有限,且该项制度与主板、创业板股票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不一致,给投资者的理解和掌握也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对之前的条款作出修订,统一所有股票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均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我们举例说明投资者申报中小板股票会发生的变化:《交易规则》修订前,投资者申报某有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如最近成交价为100元,那么投资者输入104元委托,将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到100.98元时,由于有效竞价范围上限变为104元,之前的申报才能被交易主机自动取出,参加竞价。
《交易规则》修订后,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变为10%,若某有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最近成交价为100元,则在90元与110元之间的申报是有效申报,高于110元或低于90元的申报将被认为是无效申报。
三、为何要取消增发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规定?投资者交易会有何变化?为给予增发股票上市首日充分定价空间,原《交易规则》对增发股票上市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从近年增发股票上市首日的市场走势看,由于股票增发价格趋于理性,增发股票上市首日的价格均在价格涨跌幅范围内,没有出现暴涨暴跌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将增发股票上市首日调整为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四、为何要取消无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修订后对于无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有何规定?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从近几年业务实际运行情况看,前收盘价上下30%范围已基本覆盖了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
因此,本次《交易规则》修订,统一将无涨跌幅限制证券当日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规定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0%,取消了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
《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解读之三:明确交易细节,增加交易环节透明度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哪些交易细节?为加深投资者对于交易所证券交易实现机制的理解,《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对一些交易细节进一步进行明确,主要包括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方式、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内容的具体定义和对于价格过低的证券的价格涨跌幅限制及有效竞价范围设置方式等问题。
二、深市集合竞价的成交价采用什么样的确定方式?《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规定,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
目前,深交所交易系统在实现上述规则时,如果存在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一)、(二)、(三)条件,还增加了对这些价位上买累积量和卖累积量的判断,以保证成交价的公平性。
这些判断条件有:(1)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2)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本次修订将上述判断条件加入到规则当中。
三、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内容的具体定义是什么?一般情况下,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有其他含义。
本次《交易规则》修订,明确了这几种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的特殊情形,便于投资者理解区分:(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股票、上市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二)恢复上市股票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暂停上市前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或恢复上市前最近一次增发价;(三)基金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四)证券除权(息)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除权(息) 参考价(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当证券价格过低时,其价格涨跌幅限制或有效竞价范围如何设置?在特殊情况下,当某只证券价格过低时,很容易发生“涨不动”和“跌不动”的情况。
例如某只非ST类股票前收盘价为0.04元时,则当日按照一般的涨跌幅限制价格计算公式,涨跌幅限制价格应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0.04×(1±10%),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取至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仍为0.04元。
因此,本次《交易规则》修订明确了证券价格过低时的涨跌幅限制价格,即“当证券价格过低,导致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时,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
”按照上述例子,该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价格区间将为[0.03,0.05]元。
证券价格过低时有效竞价范围的设置与涨跌幅限制价格的原理相同。
《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解读之四:优化监管措施,强化对市场交易风险的防范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在监管机制方面有什么变化?在监管机制方面,《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的变化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调整了ST类股票异常波动触发指标,将原有两套触发标准(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以及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达到涨跌幅限制价格)统一为偏离值累计指标,并将指标调整为±12%。